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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案一審宣判

事件簡介

時間、地點:2011年10月5日上午,泰國境內的湄公河金三角區域

事件:「華平號」和「玉興8號」兩艘中國貨船遭武裝快艇劫持槍擊,13名中國船員遇害。

案犯:共鎖定9名嫌疑人。泰國警方證實,泰國第三軍區「帕莽」軍營的9名士兵有可能涉嫌參與作案。

原標題: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案一審宣判

新華網昆明11月6日電(記者楊維漢、王研、史競男)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6日對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案,即糯康等被告人故意殺人、運輸毒品、綁架、劫持船隻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死刑;以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扎西卡死刑;以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扎波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以劫持船隻罪判處被告人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同時判決六被告人連帶賠償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共計人民幣六百萬元。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糯康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即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等策劃劫持中國船隻、殺害中國船員,並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贓陷害船員。2011年10月5日晨,糯康集團成員在湄公河持槍劫持中國船隻「玉興8號」、「華平號」,捆綁控制十三名船員,並將事先準備的八萬餘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放置在船上,又押運兩船繼續前行停靠。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參與武裝劫船,扎西卡等人向船員開槍後駕乘快艇逃離。按照事先約定,在岸邊等候的泰國不法軍人向兩艘中國船隻開槍射擊,並將中國船員屍體拋入湄公河。

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薩、扎西卡、扎波等人受糯康指使,在湄公河擋石欄灘頭將中國貨船「渝西3號」船長冉某某及寮國金木棉公司的客船「金木棉3號」船長羅某某劫持為人質。2011年4月3日,又在「孟巴里奧」附近水域將中國貨船「正鑫1號」、「中油1號」、「渝西3號」劫持,將十五名中國船員扣押為人質。羅某某、冉某某在被關押期間,遭到捆綁、毆打,被迫與寮國金木棉公司和「正鑫1號」出資人於某某聯繫交錢贖人。4月6日,被告人依萊收到贖金2500萬泰銖後,羅某某、冉某某等人獲釋。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糯康犯罪集團長期盤踞在湄公河流域實施運輸毒品、綁架、劫持船隻等犯罪活動,嚴重危及周邊地區國家安全及該流域的航運秩序。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扎波、扎拖波武裝劫持中國船隻、放置並運輸毒品、殺害中國公民、綁架人質勒索贖金,其行為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和劫持船隻罪。糯康首先提意並與桑康·乍薩、依萊共同預謀策劃,桑康具體指揮劫船,依萊布置眼線、選擇停船殺人地點,並直接與泰國不法軍人聯絡商議,三被告人均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依法應按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扎西卡劫船後近距離射殺被害人,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兇手。各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本案造成我國公民十三人殞命的嚴重後果,應當依照我國刑法從嚴懲處。

本案發生後,我國與泰國、緬甸、寮國警方聯合進行偵破工作,有關各國積極提供協助,為抓捕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證據付出了艱苦努力,使本案的辦理成為國際司法合作的成功範例。根據我國與泰國、寮國有關司法協助條約的規定,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還依法傳喚了泰國、寮國十三名證人出庭作證,證實了糯康犯罪集團的相關犯罪事實。同時,為保護證人安全,法庭對證人依法採取了以不公開方式核實證人身份、隱去姓名、專門設立證人室、模糊影像等多種保護措施。

法庭還注重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告知其有權聘請辯護人,並為六名被告人指定了辯護人,辯護律師通過會見被告人、查閱卷宗、交換證據、參與庭審並發表質證意見、辯護意見,有效維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法庭以現場翻譯和同聲傳譯相結合的方式,保障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使用其通曉的語言參與訴訟,充分行使訴訟權利。

被害人的部分親友,寮國、泰國等國駐華領事館官員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三百餘人旁聽了宣判。

宣判後,各被告人均當庭表示上訴。

央視11月6日《新聞直播間》節目播出「湄公河慘案一審宣判糯康等四被告被判死刑」,以下為文字實錄:

一,被告人糯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劫持船隻罪,判處無期徒刑,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被告人桑康·乍薩反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劫持船隻醉,判處無期徒刑,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依萊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犯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劫持船隻罪判處無期徒刑,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四,被告人扎西卡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劫持船隻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決定執行死刑,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五,被告人扎波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劫持船隻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六,被告人扎拖波犯劫持船隻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七,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扎波、扎拖波,違法所得的一切財務一一追繳。

八,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扎波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熙倫、鄧耀復(音)、何義(音)、何靜、何熙岩(音)、何熙榮(音)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419000元,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義、何靜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379000元。

九,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扎波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馮戴先(音)、楊雪、楊芙倫(音)、蔣士康(音)、楊德雄、楊德群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494000元,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馮戴先、楊雪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379000元。

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扎波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陶吉良(音)、文孝昌(音)、文正貴(音)、李明先(音)、文代超(音)、文代方(音)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557000元。

十一,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扎波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督信(音)、王英強、(音)、王力浪(音)、梁秦(音),彭德休(音)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40萬元。

十二,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扎波,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田善蓮、邱健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379000元。

十三,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扎波,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西方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379000元。

十四,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扎波,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曾傳海(音)、謝德征(音)、曾勝紅、蘇亭義(音)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531000元。

十五,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扎波,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開鄉(音)、蔡沖(音)、蔡梅(音)、范盈秀(音)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441000元。

十六,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扎波,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笙秀(音)各項經濟總值人民幣5002000元。

十七,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扎波,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雪光(音)、劉鳳明(音)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526000元。

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扎波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啟昌(音)、習惠珍(音)、金老六(音)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379000元。

十九,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扎波、扎拖波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志強、何旭人(音)船舶損失人民幣100000元。

二十,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扎波、扎拖波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華明(音)、何龍武(音)船舶損失人民幣100000元。

二十一,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扎波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奇中(音)務工損失人民幣15000元。

二十二,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扎波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義(音)務工損失人民幣一萬元。

二十三,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扎波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勇力(音)務工損失人民幣一萬元。

二十四,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馮戴先、楊學、楊芙倫、蔣士康、楊德雄、楊德秦(音)、陶吉良、文孝昌、文正貴、李明先(音)、文代超、文代發、楊督信、王英全、黃力良、王秦、彭德休、何熙倫、鄧耀復、何義、何靜、何熙岩、何熙榮、謝德征、曾勝豪、曾傳海、田善蓮、邱健、吳開鄉、蔡沖、蔡梅、范盈秀、杜升秀、楊雪光、劉鳳明、西方、李啟昌、習惠珍,金老六、郭志強、華明、何龍武、李義、劉永力、吳起征的其他訴訟請求。

審判長嚴輝(音),審判員楊小萍(音),審判員周漢東(音),2012年11月6日,速記員藝玲、段銀萍(音),判決宣讀完畢,請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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