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社會保障和養老保障體系重整諮詢方案》意見書

《社會保障和養老保障體系重整諮詢方案》意見書發佈時間: 2008-5-02 10:47 作者: webmaster 信息來源: 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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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澳門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和醫療技術的不斷進步,總體上,人的健康狀況越來越好、壽命也越來越長。據統計,2006年本澳年滿65歲以上的長者達7%,預計未來,長者人口所佔的比例將逐年增長,人口將持續老化。

現時本澳65歲以上長者為三萬多人,據統計,其中有三分之二的長者由於歷史原因,「無資格」領取社會保障養老金。同時,現時長者領取的社保養老金金額每月只有1700元,加上敬老金的150元,合共才1850元,不足現時最低維生指數的八成,形成了現時「保障覆蓋面不足和保障水平偏低」的狀況。因此,完善現時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勢在必行。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解決社會保障不足和低水平保障等方面的問題,政府擬在完善社會保障基金制度的同時,進一步推動建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旨在建立相對完善的雙層式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居民退休後能有一個安定的晚年生活,因而推出了《社會保障和養老保障體系重整諮詢方案》,徵詢社會意見。

本會一向主張要隨著澳門社會的發展,不斷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支持對社會保障制度作合理的改革,強調改革後的社會保障制度要有廣泛的社會和民意基礎,要符合廣大居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所以本會十分重視雙層式社會保障方案的諮詢工作,發動坊眾積極討論,廣納民意。現將收集整理意見歸納如下:

一、關於社會保障基金制度

(一)、社會保障基金應面向全澳市民。本澳的社會養老保障覆蓋面不足,是歷史原因造成的,加上社會保障基金的資金來源很大部分是公共資源,具一定福利性質。建議社會保障基金的受保對象理應包括僱員、僱主、自僱者和家庭主婦等在內的所有本澳居民,這樣才更能體現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二)、增加政府、僱員和僱主等三方的供款。長期以來,本澳的退休養老保障水平偏低,遠低於最低維生指數水平。在今天政府庫房滾存逐年增加的情況下,建議適當增加社保基金的撥款,積存反哺,不斷充實基金。以及逐步推動提高僱員和僱主的供款額,穩定社保基金的收入,逐步平衡基金的收支,改變現時的社會保障基金過於依賴政府供款的現狀,從而提高居民退休後的保障水平。同時建議退休養老金額標準則不宜定得過低,要符合澳門各個發展時期的基本要求,真正解決過去那種「低供款、低保障」的運作模式。

(三)、對供款期的調整。本會贊同《重整諮詢方案》之意見,供款人按其年齡計算的可供款期超過30年者,按30年為上限供款,促使供款人履行一定的義務。而對供款人應供款年期少於30年者,採取過渡措施是適當的,可維護該年齡段供款人的利益。

(四)、下調領取養老金的年齡。長期以來,本會一直支持並建議「對六十歲以上的居民,若沒有工作收入,可按適當的比例發放養老金」。為保障和照顧到這類「夾心階層」退休後的基本生活,贊同下調領取養老金年齡的規定。

二、關於建立非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一)、保障覆蓋面為本澳僱員中的永久性居民。基於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的建立一方面是從僱員福利因素考量,另一方面可鼓勵居民積極就業,同時也是公共資源反哺社會的一種方式,故建議覆蓋對象是本澳僱員中的永久性居民。

(二)、定出每年財政盈餘的百分比注資公積金戶口。政府計劃按「每年的財政盈餘的部分」以及把外勞附加費一併撥入中央公積金內,作為注資方式。建議將政府每年財政盈餘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注資到中央公積金的戶口。

(三)、加強基金管理。建議相關基金管理部門每年提供一次完整的基金財務報告,接受社會和居民監督,提高管理透明度。而對於動用基金進行回報性投資方面,要避免高風險性投資,維護居民的利益。在特殊情況下,未滿65歲的居民可提前申請動用公積金戶口的款項,但需由專門部門審批。

(四)、維護制度的公平性。基於不同年齡層的居民對社會貢獻時間長短不同,贊同政府的方案,設立不同的年齡段,撥入相應的資助金額,照顧到已為社會貢獻時間較長之僱員的利益,維護制度的相對公平性。

(五)、推動向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過渡。一個完善的公積金制度是對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行之有效的補充,可保障居民退休後享有較高生活質量。建議要制訂相關的鼓勵政策和措施,創設條件,推動所有企業逐步加入公積金計劃,逐步發展成強制性。

至於僱員和僱主的供款辦法,建議定出參加者的最低供款額、定出僱員和僱主的供款百分比,以及對於月收入高達至一定水平者,僱主無須為其僱員超額薪酬部分供款,而對於月收入低於最低供款額的僱員,僱主必須另外承擔僱員的供款部分。

(六)、定出建立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工作時間表。建立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居民退休後的生活素質,非強制性公積金制度只能是一種過渡式的制度,唯有建立由個人、企業和政府共同承擔的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才能算是符合澳門實際需要的退休保障制度。因此,有必要定出實行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工作時間表。

三、強化敬老金的輔助功能作用

由於歷史原因,現時仍有很大一部分長者「無資格」領取養老金,晚年生活大受影響,因此有必要提高敬老金的金額,一定程度起到「調節器」的作用,強化輔助功能作用。同時,建議未來可將養老金和敬老金金額的調整進行綜合考慮,使敬老金成為退休養老保障體系的一部分,進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四、加強對建立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宣傳

建立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可更有效地保障居民過上較為寬裕的退休生活。建議要加強建立制度重要性的宣傳,強調制度的建立要依靠政府、僱主和僱員共同承擔,僱主要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僱員也要履行一定的個人義務。

以上是本會關於政府推出的《社會保障和養老保障體系重整諮詢方案》的意見書,僅供政府相關部門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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