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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虛假訴訟及其規制

論虛假訴訟及其規制

法院不能讓自己被利用作為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工具。[1][1]

——德沃金《認真對待權利》

內容摘要:民事訴權的享有和行使以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發生爭議為前提,但是司法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出於不合法的動機和目的,濫用訴權,採取虛構訴訟主體、捏造案件事實等方式提起民事訴訟,誘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以獲取非法利益。這就是我們所稱的虛假訴訟行為,它具有極大的危害性,既侵害了訴訟相對方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又浪費了司法資源,更為嚴重的是損害了司法權威。當前,虛假訴訟在司法實踐中時有發生,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一,社會誠信的缺失,是虛假訴訟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二,民事主體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是虛假訴訟發生的一個前提;其三,立法方面:第三人訴訟制度的缺陷為虛假訴訟提供恣意的空間,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不足以威懾虛假訴訟者,對虛假訴訟缺乏相應的刑事責任規範和民事賠償責任規範,導致虛假訴訟的違法成本大大低於預期收益;其四,司法方面:訴訟制度本身的消極因素為虛假訴訟提供了契機,對「司法被動性」的過分強調導致審判權的缺位助長了虛假訴訟的發生,民事調解制度的固有局限性也容易被虛假訴訟者利用。通過對虛假訴訟的原因分析,筆者提出針對性的規制虛假訴訟構想:適度強化法院的審判職權,建立虛假訴訟的識破和防範機制,加強對當事人撤訴和調解協議的審查,增強法官責任心;進一步完善立法,加大對虛假訴訟的打擊力度,提高虛假訴訟的違法成本;加強誠信建設,消解虛假訴訟的思想基礎。

關鍵詞:虛假訴訟 規制 悖離 復歸

一、問題的提出

民事訴訟乃是為保護私法上之權利,請求國家司法機關確定其權利存否之法定程序。[2][2]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推進,民事訴訟逐漸被視為人們維護合法權益和解決爭議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其價值與作用越來越多地被人們認可和接受。一方面,隨著公民法律素養的提高,其通過訴訟途徑保護合法權益的意識逐步增強;另一方面,公民藉助訴訟這一合法的外在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他人利益的動機也在得到「強化」,濫用訴權、編造虛假法律事實、虛構民事法律關係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現象也隨之俱增,我們稱之為虛假訴訟。據統計浙江省近年來共發生了107件虛假訴訟案件。下面我們來看三件案件。

案件一:原告台州盈利電子燈飾有限公司以被告台州市凱達聖誕禮品有限公司拖欠其燈款人民幣729.01萬為由,於2007年5月10日提起訴訟,2007年5月14日雙方達成(2007)台民二初字第69號民事調解書。

案件二:原告台州市路橋華鵬塑料燈飾有限公司以被告台州市凱達聖誕禮品有限公司拖欠燈款932.95萬元為由,於2007年5月10日提起訴訟,2007年5月14日雙方達成(2007)台民二初字第70號民事調解書。

案件三:原告台州航際電子燈飾有限公司以被告台州市凱達聖誕禮品有限公司拖欠燈款675萬元為由,於2007年5月15日提起訴訟,2007年5月23日雙方達成(2007)台民二初字第113號民事調解書。

上述三案件經調解結案後,台州市路橋光華電子燈具有限公司(凱達公司的債權人,其與凱達公司的案件已進入執行程序。)認為本案屬虛假訴訟,請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同時,該事件還引起了台州市、區兩級人大的關注,24名人大代表認為該三案當事人惡意串通,欺騙法院,侵害申請執行人的利益。台州中院經再審後查明盈利公司、華鵬公司和航際公司與凱達公司互相串通,虛構節日燈買賣關係,藉助法院審判權,具有參與分配凱達公司的債權,減少光華公司的分配份額的不法目的,最終撤銷了三份調解書,並對三原告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各處以罰款3萬元,司法拘留15日;並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上述案例正是虛假訴訟在現實生活中的真實寫照,危害性極大。首先,侵害了訴訟相對方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上述三個虛假訴訟案件的直接受害者就是申請執行人台州市路橋光華電子燈具有限公司的權益。其次,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將本不存在訴訟基礎的案件帶入訴訟程序,無端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資源。第三,虛假訴訟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它悖離了民事訴訟救濟合法權益的初衷,將法庭淪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獲取非法利益的場所,降低了司法應有的公信力,破壞了訴訟的應有秩序。訴訟被無端濫用,不僅侵害無辜之人的利益,使之疲於訴訟之苦,也使司法機關由原來的權益保護者變成非法利益的造就者,司法權威遭到了極大的破懷。因此,我們很有必要對虛假訴訟進行研究探討,尋找有效規制的路徑和方式。

二、悖離:與民事訴訟目的背道而馳的虛假訴訟

(一)虛假訴訟的概念及特徵

當前司法實踐中虛假訴訟時有發生,但針對虛假訴訟的理論研究卻寥寥無幾。筆者在查找有關虛假訴訟的資料時,只能找到少量司法實務部門作者的文章,較有代表性的如浙江省台州市黃岩區法院的應海波法官撰寫的《虛假訴訟的特徵、成因及對策》、遼寧省瀋陽市黃姑區法院的王曦法官撰寫的《「虛假訴訟」的防範與制裁》、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的鐘蔚莉等法官撰寫的《關於審判監督程序中發現的虛假訴訟的調研報告》等。應法官認為虛假訴訟是指民事訴訟的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合謀編製虛假事實和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利用法院的審判權、執行權,非法侵佔或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財產或權益的訴訟行為。[3][3]王法官認為「虛假訴訟」一般是指訴訟主體的不真實、訴訟內容的虛構以及證據的虛假。[4][4]鍾法官認為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出於不合法的動機和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採取虛構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等方式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判決或裁定的行為。上述文章對虛假訴訟的探討,具有開創性意義,對虛假訴訟內涵的揭示也具有一定的科學性,但尚不夠準確。應法官對虛假訴訟的闡述不能涵括當事人惡意提起訴訟損害相對人的情形,王法官的概念僅僅描述了虛假訴訟的表現而沒有揭示其本質,鍾法官的概念與司法實踐存在一定的出入,因為虛假訴訟絕大多數以調解方式結案。筆者認為,虛假訴訟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濫用訴權,採取虛構訴訟主體、捏造案件事實等方式提起民事訴訟,誘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虛假訴訟具有以下特徵:

首先,從行為本質來看,虛假訴訟具有濫用訴權的違法屬性,屬於違法行為的範疇。虛假訴訟的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係,所依據的事實部分或全部是虛構的。

其次,從行為目的來看,虛假訴訟的提起並非為了救濟被侵害的權益。恰恰相反,其目的在於利用訴訟手段,侵害國家、集體、他人的權益,有的為了佔有他人財產,有的為了使不存在的法律關係產生,有的希望使現存的法律關係變更、消滅,其目的不具有合法性。

第三,從行為方式來看,行為人是以民事訴訟的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表面上,虛假訴訟行為人行使的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法人的訴權,其要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是本不存在的「合法權益」,無非是在訴訟終結前,給其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第四,從行為手段來看,虛假訴訟主要是採取虛構訴訟主體、捏造案件事實、偽造證據、隱瞞真相等手段。

最後,從行為主體來看,虛假訴訟有時是雙方當事人合謀損害案外第三人,有時是一方當事人惡意提起訴訟損害對方當事人。

(二)虛假訴訟的基本類型

根據不同標準,虛假訴訟有以下幾種分類:

第一,以行為主體為依據,分為單方的虛假訴訟和合謀的虛假訴訟,司法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後者。

第二,以損害對象為依據,分為損害相對方的虛假訴訟、損害第三人的虛假訴訟和損害公益的虛假訴訟,司法實踐中虛假訴訟的損害對象主要是第三人。

第三,以訴訟客體為依據,分為財產型虛假訴訟和非財產型虛假訴訟,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的是財產型虛假訴訟。

第四,以目的實現與否為依據,分為得逞的虛假訴訟和未得逞的虛假訴訟。

(三)司法實踐中容易發生虛假訴訟的幾類案件

由於虛假訴訟行為人追求的非法利益往往存在於特定的社會環境和社會關係中,因此他們必以特定的案件為造假對象,也只有在這類案件上造假才有利可圖。[5][5]根據對浙江全省關於虛假訴訟的調查,我們發現以下幾類案件容易發生虛假訴訟。

1. 民間借貸案件。因為民間借貸案件中主要的證據就是借條,偽造借條對於有通謀意願的當事人來說非常簡單。根據調查,虛假民間借貸案件主要又表現為被告為另一離婚糾紛案件或離婚糾紛的當事人,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1)夫或妻一方起訴離婚後案件審理終結前,虛假債權人起訴其中一方要求履行債務;

(2)夫或妻一方起訴離婚後案件審理終結前,虛假債權人起訴夫妻雙方要求履行債務;

(3)夫或妻一方為了多分夫妻共同財產,在起訴離婚前一段時間,和他人虛構債權債務關係,並由虛假債權人起訴虛構債務的夫或妻一方或者同時起訴夫妻雙方。

2.破產企業或已經資不抵債的其他組織、個人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主要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

(1)企業主與他人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參與分配企業財產。企業主在企業已經倒閉的情況下,為了減少損失,往往虛構債務或抵押等擔保物權,由虛假債權人提起訴訟,企圖和其他債權人一起參與分配企業財產。

(2)企業主虛構管理人員工資,由管理人員起訴要求在企業財產中優先支付工資。

3.拆遷區劃範圍內的自然人作為訴訟主體的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4.國有、集體企業,尤其是正在改制中的國有、集體企業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

5.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為牟取私利,違背忠實義務,與對方當事人串通損害本單位利益的案件。

6.不具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與對方當事人串通,通過其他組織的敗訴,而由該組織的主管單位或者開辦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案件。

7.馳名商標認定案件。

三、探源:虛假訴訟成因分析

對虛假訴訟,可以從不同的理論視角來加以分析研究。虛假訴訟的發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們認為制度的原因乃是根本。因此,本文嘗試運用將制度研究和行為研究緊密結合的新制度經濟學分析方法對虛假訴訟的成因進行研究。

(一)新制度經濟學的制度-行為分析模型

新制度經濟學由道格拉斯、諾斯等經濟史學家在1970年代創立,將制度因素引入經濟史研究之中並發現了制度和制度變遷在長期經濟增長與停滯中所起的作用,在此基礎上建立起制度——個人選擇——經濟和社會績效的雄心勃勃的分析框架。這一分析框架為社會科學各門學科在研究人類行為和社會結果方面找到了共同語言和提供了彼此進一步整合的基礎。

1. 新制度經濟學的「經濟人」範式

新制度經濟學最基本的假設就是關於人性的假設——「經濟人」假設,[6][6]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經濟人」決定自己選擇的依據是成本-收益分析:如果做一件事的收益大於成本,就會去做這件事;反之,如果做一件事的成本大於收益,就不會去做這件事。[7][7]

(2)機會主義行為傾向。它是指人們藉助於不正當手段謀取自身利益的行為傾向。[8][8]在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框架內,古典經濟學家那裡有著完全理性、確定性、完全信息的前提假定均被修正為有限理性、不確定性、有限信息。在這種現實的制度環境中,「經濟人」在利益最大化行為動機的驅使下,利用信息的不對稱等客觀經濟現實,以違背對未來行動的承諾等不合法手段來獲得自身利益就成了合乎理性的選擇。[9][9]

2. 制度與行為:新制度經濟學的行為分析模型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是指為約束在謀求財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個人行為而制定的一組規章、依循程序和倫理道德的行為準則。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制度,國家規定的正式制度及其實施機制所構成。[10][10]制度對行為的作用通過兩種方式起作用,一是約束,二是激勵。新制度經濟學家歸納出「制度對個體行為的影響」示意圖:[11][11]

非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

實施機制

提供刺激

正向或反向

提供有限及有效信息使預期成為可能

約束個人行為傾向促成個人的選擇

行動

結果

圖1 制 度 對 個 人 行 為 影 響

(二)虛假訴訟成因的制度-行為分析

虛假訴訟行為乃是行為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機會主義行為,受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及其實施機制的影響,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中虛假訴訟行為的大量存在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社會誠信的缺失:虛假訴訟成因的非正式制度因素

古代中國社會相對較為封閉,彼此較為了解,不講信用就難以在社會立足,故人們為了發展的需要格外重視信用。孔子說:「人而無信不知其可」,「民無信不立」。[12][12]但是當歷史的車輪駛入現代社會,人們面臨著社會方方面面的巨大變遷,各種新思潮不斷衝擊著人們固有、傳統的道德觀念體系。在此背景下,人們的道德信仰並沒有得到很好的引導,導致不能很好地適用新的環境,甚至出現道德空虛。於是,功利主義、利己主義等各種思想乘虛而入,「誠信」在利益面前似乎失去了往日的價值和光輝,「誠信不能當飯吃」也為不少人所認可。如果說我們的社會陷入了「誠信危機」有點言過其實的話,那麼「誠信危機」正向我們逼近則是無可辯駁的事實。[13][13]據統計,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中,企業間的逾期應收帳款發生額約佔貿易總額的0.25%-0.5%,而在我國,這一比率卻高達5%以上,且呈逐年增長勢頭。另據工商部門的不完全統計,我國每年訂立的約40億份合同中,履約率只有50%左右。[14][14]一些普遍性的、被人們見怪不怪的失信行為正侵蝕著整個社會。訴訟本是保護權益的手段,但一些懷有不良企圖的人藉助訴訟這一合法外衣,牟取不正當利益的動機正在得到強化,不以將自己的快樂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為恥,反以挑起訴訟事端使己揚名為能事。社會誠信的缺失,成了虛假訴訟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2.法律規制的失位:虛假訴訟成因在正式制度因素

(1)第三人訴訟制度的缺陷為虛假訴訟提供恣意的空間。虛假訴訟在大多數情形下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互相串通,一般不存在當事人申訴的可能。若想發現裁判錯誤,很大程度上依賴於與案件結果有利害關係人的控告和再審程序的啟動。但民事訴訟法沒有賦予被虛假訴訟侵害的案外人以提起訴訟和申請再審的權利,即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侵害的案外人無法主動進入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或者當訴訟結束後,無權申請再審以請求撤銷生效裁判。

(2)《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不足以威懾虛假訴訟者。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將虛假訴訟作為妨礙民事訴訟的情形,通常採取的懲罰措施是罰款和司法拘留。[15][15]但是,對有些當事人而言,15日的司法拘留和最高額罰款的風險與虛假訴訟成功的巨額所得相比,違法成本遠遠小於不當收益,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顯然不足以威懾虛假訴訟者。

(3)缺乏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制度。虛假訴訟本質上屬於侵權行為,法律對於受害的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能否對虛假訴訟造成的損害提起賠償之訴,以及賠償的數額及範圍均無明確規定。[16][16]侵權人侵害了對方權利,受害人卻無法向其主張賠償,間接地助長了虛假訴訟的發生。

(4)缺乏相應的刑事責任規範。虛假訴訟具有妨害司法的性質,但是在《刑法》第六章第二節「妨害司法罪」中沒有虛假訴訟應承擔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刑法》第305條規定的偽證罪僅適用於刑事訴訟領域,民事訴訟當事人製造偽證的,不能適用該條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刑法》第307條規定的妨害作證罪也很難制裁民事虛假訴訟行為。

3.司法權的弱化:虛假訴訟成因的正式制度實施機制因素

(1)訴訟制度本身的消極因素。訴訟作為人類社會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既能夠幫助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能被一些不良人士利用而成為虛假訴訟的工具。首先,民事訴訟的性質及其運行原理有被當事人利用進行惡意訴訟的可能,尤其是民事訴訟所確定的自認制度為當事人進行惡意串通並進行虛假訴訟提供了條件。[17][17]其次,民事訴訟中實際參與人與實體權利利益主體的相對分離為虛假訴訟提供了契機,這主要體現在有關社會組織、企業法人作為訴訟主體的情況下。由此,當訴訟機制的消極因素被不法分子惡意利用作為侵權的特殊方法與手段時,虛假訴訟也就隨之而出現了。

(2)對「司法被動性」的過分強調導致某些領域審判權的缺位。審判權缺位是指司法審判中,審判者應當發揮審判職權但是怠於行使權力,在事實發現領域以及程序指揮和管理領域出現不作為狀態,導致公正等價值目標的失落。[18][18]審判權的缺位最突出的表現就是在事實發現領域不作為,放棄發現案件事實的目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法官依職權調查取證權的弱化就是明顯的例子。它無疑給虛假訴訟者打開了一扇方便之門,使其目的輕易地就能實現。

(3) 民事調解制度的固有局限性容易被虛假訴訟者利用。在調解中要尊重當事人合意,實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已經成為司法界的共識。這種調解本身就包括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所以,在沒有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情況下,當事人即達成調解協議,是其行使處分權的體現,法院沒有必要依職權禁止。正因為如此,民事調解很容易被虛假訴訟者利用,通過訴訟調解的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的目的。特別是當前某些法院對調解結案的過分熱衷導致虛假訴訟者更加有機可乘。

四、復歸:虛假訴訟規制探析

(一)司法應對:法官積極性和控制性的強化

近二十年來,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改革越來越走向概念化的當事人主義,強調「司法的被動性」。[19][19]其實這乃是東施效顰,目前,即便是在英美法系國家,民事訴訟模式也不是傳統的當事人主義,社會的訴訟觀取代了絕對自由主義的訴訟觀。法官在控制訴訟程序上的主動性日益加強,法官被賦予主動規範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權利。例如英國《新民事訴訟規則》第3條第3款詳盡規定了法庭有權主動規範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有學者歸納到:「美國法官現在傾向於更為主動,而不太依賴於對抗式制度下的律師,在事實審中更為積極主動。」[20][20]當前,我國虛假訴訟的大量存在,與司法權的弱化存在密切的聯繫。在虛假訴訟中,由於信息不對稱和當事人之間缺乏有效的對抗,虛假訴訟者很容易得逞。如果法院恪守司法的被動和消極,很難規範和查處虛假訴訟。適度強化法院的審判職權,對於規制虛假訴訟具有重大的意義,不僅無礙於司法中立原則,而且有助於司法公信力的樹立和維護。[21][21]

1.建立虛假訴訟的識破和防範機制

(1)立案警示。法院在立案大廳或人民法庭立案窗口設立有關虛假訴訟的警示宣傳,在訴訟須知中告知虛假訴訟的法律後果,合理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

(2)對虛假訴訟高發案件實行立案特別審查制度。當前,財產型的虛假訴訟是虛假訴訟的高發領域,前文所述民間借貸糾紛等七類案件容易發生虛假訴訟。對虛假訴訟高發案件,除了一般程序審查之外,還應進行特別審查,包括:其一,原告身份是否真實。僅有原告的身份證複印件或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尚不夠,必須核對原件;其二,原告與被告是否存在親屬關係或其他親密關係;其三,原告起訴的事實、理由是否明顯不合常理,必要時可找原告調查核實;其四,原告的訴訟證據是否存在偽造可能等。

(3)虛假訴訟嫌疑登記制度。立案部門發現有虛假訴訟嫌疑但暫時無法確認的,應將有關嫌疑情況予以記載,並隨案移送。

(4)對立案部門移送的或審理中發現的存在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實行特別審理程序。該特別審理程序並不是要改變法定的審判程序,而僅強調承辦法官在案件審理的各個環節應對虛假訴訟予以特別關注,及時發現虛假訴訟的各種反常現象,並記錄在卷。庭審中,尤其要注意察言觀色,發現疑點。

(5)虛假訴訟嫌疑案件及時報告制度。對立案部門移送或審理中發現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承辦法官應及時向庭、院長報告,在案件審理的各個環節予以特別關注,審查過程及情況應當詳細記錄並附卷。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應當暫緩執行,並及時向庭(局)長、院長報告,並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查處。

2. 規定和完善禁止撤訴制度

民事訴訟的主要目的是解決糾紛,撤訴不僅是原告的權利,也意味著糾紛的自行化解,所以一般情況下應當鼓勵和允許原告撤訴。但是,經過審理,法官有充分證據認定是虛假訴訟,且可能對對方當事人或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時,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31條的規定予以制止,不允許原告撤訴。在有的案件中,原告提起虛假訴訟後,一旦意識到訴訟結果可能對自己不利,就會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這時如果准許其撤訴,案件並沒有實體結論,很可能使無辜被告因這一虛假訴訟行為遭受到的不良影響不能消除,而且法院裁定不予撤訴並得出實體上的審判結果,也有利於虛假訴訟的受害人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另外,我們還必須看到,虛假訴訟行為事實上也是對國家司法制度的藐視,禁止其撤回訴訟也是對國家司法權威的維護和對提起虛假訴訟人的警戒。

3.強化調解協議合法性審查機制

自願原則是民事訴訟調解的原則之一,即只要當事人自願達成的調解協議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其正當性就不容置疑。但是,從調查情況來看,許多虛假訴訟的當事人正是利用了法院對調解協議審查的不嚴,肆無忌憚地製造虛假訴訟案件。可以豪不誇張的說,經調解結案的案件已成為虛假訴訟極易發生的重災區。對此,應當加強對調解協議的審查,以有效防止當事人利用調解達到非法訴訟的目的。為此法官應當加強對基礎事實的審查,對當事人的主張,特別是對關聯企業之間或其他涉嫌惡意訴訟的當事人的主張,不僅要審查訴訟請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還應當要求原告提供相應的事實依據和理由,不能簡單以對方自認就定案和結案。[22][22]

4.增強法官責任心,建立查處虛假訴訟獎懲制度

虛假訴訟是對法律尊嚴和司法秩序的極大挑釁,作為一名法官,有責任、有義務去揭穿它的真面目。由於民事訴訟的被動性,使法官有理由、也較容易為自己「製造」的假案作出辯護。同時,參與「製造」的當事人也不大可能對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因此,假案被揭露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在追查虛假訴訟具有較大難度的情況下,法官的動力相對不足。為此,應進一步加強法官隊伍建設,提高法官素質,增強法官責任心,從維護法律尊嚴、法院形象的高度來審視虛假訴訟的危害性。對查獲虛假訴訟案的有功法官予以精神和物質獎勵,以弘揚正氣,激勵進取。因嚴重不負責任,對已發現的虛假訴訟嫌疑或者虛假訴訟線索應當採取措施而沒有採取,導致作出錯誤裁判的,應嚴肅處理。對與不法者裡應外合,參與制造假案的法官要嚴懲不貸,堅決予以清除。

(二)立法完善:提高虛假訴訟的違法成本

虛假訴訟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虛假訴訟行為人可能獲得的不法利益遠遠高於其違法成本。因此,完善立法,加強對虛假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提高虛假訴訟的違法成本,乃是規制虛假訴訟的一個重要手段。

1.刑事方面

運用刑罰手段打擊不法行為,乃是最為有效的方式。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必須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虛假訴訟者虛構案件事實一般都存在偽造證據的情形。因此,擴大《刑法》偽證罪的適用範圍,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的行為也應該依偽證罪予以刑事制裁。同時在《刑法》第六章第二節「妨害司法罪」中增設一條「民事虛假訴訟罪」,對情節較重、性質惡劣、影響較大的虛假訴訟案件當事人,予以刑事制裁。

2.民事方面

(1)在民事訴訟法中確立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法院、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和進行民事訴訟時,必須遵循公正、誠實和善意的原則。[23][23]在民事訴訟法中確立誠實信用原則,對於規制虛假訴訟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當虛假訴訟者起訴時,法院可以根據虛假訴訟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駁回其起訴。正如有學者所言:「當事人違反誠信原則最為嚴重的表現形態便是對起訴權的濫用」[24][24]起訴權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保護其實體權利的程序權利,但權利不能濫用,虛假訴訟恰恰是對起訴權的濫用,法官有權駁回其起訴。另一方面,虛假訴訟者通過虛假訴訟獲得的訴訟結果,法官可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認定其無效。

(2)建立虛假訴訟侵權損害賠償制度。虛假訴訟具有侵權行為的所有構成要件,法律應承認虛假訴訟受害人享有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的權利,建議在制定《侵權責任法》時,應當增設虛假訴訟民事侵權這種新型的侵權行為,為受害人提供應有的救濟途徑,賠償範圍既包括:其一,受害人為訴訟所受到的物質損失,諸如差旅費和誤工費、通訊費和通信費、鑒定費和材料費、諮詢費和律師費等;其二,精神損害,例如原告濫用訴權將被告無端拖入訟累之中,打破被告的平靜生活,被告所受的物質損失比起精神痛苦,可能處於次要的地位,因此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很有必要,其三,甚至可以引入懲罰性賠償,因為「懲罰性賠償主要是針對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應受譴責性的行為而適用的,就是要對故意的惡意的不法行為實施懲罰。」[25][25]讓虛假訴訟當事人付出必要的違法成本。

(3)完善第三人訴訟制度。案外人認為正在進行的訴訟將損害其利益,如果法律允許其參加訴訟,將有利於遏制虛假訴訟。這在日本被稱為「詐害防止參加」,[26][26]在法國被稱為「任意參加」制度。我們也應當借鑒這種做法,賦予案外人參加訴訟的權利,即擴大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適用範圍,將對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訴訟結果將損害其利益」的情形包括進來。另外,應確立第三人異議之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的再審之訴進行了明確規定,但對第三人異議之訴仍然含糊其辭,這不利於保障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遏制虛假訴訟。因此,確立第三人異議之訴很有必要,利害關係人自知道權利受到法院生效裁判損害後,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再審。

(三)誠信建設:消解虛假訴訟的思想基礎

1.加強道德教育。規制虛假訴訟,最為迅速有效的解決手段當首推法律,但法律並不是萬能的。人類社會文明發展的歷史和當代精神文明建設的實踐告訴我們,現代社會的準則規範系統應是一個完備的有機體系,道德倫理和法律各自在其中擔負的功能是不能相互取代的。只有從思想根源上解決問題,加強社會公民的道德自律意識,引導人們樹立正確積極的價值觀念,倡導健康向上的社會風氣和正確的訴訟觀,使人們從內心深處對虛假訴訟感到可恥,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遏制虛假訴訟的出現和蔓延。

2.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在公民誠信檔案尚未建立的時候,法院可以採取積極行動,將虛假訴訟當事人的情況及時彙編成冊提交給人民銀行,由其提請各商業銀行注意風險。並且,在法院內部,將上述當事人作為不誠信證人,在今後其作證時,對其證言嚴格審核;而且不得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參加訴訟,從而提高對於虛假訴訟當事人的震懾力。在條件成熟時,建立公民誠信檔案,將虛假訴訟行為納入其中,對每一個公民進行客觀公正的誠信評判,並實行全國聯網,從而建立全民誠信評價體系。

結 語

任何權利的規定,原則上只是確定一種規範,將人們的行為納入一定的範圍,而不是具體規定權利主體如何行使權利以實現權利的內容,這就為權利人濫用權利留下了空隙,濫用權利的現象也就難以避免,虛假訴訟即是對民事訴權的濫用。虛假訴訟行為人利用訴權這一合法形式,實際上是為了達到其非法目的。它侵害了訴訟相對方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浪費了司法資源,更為嚴重的是損害了司法權威。對虛假訴訟進行規制,既是社會對誠信和正義的呼喚,也是維護司法權威的要求。本文只是進行粗淺的嘗試,目的是拋磚引玉,期待廣大法官和法學理論界人士高度重視虛假訴訟。只要我們群策群力、集思廣益,「訴訟打假」一定可以取得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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