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如何面向社會事實

周尚君《 光明日報 》( 2014年10月22日 15 版)每個時代都有自己的法學。當前中國所處之時代急切呼喚自己的法學,急切呼喚一種足以說明、解釋和推動中國政治、社會和文化體制走向健康良性發展軌道的法學理論。根據法學歷史發展軌跡,有學者將法學區分為「法學內的法學」和「法學外的法學」。前者是法律家或專業法學家的法學,其運用一套法律家創製的法律語言,沿用來自法律家經驗的解釋方法,完成法律實務之問題解答,以追求實踐—技術的知識之旨趣。他們滿足於體制內法律解釋、評述和法的續造,極力在實在法平台上工作,追求法之安定性與一致性。後者是哲學家、倫理學家或政治學家的法學,是專業法學以外的思想者法學,它所關注的問題、運用的語言及知識追求與法學內的法學有所不同,其採取「外觀的立場」而又企圖深入法律之內在的根本問題。德國實證主義法學家拉班德認為,所有歷史的、政治的和哲學的因素,對於以具體法律素材為基礎的教義學而言都是沒有意義的,它的目標就是將反覆無常的政治偏見、缺乏專業性的業餘研究、新聞評論式的通俗話語從法律科學中排除出去。排除了上述因素的法律科學通過價值中立和邏輯周延的方法去形塑法律規範、闡釋法律的真實內涵,舍邏輯之外別無他法。然而,問題卻在於,「社會事實」中的問題不以學科為界。法國社會學家塗爾干認為,「社會事實」乃是社會學的研究對象。他認為,要認識社會,進而要形成一門關於社會的科學,就得去發現社會事實。「一切行為方式,不論它是固定的,還是不固定的,凡是能從外部給予個人以約束的,或者換一句話說,普遍存在於該社會各處並具有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個人身上的表現如何,都叫作社會事實。」法國政治思想家托克維爾指出,社會事實一旦確立,它又成為規範人們行為的大部分法律、習慣和思維的首要因素,凡非它所產生的,它都要加以改變。馬克思也曾對法律與社會的關係作出過經典表述: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家們的幻想。相反的,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而不是單個的個人恣意橫行。自然科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共同構築起了科學的殿堂,成為人類認識自然和自身的理論棲息地。社會科學之所以得以棲居於科學殿堂的根本力量就在於面向社會事實,並以事實為基礎形成一套關於人自身的科學。法學研究者不應成為「不食人間煙火」的思辨家,更不能冒充社會「先知」,而應當成為積極面向社會事實,投身於社會實踐,具備歷史和現實雙重擔當的社會科學家。在我國社會結構複雜變化、利益格局深刻調整、社會矛盾日益凸顯的當下,法學研究者更應走到社會實踐的前沿,以理論豐富實踐,從實踐中探索新理論。為使法學面向社會事實,法學研究者應當堅持以下幾點:其一,從現實出發提煉理想。是先形成理想,然後去認識社會;還是先認識社會,然後在社會事實基礎上形成理想?看似簡單的兩組邏輯,卻長久地困擾著法學研究者。現實中,為了省卻法官適用法律的苦惱,不少法學研究者注重對法律條文的邏輯考察,試圖將法律演繹為「使用說明書」。這看似美好的理想,實則顛倒了基本邏輯次序。須知,法律條文如果首先不是社會事實的反映,它又如何有能力擔負「使用說明書」的功能?其二,從實然出發論證應然。法學之所以無法滿足變遷中複雜社會的要求,乃是因為它常常在法律這種人類自己創造的尺度內工作。「應然」無限美好,卻無法推導出事實中的「實然」。理論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樹常青。面向社會事實本身,應當以現實所展示出的問題為中心展開學術,而非以語言和邏輯構建的學術為中心比附社會。學術自身不會產生問題,問題只會產生於社會。其三,從實踐出發形成理論。促成人類社會的團結而非分裂,是社會科學的核心使命。能否促成實踐中人類聯合的內在秩序,是檢驗某一理論成敗與否的關鍵。塗爾干在研究社會分工時說:「分工所產生的道德影響,要比它的經濟作用顯得更為重要,在兩人或多人之間建立一種團結感,才是它真正的功能。」從性質上看,這種依賴從機械依賴變成了有機依賴,他們不是為了使自己高尚而和平共存,而是因為和平共存而使自己高尚。法學之所以高尚,就在於通過規則秩序的形成來促成這種團結。當前中國社會正處於轉型時期,深度解讀中國社會、發現中國的「社會事實」,已經成為許多學者的共識。法學如果不與社會事實達成和解,最終傷害的不會是社會事實,而是法學。在中國法治發展進程中,法學家們如果不善於調和社會事實與政治話語之間的深刻張力,不從人民團結出發為國家和民眾達成相互妥協提供一種高超的智慧,那就只能像英國哲學家霍布斯所警告的那樣,將正當性話語權從法學家們的私人手中奪回去了。托克維爾警告說,這些從出身和利益上屬於「人民」、從習慣和愛好上屬於「貴族」的法學家,如果失去了在「人民」和「貴族」之間遊刃有餘的天然媒介,又如何真正掌握話語權?(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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