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下月審議《國歌法》料適用香港辱國歌或追究
內地草擬首部《國歌法》,下月將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把國歌設置為手機鈴聲,隨意篡改國歌歌詞,以及在婚喪嫁娶、舞會聯誼甚至商業活動中濫用國歌等,今後都可能視為「損害國歌尊嚴」,要負上法律責任。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內地一旦通過《國歌法》,預料會跟國旗法及國徽法一樣,透過《基本法》第十八條納入附件三。他又相信,由於《國歌法》涉及刑罰,料香港要透過本地立法實施的機會相當大。
內地分別於1990年和1991年制定了國旗法和國徽法,但至今仍未為國歌立法,據新華社報道,由於缺乏法律約束,社會上存在隨意使用國歌、奏唱國歌不嚴肅等問題,國歌亦未能充分發揮對青少年的教育功能。近年全國兩會期間,多位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相繼提出制訂《國歌法》的建議,其中全國政協委員、原解放軍軍樂團團長于海連續十年提案,建議為國歌立法。據了解,在某些婚喪嫁娶、舞會聯誼、開業慶典,甚至低俗的慶典等娛樂或商業活動中,濫用國歌;在正式場合奏唱國歌時,嬉笑打鬧、我行我素、衣衫不整;把國歌設置為手機鈴聲,隨意篡改國歌歌詞;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畫、玷污等方式侮辱國歌,還有一些無意的差錯,例如張貼、書寫、播放的國歌有錯誤等,日後都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葉國謙認為,內地訂立《國歌法》是好的公民教育過程,指年輕人應建立國家民族觀念,對香港近年出現噓國歌等事件,他認為肯定屬於不尊重國歌,相信新訂的《國歌法》有機會觸及。至於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時間,他指視乎法例的爭議性及社會反響,若公眾普遍支持立法,一年內完成立法工作也可以。
湯家驊表示,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人大常委會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及特區政府後,可增減列於附件三,涉及國防、外交或其他不屬於本港自治範圍的法律。他相信要在香港引入《國歌法》,做法會跟回歸之初引入國旗及國徽法一樣,包括須要透過本地立法實施的機會相當大,以便利在香港執行,因為有關法例必定涉及刑罰,而內地的刑法並不適用於香港。特區政府通過制訂《國旗及國徽條例》,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在香港施行。
湯家驊又估計,《國歌法》一旦訂立,罰則會跟國旗及國徽法相近。他坦言,以目前的社會氣氛,要在香港為《國歌法》自行立法可能會引起爭議,惟他認為這並非言論自由的問題,指香港亦要尊重無關香港自治的全國性法律,這是一國兩制的界線,亦涉及維護國家尊嚴。
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畫、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即最高5萬元及監禁3年;任何人如未經合法授權或並無合理辯解,在商標或廣告、私人喪事活動、特首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國旗、國徽的場合,展示或使用國旗、國徽,視乎罪行,最高可罰款5萬元。
立法會法律界議員、公民黨郭榮鏗表示,要視乎《國歌法》的實際條文,才知道有關法例是否適合納入附件三或會否違反言論自由,暫時難以評論。
(原文出自2017年5月10日巴士的報)
(圖片轉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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