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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學榮《民國為何不禁槍》 

馮學榮《民國為何不禁槍》馮學榮民國時期的中國,有許多光怪陸離的事物,這些事物在當年,國民司空見慣、因此也並不覺得古怪。但是,由於七八十年時光的隔閡,我們今天回首看起來,它們是那樣的難以想像、匪夷所思、三觀盡毀、節操喪盡。 這些令人三觀盡毀的事物,例如民國時期的娼業合法、一夫多妻制、鴉片專賣制度等,還有一個——持槍合法。「持槍合法」這件事,在我們今天的中國人看來,會令許多人難以理解:在民國時期,中國的國民竟然大量持槍,例如據統計,在1920年代末,廣東僅番禺一縣,就有民槍十八萬支以上——看清楚了:不是十八支,而是十八萬支。持槍自由?那不是美利堅合眾國的國民才可以乾的事情嗎?中華民國竟然曾經也是如此?老百姓公然持有槍支?這還得了?還有王法嗎?事實上,「民國不禁槍」這件事,我們現在看起來儘管是不敢想像,但是我以一個讀書人的閱歷告訴諸位看官:任何歷史事物的存在和發展,都有它當時存在的合理性。民國時期國民的持槍自由,這件事其實也不能例外——它有它存在的歷史淵源以及它發展的邏輯。這件事的淵源,說起來也並不複雜,請聽筆者慢慢道來——要講清楚「民國為何不禁槍」這個問題,就要從古代中國的「保甲制度」說起。什麼叫做「保甲制度」呢?所謂「保甲制度」,是這麼回事:古代中國的皇朝政府,基本上都是小政府。古代中國的傳統政府,其行政只到縣一級,也就是說:最低一級的行政機關,是縣衙,也就是縣政府。縣衙之下呢?沒有了——沒有鄉政府,也沒有鎮政府,也沒有什麼村委會、街道辦事處之類的。那麼,縣以下是怎麼回事?就是無政府狀態嗎?無法無天了嗎?其實也不是。當時縣以下實行的,是一種半官方的治安管理制度——「保甲制度」——由鄉紳將村民組織起來,以若干戶為一「保」,若干戶為一「甲」,並推選村裡的賢能之士,充當「保長」、「甲長」。為什麼要這樣組織起來呢?其中一個主要的動機,就是為了治安。山高皇帝遠,縣衙門離咱們村,是上百里地,倘若土匪要來村裡殺人放火,我們派人到縣衙去報案,人還沒跑到縣衙,村裡的人兒都死光了。怎麼辦?所以俺們要自衛——古代中國政府是窮政府、小政府、弱政府,基層人民自己組織起來自衛,這樣一來,人民好,政府也好,為什麼說政府也好?因為人民自己組織自衛,政府可以節省巨額的財政經費——省錢才是硬道理。正因為中國歷代以來有「保甲制度」和鄉村自衛的傳統,所以中國的民間武力歷來都是合法存在的——這也是中華武術得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土壤之一:人民要練拳,練好了拳,不但可以自衛,還可以參加一種叫做「團練」的人民基層武裝。什麼叫做「團練」呢?所謂「團練」,就是基層人民的自衛武裝。它不是政府的武裝,而是人民自己的武裝——在古代中國,「團練」在整個中國大地,到處開花,俺們村有團練,你們村也有團練,他們村也有團練。俺們這些老百姓,自己組織起來,操練兵器,練習搏擊,為什麼?為了防止盜匪來俺村殺人放火。縣太爺鞭長莫及,我們平時主要靠自衛。皇帝管不了俺們。俺們只好自個兒管自己。「團練」這種民間武裝在當時非常厲害,厲害到了什麼地步呢?我舉個例子。在明代的歷史上,有一個很出名的人——闖王李自成。這闖王李自成是怎麼死的呢?他不是被明軍殺死的,也不是被滿清韃子殺死的,李自成其實是被「團練」殺死的。咋回事呢?當年當天,李自成帶了一些殘兵敗將,潰逃到湖北的一個農村,這當地村裡的「團練」一看:不妙,來了一夥操陝西口音的大漢,個個都攜刀帶槍,這些是什麼人?還用問?是盜匪!於是,團練的壯士們一哄而上啊,那闖王李自成儘管是久經沙場,但畢竟是虎落平陽、寡不敵眾,就在田間,李自成被湖北的團練殺死,橫屍郊野。還有一個例子。在第一次鴉片戰爭時期,廣州三元里村民的抗英事件,其實也是靠當地以及周邊鄉村的團練,敲鑼打鼓,四面八方都來支援,聲勢才變得浩大起來,並直接給廣州官府和英國洋兵施加了足夠的壓力,才使洋兵不敢前來報復,以息事寧人告終。「團練」還有一次十分威風的歷史,那就是和太平天國打仗的歷史了。鬧太平天國的時候,那八旗兵不能打仗,綠營也拼不過「長毛」,咋辦呢?湖南人曾國藩就以「團練」這種民間自衛武裝為基礎,拉起了一支聞名中外的團練部隊——湘軍,並最終就是靠的這一支「團練」,剿滅了太平天國。所以,在太平天國之後,清政府就更是放任「團練」在民間的發展——晚清政府並不熱衷於消滅民間的武裝,很多時候甚至是鼓勵民間武裝——不但清政府節省了警察財政支出,而且村村自衛,土匪就無法發展壯大,皇帝的政權就少了一份來自於綠林草莽的威脅,何樂而不為?正是因為中國有這種「民間自衛」的傳統,所以,民間有組織的自衛武裝,政府向來都是允許的。清末民初知名的兩廣政治巨頭龍濟光,曾經說過以下的一段話: 「粵省地方,素稱多盜,人民為自衛計,往購置槍炮,以備不虞,時勢使然,向未禁止。」龍濟光這段話是什麼意思呢?翻譯成現代中文,是這個意思: 「咱們廣東、廣西這塊地方啊,從來是出了名的土匪多,人民老百姓為了自衛,往往自己配置槍支彈藥,以防萬一,這是社會環境所導致的必然結果,我們政府從來都是不禁止的」龍濟光這段話,在舊時代的官場裡面,具有很強的代表性:在當年當官的人,大多數都是這樣想的:人民配備槍支用來自衛,不但對政府無害,而且是減輕了政府的治安工作負擔——所以,清末民國,都不禁槍。不但龍濟光這樣想,連民主革命先驅孫中山,也是這樣想的。孫中山在生前,曾經發表過一篇演講,叫做《在廣州農民聯歡會的演說》,在這篇演講里,孫中山是公然鼓勵農民持槍自衛——孫中山這篇演講的原話是這樣的,照錄如下:「(你們農民)如果要以後不被人欺負,便要從今日起結成團體,挑選各家的壯丁來練農民自衛軍。你們能夠這樣進行,政府還可以從中幫助,用極低的價賣槍給你們。你們有了槍,練成了很好的農民自衛軍,便是中國第一等的主人翁,講很有力的話!」孫中山的演講是白話文,我就不必翻譯了,大家都能看得懂——很明顯,孫中山這是在鼓勵廣州的農民編練自己的自衛武裝,並鼓勵農民武裝向政府購買槍支。對的,你沒有看錯——孫中山鼓勵廣州的農民向廣東政府的兵工廠購買槍支。辛亥革命實際上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民軍的力量,才得以對清政府形成巨大的壓力,孫中山在辛亥革命以前乃至期間,一直在培植各地的民軍力量——從某種程度而言,是民間武裝成就了孫中山,所以孫中山對人民持槍自衛這件事,不但不反感,而且往往是鼓勵。所以當年廣東的民團、鄉團購買槍支彈藥,廣東政府一般都是許可的。讀到這裡,我想有的讀者可能會有這樣的疑問:孫中山允許民間持槍,難道孫中山就不擔心民間武力壯大了之後,會憑藉手中的槍支、顛覆中華民國嗎?問得好。是的,孫中山的確曾經這樣擔心過。講到這裡,筆者有必要對以下兩個概念進行區分:1、失控的政治武裝集團;2、可控的民間自衛力量。什麼叫做「失控的政治武裝集團」?李自成的部隊就是:它不以自衛為目的,而是以顛覆明朝為目的。而「可控的民間自衛力量」則指的是各鄉各村的團練武裝,這些團練都是自衛武裝,它們無意顛覆皇朝政府。一個村一個村的團練,基本上都是幾十到一百人的規模,而且其組織的宗旨是十分明確的——自衛防匪。這種武力並不以顛覆皇帝政府為目的,也不具備顛覆皇權的能力,所以,無論清政府、孫中山、龍濟光,蔣介石,都是允許的——因為這些零散武裝,都在政府的控制力之內,屬於可控的武裝。用俗話來說:你怎麼鬧也跳不出我的五指山。而那種有組織的、大規模的、動機叵測的、甚至有國外勢力做後盾的武裝,孫中山也是不允許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發生在1924年的廣州「商團叛亂」事件——當年的廣州商團,其武裝力量十分龐大,而且在孫中山的眼中,廣州商團有「英國勢力支持」的背景、有顛覆廣州國民政府的危險性,所以,廣州國民政府毫不猶豫地對廣州商團進行了武力取締。孫中山死後,蔣介石對「國民持槍自衛」這件事,並沒有什麼新鮮的創見——他沿襲了清末民初以來的傳統,繼續容許「團練」在民間的存在,繼續允許基層老百姓持槍。事實上,蔣介石不但是繼續容許民間自衛槍支的存在,而且蔣介石其實是借鑒了曾國藩的經驗——大規模地利用了當時的民間武裝、幫他剿共。在當時,國民政府在湘贛等地區,以鄉村「團練」為基礎、成立了大量的「剿共民團」,這些「民團」接受了國民政府的委任、充當了國民黨軍隊的馬前卒、捕殺共產分子,不遺餘力。例如,當年彭德懷、毛澤東、謝覺哉等共產人士被抓,就是被民團抓的——當然,這些人最後都得以逃出,但不是人人都能如此幸運,當年死於民團手下的共產志士,不計其數,例如李天佑、陳仁江等,這些人由於死得早,說起來現在很多人都不知道他們。國民黨於1927年在南京成立中央政府之後,其有效行政區域,不斷擴張,在其行政所及之處,國民政府對「人民持槍」這件事,實行了「執照」政策——人民可以持槍,但是必須事先向政府提出申請、領取「持槍執照」。這些事情,我們今天看起來是匪夷所思,但是我們看歷史問題,一定要用歷史的眼光——國民政府時期,在當時的世界上,「憑證持槍」是一個國際慣例——美國、英國、法國……很多國家都是這麼乾的,所以當時的國民政府認為:允許人民持槍自衛,這件事無論是從中國歷史的縱向考察,還是從國際慣例的橫向觀察,國民政府都不認為有什麼不妥,所以,國民政府不禁槍。講到這裡,我想許多讀者應該開始能理解當時的國民政府不禁槍的理由了——因為首先從中國歷史來看,當時的中國一直不禁槍;其次從當時的國際慣例來看,那些帝國主義列強,基本上也不禁槍。所以,國民政府當時也認為:沒有禁槍的必要。國民政府所要做的,只是對人民持槍這件事,做好執照管理就是了。實事求是地講:就當時的情況而言,國民政府不禁槍,是有它的道理的。當然,幾十年之後,許多西方國家開始重新審視槍支政策、並先後在不同的程度上,實施了槍支管制,現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參考當今世界各國的慣例,也修正了自己的槍支管理法律、實施了槍支管制,這是後話,但是我們談歷史,就要站在歷史當時的具體語境中去,才不至於得出「刻舟求劍」的結論。1946年,抗戰勝利不久,國民政府出台了一部《自衛槍枝管理條例》,在這部法律當中,國民政府規定了人民可以持有的自衛槍支的種類,僅限於以下幾種:步槍、馬槍、手槍、土槍、獵槍。我們來看看這部《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的相關條文: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自衛槍枝如左。一、新式槍類:各式步槍、馬槍、手槍等屬之。二、舊式槍類:土造各式槍銃等屬之。前項槍類包括彈藥及新式獵槍。這一條的意思是說:人民持有自衛槍支,可以,但是,持有大炮、坦克、炸彈,是不允許的。《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的第六條,則規定了每人一支、每戶兩隻的持槍限額。條例第六條的原文如下:第六條  人民及公務員、退伍軍官佐自衛槍枝,每人以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二枝。應於本條例施行後第一期內,申請查驗給照,其程序如左。  一、備具請領執照申請書,連同當地往戶三家或商店二家之擔保,及本人最近脫帽像片二張,送由保甲鄉鎮區長分別層轉審查。但公務員、退伍軍官之擔保,得由薦任或校官以上公務員二人為之,並須在申請書加蓋服務機關印信,逕送審查。  二、主管查驗官署收到申請書後,應即詳核,並分別地區編造登記冊,派員前往適中地點,辦理查驗烙印事宜,並發給臨時查驗證及收納照費。  三、查驗完竣後,應於一個月內發給槍枝執照,如為臨時請領補換執照者,其執照使用年限,仍填至每期期底止。  在華外人攜有自衛槍枝時,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照費、相片,送由附近各該國使館或領事館簽證具保,轉送當地查驗官署審查給照。如系各國駐華外交使節人員請領槍照時,應送由外交部轉首都警察廳辦理。我們從上述的《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六條看得出來:在1946年的中華民國,不但中國人民可以持槍自衛,就是連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也可以合法持槍——這真是三觀盡毀。《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的第十二條則規定得很清楚:機關槍、炮彈、大炮等超出自衛範圍的武器,政府是要收繳的。政府為什麼要收繳這些呢?因為這些武器已經不是「自衛」那麼簡單了,它們是要「顛覆民國」的,所以必須是要收繳的——所以,民國儘管不禁槍,但它對重型武器、進攻型武器,仍然是要管制的。我們也來看看這個《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原文:第十二條  左列各項槍炮、彈藥,應報由主管軍事機關給價收歸國有。  一、本條例第二條所列槍枝以外之各式自動步槍、輕重機關槍、炮類及其他新式武器及彈藥等。  二、未經核准給照及超額之自衛槍彈。  前項槍炮、彈藥,省或院轄市政府得呈准收購,以為充實所屬警察及保安部隊之用,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主管軍事機關定之。講到這裡,我要指出一點:國民政府允許團練存在、容許人民持槍,本意是為了遏制土匪,但卻在無意中,使土匪得到了大量的槍支。依據1925年上海泰東圖書局出版、由何西亞編著的《盜匪問題之研究》,當時中國土匪手中的槍支,許多其實就是搶劫人民而得來的。由此,我們發現這是一個悖論:國民政府容許人民持槍,本意是為了防土匪,卻萬萬沒有想到,人民手中的槍支,卻最終流轉到了土匪的手中——本意是維護治安,卻以禍害治安告終。也正因為如此,國民政府的槍支管理制度,並不一定是對的,本文僅僅是從歷史的角度,探討其存在的歷史淵源,僅此而已,並無他意,讀者不必作過度解讀。文/馮學榮 近代史寫家,著有《日本為什麼侵華:從甲午戰爭到七七事變》、《親歷北洋:從共和到內戰1912-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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