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寫房產證上的名字
劇情鏈接:
最近熱播的電視劇《歡樂頌2》裡面存在著以下幾個精彩片段:
情形一:
在五一節假日期間,應勤經人介紹與一女孩相親認識而後定親,女孩以未婚妻的身份來到上海投靠應勤,希望應勤能幫自己找到一份『錢多事少』的體面工作,並要求應勤在其已全款購買房屋的產權證上添加自己名字。應勤對此很費解甚至鬱悶,以老鄉的名義與邱瑩瑩重新接觸,發現邱瑩瑩單純可愛、不唯利是圖,想和邱瑩瑩重新在一起。應勤未婚妻害怕自己煮熟的鴨子飛走了,在家裡找了一幫「親朋好友」對邱瑩瑩和應勤實施了群毆行為,最後導致邱瑩瑩、應勤雙雙住院,數日不能下床,應勤看清楚了未婚妻的真實面目,未婚妻並不是真心的喜歡自己,只是看上了自己的外在條件,在上海有車有房、有固定的工作、穩定的收入。最後,應勤毅然決然的與未婚妻解除了婚約;
情形二:
應勤在經過未婚妻群毆事件以後,時時刻刻回想起邱瑩瑩的善解人意、溫柔體貼、單純可愛,認為邱瑩瑩是自己真心喜歡的女孩,願意與其繼續交往,共同生活,共度餘生。繼而,對邱瑩瑩展開了激烈的追求,並對之前自己及其父母對邱瑩瑩造成的損害進行了賠禮道歉。因為邱瑩瑩深愛應勤,不計前嫌的與應勤重新走到了一起。順其自然到談婚論嫁,邱瑩瑩都沒有提到過要在應勤所購買的房子的產權證上加名字。
情形三:
在王柏川投資失利後,樊勝美一直陪伴著王柏川,並給他介紹客戶,直到王柏川走出失敗的陰影。突然有一天,王柏川告知樊勝美,王柏川要在上海買房了,首付不用擔心,由王柏川的父母支付,樊勝美興奮的說:「房產證上會有我的名字吧。」這一句讓王柏川狠狠的捏把汗。因樊勝美的不離不棄,王柏川父母接受了樊勝美,並同意為王柏川與樊勝美購買婚房,但是明確要求房產證上不能登記樊勝美的名字。王柏川決定聽從父母的安排在房產證上只寫自己的名字,明確自己為房屋的產權人,樊勝美對此並不知情。王柏川與樊勝美一起去購樓處簽合同,在工作人員問詢,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時,樊勝美開心的將自己的身份證遞了出去,王柏川經過些許猶豫之後,把樊勝美的身份證「扔掉」,明確告知工作人員:「寫我的名字」,樊勝美憤憤而去。最終,雙方以分手告終。
情形四:
曲筱綃父親與妻子生育一兒子曲連傑,因雙方感情不合,與妻子離婚,凈身出戶,後與曲筱綃的媽媽重新組建了一個新的家庭。曲筱綃是在一個複雜家庭中長大的。在父母的「精心」呵護下,從小就會見風使舵、見利忘義、見異思遷。在只有錢沒有愛的家庭中長大,典型的「富二代」。在年滿18周歲,父親將其送往美國,打給她1000萬,並提出三個要求:不準吸毒、不準犯法、不準自殺。於是,她拿著1000萬就瘋狂的作。為了幫媽媽爭財產被媽媽召喚回國,在曲連傑在澳門賭博輸掉1個億後,曲筱綃媽媽將之前以曲筱綃名義購買的多達數十套中心地段的商鋪房產權全部給了曲筱綃,本應該高興的曲筱綃卻是有點不知所措。繼而,父母因為錢和房產的事情準備離婚。為了挽救父母的婚姻、保住一個完整的家,曲筱綃將自己名下的所有的錢、房產、車子全部捧到了父母面前。最後,父母和好,皆大歡喜。
上述的四個例子中都涉及到購買房子或者在房產證上加名字的情況,那麼,為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應當如何填寫房產證的名字呢?
法律分析:
結婚的時候,大家考慮的問題是:
A.從女方的立場上看,結婚是一輩子就一次的事情,是一生中的頭等大事,所以要風風光光的出嫁。彩禮是優先考慮的問題。我要求男方買車、買房、有銀行存款、股票、基金…………
B.站在男方的角度上看,結婚就是一個儀式,到民政局領個證就能解決問題。領了證以後生活還是要繼續,又不是要掀開新的篇章,所有的事情照舊,程序能簡單就簡單點。什麼車子、房子、股票……亂七八糟的事情怎麼這麼多?
婚房是結婚時候必須要解決的事情,如果沒有婚房,結婚以後將面臨無處可居的問題。因此會衍生出一系列問題,例如:什麼時候買房子,誰出資買房,買好房以後登記在誰的名下等。實踐中,購買房屋的情況主要分為婚前買房和婚後買房。
a.婚前購買的情況
- 婚前一方自己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購買人的名下;
-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的名下;
- 婚前雙方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的名下;
- 婚前雙方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兩方子女的名下;
與之相對應的,在離婚的時候,財產應該如何分配以及如何實現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 婚前一方自己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購買人名下的,如果購房的人是全款購買房屋或者在婚前已經全部支付完畢房屋價款,那麼,這是購買人的婚前個人財產,不會因為結婚而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購房人只是支付首付,婚後由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償還貸款,離婚的時候,首先是雙方協商,在協商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時候,一般認定由購房人所有房屋,應當對非購房人進行補償;
-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的名下;應當視為出資方父母僅僅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房產是有出資方的子女所有的;
- 婚前雙方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的名下;應當視為雙方父母對雙方子女的贈與,由雙方子女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比例按份持有,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 婚前雙方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兩方子女的名下;應當視為雙方父母對雙方子女的贈與,由雙方子女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比例按份持有,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b.婚後購買的情況:
- 婚後一方用婚前的財產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
-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
-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登記在雙方名下;
- 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登記在兩方名下;
- 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
與之相對應的,在離婚的時候,財產應該如何分配以及如何實現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 婚後一方用婚前的財產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應當認為是購買人的婚前個人財產,不應當被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如果出資方父母明確表示是對出資方的子女的贈與,則應當視為對出資方的子女的贈與,是出資方自己的個人財產;如果出資方父母沒有明確告知是對出資方子女的贈與,則認為是對夫妻的共同的贈與,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登記在雙方名下;一般視為對夫妻的共同贈與,被認定為夫妻共同的財產;
- 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登記在兩方名下;一般視為對夫妻的共同贈與,被認定為夫妻共同的財產;
- 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一般視為對夫妻的共同贈與,被認定為夫妻共同的財產。
不管是婚前購買的房屋還是婚後購買的房屋,只要是在婚後有共同的償還貸款的情形的,非房屋所有人就有權就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和房屋的增值部分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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