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遞丨養老服務新標準《居家老年人康復服務規範》徵求意見進行時
來自專欄養老產業法律資訊
近日,民政部發布了養老服務行業標準《居家老年人康復服務規範(徵求意見稿)》,擬為養老機構對長期居家的老年人進行康復服務提供標準。北京大成(杭州)律師事務所侯二朋律師團隊結合現行相關標準,為讀者梳理該標準(徵求意見稿)的重點內容。
一、標準適用範圍
《居家老年人康復服務規範(徵求意見稿)》適用於居家老年人的康復服務活動,養老機構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康復服務的,包括生活照料、膳食、康復、護理、醫療保健等綜合性服務。
二、人員配備要求
養老機構提供康復服務,需要配備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服務人員包括康復醫師、康復治療師、護士、養老護理員。根據《居家老年人康復服務規範(徵求意見稿)》,養老機構配備的服務人員須具備相應職業資格,專兼職均可。
三、康復服務設施設備配備要求
養老機構提供康復服務,應至少具備以下幾方面設施設備和用品:
1、基本生命體征檢測,如血壓計、體溫計、急救箱;
2、日常生活輔助,如進食、洗漱、理髮器具;
3、步行訓練輔助,如拐杖、助行架、穿戴支架;
4、增強訓練輔助,如握力計、啞鈴、沙袋;
5、關節活動訓練輔助,如肩關節練習器、肘關節練習器、踝關節練習器。
四、老年人能力評估
養老機構與老年人、監護人簽訂服務合同前,需要對老年人的各項功能的恢復能力進行評估,為康復計劃制定提供依據。
評估工作由康復醫師、康復治療師、護士組成康復小組進行,通過對老年人及其監護人進行詢問,了解老年人的病史、生活習慣、家庭情況、患病(致殘)過程、治療經過、康復經歷、現在功能殘存情況、日常生活活動能力、心理狀態及有無併發症等,並做好記錄。
五、簽訂服務合同
《居家老年人康復服務規範(徵求意見稿)》延續《居家養老服務規範》(SB/T 10944-2012),要求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養老護理員和老年人/監護人協商均無異議後,簽訂三方服務合同。
六、服務內容和要求
(一)服務內容
養老機構應按照服務合同、康復方案為老年人提供所需康復服務,如基礎康復(包括基本生命體征檢測、用藥提醒、壓瘡預防)、運動功能康復、言語障礙康復、日常生活能力康復等服務。
(二)突髮狀況處理
服務過程中出現突發情況的,如老年人跌倒、心絞痛發作、昏迷、抽搐等,養老護理員應:
1、迅速與120取得聯繫,並告知其親屬或監護人;
2、採取適當的現場處置措施,並及時向服務機構進行彙報、協助後續處理。
(三)服務交接與存檔
康復服務結束的,養老護理員應主動與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或接任的養老護理員交接工作,並徵求老年人意見。交接記錄及客戶意見應及時提交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留存。
七、服務評價與改進
養老機構按照標準要求建立自我評價機制、服務對象滿意度評價機制:
1、自我評價機制,包括服務質量檢查與考核制度、以信息化管理系統為依託的數據分析和服務質量評價機制、服務質量投訴機制。
2、服務對象滿意度評價,可通過定期/不定期電話回訪、入戶調查等方式開展。
養老機構應根據服務評價結果、信息收集與分析結果,不斷創新服務與管理,持續改進服務質量。
該標準正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徵求意見稿如有意見的,可於2018年6月18日前,將意見發送至聯繫人電子郵箱,或通過信函方式郵寄至聯繫地址:
聯繫人:王習宇
聯繫電話:010-63550535
電子郵箱:flbwhmsc@163.com
聯繫地址:北京市西城區白廣路七號院東樓民政部社會福利中心3410室
北京大成(杭州)侯二朋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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