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錄:薄熙來辯護人作最後重要辯護 稱有信心書寫職業歷史的光榮

 【庭審現場記錄36】

  審判長:現在休庭15分鐘。

  審判長:現在繼續開庭,帶被告人薄熙來到庭。

  審判長:由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辯護人:首先,我想向法庭說明一下,被告人在庭前,告訴我們,他依賴我們,相信我們,相信我們的職業忠誠和職業能力,同時,被告人也有擔心,因為本案重大、複雜性,也有人說本案不僅僅是一種審判,而且也是在書寫歷史,在此,我想向大家說的是,我們有信心書寫自己職業歷史的光榮。對於本案的辯護意見,除同意剛才被告人自己自我辯護,還要發表意見如下:一,被告人從一名普通幹部後升任至中央政治局委員,經我們仔細研究,除谷開來持續讓徐明報銷機票外,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從2005年之後就嘎然而止,之後被告人的職務雖不斷升遷,位高權重,但卻不再貪腐,是被告人幡然悔悟,還是此前的貪腐另有隱情,值得深思。二,對於本案中指控的幾點貪腐事實,谷開來都是關鍵證人,但提請法庭注意的是,谷開來是一個因殺人而已被叛處死緩的人,且現在正在考驗期內的人,她對本案的證言,是否需要承受某種特殊的辦案壓力?值得關注。且被告人也多次提及谷開來心理狀況的描述,她對證言的影響,也值得考慮和關注。還有,關於谷開來因精神活性物質致精神控制力減弱的問題,對作證能力有多大的影響,也值得法庭注意。還有,被告人要求排除他對於唐肖林受賄、徐明報銷費用的相關自書材料的請求,在庭前會議中,經過法庭主持,法庭認為對於這一申請不符合要求,決定不予以排除,我們尊重法庭的決定,但我們認為是符合刑訴法第50條的規定,被告人的申請符合這一規定,並希望法庭結合其他證據對上述兩份自書材料及之後與之內容相似的證據材料,依法不予採信。被告人的辯解是澄清事實,不能認為是翻供和對被告人予以從嚴懲、處的依據。關於收受唐肖林110萬元的問題,一,被告沒有為唐肖林謀取利益,起訴書指控為唐肖林所在的大連國際公司建設大連大廈,唐肖林當時在該公司擔任董事長,而該公司是大連市政府的公司,大連大廈也屬於政府,這是被告人對該公司的幫助,而不是對唐肖林個人的幫助,唐肖林取得的利益被告人是不知情的,被告人當時雖然答應,但第一他是基於大連市政府考慮,且也不知道是唐肖林,夏某某之所以進行批示,也是因為該公司是政府的公司,被告人以前一直關照也是基於這一點。第三,無論是大連大廈建設,還是進口汽車配額,對於唐肖林,從被告方面看是為大連國際公司辦事,並沒有收取好處的想法,唐肖林也沒有曰後送給被告人錢物的表示,所謂被告人謀取利益沒有任何謀利的約定。被告是否收取唐肖林所送三次錢款,相關證據存在矛盾,難以認定。還有,唐肖林的證言也存在矛盾,時間和地點也不相符,難以認定。還有,唐肖林說,時間發生在2002年9月中下旬,送錢到瀋陽友誼賓館處,而事實上被告人當時是住在省府大院,並不是在友誼賓館。

  辯護人:谷開來在證言中,她講這個錢她帶出國,但她又說一人每年只能帶5000美元,兩人只能帶1萬美元,兩人要分五年才能帶出5萬美元。這也是令人懷疑的。唐肖林講2004年所送5萬元人民幣,沒有任何謀利的事項所對應。而宋某某送5萬元人民幣,不能作為送給被告人的證據。關於唐肖林說的2005年8、9月份,後來又改為4、5月份送的8萬美元,但證據顯示實際上只能發生在2005年6月之後,因為8萬美元中有1萬是張某某所送,而這1萬元是在大連大廈建成後所送。這一部分事實,谷開來的證言不太可信,在案書證證明谷開來在出國時她有4000多萬人民幣等,300多萬美元,50多萬歐元,20多萬英鎊。她很難記清這麼大筆錢。關於被告人收受徐明兩千多萬,辯護意見如下,被告人和徐明之間沒有謀利的約定,雖然被告人在收購球隊、直升飛球項目、雙島灣項目、成品油等問題上對實德公司有過支持,但這些幫助只是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正常幫助,是公事公辦。對於直升飛球的違規問題,這不應由市長負責。對雙島灣規劃範圍的調整,經過了合法的論證程序。而收購萬達足球隊發生於1999年。至於成品油問題上,相關官員明確證明沒有任何人給他們打過招呼,他們完全是公事公辦。雖然谷開來在收購足球隊和直升飛球項目上為徐明說過話,但她也只是為此說話的人之一。重要的是,指控的4件事中,是徐明作證時已明確,這四件事沒有任何謀利的約定,他也沒說過給谷開來或被告人什麼好處。被告人對尼斯別墅的事完全不知情,沒有受賄罪的明知,被告人一直否認他知道徐明在法國尼斯買的別墅,且要求排除相關筆錄的證據,他當庭也表示本人完全不知情。谷開來在購買別墅的事情上,一直瞞著被告人,購買時未和被告人商量,購買後也未告訴被告人。所謂被告人知道,就是他下班回家偶然看到谷開來和徐明看幻燈片,而且被告人對這個記憶也是模糊的。僅憑看幻燈片時,谷開來說出錢等話,無法判斷這就是徐明向谷開來或他家的賄賂。根據徐明所說,被告人在看了幻燈片後,他只是笑了一笑,徐明說有時間去看一看,他也只是習慣地點點頭,這說明他根本沒有關心這件事。在案證據清楚反映,被告人對別墅的面積、價值、產權等具體細節一概不知情。關於徐明在商務部的談話,這個證據能否成立,我們認為不能成立。第一,徐明說在去停車場之前,谷開來提示過他,瓜爹這幾天要找他,但沒有印證。第二,徐明講他沒通過門衛就直接開車進入商務部,因為他有車證。但在案書證顯示他的車證在2005年1月之後才辦出來,而談話發生在2004年8月,當時他還沒有停車證,儘管徐明說他有停車證,但這沒有根據。第三,徐明說被告人告訴他永遠不知道尼斯房產,要徐明保密。這段話不符合情理,因為這段談話發生在2004年8月,當時被告人剛調任商務部,近期沒有升遷和調整工作的可能,他有什麼理由突然找徐明談話?而且這段時間相隔兩年,兩年後為什麼又突然想起來給徐明交待?徐明是谷開來的朋友,谷開來親自交待就足夠了,為什麼還要被告人親自去交待?徐明說的這種交待也不符合被告對房產的了解,所以徐明的證言,不足以採信。關於房屋的產權,並不是谷開來個人持有,也不是谷開來持股的公司持有。證據顯示谷開來只持有羅素地產50%股權,德某某持另外一半,德某某稱代谷開來持有,但羅素地產並不擁有尼斯別墅,別墅產權歸於楓丹·聖喬治公司,該公司上級股東是加拿大投資公司,在案證據只是顯示羅素地產曽經轉錢給加拿大公司,在法國註冊楓丹·聖喬治公司。但羅素公司和加拿大公司以及楓丹·聖喬治公司都沒有股權關係,不能因為提供了註冊資金,公司就是他的。德某某稱控股公司是他的,但在案證據顯示該公司屬歐羅遠東公司。關於代持股的問題的證據,我們認為也是不足信的。

  辯護人:關於本案涉及大量從境外取得的書證,我們還堅持庭審質證的意見,這些證據形式不合法,不符合境外取證的要求,也沒有進行司法協助,證據都是複印件不能確認真實性。

  審判長:今天上午大家發言的內容比較多,為了保證法庭辯論的連續性,時間要延長一些?各方是否同意?

  均:同意。

  審判長:辯護人繼續發言。

  辯護人:下面關於指控徐明為谷開來、薄瓜瓜報銷機票費的問題,我們認為不能認定為被告人受賄,被告人當庭明確表示完全不知情,他認為徐明對瓜瓜的關心是非金錢類的支持,因此否認上述指控。他也申請對這筆費用以前所做自述筆錄進行排除,他完全不知情,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徐明出庭作證時也證實他從來沒有向被告人說過向谷開來薄瓜瓜支付費用的事實。張曉軍的所有筆錄也顯示,他沒有給被告人講過。對於谷開來的證言,我們認為他所講的不符合被告人和谷開來的實際生活狀況。關於指控被告人貪污500萬元工程款的事情,被告人沒有貪污的主觀故意,沒有想過貪污所指控的500萬元。被告人否認貪污公款的內容,他從未接受過把公款據為已有,他從未接受過王正剛留給家庭使用的提意,按以前自述筆錄和供述也只是說他同意王正剛同谷開來進行商量,為款項最終流入趙某某帳戶開了口子,這是錯誤,但這不是貪污的,沒有故意。他沒有將事情追查到底,使這筆公款流入個人,他有責任,但是這是過失,更不是貪污的故意,最重要的是在這批指控當中涉及到三個人,被告人、王正剛、谷開來,而這三個人實際上完全沒有共同貪污的故意。回到本案中最關鍵的事實,王正剛的證言,可以這樣說支撐這筆貪污指控的全部支點都在王正剛的證言上,我們認為王正剛的證言有重大矛盾,內容虛假不能採信。

  辯護人:在案的書證顯示在2002年1、2、5、6月,王正剛都去辦公室見過被告人,唯3、4月份沒有,且被告人的秘書車某,對所有見薄熙來的人都有過記載,王正剛曽明確說通過車某聯繫,但3、4月份被告人沒有見過王正剛。王正剛稱2月份見的,辯護人要說的是,王正剛在2月份見被告人時有沒有說工程款的事呢?這些事實充分反映了王正剛的證言不足以採信,同時,王正剛的證言還和嚴某某的證言矛盾,嚴某的證言也否定這筆錢除了王正剛之外沒有人知道的事實。同時,王正剛的證言存在很多明顯不合理的地方。另外,還有一個事實也值得懷疑,500萬元貪污儘管說是王正剛提議,但有兩個問題,一是500萬元被告人以什麼方法據為己有,另一是上級單位追查起來怎麼辦也沒有商量,這不符合貪污一筆巨額公款的作為,王正剛到底見沒見過被告人,說沒說過500萬元給被告人家用,被告人有無那樣的表態,但辯護人現在綜合全案證據,可以講王正剛沒有去見過被告人,也沒有說過500萬元工程款的事。被告沒有貪污公款的職務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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