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明楷 侵犯財產罪專題研究一

張明楷 侵犯財產罪專題研究一

(2009-11-06 21:14:07)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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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侵犯財產罪的客體

侵犯財產罪分為兩大類:毀壞財物的犯罪(毀棄罪)與取得財物的犯罪(取得罪)。根據是否轉移佔有,又可以將取得財物的犯罪分為轉移佔有的犯罪(如搶劫、搶奪、盜竊、詐騙)與不轉移佔有的犯罪(如侵佔)。很明顯,故意毀壞財物罪與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財產所有權。問題在於:盜竊、詐騙、搶奪等財產犯罪所侵犯的客體(法益)是什麼?這是認定財產犯罪必須明確的問題。因為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犯罪的本質是侵犯法益,對具體犯罪的客體理解不同,對構成要件的理解就會產生差異。侵犯財產罪的許多問題,都與如何理解客體有關。國外刑法理論與審判實踐的通說認為,盜竊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對財產的佔有(一般含有某種限制條件)。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盜竊等罪的客體是財產的所有權整體(以下簡稱所有權說)。

但是,所有權說在理論上存在疑問。(1)物權可以分為自物權與他物權;自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自有物享有的物權,他物權是指權利人根據法律或合同的具體規定,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權;所有權是惟一的自物權種類,即自物權就是所有權。根據所有權說,刑法只保護自物權,而不保護他物權。然而,他物權的內容比所有權豐富,應當受到刑法的保護。例如,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盜竊質權人所留置的質物的,侵害了質權人的對質物的佔有與收益,符合盜竊罪的特徵。(2)財產性利益完全可以成為搶劫、詐騙、敲詐勒索等罪的對象,故債權可能成為搶劫、詐騙、敲詐勒索等罪的客體。但是,通說僅將財產所有權作為財產犯的客體,這又使得刑法的保護範圍過窄。因為所有權與債權相併列,如果認為刑法只保護所有權,就意味著刑法並不保護債權,這恐怕不符合刑事立法精神與刑事司法實踐。(3)市場經濟的發展使得所有權的部分權能與作為整體的所有權在一定時空條件下發生分離;這種分離是有條件的、暫時的,它既可能給所有人帶來相應價值,也會給佔有、使用該財產的非所有人帶來利益。對於這種相對獨立的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權能,刑法應予保護。如果認為刑法只是保護所有權整體,結局只是保護處分權,那麼,實際上就否認了所有權的權能可以分離,也過於縮小了刑法的保護範圍。

所有權說在實踐中也存在困惑。首先,根據所有權說,對於盜竊自己所有而由他人合法佔有的財物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盜竊罪,因而缺乏合理性。例如,在分期付款購買商品的情況下,雙方約定,在買方付清全部貨款以前,商品由買主佔有,但所有權屬於賣方。而賣方在買方交付一部分貨款後,將商品竊回。按照所有權說,賣方的行為沒有侵害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只是取回了自己所有的財物,因而不構成盜竊罪。這一結論難以令人接受。再如,甲將自己的摩托車借給乙後,又從乙處偷回來,並接受乙的「賠償」。根據所有權說,甲的行為不成立盜竊罪。這也不合適。其次,根據所有權說,對於盜竊或者搶劫他人佔有的違禁品、賭資、用於犯罪的財物等的行為,難以認定為盜竊罪或搶劫罪。因為這種行為沒有侵犯佔有者的所有權。通說常常認為這種行為侵犯了國家的財產所有權,但事實上並非如此。根據民法原理,在國家應當沒收而還沒有沒收的情況下,國家對應當沒收之物實際上並沒有所有權。

筆者認為,財產犯的客體首先是財產所有權及其他本權,其次是需要通過法定程序恢復應有狀態的佔有;但在相對於本權者的情況下,如果這種佔有沒有與本權者相對抗的合理理由,相對於本權者恢復權利的行為而言,則不是財產犯的客體。這裡的「財產所有權」可以根據民法的規定來確定,即包括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與處分權,而且將其作為整體來理解和把握。「本權」包括合法佔有財物的權利(他物權)以及債權;在合法佔有財物的情況下,佔有者雖然享有佔有的權利,卻沒有其他權利尤其沒有處分權,否則就是享有所有權了。「需要通過法定程序恢復應有狀態」既包括根據法律與事實,通過法定程序恢復原狀,也包括通過法定程序形成合法狀態。前者如甲盜竊了乙的財物後,在不符合自救行為的條件下,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將甲所盜竊的財物返還給乙;甲對所盜竊財物的佔有,就是需要通過法定程序恢復原狀的佔有。後者如甲盜竊了乙持有的海洛因,由於對於海洛因不存在返還與收歸國有的問題,故需要通過法定程序銷毀海洛因;甲對海洛因品的佔有,就是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形成合法狀態的佔有。這裡的「佔有」包括事實上的支配與法律上的支配;事實上的支配不僅包括物理支配範圍內的支配,而且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但是,當某人對財物的不合理佔有不能與本權者恢復權利的行為相對抗,則不是財產罪的保護客體。例如,甲盜竊了乙的手提電腦,乙採取威脅手段迫使甲返還該電腦的,不成立敲詐勒索罪。但乙採取威脅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財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詐勒索罪。採取上述觀點的理由如下:

1.隨著社會的發展,財產關係日益複雜化,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現象普遍存在。首先,股份公司中,所有人對其所有物的支配權,轉化為僅對財產價值形態享有收益權為主的股權。其次,物權與債權相互交融,二者界限日益模糊。最後,信託業蓬勃發展,而受託人、信託人、受益第三人對有關財產享有何種權利則不甚明了。在如此複雜的財產關係面前,不能僅以所有權作為財產犯的法益,而應當將所有權以外的一些利益也作為法益予以保護。

2.保護財產所有權的前提,是有效地保護對財物的佔有本身。這是因為,對於所有人來說,雖然佔有本身並不是最終目的,但它是所有人行使其他權能的前提,沒有這個前提,便無所謂使用、收益和處分。另一方面,作為所有權的一項權能,佔有可以通過一定方式轉移給非所有人。當佔有依照法律規定或所有人的意思與所有人相分離時,非所有人便獲得了相對獨立的占有權。這種他主的合法佔有,也不是以單純佔有為目的,同樣是為了使用、收益。所以,無論是對於所有人本人而言,還是對非所有人而言,佔有都是實現其他權能的前提。既然如此,對佔有本身就必須進行保護,否則必然造成財產關係的混亂。然而,為了保護基於正當合法理由的佔有,其前提是有必要保護佔有本身。將需要通過法定程序恢復應有狀態的佔有作為刑法保護的客體,實際上才更有利於保護財產所有權。

3.本文的觀點可能導致這樣的現象:在民法上屬於非法佔有,而刑法卻予以保護。然而,在民法上,非法佔有確實不受到保護,但這在民法上只是意味著應當通過法律程序恢復應有狀態,而不是說「因為行為人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所以該佔有本身不受法律保護」。誠然,在與所有人相對抗的意義上說,行為人的佔有確實是非法的,但相對於其他人而言,這種佔有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即法律不允許他人任意侵害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物。也就是說,所謂民法不保護非法佔有,意味著應當根據民法將財物返還給所有權人;而刑法保護這種佔有,意味著他人不得隨意侵害該佔有。

4.根據本文的觀點,司法實踐上的一些難題可以得到解決。例如,當自己所有的財物由他人佔有時,行為人盜竊他人佔有的該財物的,成立盜竊罪。盜竊、搶奪或者搶劫他人佔有的違禁品、賭資或者用於犯罪的財物等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搶奪或搶劫罪。行為人(甲)以欺詐方法從盜竊犯人(乙)那裡騙取其所盜財物的(丙所有的財物),構成詐騙罪。行為人故意毀壞他人非法佔有的財物的,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債權人使用脅迫手段迫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如果債務人對財物的佔有與債權人相對抗,而且這種對抗沒有合理的理由,就不應當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如果對抗具有合理的理由,則具有成立敲詐勒索罪的可能性。盜竊罪的被害人(甲)從盜竊犯人(乙)那裡竊取自己所有的被盜摩托車的,由於乙對摩托車的佔有與所有權人甲相對抗,而且這種對抗沒有合理理由,相對於所有權人甲行使權利的行為而言,乙對摩托車的佔有不是財產犯的客體,故甲竊回該摩托車的,不成立侵犯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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