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習俗
一、原墳、燒七、燒百天、燒周年、燒三周年解析 1:自古中國喪葬習俗有:出殯日起三天原墳的習俗,即:在墓地下葬的需到墓地,上樑、擺供品、上香、踩院子、燒紙等程式。(骨灰盒在殯儀館存放的,只擺供品、上香、燒紙)。 2:人死之日起,每七天燒一次紙,燒七次,過七殿,共七七,四十九天,此為燒七(也叫:做七)。目前往往將做七改變為四次,即:一七(被三天原墳所代替)、三七、五七、七七、(現在只燒單數,燒大七)。按喪事習俗,燒一七、七七、以死者兒子為主,稱做:有頭,有尾;三七、以死者兒媳為主;五七、以死者女兒為主。(燒五盆紙花)。按喪事習俗,燒七(做七)。 3:燒百天、燒周年、燒三周年的意義:人死到陰曹地府後,共有十位王官(陰府之檢察官)和四位審判官,其職是:將亡者提詢,以生前所作所為,善善、惡惡、加以偵訊,共有十位王官,掌理十殿,首先要過前七殿:第一殿秦廣明王、第二殿楚江明王、第三殿宋帝明王、第四殿伍官明王、第五殿閻羅帝君、第六殿卞城明王、第七殿泰山明王、兒女燒七,希望父母在陰間能安然舒適,過王順利。做七拜明王,查其生前|「善悪」的行跡,四十九天後移送陰曹法院經四審,每十日為一旬,調審一次:一審,(頭旬,第五十九天)崔氏判官;二審,(二旬,第六十九天)李氏判官;三審,(三旬,第七十九天)韓氏判官;四審,(四旬,八十九天)楊氏判官;再過一旬就是九十九天燒百天(叫做短百天,長周年),再拜,第八殿平政明王、燒一周年拜,第九殿都市明王、燒三周年拜,轉輪明王后、決定如何投生,轉入來世。二、具體日期演算法,例如: 老人於2009年01月01日逝世。 (以下為公曆時間) 一七:01月07日(一般為01月05日的原墳所代替) 三七:01月21日 五七:02月04日 七七:02月18日 百日:04月09日(實際天數是第九十九天,也有短百日的含義) 一周年祭、三周年祭要按祭日來算。
三、葬禮俗多循古禮,晚清時代喪服、喪期均遵《文公家禮》(朱熹所撰,又稱《朱子家禮》)。
大致程序為:長輩彌留之際,子孫必須到場送終,如果父母死時子女不在身邊,不僅親友責其不孝,子女也會感到終身遺憾和愧疚。死者斷氣(即《家禮》中所說的「初終」)後,立即燒錢紙,稱為「落氣紙」;在死者身旁點一盞油燈,稱「長明燈」。家中及時確立喪主等經辦喪事的人員。親屬按與死者關係的親疏穿戴孝服,按舊制應分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五種,而實際生活中多披白色頭巾,以頭巾之長短、系頭巾之麻線的粗細和顏色來分別,但統言之披麻戴孝。鞋則用白布覆蓋,根據輩份點綴一點紅綠。一面派人購制棺木(許多有條件的老人生前就已置辦了壽材),一面通知親友前來參加葬禮,一般人家口頭通報,富家大戶發訃告,訃告有一定格式。然後為死者洗澡,「前三後四」,即用濕毛巾在死者胸前抹三下,背後抹四下,穿戴壽衣壽帽,並在其右手放入一根棍棒或柳樹枝,上串一燒餅,稱「打狗棒」。覆衾死者身上,臉上則覆蓋白布(即《家禮》中所說「小殮」)。設祭,哭喪,守靈。一般攤屍半天到三天不等,家中必要到場的人到齊後即將死者放入棺材(即《家禮》中所說的「大殮」),亦設奠,家人嚎哭。釘棺蓋時孝子在一旁高喊「某某躲釘!」此時成服,設祭堂,早晚奠,接受親友弔喪。在家中辦理這些事情的同時,派人外出擇定墓地,挖好墓穴。出殯(俗稱「上山」)日,請道士做齋,為死者開路。棺木一般有八人抬,路遠的還要有八人替換。棺木出門時要摔碎一隻碗或缽。出門後前面有人擎銘旌,丟紙錢(俗稱「買路錢」),中間有孫子或重孫騎坐在棺木上,後面孝子賢孫、親戚朋友依此跟進,徐徐向墓地進發。棺停墓穴旁,先用稻草燒墓穴,謂之「暖井」,有的還殺一隻公雞將雞血灑在墓穴周圍。棺木放在墓穴後,孝子先撒一把土,然后土工填埋,堆成新墳。三天後親人再至墓地上墳添土,稱為「復三」或「復山」、「復土」。 武漢三鎮和周邊地區喪葬禮俗大致相同,所不同者,漢口商家喪禮,講究奢華,所置棺槨要選擇花板中心有菊花者,牆板厚至尺許,每年要加漆一道。入殮時陪葬品豐厚,多以珠寶玉器殉葬。題主儀式上,往往請地位顯貴者題點木主。葬前延請地理先生看風水,選擇牛眠吉地,下葬則要請算命先生占卜時日。有部分人家喪事循古禮不修佛事,而舉行祭奠。大部分人家喪事還是要做佛事,一般要延請和尚在家念經三至五、七日,送殯儀仗中方相明器以巧為能,亭彩幡帳以多為貴。小戶人家請不起和尚,但仍要請人唱孝歌,因此漢口出現了一種專門唱孝歌的行業,業此者在其門上懸掛「悲樂堂」招牌,其鼓盆之歌,幾令人絕倒。貧困戶棺槨極平常,有十二圓花的就很好了。最窮苦人家甚至買不起棺木,到自新善堂板棺局去乞求施捨薄棺。該局每年施捨無算。 殮後計算日支與死時相衝,則要預設祭儀,關門掩戶,全家躲避他處,稱「回殃」,認為亡者回家時會帶回殃神。回殃又稱「回煞」,屆時必用蘆稈作梯,靠在屋檐上,說亡人由此而下地回家,有的人家還撒灰在地上以驗亡者足跡。屋中設有筵席,等待死者回來享用。次日如發現灰上有痕迹,就以為是亡魂昨夜回家了,其實是偷葷貓、鼠留下的行跡也說不定。更有甚者,請道士驅煞,送走殃神,俗稱「趕鬼」。 人死至七日稱「頭七」,然後逢七日有「二七」、「三七」以至「七七」或「十七」,民間認為每七日死者要過一閻羅,故請僧道誦經、焚楮,以為「超度」。逢七日,必以竹為箱形,糊以紙,裡面裝錢紙,謂之「簣」,或裝紙袋內,謂之「包袱」,或包袱上書寫死者姓名,生歿時日。時人認為「不經之甚」,但相沿成俗,莫之或易,直到20世紀50年代還有燒包袱的。 民國時期喪禮無五服詳制,喪服亦無定數,禮義之家以及鄉民喪服喪期仍遵舊制,當局亦不過問。租界不準舉行喪禮,人死必先報驗,限三日內出柩,不得久延,所以要想舉行傳統喪禮,必移柩華界,靈柩出行前須先照會租界當局。 辦喪事本來是極其悲傷的事情,但必設盛饌宴請弔喪賓客,否則遭人訕笑。乞丐有時也來湊熱鬧,但亦講道理。如果喪家不作弔宴客,他們並不來騷擾。如果喪家宴請弔喪賓客,他們就來了,來後聽主人安排,並不強索強要,有的地方,乞丐還來參加抬棺材,自己雖有要事也莫敢辭,條件是須喪家跪接,事後管一餐飯,並不要酬金。 死去的親人送上山後,孝子要供靈守孝。一個月內不能剃頭,不參加外面喜慶活動。守孝一般三個年頭,第一年農曆新年祭祀活動最為隆重,俗稱「新年」或「馨香」。親友、鄰里則都要來給亡者送香燭、燃鞭炮「拜年」。而在黃陂,家有新喪者,其親友必於除夕攜燭一對、冥錢一紮,來靈前叩頭辭歲,示哀戀之意。這些實際是喪禮中弔祭活動的一種延伸。孝子在新年的三天不能出門拜年,但在黃陂等地農村,年前有新喪者,孝子要穿白袍墨套、戴無緯空梁冠,以服內兄弟二人穿白袍作陪,到親戚家叩首謝孝,稱為「管新靈」。守孝之家,門上春聯不用紅紙,第一年用白紙,第二年用黃紙,第三年用綠紙。此俗現在仍有,但一般都用黃紙,不論年頭。在黃陂則有所不同,凡有親喪者,必以藍紙寫一「服」字貼於門首,門對用白紙,其對文大半均曰「守孝難還禮,思親免賀年」。三年孝滿除服,要請和尚做法事或請道士做道場,超度亡靈。此時可將靈牌、條幅連同孝服、孝鞋一併焚燒,俗稱「燒靈」。 每年清明節、中元節、過年(在年前)都要祭奠死者和祖先。分廟祭和山頭祭。廟祭是在祠堂進行,沒有祠堂的,就在家祭祀,到墓地上墳。從前富裕人家要燒91斤紙錢,表示對死者「九死一生還」的寄託,還要點9柱香、9支紅燭,供奉的食物必須有肉包子和燒餅,以使死者在生還轉世步出陰間時免受惡狗的纏噬。清乾嘉時代的一首竹枝詞描寫了漢陽龜山、月湖一帶上墳的盛況:「轎簾開處見雙鬟,結伴來從大別山。一路紙錢飛不斷,大家同是上墳還。」 從前對於墓地的選擇十分注意地勢與環境,陰宅風水迷信根深蒂固。為找到一塊牛眠吉壤以供亡者安息,並給子孫後代帶來好運,要請地理先生審慎勘測,妥而後葬。由於擇地需要時日,人死後不能早日入土,停棺不葬者十分普遍,甚至將靈柩停放中堂數年不葬,或遷厝寺觀、善堂、會館、公所的厝屋。久歷寒暑,易生朽蠹,兵燹頻仍,易遭破壞,不特生者於心不忍,更會影響周圍環境。20世紀30年代以後,這種停棺不葬的現象在各地逐漸減少。此風減殺的原因有:(1)經過輿論宣傳,士大夫勸誡,民眾逐漸認識到葬親只求高曠地與乾淨土而已,無所謂天星巒頭之說。迷信漸為破除,已不再拘於風水時日;(2)因時局不寧,水火兵燹,恐生意外,抓緊舉行安葬;(3)政府取締厝棺,提倡公墓。此俗的革除,改變了人們長期以來與死人為鄰,以停柩為累的不正常現象。 民國時期,政府制訂新式喪禮,但難以推廣普及,官方和民間團體不得不轉而求其次,對傳統喪葬禮俗中影響突出、危害嚴重的弊端加以禁革。取締停柩,設立公墓,是政府的禁革措施之一。民國以前,武漢除專葬外國死者的萬國公墓和專葬教會死者的教會公墓外,中國人只有義冢而無公墓,義冢管理不善,往往變成亂葬崗,有礙市容衛生。民國年間,一方面加強義冢的規劃與管理,一方面學習西方葬俗建立公墓。1928年10月國民政府內政部公布《公墓條例》,要求各市、縣政府於市村附近選擇適宜地點設立公共墓地。1929年4月又頒布《取締停樞暫行章程》,規定所有厝棺和田畝內之墳墓均遷葬公墓。根據這兩個文件精神,各省分別制定了實施辦法。從《湖北省設置公墓實施辦法》和《湖北省取締厝棺及墳墓辦法》的條文看,城市公墓由市政機關設置,各縣公墓由縣長督飭保長按照實際情況,分保或聯合數保設置。公墓用地依(1)公有荒山;(2)公有山;(3)私有荒山;(4)私有山;(5)公有曠地;(6)私有曠地次序選擇,若選用私有山地,得依法徵收,付給地價。公墓分甲乙丙丁四種規格,主管機關得視其財力選定種類設置之。公墓內分收費區與免費區,免費以赤貧為限。公墓由主管機關僱用管理人員。公墓設置完成後,除法令特許者外,無論何人不得於公墓外營葬。厝棺應於當地公墓完成後3個月內遷葬公墓,外籍厝棺不願葬在本地者應遷回原籍。在田畝中營葬之墳墓應於當地公墓完成後1年內適葬公墓,墓主表示不願遷葬或未遵限遷葬者,得按所佔田畝面積課以墓地稅。無主之厝棺及墳墓採取平夷、遷並或火葬的辦法酌情處理。凡有關古迹名勝及與國家有功績者之墓不在遷葬之列,並應加強保護。根據以上規定,武漢三鎮逐漸建立自由公墓區,並在1934年經湖北省政府決定,興建公共墓園,埋葬國民政府批准的公葬烈士、鄉賢和上層人物。1936年又由武昌市政府決定,籌建了漢陽、武昌兩座公墓,埋葬普通市民。公墓的設置是一項很有意義的改革。取締有礙觀瞻、污染環境、且充斥風水迷信的厝棺停柩,取締佔用農田、破壞土地資源的墳墓,剷除城市內外的亂葬崗,建立環境幽靜、文明衛生、整齊劃一、便於管理的公共墓園,這一切,從人們易於接受的方面為喪葬禮俗的進一步變革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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