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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所得稅六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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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擬和幾個自然人成立一個有限合夥企業,從事林木的種植和銷售。

請問:

(1)合夥企業自身的所得能否享受所得稅優惠?

(2)甲公司從合夥企業取得的所得能否享受所得稅優惠?如何計算所得稅?

(3)合夥企業發生虧損的,甲公司能否按照合夥比例計算虧損,沖抵甲公司當年度盈利?

(4)如果甲公司本年虧損,從合夥企業分配的所得能否彌補甲公司的虧損?

(5)甲公司和自然人合伙人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的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6)若甲公司和自然人組建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從被投資方分得的股息紅利,分配給甲公司和自然人時,甲公司能否享受股息紅利免稅優惠?自然人納稅地點如何掌握?

解答: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合伙人為納稅人,因此合夥企業本身不作為納稅義務人,不征所得稅,因此,合夥企業自身的所得也就不存在享受所得稅優惠問題。

(2)依據財稅【2008】159號文件規定,儘管合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號)、《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等規定執行,但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甲公司按合夥比例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仍應理解為甲公司直接從事林木種植銷售的所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免稅優惠。

同樣,自然人按照合夥比例計算的應稅所得,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取得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財稅【2010】96號)規定享受免徵個人所得稅優惠。

(3)《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2014年12月27日發布)第十七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與之相對應,財稅【2008】159號文件規定「合夥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故合夥企業發生虧損,只能用合夥企業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不得沖減甲公司當期應稅所得。

(4)甲公司按照合夥比例計算的應稅所得必須併入甲公司當年度應納稅所得總額統一計算企業所得稅。甲公司按合夥比例計算的應稅所得,可以併入甲公司當的應稅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計算應納稅額。

需要注意的是,甲公司從合夥企業分得的應稅所得,並非指合夥企業實際分配,而是按照合夥比例計算的應納所得,即無論合夥企業是否實際分配,均需按照合夥比例計算甲公司當年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其中:1合夥企業的合伙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2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5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5)甲公司從合夥企業取得分得的生產經營所得,併入甲公司應納稅所得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在甲公司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依據財稅【2000】91號文,自然人合伙人從合夥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由合夥企業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並將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抄送投資者。

(6)《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八十三條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依據該規定,甲公司通過合夥企業對外進行股權投資,屬於間接投資,不能享受股息、紅利所得免稅優惠。

關於個人取得的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徵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股東直接於公司制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由被投資方代扣代繳,稅款在被投資方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但財稅[2000]91號文第二十條規定,自然人合伙人通過合夥企業從被投資方取得的股息、紅利,應由投資者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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