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不「小」總關情之婚姻糾紛篇】離婚了,財產到底該咋分?

編者按

早在2008年時,時任公安部部長的孟建柱就曾說過:「要始終把廣大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作為衡量和檢驗公安工作成效的根本標準,把工作成效更多地、更直接地體現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推動科學發展、惠及人民群眾上。既要破『大』案,嚴厲打擊嚴重暴力犯罪;又要管『小』案,有效打擊盜竊、扒竊等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小案件。」

如今,已經是政法系統「掌門人」的他,自然也把這樣的理念從公安系統根植到了整個政法工作當中。

的確,對於政法機關來說,「小」案或許是小事,但對於老百姓來說,卻是關係到切身利益的大事。「大」案不破,社會不會安寧;「小」案頻發,社會同樣難以和諧。所以說,「小」案一點都不小。

從今天起,長安君將陸續為小夥伴們奉上【小案不「小」總關情】系列,每期一個主題,為你解析發生在身邊的「小」案們。還不趕緊來看看,它會告訴你哪些大道理!

婚姻糾紛篇:

1離婚時能索要「青春損失費」嗎?

郭某某(女)和方某(男)是一對夫妻。郭某某沒有固定工作,也沒有固定收入,方某就職於某旅遊有限公司從事導遊工作,有固定收入。兩人常因家庭瑣事鬧矛盾,男方還多次對女方實施家暴,並和第三者生了一個孩子。為此,郭某某提起訴訟,要求離婚。

近日,海南萬寧法院判決男女雙方離婚,並以適用「照顧無過錯方原則」,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給予郭某某適當的照顧和補償。

法院判定,夫妻雙方婚生的已成年男孩由方某撫育,撫育費自負;共同收養的年僅6歲的養女由郭某某撫養至18周歲,撫養費自負;此外,法院認為,從撫養義務的負擔,並結合郭某某沒有固定收入而方某有固定收入來看,郭某某對於女兒的撫養義務更為沉重,從公平的角度出發,方某理應給予郭某某更多補償。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法院判定,雙方有一套以按揭方式購買的價格15萬元的房產,歸郭某某所有,房屋所剩銀行貸款7.1萬元由郭某某償還;夫妻共同財產的小轎車則歸方某所有。

在我國婚姻法中,並沒有「青春損失費」一說。不過,修訂後的《婚姻法》,確立了一項新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也就是說,如果是因為一方過錯導致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不過,長安君提醒,過錯方的過錯行為可是法定的哦,並不是什麼都行。依照《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只有在以下四種情形下,無過錯方才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它們是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除此之外,是不能再以其他事項認定對方有過錯的。2婚事黃了,彩禮錢該咋辦?

劉先生是大齡青年,經人介紹,與陳小姐相識,交往4個多月便決定結婚。兩家人約定,由男方給付女方18萬元。然而,正當兩家人為婚事忙碌時,陳小姐卻打起退堂鼓。最後,婚沒結成,兩家人還因此產生了矛盾。劉先生母子兩人一同將陳小姐母女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返還18萬元彩禮。

庭審中,陳小姐一方承認,確實收到了男方給付的18萬元,但他們認為,這筆錢並非彩禮,而是購買結婚飾品的錢款。陳小姐說,當時她和劉先生一起在上海選定了款式,然後她和母親一同前往香港,購買了一枚鑽戒、兩隻對錶和兩枚對戒。陳小姐一方認為,男方給付女方的18萬元已用於購買對錶、對戒及鑽戒等結婚用品,且購買的上述物品都經過男方同意,因此,只同意返還上述物品及購買物品剩餘的款項。

上海市黃浦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18萬元應該被認定為以結婚為前提條件而給付的彩禮,雙方未能如約結婚,彩禮就應當返還。至於返還方式,則應兼顧公平、合理和客觀實際。隨後,法院判決由陳小姐一方返還劉先生一方男表一隻、男戒一枚,並返還剩餘款項12萬元。

結婚要彩禮是很多地方的習俗,因此鬧出的糾紛也不少。不過你知道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so,婚沒結成,彩禮錢當然要還給人家啦!想賴著不給那是不可能的。

不過,本案中,女方用這筆錢是買了結婚用的飾品,都是正當、合理的物品,既然錢已經花了,購買的物品又分別屬於男、女款式專用,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飾品也應該分別歸男女方各自所有。所以,從彩禮中扣除購買男款飾品的花費後,剩餘的錢都要還給人家。相當於女方要自己買下女款飾品,而不是直接把物品還給人家就可以哦~

3老婆欠錢,老公必須跟著還債嗎?

因生意資金周轉困難,梁某燕向別人借了27.5萬元,並簽訂《借款合同書》。然而,借款期到了,梁某燕卻以種種理由不還錢。隨即,梁某燕及其丈夫被告上法庭,受害人請求判令梁某燕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並認為梁某燕的丈夫劉某也應該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然而,早在三年前,劉某和梁某燕就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劉某說,分居期間,雙方沒有來往,也沒有共同對外舉債。對梁某燕為什麼要借錢、借錢幹什麼用、借了多少錢一無所知。劉某認為,梁某燕借款不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從事合法經營,自己也沒有從借款獲得任何利益,不應該共同承擔該債務。

蓬江法院認為,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來判斷。最終,法院判決梁某燕向原告的借款屬於她的個人債務,應由她個人承擔,劉某不需要共同償還。

如何認定債務需不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長安君告訴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二款是有明確規定的,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也就是說,老婆欠錢,老公不一定要跟著還債。夫妻一方只有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負的債務,才具備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否則,就只屬於個人債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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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文章:《一名中國網友致路透社的公開信》《保護人民不受暴恐威脅,看看我們公安部長怎麼說》

@聰明小榔頭:點贊保護我們老百姓的公安部長!西方雙重標準,讓我想起了「帝國主義亡我之心不死」。只有國家穩定強大,才能排除這些外界雜音,人民才能真正安居樂業!

@雲徘徊:沉痛悼念法國巴黎的無辜受難者! 以下為烏魯木齊「75事件」後法國政府的原話,我們將原話中的國家替換一下,現在還給法國人: 【對在巴黎發生的種族衝突感到遺憾,法國政府應該通過對話的方式與穆斯林群體進行溝通,而不應對穆斯林維權人士的和平抗爭進行打壓! 我們譴責所有發生的暴力行為,但這與法國政府一直有系統的迫害少數民族有關,粗暴壓制他們的宗教信仰和生活方式,才造成今天的局面。】

長安君:查證了一下,這不是當時的法國政府原話,但我們看著並不陌生,因為這基本是西方國家對我們的一貫說法。

@夏凜:為長安君點贊!提問有理有據。

@菁小田:你的信要郵件發給路透社。那家通訊社真的是沒有權威性,連中國最起碼的文化都沒有掌握一部分,亂報道就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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