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井打人者父親涉窩藏罪被刑拘】「父為子隱」 不應該坐牢

【雙井打人者父親涉窩藏罪被刑拘】「父為子隱」 不應該坐牢

來自專欄法律答問

【雙井打人者父親涉窩藏罪被刑拘】父親幫兒子脫罪 不應該要坐牢

雙井打人男子被刑拘,可以說大塊人心。

隨意秀肌肉,毆打他人,當然應該受到法律懲罰。

但是,讓很多網友不好接受的是,其父馬某德(男,58歲,北京人)在明知其涉案藏匿的情況下,為其提供幫助。因涉嫌窩藏罪已被朝陽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我國《刑法》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該規定,父親為犯罪的兒子提供幫助,妻子為犯罪的丈夫提供幫助,姐妹為犯罪的兄弟提供幫助,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確實構成犯罪。

但是這一點,與我們國家傳統道德人倫並不符合,因此有專家指出,應該仿照我國傳統做法,對於親人之間就部分犯罪後提供幫助的行為,不認定為犯罪,可能更符合人倫道德觀念。

從古代到近代,為了維護宗法倫理和家族制度,「親親相隱」是古代刑律的一項原則,親屬之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不告發和不作證的不論罪,反之要論罪。

孔子曰:「吾黨之直躬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漢宣帝時期規定,卑幼首匿尊長不負刑事責任;尊長首匿卑幼,死刑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漢宣帝地節四年(前66年)下詔明確規定:「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唐律疏議》規定,除謀反、謀大逆與謀叛此等重大犯罪外,親屬和同居者可以相隱不告。《唐律疏議·名例》卷六:「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匆論。即漏露其事,及擿語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

《宋刑統·名例律》第六卷規定:「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匆論。即漏露其事及擿語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若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大明律》規定「同居親屬有罪得互相容隱」,「凡告人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孫為證,弟不證兄,妻不證夫,奴婢不證主。」

《大清律例》:子告父,若所告不實,即父無子所告之罪行,子當處絞刑;若所告屬實,即父確有子所告之罪行,子亦須受杖一百、徒三年之罰。妻告夫,或告翁姑(夫之雙親),同子告父之情況處理。

台灣地區的「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了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其中164條規定的是「藏匿人犯罪」,165條規定的是「湮滅證據罪」。167條規定:「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164、165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處罰。」

本案馬某構成傷害罪,輕傷害,在刑法里是輕罪。馬父給兒子提供幫助,因此也要被判刑,罪刑並不相適應。

因此,建議(1)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女外孫女之間,不應該相互揭發犯罪;實施的窩藏、包庇行為,適用親親相隱,不構成犯罪。(2)對於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故意殺人、重傷害、強姦、搶劫綁架、爆炸投毒等暴力犯罪,不適用親親相隱;(3)對於貪污賄賂等案件,不適用親親相隱。(4)或者仿照台灣地區刑法規定,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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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報

經公安機關調查,嫌疑人馬某儒因涉嫌故意傷害罪已被朝陽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其父馬某德因涉嫌窩藏罪已被朝陽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8年5月18日18時許,嫌疑人馬某儒和其女友駕駛車牌號為京BDZ335的摩托車行駛至雙井橋西北角時與騎自行車經過的事主彭某某因行車發生糾紛,馬某儒將事主彭某某打傷(經法醫部門初步鑒定:事主彭某某所受傷情不低於輕傷),後駕駛摩托車逃離現場,藏匿於房山良鄉某小區內,其間其父馬某德(男,58歲,北京人)在明知其涉案藏匿的情況下,為其提供幫助。2018年5月19日16時50分許,警方將嫌疑人馬某儒及其父馬某德抓獲歸案。ref="javascript:void(0);">收起全文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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