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豬牛羊肉可以吃,禁食貓狗肉卻要寫進法律?
2010.01.27
據報道,「動物保護法」或「反動物虐待法」的「專家」建議稿已經基本完成,其中,《反虐待動物法(專家建議稿)》規定,違法食用犬、貓或者銷售犬、貓肉,將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並處15日以下拘留,並責令具結悔過;對單位和組織處1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在監管職責方面,由公安機關統一監督管理,公安機關必須設立統一的報案電話,其他部門分工負責。「禁止吃貓肉狗肉並不會給市民帶來太大的影響,現在物質生活這麼豐富,吃貓肉狗肉的人畢竟是少數。」常教授說(常紀文,動物保護法項目組負責人、首席起草專家、社科院法研所教授)。
吃了狗肉還要悔過,似乎是某些宗教禁忌的懲罰形式,現在卻被「專家」搬進了法律,不知道這是文明的進步還是倒退?
動物保護法的意義是什麼?文明社會的人類希望通過此舉尋求什麼?作為法學家們來說,是從科學的生態圈考慮問題還是從狹隘的素食主義思考還是充當寵物協會的代言?如果說狗肉、貓肉不可以吃,難道雞肉、鴨肉、豬牛羊肉就可以吃了嗎?每種動物可能都會被某些人作為寵物,多數人養貓或狗做寵物,也有人養小雞、小鵝、小豬作寵物,也有人養小老鼠做寵物的。在電影《鄰家特工》中,豬就是女主人家小女孩的寵物,但餐桌上仍然有豬肉。
前述教授的說法,似乎缺少作為專家的嚴謹性,以吃狗肉來說,可能常教授所生活的生活空間中沒什麼人吃狗肉,但是如果到了延邊等朝鮮族人多的地方,或者在整個東北冬天比較嚴寒的地方,吃狗肉是平常的事情,在長春和哈爾濱,狗肉館比北京的火鍋店還要多。但這些狗肉都來自附近經營性的狗場,既不是野狗,也不是家狗。聰明可愛的牧羊犬誰會去吃呢?
法案起草者犯了古典哲學中形而上的錯誤,只盯著眼皮底下的簡單的事情,以此來作為一部國家的某一專業領域的法律,似乎過於玩笑化。
一部嚴格的動物保護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意義,但是法律的原旨是什麼?它不應是保護一兩種寵物而已,它應該是保護動物世界的一種生態的平衡,保持世界生態多樣性的持續。至於是否要吃狗肉、貓肉、豬肉等,且要看那狗、那貓、那豬是誰家養的寵物,還是肉狗養殖場、肉貓養殖場、養豬場的產品,如果要立法,也只能是禁食「註冊為某人寵物的狗」以及「失蹤的寵物狗」。
法律應該關注的是那些處於生態失衡邊緣的動物,禁止捕殺瀕臨滅絕的物種,無論作為藥物或食品。對於大量的通過人工技術可以控制其數量的作為經濟動物的物種來說,禁食是人類文明的倒退。就像瑞典人不吃兔子,兔子泛濫後卻又不得不耗費人力物力集中捕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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