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Marriage)
06-03
在上帝所設立的家庭、教會與社會的制度里,家庭是神首先設立的制度,婚姻則是家庭制度的開始,也是教會與社會制度的基礎。婚姻的開始是出於上帝的創造,神創造亞當後,也為他造了夏娃為伴侶。「耶和華上帝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創二18)因此,就成為夫妻關係,是家庭制度的開始。「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新約中也重複的提起,有關婚姻與家庭的道理。「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么。」,「為這個緣故,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是極大的奧秘,但我是指著基督和教會說的。然而你們各人都當愛妻子,如同愛自己一樣,妻子也當敬重他的丈夫。」(太十九4~5;弗五31~33)在婚姻中一對男女有性生活,是被社會與人群認為合法、合理的道德行為。聖經中所指的婚姻,為神所配合的一對男女,因兩人的結合而成為一體的夫妻。所謂「一體」的原文為basarehad,那是指於肉體上。感情上及靈性上的合一而言。這就是耶穌基督所說的:「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了,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十九6)的意思。因此,婚姻不但是上帝所設立的,也是夫妻一生一世合一同居的誓約。聖經將夫妻的合一與同居,比作上帝與他百姓的關係,基督與教會的親密關係(參耶三章;結十四章;何一至三章;弗五22~33)。健全幸福的婚姻,是建立在敬畏上帝,遵守主道的事工上。「若不是耶和華建造房屋,建造的人就枉然勞力,若不是耶和華看守城池,看守的人就枉然儆醒。」,「凡敬畏耶和華,遵行他道的人,便為有福。」(詩一二七1,一二八1) 一、舊約中對婚姻的觀念: 1.一夫一妻制,是神在創造亞當與夏娃時,所奠定的正常婚姻原則。「耶和華上帝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他到那人跟前。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他為女人,因為他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創二22~23) 2.一夫多妻之習例是人為的意圖,而非神的本意。人類因一夫多妻所引致的後果,常帶來憂患與罪惡的收場。「拉麥娶了兩個妻,一個名叫亞大,一個名叫洗拉。」(創四19)(參創廿一章;撒下十一及十三章;王上十一1~8) 3.一夫多妻制,多數造成家庭的紛爭、嫉妒與偏愛的後果(參創廿九章;撒上一1~8)。 4.男丁為傳宗接代之觀念,常引致無生育之妻子,准許丈夫納妾傳代(參創十六及卅章所提及,亞伯拉罕與雅各的凡例)。 二、新約中對婚姻的觀念: 1.一對男女正式成為夫妻,須在神與人面前宣布為夫妻,且在開始有性行為時,始成為正式夫妻。「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么。」(太十九4~5) 2.在婚姻的生活中,夫妻享有同等的地位。「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帶基督了。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里,都成為一了。」,「然而你們各人都當愛妻子,如同愛自己一樣,妻子也當敬重他的丈夫。」(加三27~28 ;弗五33) 3.夫妻在基督里平等互惠,但丈夫卻有領導之地位。「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他又是教會全體之救主。」(弗五22~23) 4.夫妻在基督里,應以相愛、體諒、珍惜、尊重的態度,相互培植夫妻的感情,造成家庭的幸福。「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舍己……丈夫也當照樣愛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子。愛妻子,便是愛自己了。」,「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著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弗五24~25、28 ;林前七3~5) 5.上帝造人的次序為男先女後,神也將婚姻的幸福與家庭的責任,託付給男人;並授予男人管理教會之職份。「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使兒女凡事端莊順服。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上帝的教會呢。」(提前三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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