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單元 衛生法中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違法以後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法律制裁:特定國家機關對違法者所採取的強制性懲罰措施。 違法行為:指違法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或不正確行使規定的權利。 細目一:衛生法中的民事責任 (一)概念與特徵 1.概念:指民事主體(公民、法人)因違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利益,由司法機關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判決違法者對受害者予以經濟賠償為主的法律責任。 2.特徵: (1)以經濟賠償為主; (2)民事主體間是平等的; (3)民事責任可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 (二)民事責任的構成 1.行為違法——法律法規中規定應當做什麼或不應當做什麼,應當做的沒有做或不應當做的而做了,就是違法。 2.有損害事實——人身的、財產的;精神的等。 3.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有因果關係——科學證據。醫療事故鑒定。 4.行為人有過錯——主觀上故意或過失。 (三)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新; 7.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10.賠禮道歉。 在醫療衛生領域主要為人身損害,也包括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也主要是經濟賠償。 在衛生法律法規中明確提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法規有《傳染病防治法》、《職業病防治法》、《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雖未提民事責任,但第五章關於賠償的規定,就是民事法律責任的具體規定。 例題: 目前,我國衛生法規中所涉及的民事責任的主要承擔方式是: A.恢復原狀 B.賠償損失 C.停止侵害 D.消除危險 E.支付違約金 [答疑編號911020101] 答案:B 細目二:衛生法中的行政責任 (一)概念與特徵 1.概念:指國家衛生行政管理人員、醫療衛生專業機構和人員、健康相關產品生產經營者、企業生產管理者、公共場所經營者、學校管理者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行政部門對直接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的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 衛生法屬於「大行政法」範疇,因此規定違法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內容主要是行政責任,且規定得詳細而具體。國家制定的各種衛生法律、法規,都應該有一個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目前行使這個職能的是衛生部的衛生監督局、衛生監督中心,各省市衛生廳(局)有衛生監督處,同時還有衛生監督所,它們共同構成衛生監督體系。 衛生監督體系進行的衛生行政監督執法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傳統上的衛生行政執法,主要針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包括餐飲業,企業衛生(工礦企業),還有公共場所衛生及學校的衛生、化妝品的衛生、飲用水的衛生、放射衛生。如果發現它們有違法行為,一般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吊銷(暫扣)衛生許可證,這叫做衛生行政處罰。第二部分是對醫療衛生機構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對內包括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個人進行的;行政處罰是對於外部的單位進行的。 2.特徵 1)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 2)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機關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或由行政機關委託授權的事業組織。 3)與民事責任不同,行政責任具有強制性,不能協商協決,如對行政處分不服可到上級機關提出申訴;如對行政處罰不服可到上級複議機關提請行政複議,或到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責任的構成 1.違法者(即衛生行政管理相對人)主要是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對衛生行政管理者還包括濫用權力。 2.違法者的違法行為有主觀故意或過失; 該違法行為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的影響或危害,並超出批評教育的限度。(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則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三)行政責任的形式: 1.行政處分:指對行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違法者,由行政機關給予的制裁,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 2.行政處罰:指對違法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公民與法人;所給予的制裁,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及違禁物、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暫扣或沒收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與人員)或衛生許可證(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或生產經營許可證(藥廠藥店)。 例題: 下列各項,屬於行政處罰的是: A.罰款 B.降級 C.賠償損失 D.撤職 E.賠禮道歉 [答疑編號911020102] 答案:A 細目三:衛生法中的刑事責任 (一)概念與特徵 1.概念:指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刑法的行為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或法律後果。 衛生法律法規中的刑事責任是指衛生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醫療衛生工作人員及健康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衛生行政機關執法工作人員實施濫用職權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醫療衛生專業機構的責任人、工作人員的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後果非常嚴重,觸犯刑律應承擔責任的;健康相關產品生產經營單位觸犯刑律,應承擔刑事責任的;工廠、企業、廠礦職業衛生問題沒有管理好,造成重大的中毒事故的;公共場所內因衛生問題造成傳染病流行,應承擔法律責任的。 2.特徵: (1)刑事責任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犯罪行為人進行懲處,只能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定程序予以追究; (2)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懲處,包括剝奪其財產、自由及生命; (3)刑事責任只能由犯罪行為人承擔,不可轉移。 (二) 刑事責任的構成 1.犯罪主體:指實施犯罪行為、應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該自然人應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1)已滿16周歲犯罪的,應負刑事責任;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的,應負刑事責任;但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處罰。 2)精神病患者的發病期屬無刑事責任能力。 2.犯罪主觀方面:犯罪行為屬故意或過失。雖造成損害結果,但屬不可抗拒或預見原因所致,則不是犯罪。 3.犯罪客體:指犯罪行為破壞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而非單指受害人。 4.犯罪客體方面:指犯罪行為與該行為引起危害社會的後果是緊密相關的。 (三)刑事責任的種類或承擔方式 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是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注意區分行政處罰的罰款和刑事處罰的罰金之間的區別。 (四)衛生法中規定應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 衛生法律規範中對刑事責任的規定是直接引用刑法中的有關條款。 刑事責任由《刑法》具體規定,在醫療衛生領域由刑法規定的罪名有二十餘種,如: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葯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害食品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化妝品罪; 違反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罪; 非法經營罪(如非法經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藥品); 傳播性病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非法採集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 醫療事故罪;非法行醫罪;破壞節育手術罪等。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醫療衛生工作人員由於瀆職、失職等行為造成重大衛生責任事故或醫療事故而構成犯罪的,也依《刑法》有關條文追究其刑事責任。 例題: 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的不同,法律責任分為: A.賠償責任、補償責任,刑事責任, B.經濟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 C.行政處分、經濟補償、刑事責任 D.行政處罰、經濟賠償、刑事責任 E.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答疑編號911020103] 答案: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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