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審判方式及工作機制改革的實踐和探索
以山東武城法院家事審判方式及工作機制改革為視角
文 陳曉靜 吳廣輝 張吉來 呂瑩
「家和萬事興,家穩天下固。」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沒有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就不可能有和諧的社會關係。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社會的深刻變革,交通、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家庭結構、家庭生活、家庭財產等方面與傳統的家庭模式相比,出現了很多新的變化,婚姻家庭關係變得越來越不穩定。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對維護婚姻家庭關係應該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有鑒於此,山東省武城縣人民法院自2016年開始,對家事審判方式及工作機制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以期對全國法院改革作出貢獻。?
一、家事審判改革的必要性
(一)離婚糾紛案件持續增長居高不下
從上圖看,近年來,我國的離婚數維持在每年300萬以上,每一起離婚案件會影響到兩個以上家庭,將會有近千萬人受離婚的影響。而未成年人犯罪多發於離異家庭,由於家庭教育的缺失,校園暴力、刑事犯罪等未成年人問題均比較突出。武城縣是一個不足40萬人的小縣,每年600對左右離婚,影響更是顯而易見。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關係是家庭關係的核心,如果婚姻關係不穩定,家庭關係就難以穩定,社會關係的基礎就沒有了。
(二)社會深刻變革影響著中國的婚姻家庭關係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正在進行著深刻的社會變革。這期間,有幾方面因素深刻影響著中國的婚姻家庭關係:其一,1.2億農民工進城打工,受新思潮的衝擊,對婚姻家庭觀念產生了影響;其二,中國的男女性別比2015年為105.02,這意味著約有3000萬男性面臨「打光棍」的局面,對婚姻家庭關係產生負面影響;其三,信息技術、交通工具的迅速發展,使得人與人之間的物理距離顯得越來越近,而作為社會最基本細胞的家庭成員之間,交流的時間和頻率卻越來越少。這三方面的原因,在一定時期內,將會對婚姻家庭關係造成不良影響,值得我們關注和思考。
(三)傳統的民事審判方式不適應家事審判的需要
1.審理婚姻家事案件特別程序法缺失。審理婚姻家庭案件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婚姻家庭案件在全國一審案件中約佔民事案件的近1/3。現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各級法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加之婚姻家庭案件和普通民事案件要求的審限相同,由於審限和程序的雙重壓力,法官沒有把家事案件和普通民事案件加以區分,沒有關注家事審判的人身屬性、倫理色彩,沿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審理家事案件,所辦理的案件整體都比較粗糙。
2.沒有把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進行區分。家事案件有其自身的特點,就是所有的糾紛都是附帶人身關係而產生的,沒有人身關係的爭議,就不會有財產關係的爭議和子女撫養的爭議,但我們現在關注的是如何分割財產,當事人只要同意離婚,馬上就轉入財產的審理,對於婚姻是不是死亡、有沒有救贖的可能都不去關注,造成現在離婚案件就是爭財產,而對於如何修補家庭關係,則無人問津。
3. 現有的庭審方式容易對當事人產生二次傷害。現在「辯論式」民事審判庭審方式,基本思路來源於商事庭審模式,主要針對的是財產爭議。雙方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對抗情緒嚴重,公說公理,婆說婆理。而法官是居中裁判者,只去聽,不作職權干預,本來是家庭內部的一些不為外人所知的事情,現在要對簿公堂,調解和好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二、武城法院圍繞家事審判進行實踐探索
「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保護未成年人、婦女、老人的合法權益,為建設和諧社會奠定基礎。」這是家事審判方式及工作機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在改革的過程中,要貫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同時要把握婚姻穩定和婚姻自由的辯證關係。不是一改革,離婚自由就不保護了,而是要把婚姻危機和婚姻死亡區分開來。對於死亡婚姻,以和平分手為追求目標,而對於危機婚姻,則要進行救贖和修復,爭取達到離婚是雙方理智的選擇而非衝動的結果。
(一)完善工作機制
1.規範家事案件的受理範圍。家事案件是指確定身份關係的案件及基於身份關係而產生的家庭糾紛,主要包括以下案件類型:(1)婚姻案件及其附帶案件,包括離婚案件、婚姻無效、婚姻撤銷等,附帶案件包括監護權糾紛、子女撫養費、離婚後財產分割等;(2)撫養、扶養及贍養糾紛案件;(3)親子關係案件,包括確認親子關係、否認親子關係;(4)收養關係糾紛;(5)同居糾紛,包括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非婚生子女撫養等;(6)繼承和分家析產糾紛等;(7)其他涉及家庭身份和財產關係的案件。
2.完善家事調查、家事回訪制度。家事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水平和舉證能力一般都比較低,而且普遍存在證據收集難、固定難的問題,一律遵從「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難以實現個案公平正義。為此我們設定了家事調查制度。家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家事調查員根據合議庭法官指派,對當事人婚姻狀況、未成年子女撫養情況、親屬關係等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家事調查員還可以對當事人的身心狀況、家庭關係、經濟狀況、居住環境、個人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調查,以探明矛盾和事實的真正根源。為了增強家事案件的社會輻射功能和影響力,我們對特定案件進行回訪:(1)在設置婚姻冷靜期6個月內,每月進行回訪。(2)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每月進行回訪,回訪不低於6次。(3)涉及父母子女關係是否修復的贍養案件,自案件受理後,每月回訪一次,不低於6次。(4)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當事人申請人身保護令的,自人身保護裁定送達之日起一年內,回訪不低於6次。(5)對涉及未成年人矯正情況的,回訪期間不低於2年,回訪次數不低於10次。
3.實行離婚案件財產申報制度。財產分割通常是家事案件的主要紛爭之一。特別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家事案件涉及的財產金額越來越大,種類繁多,進一步加劇了糾紛的處理難度。在以往家事審判實踐中,處於經濟強勢地位的一方通過隱匿、虛報家庭財產的方式損害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影響案件實體處理的公平公正。因此,我們引入家事案件財產申報制度,對於涉及離婚析產的案件,在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時,同時送達《家事案件當事人財產申報表》。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填寫《家事案件當事人財產申報表》,全面、準確地申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夫妻共同財產和依法取得的個人財產的有關狀況。對於申報不實、故意隱匿財產的當事人依法對其少分或不分;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可以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4. 實行離婚生效證明書制度。判決書和調解書涉及大量當事人隱私,為了最大限度實現對家事案件當事人的隱私保護,我們創設一個既能反映法院權威意見,又能保護當事人隱私的家事案件裁判文書生效證明書,避免隱私泄漏對家事案件當事人造成傷害。
(二)構建家事糾紛綜合調解模式
1.實行訴前調解制度。將調解貫穿於糾紛解決的始終。矛盾開始的初期,由村級調解員根據情況進行調解;訴前,由法院管理的特約調解委員會自行調解,或委託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政調解組織調解;訴中,由法官自行調解,也可以委託調解;判後,對當事人進行定期回訪中進行再調解。協調全社會力量,構建了家事糾紛的綜合調解模式,使冷冰冰的司法加上了社會的溫暖。
2.引入心理疏導機制。離婚當事人,特別是離異家庭的未成年人,往往會存在這樣那樣的心理問題,引入專業的心理諮詢師對他們的心理進行測試和干預,使他們感情修復,再婚後處理好婚姻家庭關係,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都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此我們聯合司法局、教育局,組織有心理諮詢師資格的十餘名人員組成心理諮詢、輔導團隊,並與省知名心理團隊聯合,對特定案件當事人適時引入心理諮詢、心理輔導,以便更好地緩和矛盾。
3.推行冷靜期和「修復感情、挽救婚姻計劃書」。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6個月的冷靜期。在冷靜期內,對於有和好願望的當事人,由心理諮詢師、婚姻家庭諮詢師指導其填寫「修復感情、挽救婚姻計劃書」,由法官批准,通過為對方做事或改變自己來完成婚姻的自我救贖。同時,制定了《武城縣人民法院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程序規定》,和公安、婦聯、關工委達成聯合制止家庭暴力的協調工作機制,為正在遭受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當事人撐起一把保護傘。
(三)創新完善庭審方式
1.實行不公開審理、當事人親自到庭原則。家事案件主要涉及離婚和未成年人撫養,涉及家庭的隱私,有鑒於此,我們對家事案件的審理,除贍養案件外,均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同時,要求當事人必須到庭,這樣做便於修復感情,能使案件順利調解。
2.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家事審判中,對於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但都不撫養孩子的情況,一般判決不準離婚,而對於都爭孩子撫養的情況,則通過家事調查制度,通過走訪社區、單位、幼兒園、學校,了解真實的未成年人撫養狀況,通過兒童託管室,了解孩子和父母的親近程度,以便判斷由誰撫養孩子對孩子的成長有利。同時,對父母註定離異的未成年人,要納入心理輔導機制和長期回訪機制,要動用社會力量使孩子不掉隊。
3.改變對抗性庭審模式。武城法院創新提出修復感情、觸動心靈、共憶美好要素等舉措,並將其列為庭審程序的必需環節,作為審理中糾問的重點,抓住當事人心理感動點,引導當事人回憶婚姻生活中的美好,促進雙方感情的修復。武城法院打破原有單一的對抗式、訴辯式審理方式,打造「糾問、修復感情、訴辯」相結合的審理方式。並設置了家事案件庭審特有的要素調查模式,並設置了一審普通、簡易程序及缺席審理的庭審模式,在涉及婚姻關係、子女撫養、贍養等身份關係時,採取依職權糾問模式的庭審方式,有針對性地予以引導,避免激化當事人情緒,對當事人產生二次傷害。
(四)建立專業、輔助團隊
1.組建有獨立編製的家事合議庭。設置獨立編製的家事審判庭,由三個合議庭組成,按照「1+2+1+1+n」模式組成人員,即一個審判長、兩個人民陪審員、一個法官助理、一個書記員及若干個專業輔助人員組成的審判團隊,由審判長負責簽發本合議庭的法律文書;審判長均是從事婚姻家庭審理工作多年的資深法官,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溝通協調能力。
2.組建心理測試員、心理諮詢員團隊。主要依靠教育系統和司法系統的具有心理諮詢師資格的人員組成。聘任專職心理諮詢師在法院心理工作室工作,主要任務是對家事案件當事人和離異子女進行心理測試和輔導。心理諮詢師的報酬也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支付。
3. 組建家事調查員、回訪員團隊。一部分為專業人士,這部分人具備較專業的調查和回訪技能,在律師、法律工作者、司法所長、社區矯正人員中選任;另一部分為村莊、社區的熱心人士,在社會綜治員中選任。目前武城法院已經組建一支370餘人的家事調查和家事回訪人員團隊。回訪員和調查員歸屬同一支隊伍,其報酬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支付。
三、搭建家事糾紛的綜合協調解決平台
1. 強化領導。縣委常委會議確定,成立以縣委副書記為組長,政法委書記、宣傳部長為副組長,各鄉鎮、司法局、民政局、婦聯、關工委等有關部門主要領導人為成員的未成年人保護及家事審判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家事審判專項領導小組,要求協同協力推進。
2. 各部門聯動。在黨委的領導下,在原有的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建立的「121」聯調聯動機制外,又聯合民政、婦聯、團委、教育、關工委等多部門形成橫向聯動機制,組成專業調解團隊,從事聯動聯調工作。選聘退休法官、人民陪審員、社會知名人士、愛心聯盟成員、四德模範等20餘人組成特約調解委員會,專職從事訴前引導、訴前調解工作,努力實現「為社會減壓、為家庭療傷、促社會和諧」的目標。
3. 建設「家和平台」網路。與相關科技公司進行了聯合開發,設置以「和諧家庭」「反家庭暴力」「未成年人保護」「老年人保護」四大版塊為主題的綜合網路平台。此平台主要服務家事審判方式及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
四、改革成效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改革成效初顯
1.審判人員理念改變。自全面啟動試點工作以來,從審判理念上已逐步實現與最高人民法院高度一致,明確了家事案件尤其是離婚案件的總體目標。即:對死亡婚姻,和平分手是追求,但一定要把孩子的撫養問題做好;對於婚姻危機,盡全力去做好婚姻救贖和修復工作,以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為最高追求。
2.受案數量有下降趨勢。2015年全年,無一例調解和好案件,但自試點工作以來短短一個月時間,已調解和好5對。其中,訴前調解和好2對,訴中3對。另外,因為設置了訴前調解前置程序,大量矛盾糾紛化解在訴前,案件數下降很多,有部分因衝動離婚的當事人放棄起訴。
(二)當前面臨的困難
1. 理念轉變有難度。家事審判方式及工作機制改革雖然關係到群眾切身利益,但是在實踐工作中不被少數人民群眾所認可,甚至被誤解。家事審判改革將調解貫徹始終,尤其是設置了調解前置程序,調解需要一定的時間,造成了部分當事人的不理解,認為法院不予立案是刁難、為難他,甚至出現了當事人以此為由進行舉報的事件。
2. 組織協調難度大。家事審判改革是維護家庭和諧、維護社會穩定、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重要舉措,需要聯合檢察、公安、司法、宣傳、教育、民政、共青、婦聯、基層群眾組織等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參與,涉及範圍廣泛。雖然黨委大力支持,但是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工作時間的衝突,造成工作難以快速地完成。
3. 冷靜期的設置與均衡結案相衝突。在家事審判改革中,我們設置了一定時間的冷靜期,這是否算在審限範圍內,需要上級法院進行指導。現在要求案件結收比和簡易程序適用率,而設置冷靜期必然造成審限的延長,不利於以上兩個指標的提升。
(三)建議
1. 強化輿論宣傳。堅持邊試點、邊總結、邊宣傳,宣傳部門要凝聚改革共識,用好用足新媒體平台,充分利用多媒體渠道加強普法宣傳,全方位報道宣傳家事審判改革工作,營造全社會共同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良好氛圍,為助推家事審判改革提供強大的民意基礎。
2. 建立民意吸納制度。家事糾紛案件往往包含濃厚的道德倫理因素,與當地的風土人情往往具有非常強的契合性。這就要求家事糾紛案件的處理要充分考慮當地的風土人情,充分吸納民意的力量,以實現法律與善良風土人情的統一融合,達到案件處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完美統一。
3. 強化專業培訓。家事案件調解不僅要求具有法學理論功底,還涉及到社會學、倫理學、民風民俗等綜合知識,這就要求司法輔助團隊人員理論素質和綜合知識素質要高。因此,在培訓方面,更應注重團隊人員素質的提高。
4. 整合社會力量。建議由組織部門牽頭、民政部門具體負責、多部門密切配合,通過會議和形式多樣的活動,如成立社會工作聯席會議,定期召開,形成常態化的社會工作發展溝通協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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