銳評110出警慢被判賠償:對不作為亮法律「紅燈」

銳評110出警慢被判賠償:對不作為亮法律「紅燈」

  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布了十起法院判決的行政不作為典型案例。十起案例分別涉及城管、公安、工商以及基層政府機關等與百姓利益密切相關的部門。其中,甘肅110出警慢,致人死亡公安局被判賠償20萬元。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這體現了法院依法監督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對政府機關不作為作出的依法調控。(1月16日新華網)

  一直以來,對行政機關慢作為、不作為,都習慣於投訴和問責,歸咎於幹部作風的問題予以處理。誠然,這對於端正幹部作風,督促其正確履行自身責任,是必須的。但是,對行政機關因為慢作為、不作為,對群眾利益造成的損害,通常都缺少必要的賠償機制,事實上也就缺少了倒逼其負責的一道底線。

  最高法公布的十起行政不作為典型案例,站在司法的角度來說,體現了法院監督行政履行職責的作用。而站在行政機關的角度來說,不作為、慢作為丟棄自己的職責,放任群眾利益受損,給群眾切身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如,甘肅天水市麥積區公安分局110因為向報警人推諉,出警慢導致搶劫案件被害人失血過多死亡,雖然出警慢與被害人死亡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但是其沒有盡到法律賦予的公共救助責任,被判令承擔20%的賠償責任。

  顯然,這些案例亮出的是不作為的法律「紅燈」,在紀律追責之外,用法律划出一道紅線,不僅豐富了對行政機關監督的內涵,加上了更為重要的司法監督砝碼,而且給依法行政的「責任清單」上拿出了法律「拼圖」,即不履行法定的責任到了一定的程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給了群眾相應的權利保障。

  當然,這些典型案例都是以「民告官」行政訴訟的形式出現的,放在「民告官」勝訴率低的背景下,更顯得稀缺。這些表明,運用法律監督來倒逼行政機關正確履責,保證公民的合法權益與監督的權利,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行政訴訟體制和機制,降低門檻、暢通渠道,賦予公民以便利性;同時,也需要逐步釐清行政不作為、慢作為的法律責任區域,不能是事鬧大或者是人死亡才用以「兜底」。只有法律底線越清晰,「紅燈」就越打眼,依法行政才能真正被固化在法治軌道上。

木須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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