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東權益行使障礙及對策芻議_中國論文下載中心_經濟其它相關論文_經濟學論...

【論文關鍵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東權益法律障礙   【論文摘要】非上市股份,公司一直是國家法律法規和陶關政策遺忘的對象,其根源在於非上市月乏份公司股權的成因複雜、處置難度大。由於缺乏法律依據和規範參考,上帝股份公司股東權益的行使在現實中存在重重障礙。本文對這些障礙進行了剖析,提出了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應對這些障礙的可行做法,並提出了國家加強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監管的若干政蓑建議。   非上市股份公司一直是我國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遺忘的對象,作為非上市公司本身,在監管之外或許更為自由,但事實證明並非如此。在國家出台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中,數量龐大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總是被有意無意的排出在外,這使得其股東及相關利益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由於缺乏法律依據和規範參考,我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東權益的行使在現實中存在重重障礙。   1992年起,國務院、國家體改委和證監會出台一系列法規文件,但問題一直未從根本上解決。2001年,證監會在《關於未上市股份公司股票託管問題的意見》中提出:「未上市公司股份託管問題,成因複雜,涉及面廣,清理規範工作應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2006年新《證券法頒布實施後,隨著公開發行證券審批權落實到證監會以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部的成立,一度被市場寄予多種猜測,但直到目前也未見成體系的措施出台。現有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股東形成錯綜複雜,且極不規範。毆份公司的股權問題積弊眾多,可謂「燙手的山芋」,誰也不願接。   一、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東權益行使中存在的障礙   由於缺乏統一可遵循的規範,我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的監管可謂五花八門,情況各異。有些省市做出在指定產權交易中心統一託管的強制性要求,而更多的省市[是僅發布一個文件,沒有程序性的要求。多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管理處在放任自流的狀態,這使得股東權益的行使面臨重重障礙。   (一)股權轉讓無法有效實施,股東基本權利缺乏合法保障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作為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東,持有股份意味著很難退出。雖然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依法轉讓股份,但現實中公司抑或對股份轉讓有眾多限制且手續繁雜,抑或過為簡單導致受讓人合法權益無法保障。股權轉讓或轉移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僅儀依靠受讓雙方自身來識別和規避法律風險,在一定程上為股權轉讓製造了障礙。   再者,股權轉讓缺乏合法途徑和平台。《公司法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在現行公司和證券法律框架-F,上市公司證券交易的合法場所是滬深兩個證券交易所。但對於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轉讓,並沒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明確。按照國際慣例,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是託管在產權交易所的。但時至今日,我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交易尚無統…的場所,更無統一的規範可遵循。   (二)股份質押權利無法有效實施,財產權利受到限制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工商部門只對股份有限公司作初始登記,而不作股權轉讓後的變更登記。證券法要求上市公司股權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而對於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卻沒有規定相應的機構對其進行登記管理。   對於股權質押,非上市股份公司登記更是存在問題。在《物權法頒布實施前,多數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是按照《擔保法的規定進行,「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一向證券登記機構力出質登記」,但現實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證券登記機構在哪裡?更多秘利人退而求其次,參照有限公司的規定在公司進行登記,困為公司畢競保管著股東名冊。   《物權法》頒布實施後也未解決登記無門的問題。在物權法實施近1年後,工商總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才幹呼萬喚始出來,但工商部門連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東名冊都沒有,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存在現實的操作困難。故此,各地措施不一,一一些地方乾脆不予受理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質押登記。這些無疑限制了股東基本的財產權利。   (三)股權凍結登記無門,債權人權益無法保障   股權作為權利財產,權利人申請法院凍結股權是常有的事情。但現實中,因為沒有明確的登記機構,司法機關對於股權的凍結常常也是登記無門。特別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明確r輪候奄封、凍結問題後,對於相關權利人,在股權登記機關的凍結順序直接影響其權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專門的規定和流程來受理上市公司的股份凍結,但非上市股份公司缺乏統一的操作規範。通行的做法是,法院向公司及其所登記的工商部門同時送達協助執行書。對於凍結的前後順序問題,工商部門也沒有法定義務提供查詢。這就導致相關權利人的權益無法獲得合法保障。   (四)股東權力經常受到忽視,多數中小股東不得不被動「搭便車」   股東享有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但現實中許多非上市股份公司並未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暢通股東行使權力的渠道,甚至部分公司多年不召開股東大會,抑或在多數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召開股東大會。公司業績好還可以獲得分紅,也可以利用公司標榜自身的時飢了解公司經營狀況;但若公司業績不好,不僅難以獲得分紅,甚至連公司的經營情況也很難了解。《公司法規定對公司財務的知情權往往被有意曲解或被設置障礙,這使得多數中小股東不得不被動地「搭便車」,也使得部分非上市股份公司公司治理存在嚴重問題。   (五)分配權利常常受到挑戰,受益權遭遇法律真空   對於公司分配分紅,絕大部分股東多是聽從董事會的決定,即使參加股東大會也很少提出異議。更有甚者,部分公司乾脆不分配紅利,使得廣大傾向現金股利的中小股東的權益無法獲得保障。  對於股權轉讓後分紅權益的行使,由於缺乏統一的法律以遵循,慣例做法也就五花八門。分紅作為法定孳息,其產生以股爾大會決定分紅為準。但哪些股東享有分紅,是毆東大會召開當股東名冊上的股東,還是股東大會通知發出時的股東,抑或是上年度末時點上的股東,還是董事會規定的某個基準日後的股東。上市公司具有除權日、除息目的規定和慣例,但非上市股份公司一般都嚴格界定,這就容易造成糾紛。   二、應對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東權益行使障礙的措施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對於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權益行使存在的法律障礙沒有有效的解決途徑。股東以及相關權利人只能通過各種方式,隨時關注自身權益情況的變化,並在第一時間採取措施。   (一)增強法律自救意識,充分利用現有法律   雖然國內針對股權的法律法規並不完善,但作為股東以及相關權利人應增強法律自救意識,對於損害自身股東權益的事項應善於利用法律手段。在股權轉讓方面,要充分認識到《物權法》、《合同法賦予的最基本的財產權利,合理利用某些條款實現權屬的轉移。在股權質押方面,更是要嚴格物權法》以及工商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確保質權設立合法有效。對於無法行使公司經營管理監督權利,可以發律師函、申請法院執行等方式促使公司公布信息,規範股東大會召開的程序,實現股東監督公司經營管理的目的。   (二)多措並舉,設置「多保險」來維護權益   對於股權凍結,法院向公司、公司所登記的工商管理部門送達同樣份協助執行書雖是無奈之舉,但也是規避風險的一種可行方式。雖然工商部門沒有最新的股東名冊,無法執行除發起人以外股東的股份,其登記在冊的發起^股東持有的股份還是有約束力的。對於凍結的前後順序問題,工商管理部門、公司也沒有法定的義務提供查詢,因此作為權利人,要及時協調法院對涉及權益的股份進行查詢,確保自身凍結的優先順序。   (三)加強與公司溝通,實現股權權益   有些特殊行業的企業,比如銀行,權利人雖然受讓了股份,卻不自然被認定為公司股東,在股東名冊上無法完成過戶。因為作為某些公司的股東需要獲得公司上級監管機構的審批,也就是說獲得了財產權,並不自然的獲得股東資格。鑒於此,股權轉讓的前後手要與公司進行充分的溝通,爭取獲得公司或者公司董事會的支持,這有利於公司儘快按照規定上報審批文件,在合規的前提下獲得股東資格。   三、加強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監管的政策建議   上述權益障礙解決方式只是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的無奈之舉、權宜之計,要徹底解決這些問題,最根本的方法是政府層面制定系統的法律、法規和規範。   (一)證監會應加強監管,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部應尺.陝發揮作用,制定統一規範和指導文件,防止政出多門,規範不一。   (二)制定非上市股份公司強制託管的規定,可以要求非上市股份公司統一在本地省一級產權交易中心或者區域內的產權交易中心集中託管。   (三)將省級產權交易中心納人中國證監會的監管,可將其納入證券結算登記機構的範疇,參照中國證券交易結算公司的有關制度,制定統一的操作規範。   (四)進一步明確股權質押登記的有關程序,解決物權法相關規定與現實操作的矛盾,工商總局、中國證監會在協調的基礎上出具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股東能夠合法行使質押權利。   (五)司法部門應統一規範各地法院對股權凍結、拍賣的程序,確保相關權利人的權利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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