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官」岑春煊:晚清大吏追捕外逃貪官的成與敗
晚清「屠官」岑春煊追捕周榮曜未果岑春煊依仗太后寵信,發起一場前所未有的反腐戰役,在署理兩廣總督的3年里,前後劾罷大大小小官吏1060人(劉聲木:《萇楚齋隨筆續筆三筆四筆五筆》,中華書局1998年,第594頁),被人稱為「屠官」。岑春煊此舉在整飭吏治之外,還有樹立威信、緩解財政困難的目的。此前歷任廣東督撫為討好慈禧,上繳中央的比例過高,還要協濟廣西等省份。岑春煊大力禁賭,又減少了巨額「賭餉」收入,財政已到山窮水盡地步。為應付剿匪、舉辦新政,岑春煊用參追虧空等措施,追回貪官侵吞的國有資產,緩解了財政困難。1904年7月10日,奉皇太后懿旨,粵海關事務歸兩廣總督管理。在「一口通商」時代,粵海關是清朝第一大關,粵海關名義上屬於戶部管轄,但監督一職均從內務府漢軍旗人中委派,海關收入多解入內務府,供皇室享用,被稱為「天子南庫」。此時岑春煊還在廣西,朝廷命廣東巡撫張人駿先行接管。1904年底,張人駿查出關庫歷年虧空二百數十萬,奏請將庫書周榮曜革拿查鈔(《光緒朝硃批奏摺》第74輯,第592頁)。周榮曜聞訊潛離廣州,入京行賄管理外務部的慶親王奕劻。1905年9月4日,內閣奉上諭:「命候補三品京堂周榮曜充出使比國大臣。」(《光緒朝上諭檔》第31冊,第116頁)被通緝的貪污犯,可以用錢買到「出使比國大臣」,周榮曜不僅是「帶病提拔」,還是「帶罪提拔」,開了一個國際玩笑。周榮曜盤算,慶王是領班軍機大臣,一人之下,萬人之上,地方督撫總是要給面子,放他一馬。可岑春煊不吃這一套。他迅速上奏將周榮曜革職並「嚴拿監追」。周榮曜知道敵不過,經香港逃到暹羅(今泰國),隱姓埋名。岑春煊將周榮曜在廣州的產業悉數查抄充公。周榮曜原是沒讀過什麼書的無賴子。他的舅父傅秩西充粵海關庫書(登記賬目的小吏),年紀大了想退休享清福,把這個職位頂讓給外甥。周榮曜當庫書20年,侵吞庫款達200多萬,數目驚人。暴富以後,以窮奢極侈著稱於羊城。某年嫁女,妝奩清單大書「不求人」三字,意謂嫁妝包羅世間萬物,應有盡有(《廣州文史資料》第六十輯,第226-227頁)。被查抄的周榮曜產業中,最著名的是位於西關寶華正中約的大宅。這座大宅面闊十三開間,進深二十餘進,內設戲台,極盡奢華。充公後,部分建築用作商辦粵漢鐵路總公司辦公樓。(黃國聲:《最後的超級西關大屋》,載《羊城滄桑》第2輯)岑春煊沒收周榮曜經營的花縣灰鼠岩灰礦,在廣州河南創辦廣東士敏土廠(水泥廠),這個廠址後來成為孫中山開府廣東的大元帥府,至今尚存。岑春煊從懲治周榮曜入手,徹底釐清粵海關歷年積弊,單此一項,每年粵省可增加收入70多萬,這在當時是筆巨款,為舉辦新政提供了經費。張人駿、岑春煊清理粵海關積弊,用的是循名責實的傳統方法,並無太多巧妙,關鍵在於將原有各項收支制度加以落實,明確責任,說到做到。這一套經驗,後來為各地海關所效仿,收到明顯效果。
粵海關研究晚清經濟史的學者,多將張人駿、岑春煊的措施稱之為「粵海關改革」,其實濫用了「改革」之名。清理粵海關的措施,只是從原有制度精神出發,嚴格貫徹實施,糾正違反制度的行為,準確的說法,是「整頓」。改革是對原有制度進行修改或創設新的制度,是個中性詞,其效果如何需要作中立評估。不是每個政策措施都需要採用「改革」之名,鞏固完善已有改革成果,糾正偏差,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環。貪官周榮曜十分機靈,汲取了裴景福的教訓,不是匿居香港、澳門,而選擇到泰國躲藏。與香港、澳門相比,泰國地域廣闊,清廷耳目不靈,無法查實。岑春煊無可奈何,讓周榮曜逃脫了人身懲罰,只能沒收資產了事。岑春煊基本達到目的,受當時條件的限制未能追捕到周榮曜情有可原。成功引渡裴景福同樣是潛逃境外,周榮曜逃脫了,南海裴景福卻被引渡回國受審,過程則充滿艱難曲折。裴景福是否有罪,從法律上說是個有爭議的問題。我國從春秋時代起,即有「罪疑從無」「罪疑惟輕」的司法傳統,但《大清律例》取消了中傳統「疑罪」的規定,給了地方官上下其手的空間。桑兵指出:「晚清吏治敗壞,幾乎無官不貪,若以此劃線,幾乎無人不在可參之列。岑春煊窮追不捨,別有潛因。」(《庚子勤王與晚清政局》,第264頁)。桑兵據《睫闇詩鈔》序言,懷疑裴景福負責查抄康有為私宅時,可能發現了岑春煊與康有為「勾結」的書信,引起報復行動。筆者從茅海建著作找到線索,發現在戊戌政變以前,岑春煊已開始彈劾裴景福,抄家事件使仇恨升級。在「百日維新」期間,兩廣總督譚鍾麟對變法毫不熱心,遭到皇帝批評。康有為探得消息,策動御史宋伯魯彈劾譚鍾麟,奏摺中並提出以梁啟超姐夫、鄉試座師李端棻取而代之。(茅海建:《從甲午到戊戌——康有為〈我史〉鑒注》,第636-638頁)顯然,這是「康黨」攫取地方權力的一步棋。岑春煊也是李端棻學生,積極配合彈劾譚鍾麟「阻抑新政」,順帶也參劾番禺知縣裴景福「遇案受賄」(《德宗景皇帝實錄》二十四年七月己卯)。若作合理推測,南海、番禺兩縣是省城附廓,知縣都是總督親信,裴景福精明強幹,或許恃寵而驕,對年輕的布政使岑春煊有所怠慢。
譚鍾麟1903年9月,岑春煊再蒞粵地,在戎馬倥傯之中,不忘上奏一本:「南海縣知縣裴景福,疊據紳民稟控,婪索有案。」奉到上諭後,即將裴景福收監於番禺縣署,勒令追繳「贓款」十二萬。裴景福先交上現金四萬,後又追加上繳股票、衣物等價值三萬,而後報稱力竭。岑春煊委派按察使程儀洛調集案卷搜索證據,發現裴景福「平日彌縫,極為周密」,案卷「不足以為憑」,懷疑「其貪酷之事,皆由門丁某某為之,過付助虐」(岑春煊奏摺,轉引自《河海崑崙錄》,第4頁)。但兩個門丁聞訊已逃之夭夭。至此,物證、人證俱缺,已失去定案的基礎。岑春煊對裴景福採取的是先定罪、後取證的做法,違反了司法程序。不能說裴景福完全沒有受賄嫌疑,問題是辦案必須做到證據確鑿。辦案官員用盡心思,最後只找到賭商賬簿賄賂記錄有「南屬」兩字作為「物證」(《河海崑崙錄》,第4頁)。所謂「南屬」,指的是南海縣合屬文武弁差,並非指某一個人,可以指全體,也可以指南海縣部分員弁。據此定案,未免牽強。1904年4月17日凌晨,預感到不能得到公正審判,裴景福偷偷出城,搭乘輪船前往澳門。岑春煊聞訊,派人往澳門交涉,並把軍艦開到澳門海面,向澳門總督施壓。(《河海崑崙錄》,第3-5頁)此事引起了中葡之間的嚴重交涉。葡萄牙按照國際引渡法則,提出「交犯」的前提是不得判處死刑、不得施加虐待;中方考慮後終做出讓步,承諾改判為非死刑的刑罰。到1905年8月9日裴景福被引渡回穗,只能流放新疆。東方國家要求西方國家引渡嫌犯或罪犯,經常發生與「西方價值觀」的衝突。按照西方各國慣例,政治犯不引渡、兩國均認定為犯罪才引渡、一般不判死刑、對疑犯實行人道主義等。東方國家很難理解這一套,往往把這種要求視作「干涉內政」,故交涉常常鬧成僵局。這是「西方價值觀」作祟呢,還是未能「與國際接軌」造成這種困局?岑春煊運動式反腐短期內收到明顯成效,他本人也比較廉潔,但個別案例則不免有挾私報復的嫌疑。反腐最終目的在健全法制,以求漸進於法治。為報復而入人以罪,違反了司法程序,侵蝕了法治賴以存在的公正精神。不過,除個別案例外,岑春煊所參劾的貪官,絕大多數是罪有應得。筆者對岑春煊「吹毛求疵」,乃春秋責備賢者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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