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荀子「隆禮」、「重法」的政治思想

2017中國蘭陵荀子禮治思想論壇

專家教授講壇系列二

論荀子「隆禮」、「重法」的政治思想

(提綱)

中國孔子研究院尼山學者、安徽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解光宇

孔、孟在政治思想方面,強調禮和仁,強調為政以德、仁政。荀子基本上繼承儒家的政治思想,主張隆禮重教,以禮教為主;但也吸收法家思想,主張禮、法並重。「隆禮尊賢而王,重法愛民而霸」(《荀子·大略》),這可以說是荀子政治思想學說的基本綱領。

在儒家思想中,「禮」是指社會的等級制度、道德規範和禮節儀式。荀子繼承儒家禮治的基本精神,同時對禮治思想作了較大的改造與發展。「禮者,政之輓也」,輓,引車也,政之行必須以禮牽引或指導。

關於禮的起源,荀子認為「欲多物少」是禮產生的原因。他說:

禮起於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欲,給人之術。使欲必不窮乎物,物必不屈於欲,兩者相持而長,是禮之所起也。(《荀子·禮論》)

就是說人的欲求和物質生活資料之間的矛盾如不予以解決和調節,就會導致人與人之間的爭奪,導致社會動亂和窮困。先王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於是製作禮義,將欲求和物質的供給矛盾協調好,並且使兩者平衡發展。可見禮的起源如同國家契約論,源自人類社會的經濟生活。

關於禮的作用,荀子指出是「明分」。他說:「分莫大於禮」(《荀子·非相》),先王「制禮義以分工。」(《荀子·禮論》)禮的「明分」主要有:

財物多寡之分。為了解決「欲」和「物」的矛盾,就必須用禮來規定各類人物對物質財富佔有的多少,即「禮者,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荀子·富國》)

等級貴賤之分。荀子說:「貴貴、尊尊、賢賢、老老、長長,義之倫也。行之得其節,禮之序也。」(《荀子·大略》)只有以禮來區分社會等級,使「貴賤有等,長幼有差」,人們才能安分,社會才能安寧。

道德要求之分。荀子說:「禮也者,貴者敬焉,老者孝焉,長者悌焉,幼者慈焉,賤者惠焉。」(《荀子·大略》)這就是說,對不同的人,其道德要求也有所不同。

由於禮是一種區別等級、劃分名分和職分的標準,所以禮在社會政治生活中十分重要。荀子說:「禮之所以正國也,譬之猶衡之於輕重也,猶繩墨之於曲直也,猶規矩之於方圓也。」(《荀子·王霸》)「人無禮則不生,事無禮則不成,國家無禮則不寧。」(《荀子·修身》)「禮者,政之輓也。為政不以禮,政不行矣。」(《荀子·大略》)

荀子不僅重視禮,同時重視法。荀子認為法同禮一樣,都是治理國家的根本。荀子認為,「法者,治之端也」,「隆禮重法則國有常。」(《荀子·君道》)荀子所說的法側重於國家政策和法律法令。荀子指出,在法治的實踐中,應以法勝私,不能以私亂法。他說:「怒不過奪,喜不過予,是法勝私也。」(《荀子·修身》)就是說,不以個人的喜怒而「過予」、「過奪」,「予」與「奪」皆以法律為準繩。

關於刑罰與罪行之間的關係,荀子認為應相稱,而不能失稱。如果刑罪不稱,「罪至重而刑至輕」,「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是謂惠暴而寬賊也,非惡惡也」(《荀子·正論》);「刑稱罪則治,不稱罪則亂。」(《荀子·正論》)

關於禮、法之間的關係,荀子說:「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荀子·勸學》)即禮是確定法的總綱,法從屬於禮。因此,禮是法的核心,是法的綱紀;禮高於法,禮大於法。「禮義生而製法度」,禮之地位猶如憲法,法猶如在憲法範圍內的一般法律。可以看出,荀子以法治充實禮治、以禮治統攝法制的政治思想,是對戰國晚期地主階級發展封建制和建立中央集權專政的自覺適應,又是繼承和堅持儒家基本立場的自覺表現。正因為他以「隆禮」為主,所以理當歸之於「儒家」行列;但又以其兼重法治、講性惡,故又遭後世「大醇而小疵」、「極偏駁」之責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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