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人必須掌握的國際物流知識

物流人必須掌握的國際物流知識 什麼是報關

  報關是履行海關進出境手續的必要環節之一。指的是進出境運輸工具的負責人、貨物和物品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通過海關監管口岸時,依法進行申報並辦理有關手續的過程。

  報關涉及的對象可分為進出境的運輸工具和貨物、物品兩大類。由於性質不同,其報關程序各異。運輸工具如船舶、飛機等通常應由船長、機長簽署到達、離境報關單,交驗載貨清單、空運、海運單等單證向海關申報,作為海關對裝卸貨物和上下旅客實施監管的依據。而貨物和物品則應由其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貨物的貿易性質或物品的類別,填寫報關單,並隨附有關的法定單證及商業和運輸單證報關。如屬於保稅貨物,應按「保稅貨物」方式進行申報,海關對應辦事項及監管辦法與其他貿易方式的貨物有所區別。

  進出口報關所需資料

  出口報關所需資料

  A、清關所需資料:

  1、正本合同/手冊

  2、正本發票

  3、裝箱單

  4、出口收匯核銷單

  5、報關委託書

  6、碼頭設備交接單(碼頭出具)

  7、裝船單(報關公司出具)

  8、海關認為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B、轉關所需資料:

  1、司機本(海關監管貨物准載證)

  2、碼頭設備交接單(碼頭出具)

  3、裝船單(報關公司出具)

  4、主管海關已簽章的出境汽車載貨清單

  及出口貨物報關清單

  二、進口報關所需資料

  A、清關所需資料:

  1、正本合同/手冊

  2、正本發票

  3、裝箱單

  4、報關委託書

  5、提貨單(D/O)

  6、有背書的提單(B/L)附件

  7、海關認為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B、轉關所需資料:

  1、司機本(海關監管貨物准載證)

  2、發票/裝箱單/提單的複印件

  3、提貨單(D/O)

  4、提前報關的紙質《進口貨物報關單》

  報關程序

  報關工作的全部程序分為申報、查驗、放行三個階段。

  (一)進出口貨物的申報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貨物進出口時,應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按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隨附有關的貨運、商業單據,同時提供批准貨物進出口的證件,向海關申報。報關的主要單證有以下幾種:

  進口貨物報關單。一般填寫一式二份(有的海關要求報關單份數為三份)。報關單填報項目要準確、齊全、字跡清楚,不能用鉛筆;報關單內各欄目,凡海關規定有統計代號的,以及稅則號列及稅率一項,由報關員用紅筆填寫;每份報關單限填報四項貨物;如發現情況有無或其他情況需變更填報內容的,應主動、及時向海關遞交更改單。

  出口貨物報關單。一般填寫一式兩份(有的海關要求三份)。填單要求與進口貨物報關單基本相同。如因填報有誤或需變更填報內容而未主動、及時更改的,出口報關後發生退關情況,報關單位應在三天內向海關辦理更正手續。

  隨報關單交驗的貨運、商業單據。任何進出口貨物通過海關,都必須在向海關遞交以填好的報關單的同時,交驗有關的貨運和商業單據,接受海關審核諸種單證是否一致,並由海關審核後加蓋印章,作為提取或發運貨物的憑證。隨報關單同時交驗的貨運和商業單據有:海運進口提貨單;海運出口裝貨單(需報關單位蓋章);陸、空運運單;貨物的發票(其份數比報關單少一份,需報關單位蓋章等);貨物的裝箱單(其份數與發票相等,需報關單位蓋章)等。需要說明的是如海關認為必要,報關單位還應交驗貿易合同、定貨卡片、產地證明等。另外,按規定享受減、免稅或免驗的貨物,應在向海關申請並已辦妥手續後,隨報關單交驗有關證明文件。

  進(出)口貨物許可證。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制度,是對進出口貿易進行管理的一種行政保護手段。我國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一樣,也採用這一制度對進出口貨物、物品實行全面管理。必須向海關交驗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的商品並不固定,而是由國家主管部門隨時調整公布。凡按國家規定應申領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的商品,報關時都必須交驗由對外貿易管理部門簽發的進出口貨物許可證,並經海關查驗合格無誤後始能放行。但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所屬的進出口公司、經國務院批准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個部位所屬的工貿公司、個省(直轄市、自治區)所屬的進出口公司,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進出口商品,視為以取得許可,免領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只憑報關單即可向海關申報;只有在經營進出口經營範圍以外的商品時才需要交驗許可證。

  檢驗檢疫制度: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與海關總署從2000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檢驗檢疫貨物通關制度,通關模式為「先報驗,後報關」。同時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啟用新的印、證書。

  新的檢驗檢疫制度對原衛檢局、動植物局、商檢局進行「三檢合一」,全面推行「一次報檢、一次取樣,一次檢驗檢疫,一次衛生除害處理,一次收費,一次發證放行」的工作規程和「一口對外」的國際通用的新的檢驗檢疫模式。而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實施進出口檢疫的貨物啟用「入境貨物通關單」和「出境貨物通關單」,並在通關單上加蓋檢驗檢疫專用章,對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範圍內的進出口貨物(包括轉關運輸貨物),海關一律憑貨物報關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取消原「商檢、動植檢、衛檢」以放行單、證書及在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通關的形式。同時,正式啟用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書,原來以「三檢」名義對外簽發的證書自2000年4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同時,從2000年起對外簽訂合同、信用證時都要按新制度辦事。

  海關要求報關單位出具「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一方面是監督法定檢驗商品是否已經接受法定的商檢機構檢驗;另一方面是取得進出口商品徵稅、免稅、減稅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及《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規定,凡列入《種類表》的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均應在報關前向商品檢驗機構報驗。報關時,對進出口商品,海關憑商檢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和「出境貨物通關單」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收。

  除上述單證外,對國家規定的其他進出口管制貨物,報關單位也必須向海關提交由國家主管部門簽發的特定的進出口貨物批准單證,由海關查驗合格無誤後再予以放行。諸如藥品檢驗,文物出口簽定,金銀及其製品的管理,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的管理,進出口射擊運動、狩獵用槍支彈藥和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進出口音像製品的管理等均屬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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