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女性如何從法律層面爭取到職場平等

[摘要]正是那些勇敢向前、挺身面對、為我們其他人鋪平道路的女性,美國女性就業平等保護的法律才得以進步。當然,這些問題的解決,不僅需要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還需要社會意識和文化觀念的更新。

20世紀60年代,美國國會通過了一部對女性工作環境的改變具有深遠影響的法案——《民權法》。儘管1964年《民權法》的初衷並非出於對女性權益的保護,但著實為美國職場女性送來了爭取職場平等的武器。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女性權利項目的高級律師吉莉安·托馬斯在這本名為《基於性別:一條法律、十個案例、改變美國女性工作命運的五十年》的書中收錄了十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例,它們使得《民權法》的規定鮮活而有力。

國會議員霍華德·史密斯(右二)

一條法律

如今,大部分美國職場女性可能無法想像,她們要感謝一名頑固的八旬種族主義者將性別歧視歸於非法。 1964年2月8日,一位名叫霍華德·史密斯的國會議員步入了眾議院大廳,改變了美國職場女性的命運。

這是眾議員對即將成為意義重大的《民權法》議案進行辯論的第八天,同時也是最後一天。史密斯這個來自弗吉尼亞的民主黨人和大多數南方議員一樣,堅決反對該民權法案,想盡辦法阻撓該法案的通過, 於是在討論議案時提出修改主要涉及就業機會平等的第七章。 當時的草案已經禁止基於種族、膚色、出生國進行歧視。書記員大聲宣讀了史密斯的提案。「在議案第68、69、70和71頁的『宗教』後面加上『性別』二字。」

當然,這並不難理解。彼時,大多數性別平等權利修正案的支持者是白人,保留著不甚含蓄的種族主義激進思想。早在一個世紀多以前,他們就公開反對擴大那些惠及非裔男性公民、卻無法為女性所享有的法律保護。史密斯正是他們的一員。而且,史密斯與南方製造業的利益關係密切,深深了解廢除限制女性工作時間的州法,允許女性與男性工作同等時長將會釋放大量人力資本。

幾個小時後,史密斯的提案進入投票環節,最終以168:133的結果獲得通過,大部分贊成票來自共和黨人以及美國南部的民主黨人。議案進入到參議院投票環節時,史密斯提出的性別修正案也被完整地保留了下來。1964年7月2日,總統林登·約翰遜簽署通過了《民權法》,由此明令禁止「基於性別」的就業歧視。儘管歷史學家們至今仍為史密斯提出修正案的動機爭論不休,這部被譽為非裔美國人爭取民權的里程碑之法,同時也是性別平等鬥爭的一個重要時刻。《民權法》第七章拉開了女性革命的帷幕。

十個案例

第七章雖然規定,「基於性別」的歧視屬於非法。但是這一簡單的表述直至普通女性開始以《民權法》第七章為武器爭取職場上的正義才富有意義。

這些歷經波折,一路輾轉到最高法院的女士們不甚有名: 她們中有受到「母親牆」身份壁壘,因家有學齡前兒童而不被用工單位考慮的艾達·菲利普斯;有力爭成為一名獄警,進入這個歷來被視為僅限男性的工作領域的羅林森;有飽受性騷擾而在「性騷擾」尚未被學界定名承認時即提起訴訟的文森;有能力出眾但因為「需要去學習如何更有女性的魅力」而沒有被會計師事務所給予合伙人身份的霍普金斯;有因舉報工作中遭遇的性騷擾而被懲罰性轉崗的希拉·懷特。還有最近的佩吉·楊,她是一名卡車司機,僅僅因為暫時不能從事重物搬舉便被迫在懷孕期間停薪休假。在江森自控案中,女性的生理狀況已經不再與社會的命運緊密相關。

得益於第七章,女性重獲了決定自己生理健康的權利,至少可以選擇如何以及在哪裡賺取薪水:「對法院和個體僱主來說,決定一個女性的繁育角色對她自己及其家庭是否比對她的經濟地位更為重要,都不再合適。國會把這個選擇留給了女性自己。」

她們取得了具有歷史意義的法律勝利,惠及無數,這些案例創設的許多權利已經如此深入人們的現實生活,以至於我們完全意識不到就在不久之前,它們還完全不存在。她們中大部分人是中產階級或工人階級,在試圖糾正遭遇那些的不公時,常常要付出巨大的個人成本。然而,也正是因為她們勇敢地站出來,奠定了一個新的法律基礎,才賦予第七章以真正的意義,才使得今天的人們能夠順理成章地援引這些判例作為主張權利的依據。

1966年,全國婦女組織(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Women)成立。

五十年

這些無名的女英雄們的勝利,瓦解了女性只能居於弱勢地位、大部分職業女性從事的崗位種類稀少、薪酬低廉、性騷擾稀鬆平常、懷孕意味著被解僱的「廣告狂人」時代。

在很長一段時間裡,許多訴訟當事人不僅要與帶有偏見的僱主、漠不關心的法官鬥爭。就連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成立初期,也並沒有完全站在女性一邊。他們雖然負責實施該法,卻和當時史密斯的大部分聽眾一樣,認為性別平等修正案十分可笑。「所有工作都應面向兩性」的觀念在該機構官員的嘲諷下,形成了一個廣為流傳的笑話,即第七章製造了一個「兔女郎問題「——《花花公子》雜誌應當也邀請腿毛濃密的男士當「兔女郎」。

幸好委員會中還有一小群意志堅定的女性辯護律師,此外,1966年,一些社會活動家不滿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漠視第七章中的性別條款,成立了全國婦女組織(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Women),並對委員會發起抗議。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最終形成了一個更加積極強硬的立場。它裁決那些區分性別的招聘啟事違反法律;那些禁止空乘結婚的航空公司非法地將女性貶低為性對象;限制女性勞動者搬運重量和工作時長的州「保護性法律」已被第七章制止,因而無效。1972年《民權法》第七章修改後,賦予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以自身名義提起訴訟的權力,那些訴訟成為了先前全國數百起個人維權訴訟的重要補充。

今天,60%的女性都在外工作,約佔全美勞動者的一半,並且70%的職業女性都育有子女。女性的身影遍布政界、商界、醫學界、法學界、新聞界和學術界等的最高層。最高法院有三分之一的大法官是女性,就連女總統也並非不可能。曾經普遍存在於職場、被認為是常態的求歡行為也有了一個新名字:性騷擾。女性在孕晚期也能正常工作,並且大部分人在生育後都能重返工作崗位。

未竟之業

書中慶祝的勝利並不意味著第七章是治癒工作中性別不平等現象的萬靈丹。首先,《民權法》不適用於不足15位僱員的僱主,有人估測,這將使近五分之一的僱員(無論男性還是女性)無法得到該法的保護。

美國數百萬的職場女性所從事的工作並沒有幫其擺脫貧困,有些還在危及她們的健康、沒有提供任何養老保險或福利津貼、沒有考慮女性妊娠或養育孩子的責任、甚至偶爾請一天病假也不被允許。即使是職業女性,懷孕和做母親仍舊會對她們的職業發展具有極強的破壞性,出現影響她們對工作的忠誠感的有害刻板印象。

性騷擾仍舊很普遍,特別是在多為男性從事的領域和一些低收入的勞動場所;電子郵件、文章著作和社交媒體使騷擾者得以以一種新的、有時讓人戰慄的方式表達其不受歡迎的關注。薪酬不平等現象依舊存在,現在看到一個女建築工人或者女消防員(或者一個男護士、男秘書)還是感到很稀奇。長期以來,女性在科學、技術、工程、數學領域和金融行業中代表性還遠遠不足,公司高層的女性數量少之又少。

即使我們很容易因為周遭那些令人瞠目的不平等而灰心喪氣,但相比以往更加糟糕的時候,至少現在已經取得了些許進步。正是由於那些勇敢向前、挺身面對、為我們其他人鋪平道路的女性,美國女性就業平等保護的法律才得以進步。當然,這些問題的解決,不僅需要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還需要社會意識和文化觀念的更新。

《基於性別:一條法律、十個案例、改變美國女性工作命運的五十年》

(文/李明倩 任職於華東政法大學外語學院)

轉自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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