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禮重法」思想的創新性發展(專題深思)

「隆禮重法」思想的創新性發展(專題深思)

黃蓉生

《 人民日報 》( 2015年03月09日 07 版)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這一重要論斷既立足我國現實國情,又繼承和創新發展了我國傳統文化中「隆禮重法」思想的合理內涵。

  「隆禮重法」思想的基本內涵

  「隆禮重法」思想的淵源,可以追溯到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之一荀子。「隆禮重法」,即「明禮義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罰以禁之」,就是將道德教化與法律約束、德治與法治相結合,使禮與法共同化導人心、共建社會秩序。在荀子看來,「人無禮則不生,事無禮則不成,國家無禮則不寧」。一個有擔當的人,一個真正的君子,首先應考慮如何處理與天地的關係、與先祖特別是父母的關係、與君王和國家的關係。這就是荀子強調的,「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類之本也」「君師者,治之本也」。君子必然熱愛自然、敬畏生命,必然慎終追遠、孝敬父母,必然忠君愛國、至死不悔。而禮正是實現這些理念所必需的。

  在國家層面,禮是一種合理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秩序安排。荀子認為,禮之所以產生,是因為人人都有慾望要得到滿足,滿足慾望就會去求取,求取不得就會紛爭,紛爭就會擾亂社會秩序。為了防止這種不良後果,就要制定禮來合理分配資源,滿足人們的正當需求。這是禮的主要功能。正因為禮在修身和治國方面都有重要規範作用,高度重視禮的作用即「隆禮」就是理所當然的。

  在「隆禮」的前提下,荀子還提倡「重法」。他說:「法者,治之端也」,即法和禮都是治理國家的根本,是衡量曲直、判斷是非的準繩。荀子認為,賞罰必須嚴明。如果不對犯罪分子予以相應懲罰,就無法發揮刑法應有的懲戒和震懾作用。除了主張重刑,他還主張慎刑,反對株連,強調盡量避免傷及無辜。當然,荀子所說的法不能等同於現代意義上的法,而相當於今天所說的刑法。

  總的來說,荀子一方面發展和修正了孔孟關於禮的思想,另一方面發展和修正了法家的法學思想。他強調禮的功能在於積極規範、法的作用在於消極刑禁,將禮和法統一起來,形成了「隆禮重法」思想,對我國秦漢以後的政治制度、倫理道德、思想觀念都產生了深遠影響。司馬遷在《史記》中說:「夫禮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後;法之所為用者易見,而禮之所為禁者難知。」這就是說,禮和法都是治國平天下所必須的,但二者各有所長:禮防患於未然,法則在少數人超越道德底線後採用強制手段予以懲戒。這一思想基本為後世所接受和採納。

  法治和德治在國家治理中不可或缺

  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是傳統「隆禮重法」思想在當代中國的創新性發展。現代國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發揮作用,德治與法治互補,「禮樂政刑」綜合為治。

  從分工和基本效用來看,法治以法律的權威性和強制性規範社會成員的行為,德治以道德的感召力和引導力提高社會成員的思想認識和道德覺悟。法治的本質在法,無法談不上法治。但法治的形成不能離開道德,法律制度需體現道德要求,否則就難以為人們所接受和踐行。正如習近平同志所指出的,「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規範社會行為、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只有將二者緊密結合起來,國家才能治理有序,社會才能健康運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堅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視發揮法律的規範作用,又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既大力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培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強化法治意識,又大力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有機結合。

  (作者為西南大學黨委書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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