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治:通往幸福之路
個人的幸福與尊嚴,是人類一直追求的永恆價值。在中國,這些價值過去更多地體現在學者的論述和人們的理想中,很少體現在政府的行動計劃中。但是近年來,特別是自從溫家寶總理在去年年初鄭重提出,政府的責任就是「要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之後,許多地方政府紛紛推出了各種各樣的「幸福計劃」,發布了一系列的「幸福指數」。建設一個「幸福社會」、「幸福城市」、「幸福社區」被一些地方政府正式列入了當地的社會經濟和政治發展規劃。由此就提出了這樣一個重要的政治哲學問題:政府應當對人民的幸福承擔何種責任?毫無疑問,在現代社會中,政府應當對人民的幸福生活負有重大的責任。政府對人民所承擔的責任是一個開放的概念,在不同的時期和不同的國家這種責任可以有極大的不同。我認為,在全球化時代,政府對人民的幸福所承擔的基本責任就是實現善治。
什麼是善治
一般認為,幸福是個人在需求和慾望得到滿足時產生的愉悅感。從根本上說,個人是幸福的主體,幸福應當是一種個人的主觀體驗。任何他人都不能替代別人的幸福體驗,任何政府或組織也同樣不能取代公民的幸福體驗。幸福不能「被代表」。然而,人們產生並實現其各自的需求和慾望卻通常要受到客觀現實條件的制約,政府正是通過創造、提供或取消個人的外部條件直接或間接地決定和影響人們的幸福。正如羅素所指出的那樣,人們的幸福與社會制度和個人心理相關,我們需要通過改造社會來增進人類的幸福。政府之所以對人民的幸福生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是因為人們的幸福生活所必需的某些基本條件,只能由政府來提供。簡單地說,在當今世界,政府應當為公民的幸福生活提供的最重要條件就是善治。
我把善治界定為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公共管理。善治是政府與公民對社會公共生活的共同管理,是國家與公民社會的良好合作,是兩者關係的最佳狀態。
善治有以下10個要素:
1)合法性,即政治秩序和公共權威被自覺認可和服從的性質和狀態。
2)法治,即法律成為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準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透明性,即政治信息的公開性。
4)責任,即管理者應當對其自己的行為擔負基本的公共責任。
5)回應,即公共管理人員和管理機構對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時的和負責的反應。
6)有效,即管理的效率。
7)參與,既指公民的政治參與,也包括公民對其他社會生活的參與。
8)穩定,意味著國內的和平、生活的有序、居民的安全、公民的團結、公共政策的連貫等。
9)廉潔,主要是指政府官員奉公守法,清明廉潔,不以權謀私,公職人員不以自己的職權尋租。
10)公正,指不同性別、階層、種族、文化程度、宗教和政治信仰的公民在政治權利和經濟權利上的平等。
善治與幸福
近一個時期內,中國國內忽然出現了許多關於居民幸福感的調查和城市幸福程度的測評。這些調查和評估表明,公民的幸福程度與政府的治理有著極其密切的關係。因此,無論從哲學的角度還是從日常生活的角度看,善治事關人民的幸福,它集中體現了政府對人民幸福應當提供的必要條件和應當承擔的責任,具體地說,它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第一,政府責任與人民幸福。在全球化時代,政府責任的清單中應當增加醒目的一條,即如溫家寶總理所說的「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為公民的幸福生活創造外部條件,努力讓公民有更大的幸福感,應當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建設責任政府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的共同目標。什麼是責任政府?責任政府就是政府要對人民負責,對人民的幸福生活負責。進而言之,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和機制,要保證政府履行對人民幸福生活的承諾和責任。如果政府失職,沒有履行應當履行的責任,沒有兌現自己的承諾,應當有制度追究失職官員和政府的責任。公民的幸福指數,應當成為評價政府民主治理的一個重要指標。
第二,經濟發展與人民幸福。人民群眾的物質生活水平,是其幸福生活的基礎條件。正如亞當·斯密所說:如果一個社會中的大部分成員貧窮而又悲慘,這個社會就談不上繁榮幸福。沒有必要的經濟收入和財產,幸福生活就無從談起。俗話說,「錢不是萬能的,但沒有錢是萬萬不能的」。要使人民群眾過上一種富足的生活,這就要大力發展經濟,就要轉變經濟增長的方式,改善民生。這就與政府的發展戰略直接相關,在中國尤其如此。發展是硬道理,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仍然是政府的核心任務。但是,發展應當是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生態的協調發展。僅有經濟增長,沒有社會的全面發展,不僅不可能有人民的幸福生活,甚至可能會破壞生態環境,造成社會不公,從而給社會帶來災難,給人民造成痛苦。第三,公共服務與人民幸福。人民的幸福生活需要安居樂業,需要國泰民安,需要文化教養,需要健康和睦,需要交通便利,需要生態平衡,所有這些都與政府的公共服務密不可分。建設服務型政府不是一句空洞的口號,而必須有公共財政和制度機制的保證。政府應當隨著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加不斷加大對公共交通、基礎教育、環境保護、社會治安、健康醫療、養老失業、扶貧濟困的預算投入,努力擴大公共服務的範圍,改善政府服務的質量。公共服務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人民的生活質量。
第四,政府治理能力與人民幸福。人類之所以需要政府,是因為人類的生活需要秩序和規範,因此,公共管理是政府的基本責任。強調政府的服務,並不意味著弱化政府的管理職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都是政府的基本職能,它們是相輔相成的,既不可分離,也不可偏頗。如果一個地方經濟發達、人民富裕,但社會動蕩、秩序失控、犯罪猖獗、安全缺失,人民群眾也不可能有幸福生活。政府治理的無能和失效,只會給人民帶來痛苦和不安。政府的治理能力來自政府官員的素質和法律規範,兩者缺一不可。我們既要想方設法提高政府自身的素質,也要健全法制,嚴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會。在現代社會中,政府的治理能力主要是指政府依法管理公共事務的能力。在社會領域中我們應當充分發揮德治的作用,但在國家事務中我們必須依靠法治。建設法治政府,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根本途徑。
第五,政府的民主治理與人民幸福。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除了滿足衣、食、住、行的基本物質需要之外,還有自由、平等、參與等政治需求。只有在保障和實現公民經濟權益的同時,也保障和實現其政治權益和文化權益,人們才會有生活的幸福感。民主和民生從來就不可分,是人民幸福生活的兩個基本保障。人民要生活得有尊嚴,就要創造條件讓他們參與公共生活的管理,就要不斷擴大公民參與的渠道,保障人民的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自由權和平等權。努力擴大民主,讓人民群眾真正當家作主,這是政府的重大責任,也是通往幸福生活的必經之路。
第六,公民教育與人民幸福。人類的幸福畢竟直接體現為個人的主觀感覺,這與他自身的世界觀、道德觀、權利觀密切相關,而這些都是人們在社會化過程中習得的。這就涉及到公民教育問題。政府如何對公民進行教育至今仍是一個極有爭議的問題,自由主義、社群主義和馬克思主義在公民教育問題上各有不同主張。我認為,在幸福觀上,公民教育首先應當樹立這樣一種觀點,即追求和創造幸福生活既是公民自己的責任,也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有權對政府提出追求幸福生活的正當主張,但公民在追求自己幸福生活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特別重要的是,公民在追求自身的幸福時不應當妨礙別人的幸福生活,這就要要求公民必須遵守基本的社會規範,特別是國家的法律。
總而言之,在現時代,政府對公民的幸福生活承擔著日益重要的責任,公民的幸福程度應當成為評價政府民主治理的一個重要指標。但是,政府對公民幸福的責任是有限的,而絕不是無限的。政府對公民幸福生活所提供的條件是重要的,甚至是必要的,但並不是充分的,公民幸福的許多條件是政府無能為力的。幸福首先是一種個人的主觀體驗,政府的作用畢竟是外在的,歸根結底公民自己才是幸福生活的主體。政府沒有為公民的幸福生活提供客觀條件是一種重大失職,但試圖超越自己的能力去實現公民的幸福,或者試圖替代公民去實現公民的幸福,則是相當危險的。政府對公民的幸福生活既需要積極的作為,也需要消極的不作為。如何在這兩者之間劃定界限,需要極大的政治智慧,而這正是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共同的任務。
(註:本文是作者在「政治哲學若干前沿問題」國際研討會上的演講提綱,略有刪節。大標題有改動,小標題為編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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