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自己所有的被他人合法佔有的財物的行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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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7人民法院報 | |||
裁判要旨 盜竊罪保護的客體不僅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也包括對公私財物的合法佔有權。盜竊自己所有的被他人合法佔有的財物的行為,應認定為犯罪。 案情 被告人劉自友、劉自宣兄弟二人做服裝生意,在旺勝制衣廠來料加工一批服裝,加工費每件9元,二被告人應付旺勝制衣廠加工費4萬餘元。雙方因產品質量發生爭議,二被告人拒不支付加工費,旺勝制衣廠扣押400件馬甲不予發貨。2013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劉自友、劉自宣僱傭一輛三輪車竄至旺勝制衣廠,劉自友跳窗進入生產車間,劉自宣在外面接應,將價值8800元的400件馬甲偷走,劉自宣將馬甲運至江蘇蘇州。二被告人被緝拿歸案後,向旺勝制衣廠付清了加工費,並取得對方諒解。 裁判 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以盜竊罪分別判處劉自友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二年,劉自宣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二被告人罰金各1.6萬元。 宣判後,二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盜竊罪的保護客體,即盜竊罪保護的客體在公私財物所有權之外,是否包括對公私財物的合法佔有權。 1.旺勝制衣廠對400件馬甲的佔有是合法佔有。 首先,二被告人認為旺勝制衣廠加工的服裝有質量問題,但是該爭議事實並未得到旺勝制衣廠的認可,也未經司法程序認定該事實。即二被告人認為服裝有質量問題是個待定事實,從法律上講該事實暫不成立。因此其拒付加工費的行為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其次,旺勝制衣廠因二被告人拒付加工費而扣留了400件馬甲,是行使了留置權。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按照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同時,物權法、擔保法對債權人依照合同對已經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可以行使留置權作出了相同的規定。因此,旺勝制衣廠扣留二被告人的財物是合法佔有。 2.盜竊罪侵犯的客體包括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也包括對公私財物的合法佔有權。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未對「公私財物」作出詳盡規定,也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因此,司法實踐中針對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公私財物」系指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另一種意見認為「公私財物」既包括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也包括非基於所有權對公私財物的合法佔有權。在第二種意見中就包括盜竊所有權屬於自己,但是被他人合法佔有的財物達到法定數額的,即構成犯罪。法院採納了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盜竊罪的設置側重於對公私財物占有權能的保護。佔有是所有權最基本的權能,失去了佔有,使用、處分權能的實現便無所依附。在排除共有的前提下,財物的合法佔有主體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在形成新的合法佔有關係之前,破壞他人對財物的合法佔有關係均系非法。對合法佔有關係的破壞與對所有關係的破壞一樣,均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客體,同樣能構成犯罪。本案二被告人的財物被旺勝制衣廠非基於所有權而合法佔有,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對於二被告人來講,此時該財物屬於他人財物。 其次,物權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擔保法第八十六條也作出了同樣的規定。據此,本案被害人旺勝制衣廠對其留置的400件馬甲負有保管義務,一旦發生毀損或者滅失,應當向二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二被告人將旺勝制衣廠負有保管義務的財物盜走,造成制衣廠加工費得不到實現,同時因負有對加工服裝的保管不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這恰恰侵害了旺勝制衣廠的財產權利。 再次,本案二被告人在旺勝制衣廠尚未上班的時間,採取秘密竊取的方式,將400件馬甲偷走,運至江蘇,使該財物脫離了制衣廠的實際控制。同時在旺勝制衣廠報案後,公安機關抓獲其之前,並未主動告知制衣廠。因此,二被告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明確,又採取了秘密竊取的方式,符合刑法對盜竊罪的規定。 3.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靈活運用。 本案發生的起因是基於雙方在履行民事合同過程中因為產品質量有爭議引起的。二被告人沒有犯罪前科,其竊取的財物和主觀行為具有特定性,與社會上的一般盜竊作案目的也有本質的區別。案發後,二被告人能夠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且其中一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積極向制衣廠付清了加工費,取得廠方的諒解,具有法定從輕情節。鑒於此案的特殊性,法院依法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體現了法院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靈活運用。 本案案號:(2014)虞刑初字第109號 案例編寫人: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法院張麗莉陳金華馬欽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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