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不成立與無效的區別
06-03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有時因種種原因會出現一些問題,導致行政處罰決定不一定合法有效。在執法實踐中,不少工商幹部常將行政處罰不成立與無效混為一談。明確二者的區別,對提高辦案質量非常重要。 行政處罰不成立是指行政處罰決定還不成其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不成立,同時決定了對行政相對人不發生法律效力。《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本法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這就是說,沒有說明理由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會導致行政處罰決定不成立的後果。行政處罰不成立還會導致行政機關既不能達到追究違法當事人責任的目的,又降低執法效率,從而影響執法的權威性。 行政處罰無效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因具有明顯瑕疵或具備法定無效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對於無效行政行為,任何人或任何機關在原則上都不受其拘束。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無效的含義較為寬泛,包含了無效和撤銷等。對程序上存在明顯違法而無效的行政行為,當事人具有程序抵抗權,即拒絕服從或合作的權利。 總之,行政處罰不能成立和無效的原因,都是違反了法律規定,但兩者在實質上也有較大差別。首先,概念所屬範疇不同。行政處罰不能成立是指行政處罰的法律效力未最終形成;行政處罰無效是指行政處罰的法律效力雖已形成,但因行為違法,其效力應當否定。其次,對當事人產生的效力不同。行政處罰不能成立的行政處罰對當事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即無確定力、約束力、執行力,當事人可以不履行,行政機關也不能強制執行。而行政處罰一旦確認成立,在行政處罰未被確認無效並撤銷之前,當事人必須履行義務,行政機關也可以強制執行。再其次,構成的原因不同。行政處罰不成立是基於未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未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等形式要件;行政處罰無效則是因為處罰主體超越職權,掌握的證據不足,適用法規錯誤而造成的。 □山東省蓬萊市工商局 田 凱 哈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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