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的宣告、送達、抄送】

第九十七條【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的宣告、送達、抄送】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併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條文釋義】

  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所受到的治安管理處罰,通過宣告、送達等方式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僅使被處罰人知曉自己所受到的處罰情況,而且便於其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同時也為被處罰人因不服處罰而申請法律救濟提供了條件。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所受到的治安管理處罰告知被侵害人,是保證被侵害人知情權的需要。因此,建立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的宣告、送達和抄送制度,對於被處罰人(包括其親屬)和被侵害人,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根據本條規定,公安機關在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後,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告知義務。

  (1)當場宣告併當場交付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公安機關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後,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併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本條規定中的「當場」,是指在向被處罰人宣告處罰決定書的現場,而不是單指當場處罰的現場。公安機關向被處罰人宣告處罰決定書,併當場將處罰決定書交付被處罰人或者其監護人,並經被處罰人或者其監護人簽字、蓋章的,即為當場交付。實際執行中,公安機關既可以派人前往被處罰人所在單位或者住處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也可以通知被處罰人到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聽取公安機關向其宣告處罰決定書。如果公安機關在法定的詢問查證時間內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且被處罰人還未離開公安機關或者指定詢問地點的,公安機關也可以在詢問查證地點向其宣告並交付《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在作出決定的現場向被處罰人宣告並交付。

  (2)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2日內將《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本條規定中的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主要是指被處罰人不在場,或者經通知被處罰人拒不到場聽取公安機關向其宣告處罰決定書的情形。行政處罰法第40條規定,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考慮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及時效率原則,對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處罰決定書的,本法規定的向被處罰人送達處罰決定書的期限比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期限相對要短得多,實踐中要嚴格按照本法規定的送達期限送達被處罰人。

  (3)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公安機關除應當依法向被拘留人宣布並送達《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外,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這一規定在實踐中難以執行,大量被拘留人在被決定拘留後逃避處罰。為有效預防和避免上述問題的發生,本法第103條規定,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而行政拘留處罰決定一經作出即生效,這就意味著被拘留人會立即被送拘留所執行。為了使被拘留人的家屬及時知道其受到的處罰情況及下落,公安機關應當將被拘留人被處罰的原因、執行的拘留所等情況及時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4)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罰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被侵害人是治安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的處罰決定與其有著直接利害關係,而且按照本法規定,被侵害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因此,為了保護被侵害人的合法權益,本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罰決定書的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這樣,不僅能保證被侵害人的知情權,便於其監督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而且也能保證其及時依法行使申訴權。如果案件的被侵害人涉及多人,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罰決定書副本抄送每一位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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