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操守與言論自由

職業操守與言論自由程曼麗 《 光明日報 》( 2011年12月08日 08 版)

據媒體報道,日前,美聯社兩名記者在「佔領華爾街」運動中被捕,有員工將此消息通過互聯網首先發布到社交網站推特(Twitter)上,驚怒美聯社高層。美聯社高層告誡員工,一切有新聞價值的消息、圖片或視頻都要首先提交給美聯社,而不能自行在推特之類的社交媒體上發布。美聯社在發給員工的《社交媒體使用手冊》上明確規定:不準以任何方式在社交網站上搶發新聞。據稱,這種類似的規定在路透社等世界各大通訊社都有。

這一事件在美國媒體圈引起廣泛議論,國內也有一些媒體人對此予以關注並發表意見。一個頗具代表性的看法是,美聯社過於敏感和武斷,侵犯了員工的言論自由權。果真如此嗎?其實不然!說美聯社侵犯了員工的言論自由權,實際上是把不同的問題混淆起來了。合乎邏輯的解釋應當是:美聯社是否侵權,取決於其員工以什麼身份使用推特——以自然人身份還是以職業或職務身份。

誠如異見者所言,言論自由是公民的自然權利。只要公民在行使該項權利時沒有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沒有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任何機關或個人都無權干涉。不但如此,國家還負有保障公民權利得以正當行使的義務。然而,當行使該項權利的公民個人具有了某種職業或職務屬性的時候,事情的性質就會發生變化,因為這已不再是單純的言論自由問題,而變成了職業道德問題。

道理很簡單,在民事關係中,行為主體(如企業與員工)之間是一種平等的法律關係,雙方通過協商簽訂具有法律意義的契約,形成某種關係格局。員工具有不選擇這種契約關係的自由,而一旦選擇,這種關係就會以權利和義務的形式確定下來。對於員工的權利和義務,許多企業都有明確的規定,比如權利包括在本部門從業、領取薪酬和享受各種福利待遇;義務包括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企業的名譽、榮譽和權益等等。這就意味著,公民個人一旦進入契約關係,就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和放棄一部分自然權利。

媒體雖然是公共性的表達平台,但是作為一個社會組織,它同樣有著自己的利益,有維護自身名譽、榮譽和權益的需要。英國廣播公司(BBC)要求員工在網上發布的消息和觀點不能有損於公司的名聲,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由此看來,美聯社高層要求員工將一切有新聞價值的消息、圖片或視頻首先提交給美聯社,而不能自行在推特之類的社交媒體上發布,不但符合常理,也符合美聯社的整體利益。就性質而言,推特屬於個人媒體(自媒體),它可以通過信息發布,特別是獨家信息發布給使用者帶來大量的粉絲、高關注度和其他種種利益,而將職業賦予的權利和資源先期用於自媒體以提升個人人氣,猶如企業員工同時經營私人企業,具有法律上的不正當性,也必然給企業利益帶來損害;推特使用者如果以職業或職務身份進行不準確、不恰當的信息傳播,則受到損害的恐怕不止是媒體、企業利益,更有可能是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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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聯社防推特大新聞不許先發

據報道,美聯社一名攝影記者在「佔領華爾街」運動中被捕,有員工將此消息通過推特社交網站提前發布到網上。美聯社高層在內部郵件中對這樣的行為進行了指責,並作出嚴格規定,一切有新聞價值的消息、圖片或視頻都要首先提交給美聯社,而不能自行在推特之類的社交媒體上發布。

據英國廣播公司(BBC)和新聞博客網站(TheEditorsWeblog)近日報道,對於很多人而言,微博已是獲取突發新聞的重要途徑,但與傳統媒體相比,微博上傳播的新聞消息卻欠缺準確性。因為任何人都可以在這樣一個平台「爆料」,卻不去證實消息的真偽。

包括推特在內的微博在全球範圍內給各大新聞機構增添了壓力,包括美聯社這樣的新聞機構,已開始實施強硬的措施以應對這方面的挑戰。

嚴格規定員工使用社交媒體是各大通訊社的慣例。紐約事件發生之後,美聯社執行總編輯盧·費拉拉就在郵件中告誡員工:「你們的首要任務是為美聯社工作,而不是推特。」

據稱,目前新聞機構面臨的最大問題是,記者使用推特和臉譜(facebook)發布消息,有些只是個人的東西,有些和職業有關。

英國一家法律公司的員工卡洛琳·基恩說:「新聞機構的員工有義務把重大新聞通過自己的機構發布,而不是隨便在網上傳播。」

BBC新聞網站編輯史蒂夫·赫爾曼表示:「對於員工如何使用社交媒體,我們已經作出指導。比如,員工發布的消息和觀點不能有損BBC名聲。要求基於常識,簡而言之就是不要做傻事。」

虛假報道名人死亡的消息更凸顯了推特存在的問題。本月早些時候,英國知名人士泰格·蒂姆·史蒂文斯的死訊在推特上瘋傳。後來,史蒂文斯本人通過推特說自己「還活著,而且活得很好」,他表示傳播自己死訊,是一場「殘酷的惡作劇」,尤其讓自己91歲的老母親擔心。

(轉自「新加坡聯合早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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