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駐港聯絡辦主任:三權分立不完全適用香港

中央駐港聯絡辦主任:三權分立不完全適用香港2015年09月13日05:21 中國新聞網 2.4萬分享 添加喜愛 列印 增大字體 減小字體   中新社香港9月13日電 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主任張曉明12日表示,三權分立這種通常建立在主權國家完整權力形態基礎上的政治體制,對香港特區頂多只有參考和借鑒價值,而不可能完全適用於香港特區。  香港基本法推介聯席會議12日舉辦研討會,紀念香港基本法頒布25周年。張曉明出席並發表題為《正確認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的講 話。張曉明強調,香港不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回歸前不是,回歸後也不是。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分別設立,相互間存在制約關係,就 是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  據中聯辦官方網站當晚發布的消息,張曉明在講話中表示,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轄之下、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 既相互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獨立的政治體制。這一表述也可以簡明扼要地概括為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既沒有照搬內地的政治體 制,也沒有照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政治體制,是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香港版」政治體制。  張曉明表示,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一國兩制」下的一種嶄新的地方政治體制。這種地方政治體制的定位和屬性,以及在特區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 上之外存在的中央的權力,也決定了三權分立這種通常建立在主權國家完整權力形態基礎上的政治體制,對香港特區頂多只有參考和借鑒價值,而不可能完全適用於 香港特區。

  張曉明指,行政長官在特區整個政治體制中處於核心位置。這是香港特區行政主導體制最大的特徵。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具有雙重身份,既是特 區政府的首長,也是特區的首長,同時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行政長官不僅僅是行政機關的組成成員,行政長官的權力也不僅僅限於領導特區政府,「雙 首長」身份和「雙負責制」使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處於特區權力運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區三權之上 起著聯結樞紐作用。  他說,行政管理權相對於立法權處於主導地位。香港特區的行政管理權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民生等方方面面,關係到市民的衣食住行,相對於立法權涵蓋面更大,影響更直接,作為更主動。  張曉明說,講行政主導並不意味著行政管理權獨大,不是說立法會要放棄對行政機關的監察責任,更不會妨礙立法權和司法權的正常行使。  張曉明還表示,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在港英政治體制的基礎上演化和改造而來的。它廢棄了原有政治體制中的糟粕元素,特別是殖民統治色彩、港督大 權獨攬等,增添了新的元素,特別是民主和自治的元素。新的政治體制又吸納了原有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成分,特別是行政主導,還有司法獨立、文官制度、諮詢 架構等。儘管行政長官擁有的權力遠遠小於過去的總督,但這不影響其在香港政治體制運行中的核心和樞紐地位。  張曉明說,從現實的角度看,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在實際運作中也出現了一些不順暢的情況,特別是在特區內部的權力運行中有時出現一些矛盾和摩擦, 比如,立法會內的「拉布」現象過度、過濫也會影響到行政主導體制的有效運作。從歷史的眼光看,一種新生的政治體制在運行初期出現這些問題在所難免。客觀上 需要經歷一個磨合的過程,而且許多問題也只有在充分暴露後才有解決的成熟條件。最重要的是,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行政主導大原則、大方向不能出現偏差。  張曉明表示,保持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規定,符合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有利於政府決策和施政的高效能,有利於香港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保持競爭力,有利於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保持繁榮穩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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