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欠薪依法索要擅拿資產反被懲處
遭遇欠薪依法索要擅拿資產反被懲處
(2015-12-13)稿件來源:法制日報案苑
當前,勞資糾紛多發頻發,產生糾紛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用人單位拖欠職工應得的勞動報酬。按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是職工最為重要的合法權益,職工索要拖欠的勞動報酬實屬天經地義的事情,然而,索要的方式、方法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就可能事與願違,甚至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本期的幾個案例就揭示出了企業職工由於維權不當而構成職務侵占罪和盜竊罪並受到刑罰制裁的情形,情節較輕者也被法院判令立即歸還原物。 所謂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職務侵占罪和盜竊罪雖然同屬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的犯罪,但兩者在客觀方面卻有明顯區別:構成職務侵占罪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單位職工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實施了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佔有單位財物的行為,而盜竊罪的行為表現則是採取秘密竊取方法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行為人始終沒有利用職務之便,更不要求犯罪主體是企業職工。在本期案件中,網管王某就是利用自己看管收銀箱的職務便利,擅自從收銀箱里拿走老闆欠自己的工資而構成職務侵占罪。在另一起案件中,影樓攝影師李某在老闆拖欠勞動報酬的情況下,趁他人保管紕漏竊取單位攝影鏡頭,因為其並未利用職務便利,最終被以盜竊罪追究了刑事責任。 在當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之下,每一位公民都應當養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矛盾靠法的良好習慣。同時,司法、執法部門也應當改變作風,為討薪者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救助渠道,使當事人切實體會到法治維權方式的公正和效率。(胡勇)
老闆不發工錢網管擅拿網費
□ 本報記者 潘從武 當了半年網管,老闆有錢卻不發工資,網管王某便從營業款里取走了未發工資數額的錢,超出工資的未多拿一分,但這種行為也已觸犯了法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以職務侵占罪判處王某拘役4個月。 今年6月,烏魯木齊市某網吧網管王某已近半年沒有拿到工資了。網吧生意明明很好,老闆惡意欠薪的行為讓他心裡非常惱火,看著收銀箱里的鈔票,王某心裡越琢磨越生氣。思來想去,他決定給自己「發」薪水,便擅自從收銀箱里拿走老闆欠自己的工資,第二天也沒去上班。次日,接班的網管發現營業收入和王某移交的錢款不符。 網吧老闆得知後立即報案,公安機關在烏魯木齊火車西站將王某抓獲。王某對自己拿走網吧的錢予以承認,但他並不認為自己觸犯了法律。 庭審過程中,在被拖欠薪水的情況下,拿走錢款的行為是否觸犯法律,成為爭議的焦點。王某代理律師辯稱,雖然王某利用職務之便拿走錢款,但數目是基於自己合法的工資,應該不屬於盜竊或職務侵占罪,員工的這種行為是對自己的合法利益採取的一種保護措施。採取這種方式來獲得自己應該得到的合法工資,應該免予刑事處罰。 不過,這樣的說法並未得到法院認可。法院審理後認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明確規定,職務侵佔行為是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本案中,王某擅自從收銀箱里拿走網吧的經營款項佔為己有,且數額較大,顯然已經構成職務侵占罪。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對王某作出了如上判決。 法官庭審後表示,王某被拖欠工資和他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產據為己有是兩碼事,不可混為一談。「很多人在面對這樣的情況時,認為只要自己不多拿多佔就是合理的,所以拿取財物抵銷薪水,但實際上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主審法官介紹,臨近年根兒,討薪又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向仲裁、法院提起維權之訴。 而違法的討薪方式歸納起來有四種,一是控制欠薪者及其親屬的人身自由;二是非法控制欠薪人的財產;三是讓欠薪者的名義(譽)受到損害,讓欠薪者因害怕名譽受損而儘快償還工錢;四是通過自殘身體的方式,如跳樓、自殺、自焚等擴大影響來實現自己討工錢的目的。法官提醒,上述方法皆不可取,否則反而會受到法律懲處。
公司拖欠提成員工開走轎車
□ 青法宣 吳憂 因公司拖欠工資和提成,員工將公司所屬的車輛開走拒絕歸還。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定員工開走公司車輛的行為不屬於行使留置權,判令員工立即返還車輛。 成都某汽車租賃公司訴稱,張斌(化名)系他們公司員工,職務為基層業務員。2013年8月31日下午,張斌將公司所有的一輛全新東風雪鐵龍牌轎車開走,並非法侵佔至今。在此期間,公司方用過各種途徑催要,但張斌仍拒絕歸還。作為一家汽車租賃企業,車輛是重要的經營工具,張斌非法侵佔原告車輛嚴重影響了公司的正常經營,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據此,汽車租賃公司訴請法院判令張斌歸還車輛並賠償相關運營損失。 對此,張斌辯稱,自己作為公司業務員,至今未離職,公司尚欠自己工資、提成等,自己將車開走是行使留置權,並非將車佔為己有。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也就是說,債權人行使留置權的前提系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債務人的財產。而本案中,張斌未提交證據證明公司方不履行到期債務,且張斌以客戶看車為由向公司借走車鑰匙,在未辦理手續的情況下將車輛開走,並非是合法佔有涉案車輛,故張斌佔有車輛的行為不符合行使留置權的構成要件,不屬於行使留置權的行為。 根據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無權佔有不動產或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的規定,公司方要求張斌返還東風雪鐵龍汽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公司方要求張斌賠償因非法侵佔該車輛造成無法營運的損失,因該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運車輛,且公司方主張的車輛租賃費為可期待利益而非實際損失,據此法院不予支持。 主審法官庭後表示,勞動者遇到單位拖欠工錢時,可以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履行,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還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通過法院判決要求單位履行法律義務。此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還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會依法發出支付令,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為討工資偷拿鏡頭
□ 劉國軍 龐磊 林有權 80後李某,懷揣著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只身前往山東省煙台市「掏金」。2013年上半年,李某應聘於市內一家影樓,從事婚紗攝影工作。後因老闆拖欠他7000餘元的工資和業務提成,李某萌生退意,在多次向老闆討要工資無果後,李某便決定自己來「維權」。 觀察一段時間後,李某在影樓內趁攝影助理保管紕漏,將公司一攝影鏡頭盜走。老闆報案後,李某很快被警方抓獲歸案。經鑒定,該相機鏡頭價值11070元。 庭審中,李某辯稱,他只想拿回自己的工資,並非是為偷而盜,與竊賊有本質不同。 煙台市芝罘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李某自稱偷盜是為討要工資,但其方式顯然違法,盜竊行為與被拖欠工資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鑒於李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且能當庭自願認罪,贓物被追繳並返還失主,主動繳納罰金,法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該案主審法官曲信奇表示,勞動者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要通過正當途徑,要學會用法律武器理性、合法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切不可「變味」維權,那樣可能觸犯法律,身陷囹圄。
偷走電腦只為維權
□ 梁曉亞 因所在的乳業公司拖欠工資,幾個80後員工便商議盜走公司里正在使用的電腦。某日凌晨5時,曹某、黃某撬開辦公樓二樓監控室門鎖後,進入室內盜走聯想台式電腦5台,並用事先準備好的蛇皮袋將電腦裝好轉移到一樓大廳,隨後通知謝某騎摩托車將電腦轉移出單位,曹某發則在整個作案過程中負責樓下望風。 案發後黃某分得兩台電腦,曹某、曹某發、謝某(後兩人批捕在逃)各分得1台電腦。經鑒定,被盜的5台電腦價值5214元。 事後,黃某到湖南省耒陽市公安局刑偵大隊投案,如實供述了盜竊犯罪事實。曹某後被警方抓獲。 庭審期間,乳業公司作出說明,證實兩被告人是在公司拖欠工資的情況下盜竊電腦,並請求法院對兩被告人從輕處罰。 耒陽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曹某、黃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與謝某等人秘密竊取乳業公司的電腦,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了盜竊罪。在共同犯罪中,兩被告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發後,黃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兩被告人自願認罪,部分贓物被追回,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 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判處曹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5000元;判處黃某管制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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