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行政二分法離我國有多遠?
06-02
首先看政治與行政二分法的定義。四點概要不贅述。其次是對其「在中國實現「的理解。1 如果按照西方文官制度的初衷來理解,那麼在我國沒有這種必要。因為我們沒有多黨制的前提。
2 如果從政務和事務的劃分來看,結合兩官分立、功績主義、政治中立、職務常任四大原則,在我國的政治語境下,是否在操作上做嚴格劃分取決於現實的需要。在現有公務員制度中,事務性的低層次的公務員是無黨性要求,經過考試而非選舉任用的。而高層官員一般由政治性任命(黨的任命)。針對專業性要求,也有聘任制的補充。嚴格地執行後,科員無法晉級成為決策者,而只能是根據其年資或功績提高其待遇等級。部門決策者的供給源於黨(人大),由各級黨委(人大)任命。但在實際操作中,人才的選拔主要是來自部門的成員,而任用權在於黨委(人大),所以科員仍然有晉陞為決策者的可能性。目前的《公務員法》規定績效考核作為升遷依據,主要是由上級行政組織來決定的,但重要的職務仍然會受到政治掌控。3 作為理論意義上的政治與行政二分不是一個標準型,政治與行政無法徹底分離,行政是政治的一部分,是政治意志的執行,二者需要達成某種程度的協調;對此古德諾有專門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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