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中央行政制度與地方管理制度的發展演變
06-03
在中國古代史上,隨著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發展,我國古代的中央行政制度和地方管理制度也在不斷發展,並逐漸成熟。熱點真題:一、中國古代中央行政制度的發展演變主要朝代主要行政制度及其職權劃分變化趨勢秦朝確立了皇帝制度,規定皇權至高無上。並建立三公九卿制度。即在中央設置丞相(幫助皇帝處理全國政事)、太尉(負責管理軍事)、御史大夫(執掌群臣奏章,下達皇帝詔令,兼理國家監察事務),這就是三公。三公以下設諸卿,分掌具體政務皇權逐漸加強相權日益削弱隋唐確立並發展了三省六部制。隋文帝在中央確立了三省六部制,唐太宗時期進一步明確劃分了三省的職權。三省是中央最高的政府機構:中書省負責草擬和頒發皇帝的詔令;門下省負責審核政令;尚書省負責執行國家重要的政令。三省長官都是宰相。六部是尚書省下設機構,包括吏部(主管官吏的考核和任免)、戶部(主管戶口、賦稅等)、禮部(主管國家的禮儀制度)、兵部(主管軍政)、刑部(主管刑法)、工部(主管國家的工程建設)北宋在中央,分散宰相權力。在宰相之下設立參知政事為副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權;設樞密使管理軍事,分割宰相的軍權;設三司使管理財政收入等,分割宰相的財政權。這樣,把宰相的職權一分為三,便有皇帝總攬大權。在軍事上,將中央禁軍的統領權一分為三,都直接對皇帝負責元朝在中央,設中書省(上承天子,下總百司,為中央最高行政機構,行使宰相職權)、樞密院(為中央最高軍事管理機關)和御史台(為中央最高監察機關)。此外,另設宣政院,統領宗教事務和管理西藏地區。明朝在中央,明太祖廢除丞相制度,把中央行政權分屬六部。六部各設尚書,直接對皇帝負責,設內閣,清朝清朝初年,中央政權機構大體上採用明朝制度,設內閣、置六部,但還保留著由滿洲貴族組成的議政王大臣會議。議政王大臣會議的權力凌駕於內閣、六部之上。凡軍國大事都由議政王大臣會議決定,皇權受到限制康熙親政以後,設南書房,參與機密,替皇帝草擬諭旨。從此,內閣、議政王大臣會議權力削弱。康熙帝把中樞權力一分為三:內閣、議政王大臣會議和南書房,相互牽制,最後集權到皇帝手中為了加強皇權,雍正時期設立了軍機處,由皇帝挑選親信的滿漢大臣充任軍機大臣。軍國大事全憑皇帝裁決,軍機大臣只是跪受筆錄,然後負責傳達給中央各部和地方官員去執行。這樣,地方軍政首腦實際上直接聽從皇帝指揮。議政王大臣會議名存實亡,到乾隆帝時期撤銷。軍機處的設置,標誌著我國封建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發展到頂峰在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主要的中央行政制度是皇帝制度、宰相制度、秦漢時期確立的三公九卿制度和隋唐時期確立的三省六部制度。1、皇帝制度(論述中國古代的皇帝制度)公元前221年,秦兼并六國。秦王嬴政自稱始皇帝,並規定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凡行政、軍事、經濟等一切大權均由皇帝總攬。從此,皇帝成為我國封建時代歷代王朝最高統治者的專稱。從秦始皇起,皇帝的特權從制度上進一步明確。明代,皇帝廢除宰相制度,直接統管政府,並建立龐大的宦官機構和廠衛制度,實行專制特務統治,皇帝制度走向極端。明末清初,我國著名的思想家黃宗羲針對君主專制制度進行了激烈的批判。他認為君主專制是「天下之大害」。在19世紀末的維新變法運動中,資產階級維新派主張以君民共主的君主立憲政體代替君主專制政體。資產階級革命派則主張推翻君主專制制度,實行民主共和制度。1912年,隨著辛亥革命的勝利,中華民國的建立,統治中國兩千多年的君主專制制度壽終正寢。論述中國的宰相制度2、宰相(丞相)制度的發展變革:秦在中央設三公制,丞相為首,協助皇帝處理政事;西漢漢武帝改革官制,實行中外朝制度,削弱相權;東漢光武帝擴大尚書台權力,形成「雖置王台,事歸台閣」的局面;隋唐設三省六部制,把相權一分為三,互相牽制體現皇權的加強;北宋在宰相下增設參政知事為副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權,設樞密使分割軍權,設三司使分割財權,把宰相職權一分為三,便於皇帝總攬大權;元朝設中書省,置右、左丞相,行宰相職權,為最高行政機關;明朝廢丞相,權分六部;永樂朝設內閣,實行「票擬」;清朝設軍機處,丞相制殘餘蕩然無存,這一巨變反映皇權已達到頂峰。從變化之中看到,皇帝對相權的分割、削弱,一步步把各種大權集中到自己手中,從而有效地實行君主專制。3、三公九卿制(1)形成和演變:秦朝統一以後,為建立封建主義中央集權制度,鞏固統一,在確定皇權至高無上的基礎上,在中央設置丞相、御史大夫、太尉等官職,建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其中丞相幫助皇帝處理全國政事,御史大夫負責監察百官,太尉管理軍事。他們都由皇帝任免,都必須絕對服從和執行皇帝的命令。漢承秦制,只是在某些官職的名稱上有所變化,職權範圍變化不大。(2)特點:中央行政工作的分工比過去更為清晰,職權也比較分明,但它只適應中央集權的初級行政管理模式,有待發展和完善。(3)影響:秦漢時期三公九卿制的確立和發展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開創了新局面,對以後歷代王朝的政治體制產生了深遠的影響。4、三省六部制(1)形成和演變:三省六部制是在繼承魏晉以來的中央行政制度的基礎上創立的,唐朝對此加以發展和完善,宋、元、明、清等朝代沿襲此制度,只是在隋唐官制格局的基礎上在形式上稍微有所變化。(2)特點:三省六部制是在繼承和發展前代的政治制度的基礎上形成和完善的,體現了承上啟下的特點;由於三省的長官都是宰相,各有職掌,卻又相互牽制,這就使得相權被進一步削弱,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大大加強了。(3)影響:以三省六部製為核心的中央行政機構的建立,表明我國古代封建國家的官僚制度完全趨向於成熟;它有效的分割了相權,加強了皇權,使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進一步完善;三省六部制使中央政權更加鞏固,並有力地促進了社會的安定繁榮,成為唐朝強盛的政治保障;三省六部制對後世影響巨大,唐朝以後的中央行政機構的格局一直沒有發生重大的變化。5、論述中央行政制度-三公九卿制和三省六部制的比較這是中國封建社會最主要的兩項中央行政制度,三省六部制是對三公九卿制的發展與完善,但二者之間也存在眾多的不同。(1)確立和盛行的時代不同。三公九卿制確立於秦朝,盛行於漢朝;三省六部制確立與隋朝,盛行於唐朝;(2)內部結構不同。三公九卿制是綜合性的中央行政機構,其中行政、軍事、監察融為一體,皇帝的家政國政混為一談;三省六部制則是集決策、審議、行政為一體的中央行政機構,各部門之間的分工更加明確,彼此相互制約;(3)丞相的組成和地位不同。三公九卿制下的丞相只有一個,協助皇帝處理全國政事,有相對獨立的決策、審議和行政大權,對皇權有較大威脅;三省六部制下,三省的長官都是宰相,彼此的分工使相權一分為三,這就削弱了相權,提高了皇權;(4)作用和地位不同。三公九卿制的確立使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建立起來;三省六部制的確立則使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趨向於完善。熱點真題 二、中國古代地方管理制度的發展演變1、西周時期在地方上實行分封制。2、秦朝:為加強中央集權,在商鞅變法的實踐和韓非子法家理論的基礎上,秦朝廢分封,實行郡縣制。縣以下設鄉、里等基層行政組織,郡縣長官都直接由皇帝任免,不能世襲。縣成為以後歷朝都設置的一級行政組織。3、西漢:吸取秦朝滅亡的教訓,為鞏固統治,西漢在地方上實行郡縣和封國並行制度。封國分為王國和侯國兩級。其中,侯國相當於縣,封侯享有租稅,無治民權,受所在郡的監督;王國名義上受朝廷節制,實際上於割據勢力無異。最後導致王國威脅中央局面的出現,為解決這一問題,漢武帝先後頒布「推恩令」和「附益之法」,最後解決了王國問題。註:「推恩令」和「附益之法」的內容和各自的作用:措施內容作用推恩令規定諸侯王死後,嫡長子繼承王位,其他子弟分割王國部分土地為列侯,列侯歸郡統轄使王國越分越小,中央集權加強附益之法不許諸侯王招結賓客,限制諸侯王的活動,諸侯王只能衣食租稅,不得參與政事使得諸侯王問題得到進一步解決,中央集權大大加強4、東漢:西漢時原屬於監察區劃的州到東漢時得到發展。東漢時期,刺史的監察權進一步加強,並逐步增加了地方行政權和軍權。到了東漢末年,刺史改為州牧,執掌州的軍政大權,成為州的最高長官。這樣,原屬監察區劃的州,已經發展成為郡以上一級地方政權。東漢末年的地方行政區劃,由郡縣二級制轉變成州、郡、縣三級制。但東漢末年州牧的權力過大,使其發展成為地方割據勢力5、唐朝:唐玄宗時期設置節度使,掌握地方軍事、行政、財政、司法等大權。安史之亂以後,發展成為地方割據勢力,形成了藩鎮割據的局面。6、北宋:為改變藩鎮割據局面,採取了一系列削弱地方權力、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唐代北宋作用軍事擁有強悍的武裝,將士世代相承,待遇優厚削減地方節度使的實權,將各地方軍隊的精壯之士選入禁軍;禁軍定期更換駐地,統軍將領並不隨軍調動,以防止武將專權加強了中央對軍隊的控制行政政治上有自主權,節度使自己任免官吏,管轄州縣。節度使的位置傳給兒子或部將,不受中央委派地方上州的長官知州由中央派遣文官擔任,並制定了」三歲一易「的辦法;在各州設通判,通判負責監督知州,可以直接向皇帝報告情況,各州的公文必須由知州和通判聯合署名才有效加強了中央對地方控制財政經濟上掌握本地稅收,不向中央繳納北宋在各路設轉運使,規定地方賦稅留下一小部分作為地方開支,其餘全部由轉運使運送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據的物質基礎司法節度使控制地方司法規定地方司法人員改由中央派文官擔任,死刑必須報請中央複審核准把地方的司法權收歸中央7、元朝:在地方上實行行省制度。為了有效地控制地方,除河北、山西、山東由中書省直接管理以外,元朝在地方上設置行中書省,簡稱行省或省,由中央委派官員管理。元朝的行省制度,對後世有深遠影響。元朝時,西藏正式成為元朝的行政區(宣政院轄區);元朝還在澎湖設立澎湖巡檢司,加強了對琉球的管理。8、明清時期:明朝在地方上實行三司分權。改元朝的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俗稱為「省」,統管地方民政和財政;設立提刑按察使司,管理地方監察和司法;設立都指揮使司,管理地方軍政。三者統稱三司,三司分立,相互牽制,各不統屬,大權統歸中央。清朝繼承發展了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在地方上設置18行省、5個將軍轄區(盛京、吉林、黑龍江、伊犁、烏里雅蘇台)、兩國辦事大臣轄區(西藏、青海),共25個省級行政區域和蒙古盟旗等。明清時期還加強了對邊疆地區的管轄。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從明朝明成祖時期開始實行「改土歸流」,設立貴州布政使司,使貴州成為省級行政單位;清朝康熙帝平定了「三藩之亂」,為大規模的改土歸流創造了條件,雍正帝時期在雲南、貴州、四川、廣西等地大規模改土歸流,加強了中央對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管轄,改變了當地落後閉塞和割據紛爭的狀態,促進了各族之間的經濟文化交流,有利於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鞏固和發展。在東南沿海地區,清政府在收復台灣之後,設置了台灣府,隸屬福建省,加強了台灣和祖國大陸之間的聯繫,促進了台灣的開發,鞏固了祖國的海防。真題:論述中國古代歷代王朝在邊疆地區的地方行政機構的演變簡表朝代機構名稱設置及管轄範圍作用及意義秦朝郡縣奪取河套,築城設縣、修建長城統一多民族封建國家的開創南征越族,設置桂林、象郡、南海三郡漢朝西域都護玉門關、陽關以西蔥嶺以東,天山南北地區(前60年西漢設置,73年東漢在竇固打敗北匈奴後重建)西域(今新疆地區)正式內屬之始唐朝安西都護府唐太宗時設立(天山以南至帕米爾以西、阿姆河流域)西北、東北內屬的歷史見證北庭都護府武則天時設立(天山以北,包括阿爾泰山和巴爾喀什湖以西)黑水都督府8世紀前期,在黑龍江下游兩岸所設渤海都督府玄宗冊封粟末靺鞨大祚榮為渤海郡王,設渤海都督府(管轄烏蘇里江、松花江流域)元朝嶺北行省今蒙古和西伯利亞中部一帶台灣、西藏等地正式內屬,統一多民族國家進一步發展澎湖巡檢司澎湖和琉球(今台灣)雲南行省雲南地區遼陽行省黑龍江下游和烏蘇里江以東地區及西伯利亞以東宣政院轄區西藏地區明朝奴爾干都司東北地區加強對邊疆管轄的歷史見證烏思藏都司西藏地區清朝台灣府康熙帝設置(台灣及釣魚島、赤尾嶼)加強對台灣、漠北蒙古、西藏、新疆的統治,統一多民族國家鞏固與發展,奠定今天版圖基礎烏里雅蘇台將軍雍正帝設置(蒙古各部和科布多、唐努烏梁海二區)駐藏大臣雍正帝設置,代表中央政府和達賴、班禪共同管理西藏事務伊犁將軍乾隆帝平定大小和卓叛亂後所設(天山南北兩路)在中國古代,主要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是分封制、郡縣制和行省制。其具體情況如下:分封制郡縣制行省制形成和演變周朝建立以後,為鞏固奴隸主國家政權,周天子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貴族分封到各地作諸侯,並規定了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春秋時期,隨著周天子勢力的衰微和諸侯爭霸局面的出現,分封制名存實亡;戰國時期,分封制逐漸被郡縣製取代春秋後期,郡縣制開始出現;戰國時期,郡縣制在各諸侯國普遍推行;秦統一以後,在全國推行郡縣制,秦以後各朝代在地方行政機構上設置上一直採用郡縣制,只是形式上有所變化元朝開始在地方上設立行省;明朝雖廢行省,設三司,但地方行政區劃習慣上仍稱「省」。這種稱謂一直沿用到今天特點分封的目的是鞏固奴隸主貴族專政的國家政權,分封的對象主要是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貴族。被分封的諸侯需要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並按照爵位的高低具有嚴格的等級和不同的特權郡守和縣令都有皇帝任免,他們負責管理人民,收取賦稅,徵發兵役和徭役等各行省都是中央政府機關—中書省的派出機構,直接對中書省負責。行省制度作為一種軍、政、司合一的地方行政制度,其長官在中書省的領導下有相對獨立的行政、軍政和司法權影響分封制是周朝勢力擴大,發展了邊疆,鞏固了國家政權。但是分封制又造成了春秋戰國時期的諸侯割據爭霸的局面郡縣制的實行標誌著中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發生了劃時代的變革;有效的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於政治安定和經濟發展,加強了對全國的統治,有力的維護了國家統一行省制度的建立,適應了元朝政府管理空前遼闊的疆域的需要,從而鞏固了多民族國家的統一。由於各行省直接隸屬於中書省,和中央關係密切,使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進一步發展。行省制度是我國政治制度史上的一項重大變革,對後世影響深遠中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從分封制、郡縣制到行省制,表明中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形成演變,經歷了一個從低級到高級不斷發展的過程。郡縣制在否定分封制的基礎上得到確立和發展,使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進一步鞏固,維護了國家的統一和民族團結,對後世影響深遠,行省制度有利於各族人民交流和國家統一,促進了民族融合,使中華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加強,成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為我國明清以後的地方行政區劃奠定了初步基礎。熱點真題論述中國古代的分封制度或皇族分封制制度(南開,北大,考過)這裡不全,以後總結注意:1、分封制度主要盛行於奴隸社會的西周時期。在中國進入封建社會以後,之所以很少有朝代採取分封制度,主要原因在於分封制度的實行嚴重影響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加強和國家的統一穩定。即使實行過分封制度的王朝最終也必然要採取措施削弱分封勢力,強化中央集權。在中國歷史上,主要事例如下:① 西漢:吸取了秦朝滅亡的教訓,為了鞏固封建統治,實行郡國並行制。封國分為王國和侯國兩級。其中,侯國相當於縣,封侯享有租稅,無治民權,受所在郡的監督;王國名義上受朝廷節制,實際上於割據勢力無異。為此,漢武帝頒布了「推恩令」,規定諸侯王死後,嫡長子繼承王位,其他子弟分割王國部分土地為列侯,列侯歸郡統轄。其作用在於使王國越分越小,中央集權加強;後來又頒布「附益之法」,不許諸侯王招結賓客,限制諸侯王的活動,諸侯王只能衣食租稅,不得參與政事。這使得諸侯王問題得到進一步解決,中央集權大大加強。② 西晉:實行分封制度,結果導致了「八王之亂」,加速了西晉的衰亡③ 明朝:明太祖朱元璋一方面極力強化中央集權,另一方面為加強統治,又把兒孫分封到各地去作藩王,導致藩王勢力日益膨脹。建文帝上台以後,為強化中央集權,採取了一系列的削藩措施,嚴重影響了藩王的利益,坐鎮北平的燕王朱棣起兵反抗,隨後揮師南下,史稱「靖難之役」,1402年,朱棣獲得了最後的勝利,即位為明成祖。此後,明成祖繼續削藩政策論述靖難之役及其影響。2、分封制和郡縣制、行省制的比較(熱點真題)① 相同點:都是中國古代社會重要的地方行政制度,目的都是鞏固封建統治;結果在一定時期內都產生了積極作用;對後世各朝都產生了重大影響② 不同點:盛行的時代不同:分封制是奴隸社會的地方行政制度,盛行於西周;郡縣制和行省制度是封建社會的地方行政制度,郡縣制度幾乎盛行於整個封建時代,行省制度確立並盛行於元朝,對後世各朝都產生了重大影響和中央政府的關係不同:被分封的諸侯國相對獨立於中央政府,且權力和地位都可以世襲;郡縣則是中央政府屬下的地方行政機構,郡守和縣令都由皇帝直接任免;行省只是中央最高行政機關-中書省的排除機構,其行政長官直接對中書省負責。在一定時期內所產生的作用和影響不同:分封制雖然在一定時期內產生過一些積極作用,但長期以來殘餘勢力破壞了國家的統一和社會的安定;郡縣制和行省制度不僅在當時有效的加強了中央集權,維護了國家的統一,而且經過後世的調整和補充,其積極作用日益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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