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訟閱讀|刑事辯護不同階段的六類辯護意見
文/沈楊飛 浙江納森律師事務所
本文為作者向無訟閱讀獨家供稿,轉載請註明作者和來源
大多數人談及刑事辯護律師,都習慣將辯護律師的技能聚焦在庭審的「能言善辯」。但筆者認為刑辯律師法庭的辯護技能只是其中的一項,最為重要的技能還是刑辯律師應當具有根據事實和法律,及時有效撰寫「眼光獨到」、「觀點犀利」的書面辯護意見書的技能。因此,當事人因涉嫌犯罪而被落入刑事追訴程序,需要歷經偵查、審查起訴到法庭審判一審為止的刑事訴訟整個過程,作為整個過程的刑事辯護工作的律師,至少應當書寫以下幾類辯護意見:
1.偵查階段的辯護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刑事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書面辯護意見提供了法律依據。儘管在偵查階段,律師接受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家屬的委託時,對於當事人涉嫌犯罪的相關事實情況了解不多,對於偵查機關究竟掌握何種證據、已經查實何種事實更不了解。但《刑事訴訟法》賦予了辯護律師可以根據事實和法律給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同時也賦予了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因此,辯護律師就可以在接受委託之後,及時通過會見全面地向當事人(包括家屬、犯罪嫌疑人本人)了解可能與案件有關的詳細情況,通過合理有效地提問方式掌握偵查機關目前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已經掌握的證據材料,了解「偵查人員如何訊問」、「犯罪嫌疑人如何回答」,可以預判當事人涉嫌犯罪的事實證據是否確實、是否達到符合檢察院必須予以批准逮捕的條件、是否可以移送審查起訴等。
在這個階段,律師應當根據接待洽談情況、犯罪嫌疑人的會見情況,及時向偵查機關提交一份書面的偵查階段的辯護意見(如果有必要,可以根據案件偵查進展提交補充辯護意見)。根據律師自己詢問犯罪嫌疑人了解到的初步情況,結合涉嫌犯罪的罪名及由偵查人員介紹的已經查實的簡單案情,向偵查機關提出本案是否構成犯罪、具有哪些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對於已經由偵查機關執行刑事拘留但沒有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還需要增加是否可以取保候審或者沒有必要提請逮捕的相關意見。及時有效的書面辯護意見,可能將為犯罪嫌疑人爭取無罪、罪輕或者審前不予羈押帶來幫助。
2.審查批捕階段的辯護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刑事辯護律師在偵查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審查批捕的時候提出書面辯護意見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傳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偵查案件)「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
因此,這個階段時間非常緊迫,留給辯護律師充分展示維護當事人不被批准逮捕權利的時間並不多。辯護律師在這短短的三四天時間或者最多三十天時間內,應當根據及時有效的會見情況,向人民檢察院提交書面的「無逮捕必要」的辯護意見。同樣,這個階段辯護律師未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證據材料,也並不能全面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的相關供述和辯解,但畢竟可以通過與犯罪嫌疑人的多次會見和分析來判斷相關事實可能的情況。所以,對於相關事實的描述應慎之又慎,提交「無逮捕必要」的辯護意見,應著重圍繞「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來展開論述。
這份辯護意見提交的時間極為關鍵,最好是在檢察院在提審犯罪嫌疑人之前能夠呈遞給承辦人員。當然,這份辯護意見主要應當著重於「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構成犯罪」、「無社會危害性」、「不需要羈押或者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涉嫌違法犯罪」等問題進行論述。筆者代理過不少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罰的相關事實及變更強制措施都是與這一階段提交充分的辯護意見相關。
3.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辯護意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辯護意見與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往往結合在一起,因此,在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時候,作為辯護律師就應當一併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辯護意見。
雖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羈押必要性審查是人民檢察院的職責,但是,刑事訴訟實踐中幾乎鮮有出現人民檢察院主動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因此,2016年1月出台實施的《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的第七條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有關證明材料的,應當一併提供。」這就為羈押必要性審查規定了經申請啟動的法律依據,同時,該文件中明確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可以採取「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這足以為辯護律師提供書面的辯護意見提供法律支持。
結合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必要予以審前羈押,形成了「必須予以羈押」和「沒有必要羈押」的審核要點。所以,筆者認為在「無羈押必要性」的辯護意見中,充分展示沒有羈押必要性的論述,從而實現說服承辦檢察人員便成了刑事辯護律師的辯護藝術。實踐中,通過羈押必要性審查也可以減少冤案、錯案,實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審前權利的維護和保障。
4.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刑事訴訟法》在審查起訴階段的這個規定,對於律師向檢察院提出書面的辯護意見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律師履行辯護職責指出了法律辯護職責。在這個階段,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著重以「是否超過追訴時效」、「是否實體不構成犯罪」、「是否具有其他關鍵證據錯漏」、「是否具有不充分、不正確的內容需要補充調查」、「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排序問題」、「是否存在減少罪名」等方面進行充分交流。因為這個階段,公安機關掌握的證據材料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等主觀的供述材料已經可以通過閱卷獲取,對於案件是否可能無罪、是否可能不起訴都能夠有一定的客觀了解。此時,能夠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擬寫具有說服力的辯護意見,從而到達將辯護觀點在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起訴書中予以直接體現,就顯得尤為重要。
5.法院審判階段的辯護意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在審判程序的相關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在案件受理立案之後,向法院提出辯護意見,特別是對於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法律明確規定在開庭以前就需要提出意見。因此,筆者認為在法院審判階段,庭前向承辦人員提交書面的辯護意見也是有法律依據,並且是十分有必要的。一般來說,公訴機關已經提交起訴書,在案的證據材料包括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等證據材料的結合,證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構成犯罪的邏輯相對已經基本清楚,照此思路,如果沒有其他與公訴機關提起公訴相左的意見出現,辦案人員很容易「先入為主」而影響裁判。
因此,庭前提交一份相對較為詳細的辯護意見,內容上涵蓋程序問題、實體問題、案件焦點、法律分析、證據問題,當然再加上律師專業的傾向性辯護意見,引導承辦人員了解到案件存在的相關問題,特別是對於非法言詞證據的問題,更應該在庭前引導承辦人員注意這些存在瑕疵或者非法的問題,從而改變對案件的相關事實的看法。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往往會根據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提交的證據來確定庭審的重心,但如果律師提出了相左的觀點和意見,並提交了相應的證據材料或者線索,往往也會影響庭審的爭議焦點和方向。此外,庭前的辯護意見,還能為律師庭審之後完善辯護意見提供幫助,也可以避免出現本應適用普通程序而出現先用簡易程序審理後轉為普通程序的問題,同時,筆者認為庭前提交辯護意見也可以提高庭審的控辯雙方的庭審辯論質量。
當然,每一次庭審結束之後,都可能因為庭審的調查、辯論等情況,對此前的辯護觀點和證據材料有所新的發現,庭後辯護律師仍然需要根據庭審的狀況提交相對更加完善的辯護意見。
6.伴隨強制措施變更申請的辯護意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在審前各個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相對應的辦案機關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通俗講就是「取保候審申請」),包括超過羈押期限、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無須羈押、可能判處的刑罰不需要羈押等方面原因引起的變更強制措施申請。
實踐中,有不少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辯護律師都只是按照格式文本提供了申請書。筆者認為,在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時,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的相關規定,一併提交為什麼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的辯護意見。通過辯護意見的充分說理,說服相關辦案單位的辦案人員變更強制措施,從而實現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無罪、罪輕帶來極具現實意義的辯護效果。
當然,筆者認為,貫穿刑事辯護的整個流程,辯護律師可以書面形式提供辯護意見或者辯護文件的,遠不止上述所列的六類辯護意見。在刑辯律師的路上,律師的辦案藝術給當事人或者普通老百姓的表現好像是庭審時的「能言善辯」,但其實真正刑辯內在的藝術是及時在各個階段依據事實和法律提交的充分恰當的書面辯護意見,這可能才是刑辯律師辯護工作的內在之魂。筆者認為,合理妥當提交每個階段的辯護意見,將為刑事辯護律師的辯護工作增添更多實效。而刑事辯護律師是否能夠被認定為稱職甚至優秀,關鍵在於其能夠傾其所能在各個階段及時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提交書面有效的辯護意見,因為畢竟這也是《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辯護人的職責。
編排/李玉瑩
責編/張潔 微信號: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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