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新:論政治國家主義 上

國家主義政治理論的近代淵源

我們必須保存作為大革命果實的政治創造物,但是我們必須從這些創造物中抹去革命本身。

——夏多勃里昂(1768—1848)

1

近二十年來,中國國家治國的政治理念發生了嚴重混亂。產生這種混亂的根本原因,是由於改革前,中國以列寧主義的無產階級專政論作為國家學說,全面批判西方近代資產階級的治國理念。認為那些東西,一概是為反動的資產階級服務的,當然不會有誰下功夫下力氣去研究它。其結果是,中國政治界和學術界,包括多數知識精英,對西方的國家學說和治國政治理念極其生疏無知。但在近十幾年來,無產階級專政理念已被放棄,這樣一來,中國治國的政治理念就出現了真空。

五四時期,當時主張向西方學習的知識界,引入了「法意」、「民約」的概念,引入了「民主」的概念,但對於這些概念的本源,並沒有人作深入的考究。相反,卻充滿了具有根本性的誤解。這種誤解與當時的時代條件有關。

在20世紀八十年代的思想解放中,針對四人幫的專制,人們卻重新提出了「科學與民主」這一口號,提出要「回到五四」、「重新啟蒙」。這在當時對於推動思想解放固然不無意義。但從那時至今二十多年來,中國與世界已發生了極其重大的變化。直到今天卻還有人在重彈老調。似乎不知道這個「科學與民主」的舊口號,即使在五四時就空洞而難落到實處,在今天更是毫無可操作的政治意義。

由於國家治國理念和政治理論中出現的這種真空,片面的自由主義鼓吹,無政府主義,小政府主義以及主張取消國家政治領導和管理功能的「服務」主義,「公僕」主義,乘勢大行其道!以至到處販賣完全被精英們所誤解的盧梭理論和希臘制度,甚至以要「民主」「自由」的名義,鼓吹一種毀滅國家制度的無政府主義。煽動叛亂和新的「造反有理」的異說,在外部欲亂華亡華者的挑唆下,也乘勢涌泛。

2

實際上,國家主義、新國家主義都不是我的發明,而是西方資產階級政治理論中的基礎概念。從西方近代政治學的鼻祖馬基雅弗利開始,到16、17世紀近代國家主義理念的兩大創始人博丹和霍布斯,直到格勞秀斯、洛克、孟德斯鳩、伯克、邊沁、穆勒、黑格爾、鮑桑葵、克羅齊,西方國家主義的政治理念,淵源有自,一脈相承。

上述人物,都是西方近代資產階級從國家制度到政治統治理念一直到方略、權術和技術的設計師。雖然其中也有人同時崇尚「自由」的概念,但無不強調個人自由必須從屬於國家法律和國家利益。

政治理論的核心問題是國家功能。國家的功能究竟是什麼?國家,政權、政治機器的功能,難道僅僅是「服務」嗎?如果僅僅是「服務」、當「公僕」,那還要法律和國家強力機器幹什麼?社會秩序和法律的尊嚴又由誰去維護?

什麼是國家主義?國家主義的中心是關於國家主權的理論,也是一種關於國家組織和功能的理論,也是關於國家利益和安全的理論。它與近代政治民族主義,一同興起於16世紀文藝復興後的義大利,由馬基雅弗利首先提出。並且從那時起,就成為西方憲政體制、法權體系和國家理論的根本性基石之一。可以說,自16—17世紀以來,西方資本主義的憲政國家制度,始終牢固地建立於三大支柱之上,這三大支柱就是:國家主義、民族主義和自然秩序(自然法)。

近代國家主義理論的開山萌芽,出現在西方近代政治學之父馬基雅弗利的著作中。但其系統的理論則是由17世紀法國法律學家博丹提出的,這就是他的重要著作《國家論》,出版於1657年。

關於國家主義的一部最有名的偉大著作,是由17世紀末英國偉大的思想家霍布斯完成的。霍布斯曾擔任過培根的秘書。他所著的國家主義理論名著名叫「偉大之神靈」,英文原文為「Leviathan」直譯即「利維坦」。「利維坦」,是《聖經》中一位力量巨大無比的神靈。霍布斯用這個神靈的名稱,來稱頌人類創造的國家組織和國家機器。《利維坦》對17世紀——18世紀英國國家制度的改造以及社會政治思潮都產生了極其巨大的影響。因此此書向來被看作西方近代國家主義最偉大的經典代表之作。

在博丹、霍布斯之後,國家主義思潮一直是西方政治制度和法制精神的主流。由洛克、休漠、格勞秀斯、邊沁、孟德斯鳩、康德、黑格爾一脈相承。直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葉,英國名哲鮑桑葵的《關於國家的哲學理論》,①對西方國家主義的理論作出了一種相當系統的總結。

①汪淑鈞譯,商務版,1995。

國家主義有新舊之分。新國家主義新近誕生在20世紀九十年代初的歐洲,是對國際金融資本全球化浪潮的一種反撥。新國家主義,在政治上實際也是歐洲一體化組成新國家的理論基礎。而古典國家主義,從16世紀到19世紀,則始終是西方近代政治思潮的主流。

3

台灣政治學者張澣書在所著《近代政治思想史》中指出,近代政治思潮中,以三大觀念作為根本基石,即民族主義、國家(主權)主義和政治自然主義。他論述之說:

「1、民族主義。近代歐洲與中古歐洲的根本區別,是民族國家的形成。由愛國心與民族意識融合而成的民族主義;支配了近代政治潮流。

18世紀民族主義在西歐與北美形成浩大的勢力,成為人類歷史的決定因素之一。例如美國的獨立和建國運動,就是民族主義和國家主義兩大運動的匯合。

自法國大革命時起,政治的民族主義(political nationalism)大放異彩。整個19世紀,西方世界史家稱之為歐洲的「民族主義時代」(「the age of nationalism」)。19世紀中葉,尤其1880年以後,民族主義的理論與方向發生了重大轉變,民族主義由政治轉向經濟方向,而工商業資本主義的發展助長此種趨勢。正是極端的經濟民族主義演變成了經濟的帝國主義(economic imperialism)。

2、國家主義。國家主義的根本內容是關於國家主權的問題。認為國家應當是最高權力擁有者的觀念,希臘羅馬時代即已有之。如亞里斯多德的《政治學》及羅馬法中對此均有提示。亞里斯多德認為國家中必須有一種最高權力存在,並認為此種權力可在於一人、少數人、或多數人之手。雖然羅馬法的理論認為國家的終極權力在於全體人民,但又承認人民已將此種權力委託皇帝,作為主權的執行者,皇帝的意志具有法律的效力。

清晰而系統的國家主權理論,則肇始於16世紀的法蘭西律師博丹(Bodin)。這種主權的理論,在近代政治思潮中極為重要。

3、政治自然主義(political naturalism)。這種政治理念把國家看成一個「中性的」研究對象,運用科學方法觀察。至於國家的道德目的,則根本不予理會,因為所謂道德目的不過是私人的評價而已。評價某種政治制度的標準,不主張以某種理想來衡量,看它達到何種程度,而是把它視為一種手段,看它成功的程度如何。」

張鳳澣指出:「以上所舉民族主義、國家主義、與自然主義,都是近代興起的新政治觀念。」

4

自由主義,今日在中國被某些精英被大為推崇。而西方的國家主義,在目前的中國學界,則竟全然沒有人知道,以至一聽到這個名詞就認為是洪水猛獸,異端邪說,這是有趣而奇怪的事!

追溯西方近代政治理念和國家制度的發展史可以看出,實際上,近代西方資產階級的憲政體制以及這一體制的理論基石,從來就不是什麼「天賦人權」、「社會契約」、「自由主義」或「民約體系」。

近代資本主義的國家理論不是以天賦人權,而是以性惡論為基礎的。近代西方國家理論的三大奠基人馬基雅弗利、博丹、霍布斯都是人性本惡論者。性善論和天賦人權論可以溯源於希臘的斯多葛派哲學。但是,性惡論卻是近代資產階級國家學說的產物。性惡論的一個重要涵義就是:既然人類天性邪惡,因此就沒有什麼是賦人權。這種觀點,在19世紀黑格爾哲學中得到深刻的發揮。黑格爾說:人權不是天賦的,而是在歷史中產生的。性惡論因此而比天賦人權論要深刻得多。

霍布斯曾指出,「國家政治制度如果放任個人的任性和自由,則社會必將成為一個人對人都是豺狼的社會。」正是基於人性本惡的理論,早期西方國家理論突出地強調的國家功能,並不是民主,而是集中權力。呼籲要有一個強有力的國家,而這正是資產階級原因積累時代的重商主義所需要的國家理論。

5

近十幾年來,出於拆解中國的需要,西方通過若干渠道向中國右翼精英輸入了所謂「自由主義」的理念。但是奇怪的是,在西方思想史上,除了19世紀穆勒的《論自由》之外,幾乎從來沒有過一本系統論述自由主義的書。所謂自由主義,並沒有成系統的學說,沒有傳統,沒有大師,內容蕪雜矛盾而混亂。

當代鼓吹自由主義的精英,強烈反對國家主義。但是,他們卻不知道正是在穆勒的《論自由》中,認為個人自由不能與國家利益相矛盾。穆勒指出:「個人自由必須服從於個人對國家和社會的義務。」②

②《論自由》,第4章。

他說:「每一個生活在社會中的人都不應當干涉他人的某些利益(明確或簡單地說就是「權利」),還應當合理地分擔為了保衛社會及其成員而招致的損失。

對於不服從這些規定的人,社會可以不惜一切代價強制執行。此外,對有損於他人但尚未侵犯其權利的行為,雖然不能依法懲處,但可給予輿論制裁。」

穆勒認為:「一個人若因純粹自利的行為而不能履行自己對公眾應盡的某項明確的義務,他就是對社會犯罪。

誰也不應當只因喝醉了酒而受到懲罰;但是,軍人或警察在值勤時喝醉了酒就應當受到懲處。

總之,只要使個人或公眾受到損害,或使之有受損害的危險,問題就超出了自由的範圍而要納入道德或法律的範圍。」

換句話說,19世紀保守的自由主義從來沒有提倡過今天中國的偽自由主義者們所煽動的那種無政府主義和反國家主義的自由觀。

6

另一位通常被看作英國自由主義宗師的人物是著名的功利主義哲學家邊沁。但這位哲學家本身就是一位法學家。實際上,作為英國資產階級的上流紳士,邊沁也是一位地道的國家利益至上主義者。在政治上,他主張擁護「開明專制」,在哲學上,他強烈地批判盧梭所代表的「天賦人權」和「社會契約」思想,他認為前者是類似宗教福音書的臆想,而後者則是一種歷史的虛構物。鮑桑葵指出:

「無論是孟德斯鳩的「永恆的關係」還是其他思想家的『社會契約』或『公共意志』,抑或『天賦人權』,都沒有受到邊沁的青睞。在他看來,這些說法統統是虛構和謬論。他只認為法律具有命令的特性;除了免除受限制的痛苦而增加自由的快樂以外,他看不到法律對人的本性有什麼積極關係。」

「邊沁清楚地看到個人在實際情況下提出的要求都是隨意而無節制的,所以他猛烈抨擊代表這些要求的天賦人權的思想。在他看來,權利是由國家創造的,不可能有非法律所規定的權利。這個論點的道理看來是顯而易見的。事實上,除得到較普遍的承認而以某種方式被認可外,個人的要求或願望怎麼能構成權利呢?」

實際上,在始終保留著君主權利直到今天的英國,其政治傳統的主流一直是國家主義和保守主義。

7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英國的自由主義者從來沒有在本國推崇過什麼「民主制」政體形式。正是英國自由主義者最早提出了必須區分實質民主與形式民主的思想。19世紀著名的英國自由主義者赫?斯賓塞指出:

「衡量一個公民享有的自由。不是根據統治他的政府機器的性質——即不論它是代議制還是其他什麼制度形式——而是根據這個政府對帶給人民的福祉的多少。」

他還提出了一個著名的政治原理:「絕對自由等於完全無政府。」

更重要的是,正是英國19世紀的自由主義者認為,只有「在政治上不成熟的時期,人們才狹隘地認為政治自由就是要限定統治者的權力範圍。而到政治的成熟期,人們卻更重視限制極端的民主。」

8

鮑桑葵在20世紀初葉總結西方國家理論的發展時指出:隨著民主原則的勝利,「由選舉產生的責任政府必須接受監督和批評,這是伴隨一項現存的重要事實而出現的情況。這時人們已察覺到,『自治』和『人民管理自己的權力』這一類說法並不反映當時的實際情況。

行使這種權力的『人民』並不總是被人治理的那些人;所謂『自治』也不是由每一個人自己管理自己,而是每一個人都由所有其餘的人來管理。此外,人民的意志實際上是指人民中人數最多或最活躍的那一部分人的意志;這個大多數或成功地使自己被承認為大多數的那些人……也和任何其他濫用權力的情況一樣需要加以提防。

因此,當掌權者對社會,也就是對社會中勢力最大的一部分人正式負責時,對政府權力的限制一點也沒有失去其重要性。……在思考政治問題時,如今一般將『多數人的暴政』列入社會需要防範的弊端之中。」③

③鮑桑葵《關於國家的哲學理論》中譯本第101頁。

鮑桑葵指出:

「人們往往認為,個人是目的,而社會則只是達到目的的手段,其實並非完全如此。這種界說並不能賦予任何社會理論以顯著的特色。因為,按最低限度說,社會既然是由大多數個人組成的,那麼,我們談到『個人』時無論談了什麼,都可以認為也適用於社會,反之亦然。

只要認為所有的人和一個人的區別僅在於數量方面。這樣看來,『手段』和『目的』是容易變換位置的。

實際情況是:關鍵不在於我們把『個人』還是『社會』叫做『目的』,而在於把什麼看作既屬於個人又屬於社會的那種本性。」

9

自由主義的意識形態,在西方本來是一種溫和的集改良主義與保守主義於大成的內容蕪雜混亂缺乏系統理念的意識形態。而且最具諷刺意義的是,自由主義觀念在英倫的最早肇源者,乃是17世紀的一位原始共產主義者——掘地派溫斯坦萊所著的「自由論」。(這不是一部宣揚自由主義而是宣揚烏托邦共產主義的著作。)

但是經過某些政治勢力和知識精英的重新包裝,這種混亂蕪雜的意識形態,在20世紀由於西方國家為了與共產主義意識形態鬥爭的需要,竟發展成了一種採取攻勢主張推倒現實體制進行右翼革命的鼓動性理念。

十幾年來經濟改革所造成的利益失衡,在中國社會中孕育了深刻的社會矛盾。但是,這些社會矛盾真正的根源是由於放任「市場」機制和「看不見的手」,放任經濟盲目和分配活動自流,從而導致惡性兩極分化。

但是某種政治勢力卻對此提出了一種所謂「政改滯後論」的荒謬說詞,說當前的社會矛盾是由於「國家不民主」,以及「中國的政改落後於經改」而造成的。有趣而可笑的是,在這個問題上,一向反對馬克思的「自由主義」者似乎忽然變成了馬克思主義者,他們居然講起「上層建築(「政改」)必須與經濟基礎(「經改」)必須一致」這一馬克思主義的觀點了。

若縱任這些「叛亂有理」以及誤導政改的思潮鼓動,中國必會在不久的將來再一次陷入政治危機,從而引發新的動亂和分裂。 所謂「新國家主義」的理念,就是在這種背景下提出的。

我認為,當代政治危機的根源,以及一些極其荒謬的政治改革理論之所以能夠迷惑一部分知識精英,與當代政治意識形態中缺少一個適用的國家理論有關。因此,今天的中國,迫切需要以「國家利益」作為最高理念,重新評詁和審核各種意識形態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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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基雅弗利的國家主義觀念

近代西方國家主義理論的創始人是馬基雅弗利(Niccolo Machiavelli,1469—1527)。他是義大利的著名政治學家。

文藝復興後期,西歐資本主義進入了原始積累的時代。薩因說:

「人們稱這個時期為壞蛋和冒險家的時代,這一點也不誇張。這樣的社會好象專門用來證明亞里士多德所說的:人如果離開了法律和正義就成為最卑劣的野獸。」針對時代的特點,馬基雅弗利基於利益至上和「人各為已」的人性觀,而提出了政治就是為本國國家謀利益的政治理論。

馬基雅弗利目擊當時義大利內部四分五裂,外部強敵侵凌的狀態,他為之痛心疾首,急於謀求義大利統一與強盛。他認為:

「政治的目的就是要保持並增加國家的政治權力,而這一目標能否成功,乃是衡量評判政治家成敗的標準。

(何按:按此標準,戈爾巴喬夫這位毀滅了國家的人,就是歷史上最不夠格的政治家。)

馬基雅弗利的著作數量並不多,但正是他的有限著作,奠定了西方近代國家政治理論和政治操作理論的基石。

他的主要政治著作為《君主論》和《論羅馬政治家李維的十卷書》(論李維)。兩書均寫作於1513年,大體上於同年完成。

兩書論述的是同一主題的不同方面。主題是:國家興亡的原因和政治家維持統治的手段。《君主論》討論的是如何做君主,而《論李維》則主要討論羅馬共和國擴張的歷史教訓。

在馬基雅弗利的心目中,國家生存與安全是一切政治哲學的第一原則。

馬基雅弗利認為:國家政治制度的存在價值首先在於其存在本身。不是道德標準,不是民意(公意)標準,現實性就是合理性。

馬基雅弗利認為:政體必須與國情相配合,不同國情需要不同的政體。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的地方,因為環境與各種情況不同,必須有不同的政治組織和形式。在一般經濟地位平等的社會中,共和國是最好的,而且也是唯一可能的政體。但是專制政治,在以下兩種特殊情況下也是必要的:

1、為了創建一個新國家,

2、為了改造一個腐敗的國家。

他的名言是:「專制是一種強烈的政治藥劑,含有毒素,但有時不得不用。」

什麼是國家?美國政治思想史家薩拜因指出:

「馬基雅弗利對國家這個詞的近代政治含義所作的貢獻要超過任何別的政治思想家,甚至國家這個詞本身,作為最高政治實體的名稱,似乎也主要是由於他的著作而開始在近代歐洲語言中被應用的。

馬基雅弗利認為,國家作為一種有組織的勢力,在自己的領土內應當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並在同別國的關係中推行一項有意識的自衛政策。國家不僅成為典型的近代政治組織,而且日益成為近代社會最強有力的組織。國家越來越多地承擔起調節和控制其他社會的職能,並按照根據國家本身利益而公開制定的路線來指導這些組織。在近代國家中政治一直在起著這種作用,政治是能為國謀利的一種力量。「(《政治學說史》)

這一思想,實際就是近代國家主義的起源。

馬基雅弗利是一個徹底的國家主義者。馬基雅弗利認為在評價政治時,必須要把政治決策同道德評價相分離。

他十分明確地聲稱:每一個人必須把他對國家的義務置於所有其他義務和一切考慮之上。

他認為,對一個政治家來說,首要的問題是國家的安危,為此要勇於作出必要的決策。至於決策的道德評價並不重要,諸如是否公正、人道或殘忍,光榮或恥辱,都可置之不顧。

政治家的責任是,面對危機,「必須把一切其他考慮都放在一邊。唯一要考慮的問題是:如何才能保全國家和國民的生存和自由?」(《君主論》)

因此,馬基雅弗利認為,對於一個統治者的評價,主要看他的政治手段是否能保持並擴大其領導的國家的威力,除此之外別無其他標準。

馬基雅弗利對於政治的基本看法,是基於性惡論,就是認為人性都是惡的。人性的善良是不足信賴的,因為人心永遠唯利是圖。

他的一句名言是:「政治中沒有永久的盟友,只有永恆的利益。」他認為,國家統治者應以此作為確定政策的準則。

值得注意的是,馬基雅弗利提出了關於政治意識形態的雙重理論。用現代的語言可以這樣說,他認為革命需要有一套意識形態,而治理國家則需要另有一套意識形態。

他認為,民主是需要的,但必須有一個前提,即沒有強大的外敵和國家內部和平。因為民主作為一種分權和眾說紛紜的制度,是不利於國家在面臨危險的狀態對付危機的。

馬基雅弗利說:「當國家的安全已到生死關頭的時候,人們不應該問公正或不公正,仁愛或殘酷,光榮或恥辱,而可以不惜一切,採取任何手段,只要可以挽救危難,維持國家的安全。」

「我以為,當國家危急存亡之秋,無論君主國或共和國的當局,為維持國家的生存起見,都有作一切有利國家之舉的必要(《君主論》)。」

馬基雅弗利認為,治國者、政治家必須掌握統治的技術。關於國家立法,他曾對君主提出這樣的建議:

1、一個共和國要維持長治久安,其憲法必須具有彈性。因為假如憲法不具有彈性,則難免作法自縛。在國家情形變遷時,憲法逐漸與實際需要不能協調,可能成為導致國家衰亡的根源。

2、一個共和國必須規定在國家危急時,設置一個能應付緊急狀態從而行使絕對權力的官員。

他說:一個共和國日常的政治,因為要調和許多意見,不免柔弱而遲緩。所以特別需要在憲法中規定,遇到國家面臨危急時可以讓最高權力者便宜行事,採取敏捷而有效的行動。

倘若憲法中沒有這種集中權力的規定,則一旦遇緊急狀態來臨,需要採取必要的行動甚至可以不顧憲法而採取。馬基雅弗利認為,羅馬的獨裁製即「狄克推多制」(Dictatorship),就是羅馬共和憲法的最大成功要素之一,它使得權力得以集中,使羅馬成就了世界霸權的偉業。

馬基雅弗利是近代的先導,在近代政治思想史上影響極大。其政治思想的方法與內容,由於其不凡的文筆,贏得了普遍的注意。

不要認為馬基雅弗利的思想是不道德的。馬基雅弗利的上述思想,雖然看起來是不合道德的,但實際上一直在西方國家政治的實踐中被使用。例如日本最近的修改憲法,已使其新憲法成為服從於未來國家總體戰略,對亞洲大陸能夠再次登陸用兵而具有充分彈性的憲法。美國9,11後也立即修改法律,制訂了一系列集中總統權力和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

事實上,陰謀、謊言、詭計,只要有利於國家利益,一直是西方政治家毫不怯於運用的慣技。運用馬基雅弗利主義於國際政治中的一個最新實例,就是美英兩國的「伊拉克門」事件。英國首相布萊爾、防務大臣施特勞斯都已承認,他們原來動員英軍參與打擊伊拉克的主要理由是基於一系列謊言——斷言早已掌握有伊拉克擁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證據。現在已被揭露,這些所謂證據不過是來自一個學生十幾年前的網上論文而已。

小布希也已承認在打擊伊的理由上對全世界撒了謊。但他對此的態度正是典型的馬基雅弗利式的,他說這樣做並非錯誤,因為對美國國家利益有利!而且美國已是勝利者。

馬基雅弗利的《君主論》一書,曾被《紐約時報》評價是與《國富論》、《物種起源》、《資本論》等同為影響人類歷史的二十本書之一。

西方政治史中許多雄才大略的人物,事實上一直都在遵奉著馬基雅弗利所講的原則與政治方略,將其著作視為獲致成功的「枕中秘寶」。他的議論集霸術與權謀於一體,他的政治理念被後人稱為Machiavellism」(馬基雅弗利主義)。馬基雅弗利的國家主義精神有人稱作一種「不擇手段的愛國主義」。(unscrupulous patrl-otism)

美國政治思想史的著名學者喬治·薩拜因(G.Sabine)在所著《政治學說史》中指出:

「近代的思想對於人性與古代有不同的看法,就是不把人看成價值的焦點,而把人看成力量的中心(center of forces)。以人作為研究對象時,所注意的不是這個對象應當具有什麼價值,而是這個對象事實上是什麼和在作什麼。」

馬基雅弗利的政治哲學正是體現了這種精神。因此薩拜因評論他說:

「馬基雅弗利這個人物和他的哲學的真實意義一直是近代史上的一個謎。他被視作是一個極其玩世不恭的人,又是一個滿懷激情的愛國者,一個強烈的民族主義者。是一個善於理解權力的政治謀略家,但又是一個最早期的民主主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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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博丹的國家主權至高無上論

1

讓·博丹(Jean Bodin,1530—1596)是16世紀的法國人,在巴黎作律師。

他為後世所知,是由於他寫作了歐洲近代政治思想史上第一部關於國家主義的系統著作《國家論》。

國家論(Six Boks concerning the Srate)出版於1576年;最初是用法文發表,十年之後(1586年),又用拉丁文發表。

《國家論》這部著作的核心,是研究關於什麼是國家主權以及如何加強國家權力的問題。

《國家論》的基本目的就是為法國君主制建立一個立足點,以反對封建時代包括教權至上在內的一切遺迹。

《國家論》一書發表在一次宗教動亂(聖巴托羅繆屠殺)的四年之後。書的主旨就是要求國家承擔起維護法律、安全、和平與秩序的責任。博丹認為國家必須具有一個最高權力中心,以體現和實施國家主權。

博丹認為:國家是一個擁有主權的共同體。沒有主權就沒有社會的安定。主權的出現是國家的標誌。

博丹關於主權原則的闡述一般被認為是他的政治哲學中的具有特色和最重要的部分。

博丹認為,在當時的法國,主權的惟一體現者,應當是法國國王,因而博丹力求把國王抬高到置於一切宗教派別(包括教廷)、政黨和社會團體之上,以國王作為全國團結的中心。這種要求代表著經歷了宗教動亂時期以後,社會公眾企望出現一個強有力政府的願望。這也是當時法國市民(即資產階級)的共同願望。「他們寧願王國保持和平而放棄上帝,也不願為了上帝而再次發生為了宗教意識形態的戰爭。」

2

國家的主權究竟是什麼呢?博丹對主權所下的定義是這樣的:

「主權就是超越於一切公民與屬民之上的不受任何限制之最高權力」。

博丹認為國家必須獨自享有主權,一個共同主權的存在,是一個政治社會得以構成的根本要素。

博丹所講的主權,實際上,就是一個國家的最高權力。博丹認為,主權創造法律,一切人(不論任何信仰)都必須服從於法律,但國家主權本身不受任何法律約束。博丹給法律的定義是:法律是主權者意志的體現。

因此簡單言之,主權就是一個國家之絕對的與永恆的最高權力。

博丹認為,國家主權,即最高權力的出現,是把國家同包括家庭在內的其他一切群體(包括信仰群)區別開來的標誌。博丹認為,國民、公民的身分職責是對於主權者的服從。

明確規定主權者和國民概念,這一觀點在邏輯上也就把社會的、倫理的、宗教的關係置之於政治理論範疇之下。這是對中世紀教權至上、信仰至上、倫理價值至上觀念的重大突破。博丹說:除了對一個共同的主權者服從之外,公民之間還可能存在許多其他的關係,然而只有服從於和服務於國家才使他們成為國家公民。一國之公民可以有也可以沒有共同的語言、信仰和宗教。但是,他們必須服從和服務於一個共同主權者——國家。

博丹認為:一個政治社會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一個共同主權者的存在。國家主權具有三個重要性質:一是絕對性,二是永恆性,三是不可分割和轉讓性。

他說:「一個國家的主權是至高無上的,不受任何人為的限制,也不為任何條件所拘束,這就是主權的絕對性。」

博丹認為:主權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制定法律;法律是根據主權原則所創造的。所以,主權者就是法律的創造者。主權通過創建法律,以之約束全體的或個別的國家屬民。主權本身及其體現者的國家則不受任何法律的約束。

3

博丹在近代政治史上首次提出了憲法的概念。他認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存在體現著主權本身。

博丹說:

「主權它是永恆的,有別於在特定時間內所授予的任何有限的權力。它是非授予的權力,或者是無限制的或無條件的授權。主權是不能轉讓的,也不受法令的限制。它不受法律的約束,因為只有主權者是法律的來源。主權者不能使他自己或他的後繼者受約束,也不在法律上對他的國民負責。主權者只要向上帝(自然法、自然秩序)負責並受制於自然法則。國家的法律只能是主權者的法令,因此對法令、權力的任何限制必然超越法律。」

博丹反對「契約論」(來自羅馬法),他說:主權不可分割。「假如國家立法叫別人服從,而國家同時又須接受被治者所制定的法律,那麼究竟誰算是真正的立法者呢?」

博丹對國家理論的一個重要貢獻,是他在政治思想史上,首次提出了關於國體(form of state)與政體(form of government)、國家與政府相區別的概念。在此之前,這兩個概念常常是混同在一起的,沒有明確的界限,他的定義是:

1、國體。就是國家主權的歸屬體。

2、政體。就是運用主權的組織形式。換句話說,政體就是政府組織的形式。

4

博丹認為革命就是主權的更替。只要主權不變,不能說發生了革命。

博丹認為,國體決定政體。政體可以變動,但國體永不改變。政體可以選擇,但國體不可選擇。沒有絕對良好的政體,而只有適用與不適用的政體。君主制、民主制、貴族制都是歷史中存在的三種政體。

他認為君主制、民主制、貴族制的區別是:

主權屬於一個人的國家,就是君主政體。在君主制中主權屬於國王,各個等級的職能只不過是顧問性質而已。博丹認為當時法國和英國的情況就是如此。

主權屬於少數人的國家就是貴族政體。如若一個國王為某些社會階級的行動所約束,那麼,統治權便實際上屬於貴族議會,那麼政府就是貴族制的。

主權屬於多數人的國家就是民主國體。如果決策和複審的權力屬於某種市民或公眾團體,那麼,政府就是民主制的。

博丹認為,三種政體(制度)各有利弊。並沒有絕對的優劣之分。對法蘭西來說,最良好的政體是君主制。

博丹說:「如果不存在單一的最高權力,在這種情況下就不存在國家。如果這一權力存在,那麼,不論是屬於國王、議會還是民眾。國家就都具有一種國體。國體與政體和政府不同。國體體現對最高權力的掌握;政府是執行權力的一個機構,通過這一機構實施最高權力。」

博丹反覆強調,政體不論屬於君主的、貴族的、民主的,都應依據其社會政治情況的好壞作出評價。三種政體本身並沒有絕對優劣之分。

5

為了說明國家主權和憲法的來源,博丹借用了源於古羅馬的自然秩序和自然法的理論。他認為自然法是實定法的基礎。

對於博丹來說,就國家而論,主權體現為最高公共權力。只有自然法是高居於人類法之上的。

美國政治思想史家薩拜因在《政治學說史》中評論博丹的國家理論時這樣指出:

「儘管博丹的思想有許多混亂不清的地方,但他的政治哲學卻是一部極重要的作品。同16世紀後半期的任何其他著作相比,博丹的著作內容廣泛,他的論述給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他又說:「博丹的體系具有兩個方面——憲制主義和中央集權。作為基礎的則是他的自然法理論。」

「博丹對主權論的論述是16世紀出現的最明晰的國家理論,他規定了秩序良好國家的目的、臣民服從義務的性質、國家和構成國家的家庭之間的關係。雖然這些都還需要作進一步的分析。

但是,由於博丹的政治思想只是近代新政治觀念的萌芽,因此具有許多含糊不清之處。其中的兩大問題,吸引了博丹之後一百年間政治哲學界的大部分注意力。一個問題是用權力來表示的主權論——關於國家作為政治統治者的定義以及關於法律的定義。後來由霍布斯系統地發揮了這個概念。

另一個問題是古代自然法理論的近代化和世俗化,為的是為政治權力找到倫理的而不只是權力主義的基礎。這一修正工作主要是由格勞秀斯和洛克做的。後者對這一工作做得非常成功,使得在 18世紀以後,自然法理論乃成為近代政治理論的有效科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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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自由與限制----霍布斯的絕對國家主義(上)

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是英國近代偉大的哲學家、思想家,對近代資本主義國家和政治思想有巨大貢獻的政治學家。霍布斯的生平主要是作為一個遊離於政治與學術之間的學者。其經歷中較重要的一點,是他與培根過從甚密,曾擔任培根的私人秘書。因此他深受培根思想的熏陶和影響。

但是,霍布斯是一位在中國完全被忽視的思想家。這種忽視不僅表現在學術界多數人對這個名字的無知。而且表現在,我們在中國的出版物中,除了少數翻譯作品,竟很難查閱到一本中國人原創的研究霍布斯的著作。

實際上,霍布斯卻是如此重要——如果說,培根是近代科學方法和科學哲學的奠基人,那麼霍布斯全面發展和深化了培根的經驗主義和實驗主義新哲學。並且,他是數理邏輯和符號語言哲學的最早先驅者。他在認識論、邏輯和政治問題上的開創性研究,引導和啟發了後來的洛克、萊布尼茲、休漠和康德,以及孟德斯鳩和盧梭。

在政治學說方面,霍布斯是近代最為著名的英國國家主義者。霍布斯是近代英國君主制以及保守主義國家政治學說的最重要奠基人。可以這樣說,沒有霍布斯的國家主義,英國皇家制度就不會延續到今天。18世紀的法國啟蒙思潮,使18—19世紀的法國陷入百年動變。而霍布斯的國家主義的保守政治學說,使大英帝國立憲君主制迭歷世界動變而一直穩定傳承到今天。

霍布斯極其推崇國家的政治權力。他的國家主權論,從自由主義的人性假設出發,引出只有國家能夠規範人性的觀念。

根據霍布斯的理論,國家主權及法律制度高於一切,高於任何宗教組織和教會。國家法律高於神的法律。在西方政治學說史中,沒有任何人比霍布斯對國家主權給予如此絕對的肯定。

霍布斯對於政治權威的推崇,甚至超過了馬基雅弗利。馬基雅弗利只是認為應當使政治與宗教及道德觀念相分離。而霍布斯則主張使政治高居於一切宗教及道德之上。

霍布斯的名言是:

「人所有的一切價值,一切精神的實在(spiritual reality)只能經由國家而有之。」「個人的最高義務(supreme duty)即在安守其職責,作為國家的好公民。」

2

1651年,霍布斯的名著「巨靈」(偉大神靈)利維坦(Leviathan)一書出版。當時英國國內正面臨社會形勢動蕩,政治思潮混亂,人心思變,出現了許多煽動叛亂的革命者。因此這部論述絕對國家主義的著作一出版後,即遭受到當時社會傳媒和輿論的同聲譴責。但是後來,這本書成為英國三百年來政治保守主義的治國寶典。實際上,美國的政治學說,在建國初期雖然以啟蒙思潮為武器,後來卻是復歸而以改良版的霍布斯國家主義為統治學說。

霍布斯這部著作的核心論點,是要求建立一個強大的國家,呼籲強大的君主、強大的權威。他認為所有政治社會的權威必須集中於主權者。主權不論屬於一個人或一個議會,都應當是絕對的、無限的。而且也是不可分割和不能轉讓的。他認為,這一原則不容置疑,無論在君主國家如此,在民主或貴族國家亦須如此。霍布斯說,國家主權是如此之重大,它高於「人們所能想像到的一切價值和一切意義」。

霍布斯將政府體制分為三種、四類,他說:

第一類是共和國政體(Reoyblic République)。其中包括兩種形式:

① 民主政體(Democracy ,Dmocratie)

② 貴族政體(Aristocracy ,Aristocratie)

第二類是君主政體。

第三類是專制政體。

霍布斯認為,無論任何體制或政體的社會,都可能面臨兩種危險:一為專制;一為無政府的動亂狀態。但是他說,後者比前者更壞。

因此他的名言是:「一個最壞的政府也勝於沒有政府。」(這一點已經從伊拉克的現狀再一次得到當代生活的證實。)霍布斯主張國家有權根據社會安寧的需要,而不斷加強政治權力。其主要理由就是他認為必須以一切可能和手段避免社會可能面臨的動亂和無政府狀態。

3

令人感到饒有趣味的是,霍布斯政治哲學的初始概念卻是「自由」。在這個意義上,作為絕對國家主義者的霍布斯恰恰可以說又是近代英國自由主義的先驅。

事實上,霍布斯的絕對國家主義理論,恰恰是從人性自由這一前提引伸而出的。究竟什麼是「自由」?對於淺薄的中國自由主義者,這是一個從來說不清的問題,因為他們事實上從來沒弄清自己真正想要什麼。

但是霍布斯對於自由的定義簡單明了,他說:「完全的自由就是指每一個人能得到他要想得到的一切。」霍布斯說,自由本來是人類的天然狀態。而最自由的人,就是伊甸園中的亞當和夏娃。

但是,霍布斯又說,根據「自由」的這一定義就會知道它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為沒有一種人的自由不會受到某種限制,無論限制是天然的還是人為的。他幽默地說,就連最自由的亞當和夏娃事實上也受到了上帝的限制,因為上帝不許他們吃知識之樹的果子。

霍布斯認為屬於人性的第二個基本概念是「自私」或「自利」。他認為自私自利確實就是人的本性。所謂人性或人類的「自然權利」即「人權」,正是以「自私自利」的概念為基礎。他說:自私自利來自個體人的天然的生存欲求。而這種自利意志也是每一個人求取生存的天性和天然權利。只要我們承認,任何人都有必要運用自己的能力,保護和維持我們自己的生命,那麼自然權利也就存在了。

霍布斯認為,這種權利不是由人或制度所給予的,它來自「天賦」。(這就是「天賦人權」觀念的原型。)霍布斯的意思是:我們是人,天生就有保護自己的願望和可能,而且我們事實上也在這樣做。「凡對於生命有益的事情,我們就有權去做。」

霍布斯的第三個概念是自然法。那麼什麼是法呢?法被霍布斯定義為限制。法,事實上就是對人權的限制。

根據霍布斯的理論:也就是說,人的天然權利(即人權)由自由和自利來定義,而法律則由「自由」的反義——即限制和約束來定義。人的天賦權利規定我們有權做什麼。然而法律則規定我們不能做什麼。

由上述概念出發,霍布斯提出了對於近代西方法學和政治學的一個至關重要的概念,這就是「自然秩序」和「自然法」。這兩個概念,也都是當代淺薄的中國學術界至今弄不懂的概念。

霍布斯認為,法有兩種:實定法和自然法。凡由人所制訂的法律,都是實定法。在現實中,實定法是由國家制訂的。而自然法則不同,自然法來自自然秩序,它體現的是上帝的意志,是上帝為人類制定的。人類的實定法必須服從於自然法,國家的實定法必須符合於自然法。

4

那麼,究竟什麼是自然法和自然秩序?

霍布斯說:這就是為了使人類不會在自私自利的無窮角逐中走向集體毀滅,上帝為了約束每個人的自私人性,使之導向秩序與安寧的必然限制。這種必然限制就是自然秩序。

霍布斯解釋說:人類生而自由,人類生而平等。這意味著每個人對自然資源都具有平等的天然權利。

但是資源是有限的,基於自利的天賦人權,基於人類天然具有的平等權利,然而為了取得有限資源,人類就必然會進入相互的爭奪。

人口愈多,資源愈有限,競爭則愈激烈,愈殘酷,愈邪惡!因為人的天性中本具有貪婪、好色、殘忍的劣根性(野獸性),人的天性邪惡,無一不是生而自私自利的。這種自私一旦與無限的自由相結合,勢必導致人類之間的互相危害與殘殺。

因此霍布斯認為,一個放任人性自由的社會,必是一個無比邪惡的社會,是一個人與人互相侵犯和爭奪不已的社會,是一個不和諧不安寧的社會。在這樣一種社會狀態中,每一個人的生存和生命安全,都無法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霍布斯說:因此,要想使人類不致在這種社會衝突中最終走向集體毀滅,人類就必須限制自己的本性。必須找到通過某種限制達到社會安寧的最低條件,這就是尋找自然秩序。自然秩序作為法制也就是自然法。

因此,雖然自然權利確實是我們謀求生存的必要,但正是上帝的自然法則,阻止了我們走向毀滅。

M·米(霍布斯傳的作者)用如下寓言解釋霍布斯的理論:

假設在一座荒島上,有一群散居的人,每個人都想活著。為達這一目的,每個人必須獲得食物,找到棲息之所。

但是,如果這些東西已由他人所控制,那麼為了得到他們,就必須進行爭奪。這種爭奪會把人性中的邪惡推進到極端,於是種種偽詐、欺騙、搶奪與屠殺,總之,一切罪行無所不可用至其極。

因此,霍布斯有一句名言:私有欲乃是萬惡之本源。在這種相互爭鬥的條件下,沒有一個人會承認他的行為應當受到約束。在這個荒島上,由於每個人對每件事物都有著自然權利,這意味著他們可以採取任何手段,作他們個人認為有利之事。

5

霍布斯說,這種無窮放任人性自由的自利角逐,必然導致人與人的戰爭。在人性只顧追逐每個人之自然權利的情況下,每一個人對另一個人都會成為一隻豺狼。

因為在自然狀態中,沒有任何東西會被認為是不公正的,一切使人能生存的手段都是必要的。這裡無所謂正確和不正確,正義和不正義。

霍布斯對這種「人對人都是狼」的社會狀態的描述,已成為西方政治學中的一個經典術語:霍布斯狀態。

要想平息這種殘酷的人狼競爭,只能是迫使人類尋求建立某種秩序。霍布斯認為,只有當他們之間能達成某種協議,同意不再彼此掠奪、偷盜和廝殺,那麼情況才會改善。

這種能導致結束霍布斯狀態的契約或協議,用現代語言就是所謂建立「遊戲規則」。只是,對於這種人類殘殺來說,「遊戲」兩個字顯得太輕鬆了。

為建立「社會契約」,霍布斯提出了一個有趣的詞「棄權」。「棄權」的意思就是,每一個人必須放棄他的某種自然權利、某種自由,從而不妨礙他人履行同等的自由和權利。

棄權必須是相互的。若一個人承諾放棄對某一事物的權利,其他人也須放棄對另外某些事物的權利,因此,這應是對二者都有助益的一種交換。

霍布斯認為,這種社會契約(或協議)有某種客觀的基礎,這一客觀基礎只能是根據「自然法」和「自然秩序」。

霍布斯說:

「因此,自然法……是受正確的理性支配的,它關係到那些可做和不可做的事情,以便盡我們的全力去經常保護生命和各個部分。

一則自然法就是一種戒律或普遍規則,為理性所發現。理性不許一個人去做有害於他的生命或剝奪保護其生命的手段的東西,也不許他忘記他認為可能最需要加以保護的東西。」

霍布斯認為:自然法,自然秩序,是一種約束競爭不致惡性化的必然理性。實際上,後來邊沁的功利道德論,斯密的看不見的手,盧梭的社會契約、天賦權利,理論原型都來源於霍布斯。

霍布斯說,法的理念,國家的理念,主權的理念,權力和權威的理念,都是由自然秩序和自然法而起源的。正是人類對自身權利的優化(理性)選擇,導致人類必須建立和維護國家和法律。

這樣,霍布斯由人性自由和天賦人權合理的前提的出發,卻得出了要使人性和人權達到最優化,就必須對自由的人性和人權加以限制的結論,也就是反對自由主義的結論;而這也就是霍布斯國家主義觀念的起源。

6

人和國家的關係始終是霍布斯學術興趣關注的焦點。

霍布斯認為:每個人追求自我人權必會導致人人互相為敵的社會戰爭,不利於個人的生命和權利。而自我保存(安全)則是人的生命的第一原則。死亡的威脅,迫使人們不得不中止人人互相為敵的戰爭,而只有通過國家的建立才能真正做到這點。

於是出於人的理性,人們相互間同意訂立契約,放棄每個人的自然權利,把它託付給某一個人(英雄與君主)或由多人組成的一個團體(聯盟或議會),這個人(英雄與君主)或團體(聯盟或議會)能把大家的意志化為一個統一的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統一為一個完整的人格;這個人格就是作為國家的「法人」。(「法人」一詞是霍布斯的創造。)

作為法人的國家一旦出現,所有的人就必須同意共同服從他的意志,服從他的判斷。這樣訂立的協議就叫做「社會契約」。而這個人或這個團體,就是主權的體現者和擁有者。而象這樣通過社會契約而統一在一個人格之下的一群人,就組成了一個國家。①霍布斯說:

①「說一群人集體行動實際上就是說某個人以整個集體的名義作為經它認可的代理人或代表採取行動。除非有這樣一個代理人,這個集體就不存在。所以,如果接受了霍布斯的前提,即認為形成法人的並不是同意而是「聯合」,那麼聯合就意味著把所有人的意志服從於一個人的意志。」(薩拜因《政治學說史》)

「象這樣統一在一個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稱為國家,在拉丁文中稱為『城邦』。這就是偉大的『利維坦』(Leviathan)的誕生,——用更崇敬的方式來說,這就是活的上帝的誕生;我們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所獲得的和平和安全保障,就是從國家那裡得到的。」

「人通過組織為國家而創造了一種新的人工軀體——一個偉大的巨靈。這個巨靈被稱為國家,它是人造的人,不過它比起自然人來是更加龐大、更加強大。它被製造出來正是為了捍衛和保護自然人。」

霍布斯用一種比喻更形象地說:

「在這個巨靈中,給整個軀體以生命和運動的最高權力,好比人類的靈魂。立法和行政的各級官吏以及其他代表人物,都成為人造的關節;獎勵和懲罰,好比神經系統。……國泰和民安就意味著這個巨靈的健康。而騷亂和叛變則意味著巨靈的疾病,內戰和戰禍則意味著巨靈走向死亡。」

7

霍布斯認為,人類建立國家的目的正是為了尋求和平與保障(peace and defence)。因此,國家既不是一種慈善機構,也不是一個「服務」機構。所謂從屬於自由人的自由意願的「服務型」政府,實際只能意味著取消國家。

「在社會和國家之間作出任何區分只能引起混亂:要區分國家及其政府,情況亦復如此。除非有一個有形的政府——即一些擁有貫徹其意志的權力的個人——否則就既沒有國家也沒有社會,而只有一群簡直是『無頭』的人。從功利主義的立場看問題,政府——哪怕是任何政府——也比無政府狀態勝過一籌。」②

②薩拜因《政治學說史·霍布斯》。

霍布斯不斷強調,國家是一個威權的機構。它是主權、法律的唯一擁有者和執行者。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國家作為主權者不僅應當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威,而且如果必要也可以擁有無限的權力。

霍布斯認為,無論是民主的、專制的、貴族的三種體制的國家,其權力範圍在本質上並沒有根本性區別。因為在三種政體下,維持社會安寧與穩定,都是國家第一位的目標。作為國家主權者的權力,對於被治者來說,都是絕對的,不容爭辯的。

他說:

「三種政體(民主或貴族、君主、專制)的區別,並非權力的目標與範圍有所區別。僅僅是執行主權的手段與方式有不同的差異。所以,假如要比較這三種政體的優劣,並不應根據其權力的絕對程度,而是何者更容易達到使社會安定的目的。」

霍布斯對於國家體制的優良與否,有一種極其獨特而重要的判斷。他認為,政體的優良與否,評價標準並不是來自任何外部的模式,而是來自社會自身的狀態。他說:

「國家的唯一目的就是維持社會和平與安全。而每種政體都是要以同樣絕對的權力,導向此一目的。因此,最適宜於把絕對權力導向這個目的者,就是最好的政體。」

霍布斯認為,對於英國當時的社會,君主政體就是最好的政府體制。

霍布斯知道他的絕對國家理論會使人們產生一種顧慮:如此無限制地肯定絕對的國家權力,可能導致產生專制的惡果。但是他說:

「大家只要反過來想一想,假如沒有這樣一種權力,社會將會陷入如何的情形?那隻能是一種無政府的狀態,也就是人人互為戰的狀態,其痛苦不堪設想。」

霍布斯說:

「雖然人們對於如此無限的權力,會想到許多惡果,但如無此種權力,則每人與其鄰人常處於戰爭狀態之中,其結果豈不更壞得多嗎?人於生活之中,總不能免於一些不便,但對一國而言,不便之至大者,無過於屬民之不服從而毀其立國之契約。」

霍布斯不否認絕對主權者可能會變成專制。但是他認為即使是最壞的專制,也要優於無政府狀態。在他看來,人只能在兩種後果中擇一:一種是服從一個絕對的主權,另一種是陷入無政府狀態。因此,或者是要有一個具有無限權力的主權者,或者則是要一個沒有安寧的社會,此外再無其他選擇。

也就是說,霍布斯認為:只要承認國家存在的必要,就必須承認一個至高無上、絕對無限的主權。倘不予承認,就只能歸返於無政府的原始戰爭狀態。

8

為了維持社會安寧和穩定,防止陷入動亂和無政府狀態,霍布斯認為,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有權威和強制力量。由於人的本性是邪惡的,因此社會並不可能建立在人們之間互相信任的道德主義基礎上。

由此就引出霍布斯的主權論:由於人們的不合群傾向,期待他們自發地尊重彼此的權利是毫無希望的。而除非所有的人都做到相互尊重,要任何一個人放棄自利之心也是不合情理。

只有在存在一個能夠懲罰不履行契約者的政府的情況下,才可以指望每個人對社會契約的履行。因此霍布斯認為,國家實際只能是建立在暴力、權威、強制力的基礎之上。國家就是一種有組織的暴力機器。他的名言是:

「不帶劍的契約不過是一紙空文,它毫無力量去保障一個人的安全。」

「沒有對某種強制力量的畏懼,一紙契約就太軟弱無力了,決不足以制約人們的野心、貪婪、忿怒和其他種種激情。」

「保障安全要靠這樣的一個政府,它擁有維持和平與運用必要的懲罰手段以制止人的內在不合群傾向的權力。」

「我放棄支配自己的權利並授權給這個人或這個眾人的集會,條件是:你也把你的權利交給他,並以同樣方式授權他採取一切行動……。這是那個偉大的利維坦時代,或者說得虔敬些,毋寧是那個人間上帝的時代,在永生的上帝庇蔭下,我們感激這個時代給予我們的和平和保護。」

霍布斯認為,國家的重大強制威權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幾項:

(1)主權者有制定國家法律之權。

在自然狀態中,由於不存在絕對的權力,這乃是引起戰亂之源。社會契約訂立之後,國家之中,一定要立下法規,使被治者知道什麼東西有權享有,什麼東西無權享有。什麼行為可以作,什麼行為不能作,以保證社會的安寧和穩定。

(2)主權者有司法之權。

也就是說,任何法律不應當只是一紙空文。違法必須受到國家權力的懲罰,行使裁決違法和懲罰之權,是主權者的當然職責。

(3)主權者有鎮壓任何叛亂之權。這是不言而喻的。

(4)主權者有預先防範煽動叛亂之權。

在國家擁有的這一權力中,霍布斯特彆強調國家有權對於公開言論和出版實施管制。也就是說,他認為,主權者有許可權制言論與出版自由,必要時主權者為國家安全甚至可以取締言論與出版。

霍布斯認為人的行為乃由其思想而來。而主權者為維持社會安寧與和平,必須對人的行為善加管理。如欲管理人的行為,首先必須防範一切鼓吹破壞現存社會秩序和侮辱國家的煽動性言論。對不利於國家安寧的思想和言論,必須阻止其傳播。霍布斯認為,為此,國家首先應當知道哪些意見與理論有益或有害於社會安寧。

霍布斯認為,對向公眾發表的公開言論,國家對其內容須有審查之權,書籍於出版之前,亦須加以審查。霍布斯作為近代資本主義國家政治理論的主要奠基人,事實上他根本不承認存在無條件的言論與出版自由。

霍布斯讚美英國的君主制,認為這是一種最有利於英國國民團結和保證社會安寧的政體。他說,在君主制下,社會把權力授予了國家,而國家把權力授予了一個君王及其家族。這個家族的首腦就是君主。君主的責任就是:運用人民付託給他的權力與力量,通過其威懾力,組織全民的意志,對內謀求和平,對外抗禦外敵。

研究了霍布斯的上述國家理論後,我們由此而可以發現當代中國學術界流行觀念的兩大荒謬。

第一,那種近年頗為流行的觀點,認為專制政治只是屬於東方國家政治特徵的歷史理論的荒謬!

第二,那種認為「封建」一詞必與「專制」聯繫在一起,認為「近代資本主義」國家只有「民主」沒有「專制」和「暴力」之觀點的荒謬!

事實上,歐洲中古封建時代並無專制,反而存在城市自由民的民主。歐洲專制主義的盛行,一是在羅馬時代,一是在近代重商主義和殖民主義時代。強大的中央集權的民族國家的興起,是近代資本主義原始積累時期的必然歷史需要。而從馬基雅弗利、讓·博丹到霍布斯的政治國家主義理論,就是為這種歷史需要開闢道路的!

(未完,待續)

推薦中文閱讀書目:

《利維坦》 霍布斯著 商務印書館

《西洋政治思想史》 張翰書著 台灣商務書館

《政治學說史》 [美]喬治·霍蘭·薩拜因著 商務印書館

《霍布斯》 [美]馬歇爾·米斯納著 中華書局

《近代哲學史》 K·C·巴克拉捷著 上海譯文出版社

英文參考書目:

(Hobbes Studies)。牛津,1965年版。

(Hobbes"s Science of Polities),紐約,1966年版。

(Hobbes and Hobbism),《美國政治科學評論》,(Am.Pol.Sci.Rev),第34卷,第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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