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_吳邦國:香港不存「剩餘權力」問題
06-03
吳邦國:香港不存「剩餘權力」問題文章來源:新京報 | 時間:2007年06月07日在紀念香港基本法實施十周年座談會上強調,香港高度自治權源於中央授權 本報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授權」,「香港不存在所謂『剩餘權力』問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昨日強調。為紀念香港基本法實施十周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人民大會堂組織座談會。 「香港高度自治權不是香港固有的」 吳邦國在講話中表示,「實踐已經證明並將繼續證明,基本法是一部經得起實踐檢驗的好法律」。他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香港固有的,而是由中央授予的。基本法明確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表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處於國家的完全主權之下。中央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多少權,特別行政區就有多少權,沒有明確的,根據基本法第20條的規定,中央還可以授予,不存在所謂「剩餘權力」問題。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全面準確地理解這一點,對於保證「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貫徹實施,正確處理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至關重要。 「行政主導是香港政治體制最大特點」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最大特點是行政主導」,這是吳邦國強調的第二個問題。他說,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有人提出香港要搞「三權分立」。1987年4月,鄧小平同志會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明確指出:「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現在就不是實行英國的制度、美國的制度,這樣也過了一個半世紀了。現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吳邦國表示,根據這一重要思想,基本法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和實際出發,確立了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體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政權機構的設置和運作中處於主導地位。 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也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不僅要對特別行政區負責,還要對中央政府負責。這套政治體制既保留了香港原有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也適應了香港回歸祖國後的現實需要,是實現「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最好的政權組織形式。全面準確地把握這一點,對於保證「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貫徹實施,正確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和司法三者的關係,也是至關重要的。 聲音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香港固有的,而是由中央授予的。 中央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多少權,特別行政區就有多少權,沒有明確的,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中央還可以授予,不存在所謂「剩餘權力」問題。 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全面準確地理解這一點,對於保證「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貫徹實施,正確處理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至關重要。 「香港將堅定不移落實普選目標」 曾蔭權稱,「將根據基本法就普選問題尋找一套答案」 本報訊在昨日的座談會上,香港特首曾蔭權表示,將堅定不移地續步落實普選的最終目標。未來5年,特區政府會在經濟和政制方面做工夫。 在談到未來的工作時,曾蔭權說,政制發展方面,香港特區政府會根據基本法,堅定不移地續步落實普選的最終目標。自2005年11月擴大策略發展委員會以來,有關各方不斷討論實質的普選方案。第三屆香港特區政府7月正式成立後,會發表政制發展綠皮書,並以此為基礎作公眾諮詢,共同就普選問題根據基本法為香港尋找一套答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前香港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表示,回歸前,許多人預言香港人將會失去言論、新聞、信仰、遊行示威、集會結社、生育等自由。回歸以後,這些悲觀的預測都一項接一項地落空。國際社群都承認,香港是亞洲最自由的城市之一,而香港的人權狀況,比有些高舉人權旗幟的國家還要好。香港的法治彰顯,也是這些權利和自由得以受到保障的原因,人權和法治,都是香港社會的重要基石,而基本法從制度上給予兩者充分的保證。 在昨日上午的座談會後,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下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辦了「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十周年研討會」。 關鍵詞 普選 背景:《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全部議員的選舉,最終要達至普選產生的目標。 普選模式最終決定權應在中央 劉廼強(全國政協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如何從現行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的產生方式達到最終的普選,亦即「政改」問題,是市民頗為關注的議題。 因為香港特區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不能自行決定其政治體制。中央在特區政制發展上,包括達至最終普選的時間與普選的模式及設計,擁有最終決定權。 香港政制發展可概括為四項原則: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循序漸進;適合香港實際情況。 關鍵詞 釋法 背景:香港回歸十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三次釋法,分別是居港權、政制發展和特首任期。 人大釋法未衝擊香港法治 陳弘毅(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人大對居港權釋法後,香港一些人士認為這對香港的法治造成打擊,我不同意這種觀點,這次釋法只是「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新法律秩序的產物,不應視為衝擊,可理解為回歸初期兩地法制開始碰撞並相互適應。 人大對2007(第三屆特首選舉年)和2008(第四屆立法會選舉年)選舉問題作出相關決定,表明實行雙普選並非適當時機。其法理依據在於,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不包括改變現行政治體制和選舉制度的權力,關於香港政治體制改革的主導權屬於中央,中央有權全程參與。 人大第三次釋法,緣於董建華2005年辭職,關於其繼任人的任期問題引起爭議。 《基本法》無明文規定上一任特首辭職而選出新特首時新的特首的任期,人大常委會確立了「剩餘任期」說,理由是負責選舉特首的選舉委員會的任期也是5年,而且《基本法》預設了在2007年選出第三屆特首。 本組稿件 綜合本報記者 楊華雲 新華社 新京報製圖/李鐵雄新聞薈萃閱讀指導為滿足網友對網路信息的海量需求,方便網友瀏覽,中國網依託中搜先進技術推出大容量新聞薈萃。由於新聞搜索技術需不斷升級,試運行期間可能給您的閱讀帶來不便,請見諒。如需查閱原始新聞,請點擊「文章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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