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不是靈丹妙藥,民意不能替代法官審判
作者: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位不願署名的法官
編者按:
在李昌奎案中,公眾輿論傾向於認為,由於該案情節惡劣,贊同對其判處死刑。此時,雲南省高級法院有法官來信,從法理層面提出了不同觀點,我們認為,這種不同聲音,有助於人們理解法治的內涵。故刊之。
雲南男子姦殺少女摔死男童案事件過程 (CFP/圖)
現代文明社會裡,我們應當消除對死刑的迷信和崇拜,不能再把死刑當作是治理犯罪的靈丹妙藥。
在轟轟烈烈的「民意」反映上,法院應該堅持正確的底線,司法屈從於民意、無原則的跟風,是扭曲的司法,是無權威的司法。
李昌奎一案被雲南省高院由死刑改為了死緩,引發的熱議和爭議超出了所有人的預期。雲南法院陷入了一場空前的輿論危機之中。
免死判決,觸動了誰的神經?
本案李昌奎姦殺19歲少女,又將其年僅3歲的弟弟殘忍摔死,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罪行嚴重,沒有任何人會同情和容忍。在沒有任何人為干預和法官違法之情形下,爭議的焦點乃在量刑上。二審雲南省高院緣何改判?所給出的理由是,有自首情節、屬於鄰里糾紛引發,符合寬嚴相濟的死刑政策。
可民眾不買賬,一片喊殺,認為手段殘忍、情節惡劣,殺人償命,天經地義。兩種對立的意見沒有誰對誰錯之分,有的只是觀念上的差異、理解的不同,它顯現出傳統「殺人償命」的觀念與現代司法「少殺、慎殺」的理念發生了斷裂或碰撞。
「殺」,似乎是解決問題最簡單的辦法,符合傳統、符合民意,大快人心。而「不殺」,民間也絕不可任意抹黑司法、妖魔法院、醜化法官。
在中國的法制語境中,法等於罰,法就是長著牙齒隨時吃人的東西。在封建社會,除了笞、杖、徒、流、死,中國人還發明了各種折騰人的刑罰。幾千年來,中國法留給我們的歷史記憶慢慢變成了一種「懲罰」的常識和暴力傳統,即「殺人償命,天經地義」。由此可見,死刑改死緩的爭議,實質是觸動了國人傳統觀念中「殺人必須償命」的死刑觀念。
面對「殺」與「不殺」,李昌奎案引發的討論,具有標本性意義,在當代的法治史上,註定會被反覆提及。藉此,我們應該重新審視中國人的生命觀、人權觀。李昌奎案說明重刑主義、死刑主義還有深重的群眾基礎,在從「從嚴、從重」的嚴打政策走向「少殺、慎殺」的「寬嚴相濟」政策時,須要考慮如何面對中國的國情、如何面對中國傳統觀念與現代司法理念的銜接。
中國作為世界上唯一現存的文明古國,在經濟全球化和政治多極化的發展潮流中已經逐漸崛起、佔據主動。然而,我們更期待在世界法治舞台上中國能有重大的表現和貢獻。生命屬於我們只有一次,生命無價,一個人通過非法手段剝奪了另外的生命,我們再利用合法的手段去消滅這個生命,我們還歡欣鼓舞,這是不是一個民族應有的健康心態?
仇恨、殘殺,到底能給這個社會帶來什麼。我們不僅要為民族振興營造良好的國際環境,順應世界潮流,更重要的是轉變我們的刑罰理念。
我們必須保持刑罰應有的人道和謙抑,消除對殺人的迷信和崇拜,不能再把殺人當作是治理犯罪的靈丹妙藥。死刑裁判不是「殺人償命」的簡單邏輯,它必須是法官對案件起因、主觀惡性、政策形勢、社情民意等等因素的綜合考量、權衡判斷。
法官不能做牆頭草
「生死兩重天」,二審法院留下李昌奎的活命,並不代表李昌奎不該殺。如果真殺了,倒也乾脆,順應民意、大快人心。但縱觀二審,雲南省高院沒有任何程序和實體上的瑕疵或錯誤。如果因為輿論的反對,輕易、草率地說改就改、想變就變,會帶來什麼後果和影響?需要慎重對待。
當然,有錯必糾。法院不能只顧自己的臉面而堅持錯誤到底,但如果是迫於民意和外在的壓力,說改就改,何談司法獨立?法律權威?「殺」或「不殺」,表面上似乎只要法院迎合民意妥協一下,就可有台階下,就皆大歡喜。大家都期待司法獨立,反對「輿論殺人」,那怎能把自己扮演成正義的法官,任由激憤的情感替代理性,報復的衝動替代中立的審判,殺人的快感替代綜合考量?李昌奎一案的處理,不僅是個利弊選擇的問題,還需要回歸到依法解決的路子上。
從古至今,中國式的司法裁判方式不僅僅要考慮判決的正當性、合理性、合法性,而且還要考慮社會的可接受性。但判斷不是簡單地對號入座,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存在著重大差異,沒有可比性,適用法律不是一個呆板、機械的過程,在裁決案件過程中,總會受到政策、形勢、理念等影響,受到少數服從多數的審判制約,如科學家那樣精算出一個令眾人都信服的裁判,是絕不可能的。對待法院判決,我們要給予充分的尊重,只有尊重法院的判決,法治才有希望。
當然,嚴格把關、防止「冤假錯」案,是法院的職責。審判權的行使不是天馬行空,任意妄為。如果裁判與民眾普遍的正義情感、傳統觀念、集體良知背道而馳,如果裁判與民眾的認知和接受太脫節,則必須對法律規定和刑事政策進行檢討、反思。畢竟民意的表達、民憤的平息、民心的理順,是衡量社會公正的一個尺度,也是實現法律目的的一個標誌。民意的表達如果符合大多數人的合理願望和訴求,應該認真傾聽和關注。完全忽視人民群眾的合理訴求與「司法為民」的理念是不相容的。
但是,民意始終只能是一種參考,而不能代替法官獨立、負責的審判。處在輿論的風口浪尖之上,法官不能當牆頭草,簡單地遷就、迎合是要出問題的,輕易地承諾和改變,依附於各種非理性、不正當的民意只會沒完沒了,甚囂塵上。
用輿論的方式來判定一個人的生死,是人治赤裸裸的重現。在相互矛盾、波動起伏的民意和穩定的法律規則之間,更應期待法官保持清醒的判斷和明白的智慧。中國法治不能這樣折騰,法院的判決如果沒有證據和事實方面的錯誤,就不容許隨意「翻燒餅」。
但願在李昌奎案這場「博弈」中,不讓輿論的壓力影響到司法的獨立與公正。這樣,我們才能看到法律的勝利,法治的勝利。
健康的司法才能培育健康的民意
更多的民眾參與到專業化的法律適用討論中,對雲南法院來說,是巨大的挑戰,也是嚴峻的考驗。無論結局如何,都提醒法院要從整體上考慮法律如何給社會帶來持久、良性的發展和整體的法律效果,我們需要建立一種既能充分吸納民意,又能確保法官獨立工作的審判體制。
此案折射出今後的法院工作中需要有所面對。比如說,法院的判決要說清原由,講透法理,不可簡單粗糙;比如說要規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統一執法尺度,不可同案不同判;處在網路時代的背景下,法官進行判決更要提高風險意識、應對策略,不可不聞不問;彌合傳統的死刑觀念與現代司法理念的衝突,消除職業化思維與民眾期待之間的鴻溝,提高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雙贏上找到出路,需要我們共同找出路。
這個個案,具有強烈的標誌性意義。司法權最重要的品格在於其獨立性,法官對法律的適用,對社會良性發展的推動,有時需要能忍受一時的社會議論、壓力甚至詆毀,秉持對法律的理解,嚴格執法,只有健康的司法才能培育健康的民意,不健康的司法只能滋生不健康的民意。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傑布南先生的一個觀點,足以令我們深思和借鑒:
在法治國家,從來不主張法官根據群眾意見或社會的普遍呼聲去裁判。如果把群眾意見或社會觀念作為參照物,法院就會根據同情或義憤、根據政府當時的政策及流行的政治觀念,或者專欄作家潰漫、武斷的看法修正其判決。如果這樣,他們就不能維護法治。在我們的法院,判決是否具有群眾性並不是判斷法官是否真正履行司法職責的準則。必要的時候,法治必須抵抗公眾意見的力量,抵抗對公眾意見可能產生影響的人的力量。
來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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