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的業務流程和基本當事人的權責: 在國際貿易中,一筆銀行信用證結算要經過申請開立信用證、通知信用證、受益人交單、指定銀行墊款、開證行償付、開證申請人贖單等多環節業務流程,如下圖所示: 在信用證業務流程中,基本當事人應當是開證銀行和信用證受益人。但是除了這兩個基本當事人以外,為了信用證業務得以順利展開,在信用證開立的前前後後還牽涉到其他當事人。下面,順著信用證業務流程環節依次對這些當事人的權責作具體的介紹。 一、開證申請人(Applicant)
在國際貿易中,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是進口商(Importer)或買方(Buyer)。有時開證申請人也稱開證人(Opener),他還是運輸單據的收貨人(Consignee)。進口商根據貿易合同的規定到其有業務往來的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 申請人與開證銀行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稱開證申請書。根據ICC N。500第十八條規定,開證行開立信用證和委託其他銀行協助完成此項業務,都是為了執行開證申請人的指示,是代申請人辦理的,申請人應支付所有的銀行費用,並承擔銀行為他提供服務時所承擔的風險。 二、開證行(Issuing Bank) 接受開證申請人委託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即是開證行。開證行也被稱作開證人(Issuer)、允諾人(Grantor)。
開證行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用證下的義務負責的。雖然開證行同時受到開證申請書和信用證本身兩個契約約束,但是根據ICC N。500第三條規定,開證行依信用證所承擔的付款、承兌匯票或議付或履行信用證項下的其他義務的責任,不受開證行與申請人或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產生糾紛的約束。 開證行在驗單付款之後無權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 三、受益人(Beneficiary) 國際貿易中,信用證的受益人是出口商(Exporter)或賣方(Seller)。受益人同時還是信用證匯票的出票人(Drawer)、貨物運輸單據的託運人(Shipper)。 受益人與開證申請人之間存在一份貿易合同,而與開證行之間存在一份信用證。受益人有權依照信用證條款和條件提交匯票及/或單據要求取得信用證的款項。受益人交單後,如遇開證行倒閉,信用證無法兌現,則受益人有權向進口商提出付款要求,進口商仍應負責付款。這時,受益人應將符合原信用證要求的單據通過銀行寄交進口商進行托收索款。如果開證行並未倒閉,卻無理拒收,受益人或議付行可以訴訟,也有權向進口商提出付款要求。 四、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開證行在出口國的代理人。
通知行的責任是及時通知或轉遞信用證,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並及時澄清疑點。如通知行不能確定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即無法核對信用證的簽署或密押,則應毫不延誤地告知從其收到指示的銀行,說明其不能確定信用證的真實性。如通知行仍決定通知該信用證,則必須告知受益人它不能核對信用證的真實性。 通知行對信用證內容不承擔責任。 五、保兌行(Confirming Bank) 保兌行是應開證行的要求在不可撤銷信用證上加具保兌的銀行。通常由通知行做保兌行。但是,保兌行有權做出是否加保的選擇。 保兌行一旦對該信用證加具了保兌,就對信用證負獨立的確定的付款責任。如遇開證行無法履行付款時,保兌行履行驗單付款的責任。保兌行付款後只能向開證行索償,因為它是為開證行加保兌的。
保兌行付款後無權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票款。 六、付款行(Paying Bank) 付款行是開證行的付款代理人。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指定另一家銀行為信用證項下匯票上的付款人,這銀行就是付款行。它可以是通知行或其它銀行。 如果開證行資信不佳,付款行有權拒絕代為付款。但是,付款行一旦付款,即不得向受益人追索,而只能向開證行索償。
七、承兌行(Accepting Bank) 遠期信用證如要求受益人出具遠期匯票的,會指定一家銀行作為受票行,由它對遠期匯票做出承兌,這就是承兌行。 如果承兌行不是開證行,承兌後又最後不能履行付款,開證行應負最後付款的責任。若單證相符,而承兌行不承兌匯票,開證行可指示受益人另開具以開證行為受票人的遠期匯票,由開證行承兌併到期付款。承兌行付款後向開證行要求償付。 八、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 議付是信用證的一種使用方法。它是指由一家信用證允許的銀行買入該信用證項下的匯票和單據,向受益人提供資金融通。議付又被稱作"買單"或"押匯"。買入單據的銀行就是議付銀行。具體做法是,議付行審單相符後買入單據墊付貨款,即按票面金額扣除從議付日到匯票到期之日的利息,將凈款付給出口商。 在信用證業務中,議付行是接受開證行在信用證中的邀請並且信任信用證中的付款擔保,憑出口商提交的包括有代表貨權的提單在內的全套出口單證的抵押,而買下單據的。議付行議付後,向開證行寄單索償。如果開證行發現單據有不符信用證要求的情況存在,拒絕償付,則議付行有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進行追索的權利。 九、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 償付行是開證行指定的對議付行或付款行、承兌行進行償付的代理人。為了方便結算,開證行有時委託另一家有賬戶關係的銀行代其向議付行、付款行或承兌行償付,償付行只有在開證行存有足夠的款項並受到開證行的償付指示時才付款。償付行償付後再向開證行索償。 償付行的費用以及利息損失一般由開證行承擔。 償付行不受單和審單,因此如事後開證行發現單證不符,只能向索償行追索而不能向償付行追索。如果償付行沒有對索償行履行付款義務,開證行有責任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