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盜竊罪、搶奪罪辯護詞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廣西裕華律師事務所董全吉律師接受鐘山縣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為被告人胡某擔任其盜竊、搶奪一案的一審辯護人。庭前,本人會見了被告人,詳細閱讀了案卷材料,認真查閱了公訴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參加法庭調查並認真聽取公訴人的公訴意見,根據本案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下面就本案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辯護人對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根據本案事實,從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出發,對被告人胡某應當予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二、被告人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
1、通過偵查機關取證,被告人胡某出生於2000年3月3日,在2016年11月6日至2016年12月5日實施犯罪時,尚不滿十八歲,系未成年人。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應當對胡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依據2006年《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二十條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一)被脅迫參與犯罪的;(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七)其他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情形。2、被告人胡某在參與搶奪的犯罪活動中,起著主要的作用,屬於主犯。但被告人胡某在參與盜竊的犯罪活動中,起著次要的作用,則屬於從犯。《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據此,請求法庭對被告人胡某在盜竊罪中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本案盜竊犯罪活動完全是受人指使,盜竊的犯意並非由被告人胡某提出。從被告人羅某、胡某的詢問筆錄證實(P86、P106、)是被告人羅某與莫某先有盜竊摩托車的犯意,並由被告人莫某選定作案目標。
依據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二)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1、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3、主動投案的;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根據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未成年罪犯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四)共同犯罪中從犯、脅從犯;(五)犯罪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六)其他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三、被告人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
1、被告人胡某具有自首情節(盜竊罪自首見P106、P112、P118;搶奪罪自首P107、P108、P112、P118)。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較輕而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處罰。這裡的犯罪較輕,刑法沒有規定法定標準。我國刑法通論認為,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可以視為較輕之罪,否則就是較重之罪。我國刑法第67條第1款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告人共同盜竊之後,因形跡可疑被盤問,就主動承認是偷來的車,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屬於自動投案。並交代公安機關沒有發覺,如實供述三次搶奪的犯罪事實,屬於自首。
根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關於「自動投案」的具體認定:3.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罪行未被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關於對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處罰:……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的,一般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類似情況下,對具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的從寬幅度要適當寬於具有立功情節的被告人。2、被告人如實供述公安機關未掌握的搶奪罪行
被告人胡某在第一次訊問時候,就如實供述搶奪的罪行,這搶奪罪屬於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且在之後的訊問中都如實供述,對搶奪案也構成自首。符合具有自首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的情形。
根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關於「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體認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時雖然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代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沒有自動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論:(1)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
三、被告人胡某自願認罪、當庭認罪,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在犯罪活動中,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小,危害不大,且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屬未成年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後能坦白主動交代,能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良好,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且當庭自願認罪,無翻供表現,具有悔罪表現。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四、被告人胡某犯罪情節相對輕微,危害不大
根據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並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1、被告人胡某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小
依據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口供以及各方面證據材料,從共同盜竊中,盜竊的數額不大,價值人民幣1625元,且為從犯;在三次搶奪案中,價值人民幣2759元。數額較小。被告人在搶奪被害人時並沒有對被害人造成任何身體傷害。因此,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輕微、沒有做其它的違法行為。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
2、被告人胡某的主觀惡性小
從被告人胡某的主觀惡性及所實施的客觀行為來看,被告人只是因為沒有錢使用(見詢問筆錄P113),滿足其上網玩樂等慾望,以及朋友間沒有車使用,參與實施了秘密竊取和搶奪少量財物的行為。主觀惡性小、動機單純、犯罪的錯誤、愚昧的認識。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主觀惡性小,依法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五、我國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實行預防和教育為主的原則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為正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同時根據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未成年人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矯正。
由於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點,未成年人尚未具有健全的健康人格。其社會認知能力弱,對自身行為的辯認控制能力差。人格結構尚在形成中。對於未成年犯罪的矯正,其處理的方針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一系列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釋中,都充分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犯的刑事處罰能輕則輕,能減則減,能免則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對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
家長及各類部門社會角色的不到位,許多法定的社會責任的落空,也是造成被告人胡某今天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被告人胡某初中二年級主動輟學,未能接受良好的教育,使得其認知能力及分辨能力較差。加上法律知識的欠缺,過早的走上社會,接觸不良少年,加上本身年幼無知,辨別是非能力差,抵制誘惑能力不強,很容易受不良環境的影響而走上今天的這一步。這一切正是因為家長、學校及社會角色的不到位,許多法定責任的落空,才使青少年犯罪成為社會的一個突出問題。公平的說,這種社會的責任讓孩子們來承擔,是有失法律的公正的。只有對未成年人犯實行減輕或免除處罰,才能體現社會正義和法律的公允。
六、量刑上依據刑法第67條,對被告人自首免除處罰
盜竊1625元最高量刑:2014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六)盜竊罪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一千五百元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或者在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5)流竄作案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那麼,盜竊罪標準量刑最高為7.2個月。
搶奪2759元最高量刑:依據廣西高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八)搶奪罪1.搶奪公私財物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百分之五十(五百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1)犯罪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應增加刑罰量,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1)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已確定為基本犯罪構成事實或者增加刑罰量的除外):……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因相應增加刑罰量的兩者情形,已確定為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因此,搶奪罪的標準量刑最高為1年2個月。
1、未成年人減免:依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1.(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2014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七周歲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已滿十七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40%;
2、從犯減免:依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3.2014年廣西高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10.對於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因此,被告人犯盜竊罪應該免於刑事處罰。
3、當庭認罪減免:廣西高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17.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1年。依法認定為自首、坦白的除外。
4、自首減免
4.1盜竊罪減免意見:依據《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4.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廣西高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5)罪行尚未被辦案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辦案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3年;
4.2、搶奪罪減免意見:廣西高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14(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3年;(8)犯罪較輕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5、兩罪的減免計算與量刑
依據標準盜竊罪量刑最高7.2個月、未成年人減少基準刑的10%-40%、從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自首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當庭認罪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合計減少在10%-100%或者依法免除處罰.則盜竊罪屬於免除處罰。
搶奪罪最高1年2個月。未成年人減少基準刑的10%-40%、如實供述作為自首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當庭認罪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減少在10%-90%或者依法免除處罰.則搶奪罪免除處罰。
七,綜述概要
綜上所述,被告人胡某在盜竊犯罪活動中是次要地位,系從犯;在搶奪罪中系主犯。因形跡可疑被盤問,就主動承認是盜竊摩托車,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屬於自動投案。並交代公安機關沒有發覺,如實供述三次搶奪的犯罪事實,屬於自首。犯罪時屬未成年人,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相對輕微,危害不大。被告人歸案後認罪態度好,能主動坦白交待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已經充分認識到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根據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本著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為使被告人胡某徹底悔過自新,健康成長,建議法庭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儘可能免除對被告人胡某的刑事處罰。
以上辯護意見謹供合議庭考慮與採納。謝謝審判長!謝謝審判員!
此致
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
廣西裕華律師事務所
辯護人:董全吉律師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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