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認知科學的法學研究 法學與科學關係切入
作者簡介:
王凌皞,法學博士,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講師。
原文出處:
《法學家》(京)2015年第20155期第1-15頁
內容提要:
從知識史的角度看,法學與科學的交匯,呈現出法律社會科學與法律認知科學兩波前後相繼的浪潮。這一趨勢促使法律學者重新反思法學與科學的關係。傳統法學基於「意義無涉」與「價值無涉」兩點理由,拒絕對法律問題的科學研究,但這種自我辯護忽視了法律實踐的規約性特徵和法律價值的科學基礎。法律認知科學的溫和科學主義研究方式,從新的角度解決法學的固有問題,有助於法律的工具價值與目的價值之實現。在垂直整合的框架中,認知科學、社會科學和傳統法學各自佔據不同的位置,以合理分工的方式推進法學學術的發展,追求人類知識大匯聚的智識理想。
法律認知科學/法律社會科學/法學/科學/垂直整合
標題注釋:
本文受到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認知心理學視野中的法律推理研究」(14NDJC116YB)的資助。
過去幾百年間,科學確立了人類理智探索外在自然世界的最高典範。這種典範轉換,超越單一學科的邊界,推動著人類知識的變革。和其它人文與社會學科相比,古老的法學似乎有著更強的保守氣質。①法學,在其誕生之初就是職業性的知識體系,更多地包含著專家技藝與專門知識。作為職業性的實用知識,法學並非典型的人文學問,並不直接關切人的處境(human condition);而在另一邊,法學又夠不上自然科學對「真」的嚴格標準,無法提供可客觀證偽的知識。這種兩邊尷尬的境地,使得法學面臨著身份與智識的雙重焦慮。學術界內部的「同行認同」與法學內部的「自我認同」,在這裡構成了一對難以消解的矛盾。②
面對這種身份上的尷尬局面,法學家們渴望自己的工作受到知識界其他同行的認可,以捍衛自身的學術尊嚴。這就要求法學研究的方法論獲得某種普遍科學意義上的客觀性,成為科學(包括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大家庭中的一員。為了獲得這種科學客觀性,法學界一部分學者試著以社會科學的方法來探討法律問題,強調對法律過程、現象和問題的經驗研究。在中國法學界,這種回應以「法律和社會科學」運動為核心。③自上世紀中國法學家用社會科學方法來研究法律問題,關注中國本土實踐與經驗,已經取得了豐碩的學術成果。④
但在矛盾的另一邊,許多學者擔心對社會科學方法的擁抱會讓法學付出沉重的代價。在他們看來,法學的科學化意味著法學失去學科獨立性,從而蛻化為「法律的社會學」、「法律的經濟學」等附屬學科。⑤傳統的法理學研究者一再堅持法學是擁有獨特方法的人文學問,以文本解釋學和規範分析方法而獲得其獨立性與學術尊嚴。⑥與理論家的這一主張遙相呼應的,是部門法領域「法教義學」話語的興起,部門法學者呼籲法學研究回歸法律文本本身,重新找回法學的本旨。⑦
問題的爭點在於法學的性質與定位:這門學科究竟是人文學科還是社會科學?從更宏大的視角看,法學中的人文與科學之爭,不過是反映了人文與科學史無前例的知識大碰撞。自上世紀50年代,人文社科領域經歷了一場轟轟烈烈的「認知革命」。科學家們將研究的對象從外在的自然世界轉向了人類自身,「認知科學」探究人類感知、判斷、決策與行動的內在機制與物質過程。人類的心靈不再是無法被認識的黑箱,理智反思、美學感知、價值判斷等諸多心靈活動失去了神秘性,傳統人文學科也因此正在經歷一場智識去魅。在這一大變局之下,人文與社會學科都面臨著身份認同的問題,即便法學也無法置身事外。有鑒於此,有必要重新反思法學與科學(主要是認知科學)的關係,並探討廣義的認知科學在何種意義上有助於對法學問題的研討與解答。對這個問題的回答,不但牽涉到法學研究整體方法的轉換與變遷,更關乎法學的智識尊嚴與學科地位。
在這種知識史關切的語境下,本文首先將梗概式地勾勒出傳統法學者捍衛法學的人文性質並拒絕法學知識科學化而給出的兩個根本辯護,這兩個辯護分別訴諸科學知識意義無涉與價值無涉的特徵。確實如傳統法學者所主張的那樣,科學知識與方法不足以構成法學研究的完備基礎,無法獨立地提供意義與價值論辯的論據。但同時,傳統法學者對科學研究在法律規約功能實現和價值正當性論證中的必要性重視不夠。本文將藉助法律與認知科學已有的研究進路與成果,從法律的工具價值和目的價值兩個角度論證科學是法學知識必要的構成部分,以此主張一種溫和科學主義式的法學研究進路,期待人文與科學「垂直整合」的法學觀。
一、傳統法學的自我辯護
法律是一種特殊的權威性文本,而法學就是圍繞這類特殊文本展開的獨特學問。在這一點上,法學家的工作猶如神學家。神學家通過解釋宗教經典來探究上帝的意志並將其運用於現實之中,而法學家則用獨特的方式研讀法律這一權威文本,通過複雜文本解釋體系的構造,將抽象的法律運用到複雜的個案之中。因此,在大陸法系,尤其是德國,法學又被稱作「法教義學(Rechtsdogmatik)」⑧,同神學教義學一樣,法學的典型研究方法是將立法者所頒行的法典當作神聖與權威的文本,進行體系性注釋與闡發。在英美法系的傳統中,「法學」大致上也等同於所謂的「法律學說(doctrinal theory of law)」,法學教科書即法律學說的彙編,學生們在法學院的學習內容,也主要是從判例或制定法中歸納出來的指導性學說。由於法學圍繞文本解釋展開的這種特點,傳統的法學研究者就主張法學在根本上是一門「人文學科」。人文學科是對廣義上「文本(letter)」意義的解釋:藝術家通過作品傳達意義,藝術批評試圖理解藝術作品的意義;文學家通過詩歌或小說傳達意義,文學評論者嘗試著發掘其中的意義;歷史學家通過蛛絲馬跡追溯歷史真相,還原歷史人物的行動及其邏輯。人文學科的探究對象是「意義」,而科學是在研究「物質世界」本身的規律。研究對象上的差異,導致法學與科學在方法論與旨趣上產生分野。據此,傳統法學針對法律的科學化研究提出兩點批評,並以此來自我辯護。
傳統法學的第一點自我辯護徑直指出,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是意義無涉的研究,因此和法學不發生任何內在關聯。這種看法有著悠久的智識和思想淵源。究其根源,可上溯至兩個傳統:第一個傳統是歐陸社會理論中馬克斯·韋伯(Max Weber)的理解社會學。韋伯對同時代的社會科學研究方法提出了一個深刻的批評。⑨他指出,社會科學的探究對象是「社會實在」,而對「社會實在」的探究,不能僅依靠社會科學家對人類社會行動的外在因果關係的觀察,因果關係無法替代人類行動對於行動者自身來說的主觀意義。研究者探究社會行動的邏輯與規律,必須參照行動者的主觀意圖和觀念。第二個傳統則是歐洲大陸哲學中的現象學/闡釋學。這一哲學傳統強調「直觀體驗」的重要性,同樣認為對人類意義世界的外在因果關係的觀察無法取代對「意義」本身的研究。胡塞爾(E.Edmund Husserl)認為人文學問是「朝向事情本身」的研究,⑩伽達默爾(Hans-Georg Gadamer)進一步指出它們本質上是一種帶著意義期待的「詮釋」。(11)不管表述如何,這兩位思想家都強調人文社會科學在方法論上側重對人類主觀意義體驗的探究。
在大陸法系,上述兩大智識傳統對於法學研究影響頗大。例如,德國著名民法學家拉倫茨(Karl Larenz)便受到哲學詮釋學較大的影響。(12)而在英美法理學領域,分析法律哲學家哈特(Herbert Hart)對法律規則「內在觀點」的強調,便和韋伯的理解社會學一脈相通,這表現在哈特訴諸法律主體守法或司法時的主觀態度或意圖內容來說明法律的規範性特點;(13)另一位法理學家德沃金(Ronald M.Dworkin)則試圖從法律人視角理解司法過程,把自己的法律理論叫做「司法現象學」,強調法律所蘊含的政治道德價值的正當性,以此拒絕法律經濟學以及其它社會科學等外部說明(explanation)的霸權。(14)
無論是韋伯還是胡塞爾,都強調人類社會生活中「意義」的重要性。沿著上述思路,法理學家們一再重申,法學研究的對象是韋伯意義上的「社會實在」,它「不是指物理學意義上的『物體』或『物體』世界,而是指『事物』、『事情』、『關係』的世界」。(15)這種關係體現著實踐觀念,法學也因此是一種實踐知識,一種帶著意義(目的)期待來解決法律問題的技藝或方案。它打破傳統的主客觀二分法,是一種人類的自我理解和人際互相理解的實踐知識。因此,從本質上來講,法學研究也應當是一種「內在觀點之法學」。更有法學家注意到晚近神經倫理學的發展,針鋒相對地指出,儘管道德感和正義觀可以通過神經科學給出科學解釋,但這種解釋是「具有邊界與局限的」,它「無法告訴我們就一個具體的『當下個案』人類應該如何做出決定才是正義的」。(16)簡潔起見,這種主張可以被稱作「意義無涉」的辯護,亦即認為:
法學是以實踐問題為目標、處理人類社會意義世界內容的學科;基於因果關係說明(explanation)的自然科學,無法給予「意義」內容以充分的闡釋(interpretation)。
除了不滿自然科學的研究與意義無關,傳統法學者們還對法律中科學方法的引入提出釜底抽薪式的批判。他們強調,無論是民法、刑法還是行政法,法律總是告訴我們「應當」怎麼做,然而,科學研究卻僅僅告訴了我們事情「實際上」是怎樣的。法學和科學在這裡又出現了一條難以跨越的鴻溝,而這條鴻溝大到可以讓傳統法學者們自信地宣稱科學對法律無話可說。沿用韋伯式的概念,上述第二點批評可以被概括為「價值無涉」的批評。
「價值無涉」的批評,同樣有著久遠的智識傳統,至少可回溯至蘇格蘭啟蒙運動哲學家休謨(David Hume)。休謨首次提出了「是」與「應當」的二分法。他提出了一個令人困惑的問題,即關於「X是Y」的描述性陳述如何能導出「X應當Y」的規範性主張。(17)這一倫理學史上的經典發問,經過歐洲大陸哲學中新康德主義的再解釋之後,在二十世紀初經由英國哲學家摩爾(George Edward Moore)之手,發展為元倫理學上的「自然主義謬誤」。(18)在法學領域,「是」與「應當」的二分法為奧地利法理學家凱爾森(Hans Kelsen)所繼承。凱爾森的純粹法理學之所以可稱為「純粹」,就在於他嚴格地貫徹了新康德主義的教條,徹底區分了應然問題(「應當」)和實然問題(「是」),並以此為理論前提,發展出一套以基本規範為前提的規範法學。(19)
基於事實與規範的二分法,傳統法理學家尖銳地指出: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式的經驗研究方式僅僅處理「是」的問題,無法為「應當」提供一個合理的說明。而法學研究總是關於「應當」的問題:面對某個案件,法院應當如何根據已有的法律做出判決?面對新的社會、政治與經濟形勢的挑戰,立法應當如何回應?對於上述這些問題,自然科學都無法給予明確的解答,「因為科學只能為我們揭示出赤裸裸的因果事實和邏輯關係,卻無法為規範問題提供指引答案;科學導向的研究縱使可以指示我們能夠作什麼乃至某些情況下我們想要做什麼,卻無論如何也無法得出我們應當做什麼或什麼才是被允許的結論」。(20)由此,傳統法理學家進一步指出,法學界必須重視規範主義的研究進路,不能簡單地以科學式的因果說明來取而代之;法學是一個「價值導向」的學問,但「價值決不是現實,既不是物理的現實,也不是心理的現實。價值的實質在於它的有效性,而不在於它的實際的事實性。」(21)自然科學以物理現實為研究對象,而人文社會學科則以心理現實為研究對象。如此一來,科學對法學著實無話可說。傳統法學因此提出了「價值無涉」的批評來捍衛法學的自主性:法學是以價值問題為導向的學科,基於因果關係解釋的科學無法回答價值取捨和選擇問題。
就如在前文分析中所看到的,幾位傳統法理學家基於「意義無涉」和「價值無涉」的兩點批評,有著傳統人文方法論的支撐:無論是在歐陸的理解社會學、哲學闡釋學傳統中,還是在英美的分析法理學範式下,科學主義似乎都遭到了法學家的嚴詞拒絕。但事情的複雜之處在於,理論問題上簡單的比較式研究是無效的。在這個問題上,傳統人文社會學科對於科學主義的批判是否成立,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現實世界中科學(主要是認知科學)影響法學研究的具體方式。出於進一步討論的需要,有必要從知識史的角度,考察法學與科學晚近的兩次遭遇,以及法律認知科學在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