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6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條文釋義】

  本行為是新增加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商品交易是發生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關係,商品交易的主體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在交易過程中應當遵循自願和公平的原則,順利完成交易過程。我國的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把自願、公平原則作為民事、商業活動應遵守的基本原則。但在現實社會、經濟生活中,市場交易主體違反市場交易原則,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行為經常發生。這種強迫交易的行為破壞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侵犯了消費者、經營者的平等交易權及交易自由選擇權,而且強迫交易行為常常有暴力、威脅手段,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因此,法律必須禁止強迫交易行為,以保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和公民的人身安全。刑法將強迫交易罪從投機倒把罪中分離出來。為了懲治強迫交易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和刑法保持相銜接,本次制定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了本行為。

  強迫交易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強迫交易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行為。

  (l)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以及消費者或者經營者的人身健康安全,侵犯的對象是消費者或者經營者。

  (2)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侵害人的身體實行強制或者毆打,如強拉硬拽、捆綁拘禁等,致使被侵害人不得不購買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得不向行為人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威脅,是指交易一方對另一方實行精神上的強制,如以實施暴力相恐嚇或者以損害名譽相要挾,致使被侵害人出於恐懼不得不購買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得不向行為人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強買強賣,是指行為人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把不願意出售的物品賣給行為人,或者強迫他人向行為人購買不願意購買的物品的行為。前者一般是行為人以低價強買,後者一般是行為人以高價強賣。行為人一般具有強迫他人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商品交易、提供或接受服務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行為人強迫交易是否達到目的,不影響本行為的成立。

  (3)根據本條規定,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是指行為人沒有使用暴力或者僅使用輕微的暴力等情形。

  第四十七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行為及處罰】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條文釋義】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民族問題是始終關係到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黨和政府歷來高度重視我國的民族問題,在長期實踐中根據我國的國情制定了許多處理民族事務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國家實行少數民族區域自治的制度,發展民族自治區域的經濟,保護少數民族的文化和歷史,有效地維護了多民族安定團結的局面。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干擾和破壞民族工作的違法犯罪活動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主要是境外民族分裂勢力和國內的分裂勢力相勾結,以民族問題為突破口,進行滲透、分裂、顛覆和破壞活動,企圖使西藏、新疆從我國的版圖上分裂出去;國內一些群眾的民族感情受到傷害而引起一些矛盾。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民族團結,刑法根據國內外所面臨的形勢和任務,規定了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這一新罪名。本次制定治安管理處罰法也相應增加了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此外,近年來在一些出版物、網路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文章,傷害了少數民族的感情,有的還引發了民族矛盾,造成了嚴重後果。對此,刑法增設了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本次制定治安管理處罰法也相應增加了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作品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1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攻視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l)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民族的團結和國家的統一。我國憲法第4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2)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民族仇恨,是指一個民族對另一個民族的強烈不滿和痛恨的情緒和心理,即民族間的相互敵對和仇視。民族歧視,是指對於某個民族不平等、不公正的對待,包括觀念上的歧視和具體行為上的歧視。煽動就是以鼓動、勸誘或者其他方法,促使群眾產生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心理。煽動的方式,主要是書寫、張貼、散發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傳單、標語、大小字報,印製、散發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詩刊、書畫、非法刊物,發表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講演,呼喊口號,製造、散布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謠言等。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目的是煽動民族之間的仇恨和民族歧視。

  (3)根據本條規定,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l000元以下罰款。

  2 .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作品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1)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可以構成本行為的主體。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少數民族的尊嚴、名譽。

  (2)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出版物、計算機網路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作品。出版物,是指書籍、雜誌、圖畫、報刊、聲像製品。出版物有通過正當渠道發行的,即取得書號公開發行或者內部發行的,也有非法印製發行的。不管出版物的出版是否正當,不影響本行為的成立。計算機信息網路,包括國際互聯網、區域網等。刊載包括發表、製作、轉載等。歧視,是指不平等地對待。侮辱,是指使他人人格和名譽受到損害。本行為的歧視、侮辱民族的內容,一般是指對一些民族在生產、工作、居住、飲食、服飾、婚姻、喪葬、節慶、禮儀等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領域的喜好、崇尚和禁忌進行醜化、蔑視,貶低人格、損害名譽的行為;對民族的來源、歷史、文化進行貶低、污衊等。

  (3)本行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的故意表現為明知出版物和網路中刊載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會傷害少數民族的尊嚴和名譽,而故意追求或者放任後果的發生。其行為動機是出於民族偏見、取笑、獵奇等目的。

  (4)根據本條規定,在出版物、網路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八條【侵犯公民通信自由行為及處罰】

  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條文釋義】

  侵犯通信自由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l)本行為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郵政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實施隱匿、毀棄、私自開拆和非法檢查他人郵件行為的,也可以構成本行為。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利。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利包括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兩個方面。我國憲法第40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通信自由,是指通過書信、電話、電報、電子郵件等方式與他人進行正當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發給他人的信件,其內容不經寫信人或者收信人同意不得公開,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權利。侵犯的對象是公民的信函、電子郵件和電報等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也包括匯款、包裹、印刷品等郵件。

  (2)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①冒領,是指冒充他人的身份而領取財物的行為。一般行為人通過偽造或者竊取他人身份證件,騙取郵政工作人員的信任,冒充他人領取包裹、匯款等郵件。隱匿,是指私自把他人的郵件扣留,在一定地點加以隱藏而不交給收件人的行為。毀棄,是指將他人的郵件故意撕毀、焚燒或者丟棄的行為。私自開拆,是指既沒有法律依據,又未經他人許可,擅自開拆他人郵件,偷看他人郵件內容,或者使他人郵件內容處於公開暴露狀態的行為。非法檢查,是指沒有合法依據和沒有經過合法程序而對他人的郵件進行扣留檢查。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因此,在我國除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出於國家安全和追查犯罪分子的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②根據郵政法的規定,郵件,是指通過郵政企業寄遞的信件、印刷品、郵包、匯款通知、報刊等。行為人的動機多種多樣,或出於好奇,或為泄私憤、圖報復,或者出於集郵需要等,無論何種動機不影響本行為的成立。

  (3)根據本條規定,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及處罰】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條文釋義】

  1 .盜竊公私財物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如果對某種財物未經物主同意暫時挪用或借用,準備日後歸還而無非法佔有的目的,不構成盜竊。

  (l)本行為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自然人既包括中國公民,也包括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物,一般是動產,但不動產上的附著物可以與不動產分離的,如山上的林木、田地的農作物,建築物上的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行為的對象。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財物也可以成為本行為的對象。盜用他人長途電話賬號、碼號造成損失的,也按盜竊行為處理。

  (2)本行為侵犯的對象公私財物應當具備以下幾個特徵:①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佔有。不能被人們控制的陽光、空氣、風力等不能成為本行為侵犯的對象。但隨著科學的發展,某些無形物也能為人類所控制,如煤氣、天然氣、電力等,可以成為本行為侵犯的對象。②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這種經濟價值是客觀存在的,可以用貨幣來衡量,如金銀首飾、有價證券等。③能夠被移動。所有有價值的動產和不動產上的附著物都能成為盜竊的對象。房屋被盜賣,非所有人處理所有權,買賣關係無效,一般不按盜竊而按民事房地產糾紛處理。④他人的財物,即他人佔有、使用,在他人控制之下的財物。⑤盜竊自己家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盜竊處理。

  (3)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秘密竊取少量公私財物的行為。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為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使用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的行為。秘密竊取具有以下特徵:①秘密竊取,是指在取得財物的過程中沒有被發現,在別人不知曉的情況下進行的。如果被他人發現阻止,而強行拿走的,則不是秘密竊取,構成搶劫。②秘密竊取是針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人沒有發覺,即使被其他人發覺的,也是秘密竊取。③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自認為沒有被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人發覺。如果在取得財物過程中,事實上已為被害人發覺,但被害人由於恐懼等原因未加以阻止,行為人也不知道被發覺,而把財物取走的,仍是秘密竊取。秘密竊取的表現形式也有三種:①將可移動的財物,秘密轉移到行為人的控制之下,並且脫離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控制範圍。如將別人口袋裡的錢包取到自己的口袋裡,將單位的電視秘密搬運到單位以外,等等。②通過傳輸系統加以使用和消耗。如盜竊電力、煤氣、天然氣等。③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必須數額較小,否則,構成盜竊罪。

  (4)根據本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l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是指盜竊的數額接近犯罪的標準,或者屢教不改的等情形。

  2 .詐騙公私財物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詐騙公私財物行為,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少量公私財物的行為。

  (l)本行為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各種財物,包括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物。利用欺騙的方法騙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偽造證件,騙取結婚的,不構成本行為。

  (2)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騙取少量公私財物的行為。虛構事實,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侵害人的信任。虛構可以是部分虛構,也可以是完全虛構。隱瞞真相,是指對被侵害人掩蓋客觀存在的某種事實,以此哄騙被侵害人,使其交出財物。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自願」地交出財物,是詐騙行為區別於盜竊、敲詐勒索、搶劫等行為的主要特徵。由於行為人採取了欺騙手段,被侵害人並不清楚其財產權受到侵害,一般還誤以為行為人在幫他辦事或者互相合作。被侵害人表面上「自願」地交出財物,實質上是違背其真實意願的。

  (3)詐騙他人財物的形式、手段多種多樣,其手段有:編造謊言,假冒身份騙取財物;偽造、塗改單據,冒領財物;偽造公文、證件,騙取財物;以幫助看管、提拿東西為名,騙取財物;以戀愛、結婚、介紹工作等名義相誘惑,騙取財物;以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等以各種欺騙手段收取他人財物。

  (4)根據本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是指詐騙的數額接近犯罪的標準,或者多次詐騙公私財物的等情形。

  3 .哄搶公私財物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哄搶公私財物的行為,是指行為人以起鬨的方式公開趁亂或者在緊急狀態下公然搶走公私財物的行為。

  (l)本行為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為主體的特點是人數較多,少則幾個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這也是哄搶行為與搶奪行為的主要區別。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公私財物所有權和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我國憲法明文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本行為侵犯的對象是動產,主要是處於運輸、保管和儲存的公私財物,包括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林木、煤炭、糧食、石油等。不動產不能成為本行為侵犯的對象,但不動產上的附著物可以分離出來的部分可以成為本行為侵犯的對象,如房屋的門窗、木料、磚瓦,土地上生長的莊稼、果實等。

  (2)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不大,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聚眾,是指多人聚集在一起,有時可達到幾十人、上百人。哄搶,是指採取起鬨、製造混亂、滋擾等手段,利用人多勢眾致使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無法阻止,而將公私財物公然搶走。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致使當事人不敢、不能反抗的,則構成了搶劫。哄搶公私財物的行為應是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情節較輕,主要是指哄搶的財物數額較少,手段不惡劣,後果不嚴重。行為人明知是國家、集體、個體、公民個人的財物,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而趁混亂狀態或者製造混亂搶走公私財物。

  (3)根據本條規定,哄搶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是指哄搶公私財物的數額接近犯罪的標準,或者是首要分子和積极參加的,等等。

  4 .搶奪公私財物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搶奪公私財物的行為,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少量公私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l)本行為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搶奪的對象是各種公私財物,既可以是各種實體物品,也可以是各種貨幣或票證。

  (2)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少量公私財物的行為。公然奪取,是指當著公私財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面,乘其不備,公開奪取其財物。搶奪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還須是情節較輕沒有構成犯罪的行為。情節較輕,是指:①搶奪財物的數額較小;②搶奪的不是銀行、郵局、國家珍貴文物、軍用物資、救災、救濟款物;③搶奪的對象不是外賓等。

  (3)根據本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是指搶奪公私財物的數額接近犯罪的標準,或者是多次搶奪的,等等。

  5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少量公私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l)本行為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2)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的方法,迫使被侵害人交出少量財物的行為。採用威脅、要挾的方法,是指以對被侵害人及其近親屬實施殺害、傷害相威脅,或者以公開被侵害人的隱私和不正當行為、毀壞被侵害人的名譽相要挾,或者利用被侵害人的困境相要挾等。迫使被侵害人交出財物,是指由於行為人實施了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造成被侵害人精神恐懼,不得已交出財物。敲詐勒索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還可以通過第三者轉達。本行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不是為了非法佔有財物,而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使用威脅語言以催促償還債務的,不構成敲詐勒索行為。

  (3)根據本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是指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數額接近犯罪的標準,或者手段比較惡劣的,等等。

  6 .故意損毀公私財物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是指行為人出於泄私憤、報復等動機,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完整性,故意使公私財物喪失部分乃至全部價值或者使用價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l)本行為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

  (2)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的行為。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財物完全喪失其價值或者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財物部分喪失其價值或者使用價值。

  (3)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出於故意,不是為了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行為人的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於報復心理。

  (4)根據本條規定,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l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是指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數額接近犯罪的標準,或者手段比較惡劣的,等等。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五十條【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行為及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條文釋義】

  2004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把憲法中的「戒嚴」改為「緊急狀態」,即將憲法第67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第二十項「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修改為「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進入緊急狀態」。將憲法第8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修改為「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戒嚴和緊急狀態是一個小概念和大概念的關係,後者可以涵蓋前者,前者是後者的一個內容。這次憲法關於「緊急狀態」相關表述的修改,為即將出台的《緊急狀態法》創造了憲法依據。目前,有關部門正在抓緊《緊急狀態法》的起草審查工作。為了保持法律之間的相互銜接,保證各級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政令暢通,應對好各種危機,維護社會的穩定和正常秩序,本法規定了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1 .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l)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可以構成本行為的主體。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對社會的管理,具體侵犯的對象是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

  (2)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抗拒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抗拒,是指拒不執行,包括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人民政府,是指鄉、鎮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緊急狀態,是指一種特別的、迫在眉睫的危機或危險局勢,影響全體公民,並對整個社會的正常生活構成威脅。緊急狀態有以下幾個特徵:必須是現實或者是肯定要發生的;威脅到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阻止了國家政權機關正常行使權力;影響了人們的合法活動;必須採取特殊的對抗措施才能恢復秩序等。根據引起緊急狀態的原因不同,一般可以把緊急狀態分為兩類:一類是自然災害引起的緊急狀態;一類是由社會動亂引起的緊急狀態。依法,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法律即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如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頒布的條例、辦法等,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這裡的命令和決定,是指在緊急狀態下,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形勢的需要,為了克服危機,恢復秩序而作出的。本行為主要表現為不作為,如在防洪搶險時,不服從安全轉移的命令;政府強制徵用時,拒絕交付被徵用物質;在爆發重大傳染性疾病時,不服從人民政府關於隔離、強制檢疫的決定和命令等。

  根據本條規定,抗拒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是指經反覆教育勸導後仍抗拒不執行的,或者抗拒執行造成不良影響和較嚴重後果的等情況。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2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l)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可以構成本行為的主體。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依法對社會進行管理的職能活動。而國家機關對社會的管理活動,是通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來實現的。本行為侵犯的對象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非職務活動,或者其職務活動不是依法進行的,不構成本行為。

  (2)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級權力機關、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的職務活動,不僅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單位所進行的職務活動,還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和命令在其他時間和場所內的職務活動。另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是依法執行職務,即所進行的職務活動在他的職責許可權範圍內,並且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如動植物檢疫人員對動植物的檢疫;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對市場的監督管理等。本行為的阻礙,是指採取非暴力的行為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的執行職務活動,如採取吵鬧、謾罵、無理糾纏等方法。行為人的動機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私利;有的是與工作人員有私怨,趁機發泄、報復;有的是為了袒護他人;等等。行為人的動機不影響本行為的成立,但可以作為處罰的情節。

  (3)根據本條規定,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是指經教育勸導後仍阻礙執行職務的,或者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造成不良影響和較嚴重後果的等情況。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3 .阻礙特種車輛通行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l)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可以構成本行為的主體。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特種車輛的優先通行權、公共安全以及他人的生命健康權,行為侵犯的對象是特種車輛和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

  (2)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由於特種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是為了搶險救災,維護公共安全,或者搶救他人的生命,保障正常的生產建設活動和國家、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必須賦予特種車輛執行緊急任務的優先通行權。消防法第35條規定:「消防車、消防艇前往執行火災撲救任務或者執行其他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任務時,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船舶以及行人必須讓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消防艇迅速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阻礙,是指在特種車輛通行的路面上,以挖掘壕溝或者設置路障等方法阻礙特種車輛通行。本行為必須發生在特種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的過程中,阻礙非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不構成本行為。這種行為必須是輕微的,如果情節嚴重,就構成妨害公務罪。

  (3)根據本條規定,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是指經教育勸導後仍不消除障礙的,或者設置障礙,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造成不良影響和較嚴重後果的等情況。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4 .強行沖闖警戒帶、警戒區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為了保護重大事故、違法犯罪活動現場,維護特定區域的治安秩序,人民警察在工作中經常要設置警戒帶、警戒區,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行為,影響了人民警察正常履行職責,破壞了現場秩序。為了懲治這種違法行為,本次制定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了該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l)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安機關的職務活動,侵犯的對象是警戒區域和正在執行任務的人民警察。

  (2)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即行為人不聽人民警察的制止,強行沖闖、跨越公安機關為了維護現場秩序而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公安機關設置警戒區域的情形有:刑事案件的發案現場;交通事故的現場;重大自然災害、火災、重大責任事故現場;需要進行隔離的傳染病發生、流行地;重大突發治安事件現場;等等。人民警察法第17條第1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現場管制措施包括:第一,封閉現場和相關地區,未經檢查批准,任何人不得進入;第二,設置警戒線,劃定警戒區域;第三,實行區域性交通管制;第四,查驗現場人員身份證件,檢查嫌疑人員隨身攜帶的物品;第五,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現場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採訪、報道、演講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以下簡稱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7條規定,對於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人民警察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行為人的動機不一樣,有的是出於好奇而進入現場,有的是企圖進入警戒區域取回自己的財物,有的是為了製造混亂,等等。行為人的動機可以作為處罰的情節。

  (3)根據本條規定,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是指經教育勸導後仍不退出警戒區域的,或者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造成不良影響和較嚴重後果的等情況。

  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近年來,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暴力襲警的事件越來越多,不僅嚴重威脅著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活動中的人身安全,而且還褻瀆了法律的尊嚴,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在本法一審後,增加了本款的規定,表明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是一種嚴重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從重處罰,是指在本法規定的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高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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