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經》:古代以「孝」治國的理論基礎

孝經《孝經》中國古代漢族政治倫理著作。儒家十三經之一。傳說是孔子自作,但南宋時已有人懷疑是出於後人附會。清代紀昀在《四庫全書總目》中指出,該書是孔子「七十子之徒之遺言」,成書於秦漢之際。自西漢至魏晉南北朝,註解者及百家。現在流行的版本是唐玄宗李隆基注,宋代邢昺疏。全書共分18章。基本詮釋:《孝經》,以孝為中心,比較集中地闡述了儒家的倫理思想。它肯定「孝」是上天所定的規範,「夫孝,天之經也,地之義也,人之行也。」指出孝是諸德之本,認為「人之行,莫大於孝」,國君可以用孝治理國家,臣民能夠用孝立身理家。《孝經》首次將孝與忠聯繫起來,認為「忠」是「孝」的發展和擴大,並把「孝」的社會作用推而廣之,認為「孝悌之至」就能夠「通於神明,光於四海,無所不通」。孝經對實行「孝」的要求和方法也作了系統而詳細的規定。它主張把「孝」貫串於人的一切行為之中,「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是孝之始;「立身行道,揚名於後世,以顯父母」,是孝之終。它把維護宗法等級關係與為君主服務聯繫起來,認為「孝」要「始於事親,中於事君,終於立身」。具體要求:「居則致其敬,養則致其樂,病則致其憂,喪則致其哀,祭則致其嚴」。《孝經》還根據不同人的身份差別規定了行「孝」的不同內容:天子之「孝」要求「愛敬盡於其事親,而德教加於百姓,刑於四海」;諸侯之「孝」要求「在上不驕,高而不危,制節謹度,滿而不溢」;卿大夫之「孝」要求「非法不言,非道不行,口無擇言,身無擇行」;士階層的「孝」要求「忠順事上,保祿位,守祭祀」;庶人之「孝」要求「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謹身節用,以養父母」。

演變:孝經鼎中華孝道代表首推虞舜。《尚書》載:舜「父頑、母嚚,象傲;克偕以孝,烝烝乂,不格奸。」 所謂「頑」是指「心不則德義之經」;所謂「嚚」是「口不道忠實之言。」虞舜面對這麼複雜、各色的家庭成員,卻能極盡孝道,把家庭關係搞得十分和諧。《易經》蠱卦也涉及「孝」的問題。蠱卦初六爻辭說:「幹父之蠱,有子,考無咎,厲終吉。」 認為糾父親之偏是有終,吉利的。其實,儒家提出的「修齊治平」思想,皆源於家、國觀念的確立和《易傳》對於人類社會發展「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 這最一般規律認識基礎。由男女構成家庭,由家庭推及國家的「君臣」、「上下」。家和萬事興。家庭是人們休憩的港灣,國家是人們脊樑挺立的靠山!《孝經》在唐代被尊為經書,南宋以後被列為《十三經》之一。在中國漫長的社會歷史進程中,它被看作是「孔子述作,垂範將來」的經典,對傳播和維護社會倫理、社會秩序起了很大作用。《孝經》古文經多出第十九章。《古文孝經·閨門章第十九》:「子曰:閨門之內,具禮矣乎!嚴親嚴兄。妻子臣妾,猶百姓徒役也。」范傳福書法《孝經》在中國古代影響很大,歷代王朝無不標榜「以孝治天下」,唐玄宗曾親自為《孝經》作注。書分古今文二本,今文本為鄭玄注,古文本為孔安國注。自唐玄宗注本頒行天下,孔、鄭兩注並廢。清嚴可均有鄭注輯本,宋邢昺疏。秦焚書之後,《古文孝經》的流傳扼要說來:「漢初所傳《孝經》,本來是河間人顏芝所藏,由其子顏貞獻出。長孫氏、博士江翁、少府後倉,諫大夫翼奉、安昌侯張禹等家所傳,經文皆同,即《漢書·藝文志》所載《孝經》一篇十八章。後來魯恭王壞孔子宅,在壁中發現《尚書》、《禮記》、《論語》、《孝經》等書,凡數十篇,孔安國悉得其書。漢昭帝時,魯國三老獻《古文孝經》,衛宏校之,即《漢書》藝文志所載《孝經古孔氏》一篇二十二章。十八章本一般稱為今文本,二十二章本就稱為古文本。」 李學勤先生在日本還發現了「漆紙」《古文孝經》本。「紙片現存文字屬於《古文孝經》中的《士》、《庶人》、《孝平》、《三才》等四章。」

意義:孝道塑造中華美德的《孝經》 。《孝經》中國古代儒家的倫理學著作,集中地闡發了儒家的倫理思想。認為以孝為中心,「夫孝,天之經也,地之義也,人之行也。」。認為孝是諸德之本,「人之行,莫大於孝」,國君可以用孝治理國家,臣民能夠用孝立身理家,保持爵祿。《孝經》在中國倫理思想中,首次將孝親與忠君聯繫起來,認為「忠」是「孝」的發展和擴大,並把「孝」的社會作用絕對化神秘化,認為「孝悌之至」就能夠「通於神明,光於四海,無所不通」。《孝經》對實行「孝」的要求和方法也作了系統而繁瑣的規定。以顯父母」,是孝之終。主張「孝」要「始於事親,中於事君,終於立身」,並按照父親的生老病死等生命過程,提出「孝」的具體要求:「居則致其敬,養則致其樂,病則致其憂,喪則致其哀,祭則致其嚴」。卿大夫之「孝」則在「上不驕,高而不危,制節謹度,滿而不溢」;卿大夫之「孝」要求一切按先王之道而行,「非法不言,非道不行,口無擇言,身無擇行」;士階層的「孝」是忠順事上,保祿位,守祭祀;庶人之「孝」應「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謹身節用,以養父母」。《孝經》還把道德規範與法律聯繫起來,提出要借用國家法律的權威維護道德秩序。《孝經》在長期以來被看作是「孔子述作,垂範將來」的經典,對傳播和維護社會倫理起了很大作用。孝經與法《孝經》還把道德規範與法律(刑律)聯繫起來,認為「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提出要借用國家法律的權威,維護其宗法關係和道德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經1996年8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修訂,201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2號公布。《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分總則、家庭贍養與扶養、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參與社會發展、法律責任、附則9章85條,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不常看望老人將違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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