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瀆職侵權案例精選

白某等人玩忽職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某,男,生於1955年11月18日,漢族,大專文化,系咸陽市某縣國土資源局紀檢組長。2009年5月9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閆某,男,生於1966年5月15日,漢族,大專文化,系咸陽市某縣國土資源局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2009年5月9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取保候審。

某公司下屬的煤礦因資源枯竭,採礦許可證已於2008年11月11日被陝西省國土資源廳註銷。2008年12月5日咸陽市某縣國土資源局礦產辦向該公司下發了《查處責令停止礦產違法行為通知書》。2008年12月20日,被告人白某帶縣國土局礦產辦工作人員到該礦檢查停產通知的執行情況,因未見礦上領導而返回。該公司未執行停產通知,其下屬煤礦依然進行生產。2009年2月18日,該礦採煤隊羅某擅自進入採礦區後被砸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自下發《查處責令停止礦產違法行為通知書》次日至事故發生之日,該礦共采原煤13736.4噸,銷往該縣電力有限公司用於城區供熱(160元/噸),銷售總額共計2197824.00元。

2009年5月7日,被告人白某、閆某濫用職權一案由某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年7月21日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2009年8月20日提起公訴。同年9月27日該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白某、閆某身為縣國土局礦產辦的主管領導和具體負責人,在採礦許可證被註銷、下發《查處責令停止礦產違法行為通知書》而未能制止該礦非法開採行為的情況下,既未依法採取進一步措施,又未積極向上級請示彙報,致使該礦違法行為得以持續,最終導致事故的發生,構成玩忽職守罪,二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免於刑事處罰。

案例點評

該案發生在煤礦開採領域,系一起負責安全監督管理人員玩忽職守的瀆職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偵查人員通過認真細緻地收集證據,充分掌握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人員的職責範圍和不作為、亂作為的證據,排除阻力、合理運用偵查策略和證據,深挖事故背後的瀆職犯罪,體現了較強的證據意識和證據收集能力。案件的成功查處,對相關各職能部門國家工作人員起到了教育和警示作用。

於某等人玩忽職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於某,男,生於1970年11月15日,漢族,大學文化,系咸陽市某縣城鄉建設規劃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監督員。2008年7月10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男,生於1974年4月26日,漢族,大專文化,系咸陽市某縣城鄉建設規劃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監督員。2008年7月10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取保候審。

2008年3月,咸陽市某縣開元酒店建設工程在未按規定向縣質監局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情況下開工建設。2008年4月29日縣質監站、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單位聯合向開元酒店工程的開發建設單位陝西達輪石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送達了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對未辦理政府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未進行試樁便開始打樁的安全隱患於2008年4月30日前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及要求整改完畢。2008年5月6日,經縣質監站會議安排,被告人於某、張某二人負責督促開元酒店工程建設者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等相關施工許可手續,待相關手續辦齊後,具體負責該工程的監督管理檢查。2008年6月10日,於某、張某二人到該工地督辦監督手續並巡查,對該工地臨街圍牆堆放沙石料的違規行為未予指出。2008年6月19日縣質監站向包括開元酒店工地在內的有關建設單位發出通知,要求在進入汛期後,各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排查,重點排查排水通道、圍牆等不安全因素。2008年6月20日,因開元酒店工地基坑南岸臨街圍牆處堆積的砂石料過多,超過該圍牆的側應力,造成圍牆倒塌20多米,致從此路過的行人郭某母女被掩埋致死。

2008年7月9日,被告人於某、張某玩忽職守一案由某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年7月30日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同年8月27日提起公訴。該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於某、張某明知開元酒店工程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仍放任其違規開工建設,導致生產過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二人既未採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和糾正,又未向上級領導彙報情況,致使該違規行為長期持續,造成兩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判處免於刑事處罰。

案例點評

該案系一起發生在安全監督領域的瀆職犯罪案件。事故發生後,檢察機關高度重視、反應迅速,經過縝密初查後,果斷以事立案,取得了偵查工作的主動;在確定犯罪嫌疑人後,收集取證工作全面細緻,利用偵查一體化辦案機制,策略正確、計劃周密,偵查措施、偵查手段運用得當。該案的成功辦理,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和公平正義,受到人民群眾的擁護和各級領導的肯定。

馬某等人玩忽職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馬某,男,生於1956年4月9日,漢族,大專文化。系咸陽市某縣林業局林業工作站站長、副局長、政協專職常委。2008年8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男,現年32歲,漢族,大專文化,系咸陽市某縣林業局林業工作站設計組組長,2008年1月因犯貪污罪被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2008年8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某,男,生於1973年3月25日,漢族,高中文化。系咸陽市某縣某鎮林業分站站長(工人)。2008年8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取保候審。

2003年被告人馬某在咸陽市某縣煙霞鎮盧家河村、叱干鎮朝陽村退耕還林與荒山造林驗收圖中的11、12、13、小班與縣「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設作業區2002年人工造林4、5號小班位置重疊,重複面積為407.9畝,其中退耕還林與2002年「天保工程」人工造林重複面積261.6畝。由於時任某縣林業工作站站長馬某在工作中疏忽,沒有發現上述問題,並於2005年1月17、19日在此作業區進行退耕還林的承包戶「農戶登記花名冊」上籤署了「同意辦證」的意見,使此地塊的承包戶得以辦證,連續五輪領取國家糧食和現金補助共計209280元。馬某在審查站設計人員填寫的叱干鎮朝陽村、煙霞鎮盧家河村2003年退耕還林驗收「宜林地小班調查表」時,對不符合《退耕還林條例》地類條件要求的第17、18、19小班設計退耕還林面積共計151畝的錯誤設計未予制止,即在此小班號退耕還林承包戶的「農戶登記花名冊」上籤署了「同意辦證」,使該地塊的承包戶得以辦證,並使17、18、19小班的承包戶連續五輪領取國家糧食和現金補助77600元,18小班的承包戶連續2年領取國家糧食和現金補助17280元。

2003年,被告人張某在負責煙霞鎮盧家河村、叱干鎮朝陽村退耕還林作業設計與驗收設計時,未能認真負責地進行現場勘查,將2002年「天保工程」已植林的452.2畝荒山造林面積劃入前述兩村退耕還林面積之中,並且設計此452.2畝荒山地中261.6畝為退耕還林工程造林。張某對該作業區中其外業調查「宜林地小班(地塊)調查表」中載明該類為蘋果樹的176畝經濟林地,設計退耕還林工程造林151畝。致該兩村五承包戶連續五年領取國家糧食、現金補助330080元。

2003年9月,被告人陳某在與某縣林業工作站簽訂了「林業重點工程技術承包負責制協議書」,約定由陳某對叱干鎮朝陽村、盧家河村,朝陽承包戶等退耕還林與荒山造林實行技術負責制。被告人陳某在工作期間不認真負責,未發現2003年煙霞鎮盧家河村、叱干鎮朝陽村退耕還林面積中部分地塊與2002年「天保工程」人工造林面積重複,且有部分面積為老果園,部分面積仍在耕種,既向該兩村的五承包戶下發了「造林質量合格證」,並在「退耕還林檢查驗收農戶登記卡」上籤署了「合格」意見。經國家林業總局西北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院勘驗認為:2003年煙霞鎮盧家河村、叱干鎮朝陽村退耕還林工程退耕地造林面積設計作業1855畝,符合退耕還林要求的實際作業面積為1373.9畝,按規定不予認可面積共481.1畝,致該兩村承包戶連續五輪領取國家糧食、現金補助共384880元。

2008年7月23日,被告人馬某、張某、陳某玩忽職守一案由某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年8月19日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同年9月25日提起公訴。同年11月25日該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張某、陳某身為受國家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從事公務的人員,在負責2003年該縣退耕還林工程的相關工作中,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均構成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免於刑事處罰。

案例點評

該案是市院交由案發地檢察院辦理的,是該縣院近年來辦理的涉案人數最多,效果最好的涉農案件之一。在辦案過程中,因涉及林業系統專業知識,辦案人員先後查閱相關行政法規數十部,在確定損失時,及時委託專業鑒定部門進行鑒定,使該案從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程序規範等方面都做到了客觀公正。辦案過程中,該縣檢察院檢察長、分管檢察長一線指揮,率先垂範,既當指揮員,又當戰鬥員,偵查人員運用偵查謀略、偵查措施得當,偵查意識和安全意識較強,確保了案件的順利查辦。該案的成功辦理,受到市院領導和人民群眾的普遍讚揚,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陝西省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檢察日報》分別轉發刊登了該案的辦案經驗。

張某等人玩忽職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男,24歲,漢族,中專文化,系咸陽市某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協警員。2005年11月3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某,男,22歲,漢族,中專文化,系咸陽市某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協警員。2005年11月3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取保候審。

2005年8月29日15時許,被告人張某接舉報人范某電話稱縣上一私人旅社內有人賣淫嫖娼。遂張某和該所協警被告人張某某、陳某三人共同開車去。在城關鎮湯房村四組王某家中見到郭某及張某,當場盤問後,查明郭、張二人有嫖娼行為,即口頭傳喚回所審查。張某向所長彙報了簡單案情,對郭某、張某簽發了《傳喚證》,後對郭、張二人分別進行了訊問,二人對其違法行為供認不諱。後被告人張某與張某某共同向所長彙報了調查情況,所長決定:對郭、張二人各處罰款1000元,交了錢讓人走,並安排由張某、張某某執行。後兩人分別向涉案人宣布了處罰決定,對郭、張建立了《嫌疑人信息登記卡》,搜查了郭某身體,暫扣人民幣630元,並將兩人帶到所值班室(有專職值班員)讓他們聯繫交納罰款,至當日20時許此二人仍未交納罰款。張某、張某某、陳某即開車拉郭某在縣城找熟人、朋友借款,無果後回所,又把郭某安排在值班室等候,隨後張某、張某某安排陳某看人。23時許,兩人出警回所發現郭某躺在值班室裡間侯問室床上,張某問郭為什麼還不交錢,郭講:「晚上太遲,等明天再借錢」。隨後張某、張某某、陳某回他們在所外的租住處休息,值班員韓某電話詢問張某,將郭、張二人如何處理(23時40分),張某答:「跑了就跑了。」次日6時許,值班員韓某打開候問室門時,發現郭某在值班室與候問室之間通道的天網上上弔死亡。經咸陽市人民檢察院技術處鑒定:被害人郭某系縊死。

2005年10月8日,被告人張某、張某某玩忽職守一案由某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年11月7日,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同月28日提起公訴。同年12月27日,該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張某某身為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致被害人郭某死亡,均構成玩忽職守罪,分別被判處免於刑事處罰。

案例點評

該案是發生在公安系統的玩忽職守案,兩名涉案僱傭協警由於工作責任心不強,未切實履行職責,疏忽大意,造成涉案被害人郭某死亡。事發後該縣人民檢察院運用偵查一體化辦案機制,迅速深入調查,對此案涉嫌玩忽職守犯罪的2名涉案人員進行立案偵查。該案偵查組織嚴密,指揮有力,措施及時有效,收集固定證據客觀全面,辦案效率快、質量高,從立案、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到作出生效判決僅用了三個月時間,有效樹立了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良好形象,促進了公安系統執法行為的規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曹某等人玩忽職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某,男,生於1968年4月10日,漢族,大學文化,系某區教育文化體育局文化市場稽查隊隊長。2009年5月26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段某,男,生於1971年9月11日,漢族,大學文化,系某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工商所所長。2009年5月26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杜某,男,生於1962年1月6日,漢族,大學文化,系某區城鄉建設局監察大隊隊長。2009年5月26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取保候審。

2009年3月22日,某區常樂路沁園春賓館的「9點8迪吧電腦戀歌城」歌廳發生火災事故,致一死三傷。經查,該歌廳系沁園春賓館法人樊某於2005年10月在其經營的賓館頂層違法搭建的簡易彩鋼房內開辦的對外營業性歌廳,從2005年10月至2009年3月22日火災事故發生,沒有任何證照,長期非法經營。

在該歌廳無證經營期間,被告人曹某、段某、杜某分別負責轄區內的文化市場稽查、工商檢查、城建監察執法工作,三人在執法中均發現「9點8迪吧電腦戀歌城」系無證違法經營,但因為經營者樊某比較難纏,僅採取了督促該歌廳及時辦理手續的措施,並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取締或拆除違章建築,沒有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直至發生火災事故,釀成1人死亡的嚴重後果。

2009年5月11日,被告人曹某、段某涉嫌玩忽職守犯罪一案由咸陽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月20日被告人杜某涉嫌玩忽職守罪案由某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年7月2日,被告人曹某、段某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同月28日被告人杜某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同年8月26日,某區人民檢察院以玩忽職守罪將被告人曹某、段某和杜某提起公訴。2009年9月27日某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段某和杜某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負責轄區內娛樂場所和房屋搭建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無證非法經營和亂搭建房屋情況,應積極履行各自的職責,但三被告人僅採取了督促辦理手續的措施,未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鑒於本案系過失犯罪,情節輕微,判處三被告人犯玩忽職守罪,免於刑事處罰。

案例點評

該案來源於群眾舉報,是一起火災事故中對政府官員進行責任追究的職務犯罪案例。本案中負責監管娛樂場所的執法部門,包括工商、文化、城建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當依法對無證經營活動進行取締,對違章建築進行拆除。但本案三名被告人在發現違法經營活動後,均未能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正是因為三被告人未能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致使違法經營活動得以順利延續,最終發生了重大責任事故,是一起典型的玩忽職守犯罪案例。檢察機關在偵破該案過程中,根據案件特點,認真評估線索,圍繞引發該案的最基本的客觀事實,作出嚴密的邏輯判斷,確定正確的偵查方向。在定案的關鍵證據上狠下功夫,儘可能收集直接和間接證據,使其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從而有力的證明了三被告人玩忽職守的行為與危害後果。該案的辦理在當地影響深遠,該區管委會專門就該案召開了全區科級以上幹部警示教育大會,剖析該案發生的原因,查找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該案的成功辦理,對進一步規範娛樂場所監督管理機制,促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高效廉潔履行職責具有積極的意義,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張某等人玩忽職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男,47歲,漢族,高中文化,系咸陽市某縣某鄉政府駐宋家溝煤礦安全督查員。2009年5月6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蒙某,男,43歲,漢族,高中文化,系咸陽市某縣某鄉政府駐宋家溝煤礦安全督查員。2009年5月12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取保候審。

2008年4月22日,咸陽市某縣宋家溝煤礦向縣煤炭局打報告申請變更採煤工藝,縣煤炭局批准後在2012工作面上由原來的炮采工藝變更為普采工藝。該礦在未完全裝備好工作面,採煤機在未安裝、未經驗收的情況下,採用炮采組織生產,致使同年6月14日13時20分發生了「三死一傷」,直接經濟損失約500萬元的較大責任事故。經查,被告人張某、蒙某在任駐宋家溝煤礦安全督查員期間不認真履行職責,特別是在採煤工藝變更期間沒有盡到其作為安全督查員的職責,導致違規組織生產,造成上述嚴重後果。

2009年5月5日,被告人張某、蒙某涉嫌玩忽職守罪一案由某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年6月9日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同年7月8日提起公訴。2009年8月21日該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到案後出具有悔過書,表示認罪,根據認罪態度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蒙某到案後否認事實,認為自己無罪,判處有期待刑一年,並於宣判之日收監執行,後被告人蒙某提出上訴,經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原審被告人蒙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案例點評

宋家溝煤礦發生頂板冒頂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輕傷,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帶來重大損失。由於該事故發生後,礦方進行了隱瞞,半個月後才得以被查處。市、縣兩級檢察機關及時介入聯合調查,從而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一步了解,從中發現駐礦安全督查員存在瀆職問題。案件查辦過程中,檢察機關遇到了來自各方的阻力,偵查一體化辦案機制的運用,有效地排除了干擾,使案件得以順利辦理。同時,該案的成功查辦,對全縣的駐煤礦安全督查員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對全縣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深入開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也為全市檢察機關有力打擊煤礦安全生產過程中瀆職失職犯罪開了先河。此案的辦理在其縣煤炭系統影響很大,反響強烈,既有力地打擊了職務犯罪,又教育了廣大幹部,扼制了對安全生產事故隱瞞不報,監管不力,事故頻發的勢頭。從2009年至今,該縣沒有發生過一起煤礦安全責任事故。

梁某等人濫用職權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男,生於1985年1月7日,漢族,大專文化,系咸陽市某縣公安局打黑除惡專業大隊二中隊民警。2009年7月28日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男,生於1982年2月22日,漢族,大學文化,系咸陽市某縣公安局刑警大隊一中隊民警(案發時被抽調該縣看守所工作)。2009年7月28日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邢某,男,生於1988年1月20日,漢族,大專文化,系咸陽市某縣公安局打黑除惡專業大隊一中隊實習民警。2009年7月28日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馬某,男,生於1985年7月28日,漢族,大專文化,系咸陽市某縣公安局打黑除惡專業大隊一中隊實習民警。2009年7月28日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取保候審。

2009年5月18日零時30分許,咸陽市某縣公安局幹警被告人梁某在該縣某賓館西北樓106室執行監視居住任務時,擅離職守,在未經任何局、隊領導授權指派和110指令的情況下,夥同被告人王某、邢某和馬某,以查毒品為名對某賓館進行檢查,在賓館西北樓209房外聽到室內有男女做愛聲,四人在門外窺聽長達40餘分鐘,在未向任何領導彙報的前提下,假以電話舉報為名,強行敲門檢查209房間,導致當晚入住209房客董某因躲避檢查爬出窗外墜樓死亡地嚴重後果。

2009年5月22日,被告人梁某、王某、邢某和馬某濫用職權一案由某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年8月10日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同月20日提起公訴。同年12月10日因證據發生變化,撤回對被告人邢某、馬某的起訴。2009年12月30日該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王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免於刑事處罰。邢某、馬某被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案例點評

該案發生後,被害人親屬反應強烈,先後多次到省、市、縣多個部門上訪,散發傳單,打出橫幅,並通過特快專遞向中央領導發出控告信,要求調查事件真相,依法處理相關民警,且被害人家屬拒絕處置屍體,事態在不斷擴大之中,《三秦都市報》等多家新聞媒體介入並予以關注此事件。面對這一局面,該縣檢察院迅速介入事件調查,一方面著力安撫家屬,平息事態發展,一方面先行以事立案,對該案展開全面調查。因被調查對象系公安幹警,偵查難度大、干擾阻力大,其反偵查能力較強,在此情況下,該縣檢察院檢察長堅持原則,頂住了來自各方面的壓力和干擾,親自指揮,攻堅克難,對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及時諮詢法律專家,適時公開辦案程序,接受各方的監督。通過不懈努力,最終成功辦理了這起影響重大的案件,使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懲罰,維護了社會公共秩序,收到了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

趙某等人濫用職權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某,男,生於1946年,漢族,初中文化,系咸陽市某縣國土資源局調研員。

被告人李某,男,生於1948年,漢族,中專文化,系咸陽市某縣國土資源局調研員。

被告人田某,男,生於1945年,漢族,中專文化。系咸陽市某縣國土資源局建設用地股股長。

1999年9月,咸陽市某縣甲公司總裁陳某多次找時任該縣國土資源局局長被告人趙某,以公司股票上市為由,要求辦理租用村民集體所有土地(面積為25331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趙某在明知該宗土地屬吉元村村民集體所有的情況下,違法行政,擅自將該宗土地以國有土地性質出讓給甲公司,甲公司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申請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證》。2006年6月,甲公司持此證在中國農業銀行該縣支行作抵押貸款,貸得款項778.5萬元,該貸款已逾期,至今本金分文未還,截至2005年11月20日共欠銀行本息889.67936萬元。

1999年11月至2000年4月,甲公司下屬的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和農業技術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多次派員來縣土地管理局辦理某大廈等四宗土地(共計50549平方米,摺合約75.8畝)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時任該局建設用地股股長被告人田某沒有按照《土地管理法》認真審查該企業提供的申辦文件材料,受利益驅動,便將該企業辦證的情況向時任局長被告人李某彙報,李某也未嚴格審查材料,便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上簽字,擅自將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非法出讓給甲公司。甲公司依據出讓合同,申請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後又用其中兩證在當地中國農業銀行縣支行作抵押貸款1563.796萬元,貸款已逾期,至今分文未還,截至2005年11月20日共欠銀行本息為1789.326334萬元。後甲公司停產,且官司纏身,企業法人至今下落不明,抵押物《國有土地使用證》無從執行,銀行貸款無法償還,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

2005年10月19日,被告人趙某、李某、田某濫用職權一案由某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年12月13日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2006年8月24日提起公訴。2006年12月4日,該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李某、田某犯濫用職權罪,免於刑事處罰。

案例點評

本案三名被告人均系國土部門領導,其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群眾極為不滿,多次到縣、市、省甚至中央有關部門上訪,嚴重影響了國家機關的正常辦公秩序,帶來了惡劣的社會影響,造成了巨額國有資產流失。檢察機關對趙某、李某、田某以濫用職權罪立案後,通過調研分析,發現三被告人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渙散,管理混亂;監督乏力,權力失控;制度不完善,無章可循。檢察機關通過辦理該案,不僅使三被告人受到了應有的懲罰,而且在國土管理部門起到警示意義,促進了該縣土地管理的規範化監管。同時,平息了群眾纏訪、纏訴,多家新聞媒體對該案進行了正面報導,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在打擊瀆職犯罪、促進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中的職能作用。

石某濫用職權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男,生於1968年7月22日,漢族,高中文化,系咸陽市某區農機安全監理站副站長(主持工作)。2006年9月14日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取保候審。

農機安全監理站是農用運輸車輛的管理部門,負責農用運輸車輛登記、辦理號牌等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省農機安全監理總站文件《農機監理業務規範化工作程序》以及其他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在辦理農用運輸車輛登記、辦理牌證時要審核車輛購置稅繳納情況。石某身為該區農機安全監理站負責人,在辦理農用運輸車輛登記掛牌時,違反上述規定,擅自決定在未審核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的情況下,就為農用運輸車辦理了登記掛牌,致使500輛農用運輸車未繳納車輛購置稅,導致國家稅收流失105萬餘元。

2006年8月29日,被告人石某涉嫌濫用職權罪一案由某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年10月25日偵查終結並移送起訴。同年11月14日提起公訴。2007年3月29日該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石某身為該區農機安全監理站負責人,依照法律、法規行使對農用運輸車輛登記、辦理牌證的行政管理職權,依法應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違反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違法決定為沒有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農用運輸車輛登記、辦理牌證,導致國家車輛購置稅大量流失。判處石某犯濫用職權罪,免於刑事處罰。

案例點評

該區檢察院在查處此案的同時,發現此種問題在全市各縣區農機管理部門普遍存在,於是及時向市檢察院彙報,建議採取「系統抓、抓系統」的方法,在全市範圍內對農機管理部門涉嫌瀆職問題進行集中查處。市院將該區院辦理此案的經驗向全市各縣區院轉發,指導全市各縣區院查處農機管理部門瀆職案件,隨後各縣區院紛紛立案查處了此類案件。2006年至2008年,咸陽市兩級檢察機關共查處農機系統工作人員瀆職犯罪13件17人,該類案件共造成國家稅收損失700餘萬元。

在辦理此案中,該區院切實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既考慮辦案的法律效果,同時也考慮辦案的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把查辦犯罪與維護當地經濟發展、挽回國家經濟損失緊密結合起來。積極與國稅部門和交警部門聯繫,促成國稅部門與交警部門的緊密配合,對農用運輸車輛購置稅嚴格審核、嚴格把關,並形成一項制度長期落實。農用運輸車車輛購置稅現已成為我市一個新的稅收增長點,促進了國家稅收的長期增長。

王某濫用職權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生於1961年12月26日,漢族,大專文化,系咸陽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民警兼治安巡邏隊隊長。2007年3月21日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取保候審。

2006年2月13日,被告人王某接到侯某舉報電話稱有「煙民」,即安排治安巡邏隊隊員宋某、史某、劉某同侯某、程某將向程某出售毒品海洛因的何某、楊某抓獲,當場收繳海洛因6.5克,後將其帶回派出所後。侯某、宋某向王某介紹了案情,何某也向王某交代了販毒經過,王某在明知何某、楊某涉嫌販賣毒品罪,在應當移交刑警中隊處理的情況下,為了完成本人的罰款任務並得到罰款提成,擅自決定對何某、楊某以吸毒進行治安案件處理,分別對二人處以治安處罰3000元、2000元,並向所領導謊稱抓獲2名「煙民」罰款處理。王某隨後得到罰款提成100元,收繳的海洛因未上交,後丟失。同年7月25日,該市公安局刑警支隊發現此案,重新對何某、楊某立案偵查,8月27日,該市某區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何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楊某在逃。

2007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涉嫌濫用職權罪一案由某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年9月19日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同年11月8日提起公訴。2007年12月6日,該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犯濫用職權罪,免於刑事處罰。

案例點評

被告人王某身為公安幹警,在明知何某、楊某涉嫌販賣毒品犯罪,應當移交刑警中隊辦理的情況下,為了完成本人的罰款任務並得到罰款提成,擅自決定對何某、楊某以吸毒作治安案件處理,分別對二人以治安處罰結案,屬於典型的「以罰代刑」,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李某等人濫用職權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生於1957年9月3日,漢族,高中文化,系咸陽市某縣某鄉司法所所長、黨政辦公室主任、通村公路辦公室主任。2008年10月17日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男,生於1972年7月4日,漢族,初中文化,系咸陽市某縣某鄉皇西村村民。2008年10月27日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取保候審。

2007年3月份,某縣某鄉將咬子村經某部隊高炮連、皇西村到上河道的通村路作為享受國家財政補貼項目上報縣交通局立項,由被告人王某承建。王某修建咬子村至某高炮連的558米路段時,又同該部隊談妥,為其修建高炮連、雷達站經皇西村、上河道村到黃新路口的道路。並於同年4月份同該部隊簽訂合同約定由部隊全額出資,按部隊標準修建。道路竣工後,被告人李某利用管理通村路建設職權,違反國家通村路相關政策,同被告人王某合謀,將該路作為通村路上報並請求驗收,從而騙取國家財政補貼人民幣35.25萬元,後讓王某將該35.25萬元領走,比其應得的咬子村至某部高炮連558米通村路省補資金8.37萬元多出26.88萬元,該筆款一直被王某非法佔有。

2008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王某濫用職權一案由某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月29日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同年11月22日提起公訴。2008年11月24該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超越職權,以權謀私,不正確履行職責;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自身所修的道路已由部隊全額出資的情況下,積極配合李某將該道路報成通村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均構成濫用職權罪,鑒於案發後贓款已全部追回,二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可依法從輕處罰。判處二被告人犯濫用職權罪,免於刑事處罰。

案例點評

該案系我市影響較大、效果較好的一起濫用職權案例。該案的被告人李某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符合濫用職權罪的主體,而王某卻只是一個農民,但李某濫用職權的行為,如果沒有王某的幫助,是無法實施完成的。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以及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本案被告人王某似乎不能構成濫用職權罪的共犯。面對上述問題,辦案單位及時請教法律專家,研究論證,根據刑法總則對故意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規定,該案李某與王某的行為密切相關,缺一不可,因此二人應當認定為濫用職權犯罪的共犯。在偵破過程中,在符合刑法總則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下,市院的精心指導,該院反瀆幹警內查外調,認真研究,深入分析,反覆論證,積極借鑒外地先進經驗,最終對涉案的兩名被告人同時以濫用職權罪提起公訴並被法院最終判處有罪。該案的成功辦理,既保護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贏得了社會各界的普遍讚譽,又開創了將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納入濫用職權罪共犯在我市的先例,對司法研究與改革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楊某濫用職權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某,男,生於1971年6月,漢族,高中文化,系咸陽市某市交通局路政大隊一中隊隊長。2007年3月22日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取保候審。

2006年6月6日凌晨3時許,咸陽市某市交通局路政大隊一中隊隊長被告人楊某帶領一中隊任某、許某、梁某、張某和馬某去公路巡查道路暢通防火情況時,在S104省道錦豐速食麵廠門前截停三輛大貨車進行檢查時,導致一輛由西向東行駛的二輪摩托車撞上貨車的尾部,致使摩托車駕駛員王某死亡。依據相關規定該路政大隊無權在省道上攔截車輛,楊某越權檢查,造成一人死亡嚴重後果。

2007年3月21日,被告人楊某濫用職權罪一案由某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年6月18日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同年8月24日提起公訴。2007年9月24日,該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無權行使職權的省道上檢查車輛,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鑒於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且民事部分已作賠償,可酌情從輕判處;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案例點評

該案來源於新聞報道。本案楊某在巡查道路暢通防火的過程中,為了完成經濟罰沒指標,違法在無權查車的路段攔截車輛,最終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嚴重事故,是一起典型的濫用職權犯罪案例。檢察機關在偵破該案過程中,圍繞引發該案最基本的客觀事實,作出嚴密的邏輯判斷,確定正確的偵查方向,在成案的關鍵證據上狠下功夫,儘可能收集直接和間接證據,使其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從而有力的證明了被告人濫用職權的行為與危害後果關係。該案的辦理在群眾當中造成了很好的影響。

趙某等人濫用職權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某,男,生於1979年,漢族,大專文化,系咸陽市某市某鄉政府幹部(2006年5月被某市政法委借調至該市公安局巡警隊工作)。2008年1月17日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男,生於1978年,漢族,大專文化,系咸陽市某市某鎮政府幹部(2006年5月被某市政法委借調至該市公安局巡警隊工作)。2008年4月7日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取保候審。

2007年6月1日21時許,被告人趙某和張某當班執勤期間,趙接到同學程某的電話稱其工作的網吧抓到一名偷上網卡的小偷。趙就讓程將小偷帶至網吧門口等他過來。趙未向同車的張某通報案情及向有關人員請示彙報情況下,就開著警車到網吧門口讓程某及程同事郭某和偷卡嫌疑人李某坐上警車將這三人拉到某技校門口讓三人下車尋找李的同夥,後將車開走。在此期間張某一直在警車上坐著,第二天在葯市村的麥地里發現被害人李某的屍體。

2008年1月16日,被告人趙某濫用職權罪一案由某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年3月11日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2008年3月31日,被告人張某玩忽職守罪一案由某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年4月8日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同年5月16日該市人民檢察院以濫用職權罪將被告人趙某,以玩忽職守罪將被告人張某提起公訴。2008年7月15日,該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張某的行為違反公安部《城市人民警察巡邏規定》之規定,趙某未按程序和規定處理此事,也未向張某通報此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張某對同班的趙某的行為不聞不問,對工作極不負責任,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被告人張某免予刑事處罰。

案例點評

該案是公安機關在辦理一起傷害案件過程中,發現巡警在執行公務時,存在瀆職行為,隨即將該線索移交檢察機關查處。檢察機關對該線索進行了認真分析,認為趙某認識網吧的程某,存在徇私的情節,且兩人是通過電話聯繫的這一客觀事實,因此決定以趙某為突破口,最終成功辦理了趙某濫用職權案。後根據趙某及其他人的口供,突審另一涉案人員張某,終於使張某認識到自己對趙某的行為不聞不問,是對工作的極不負責任的態度,是一種不作為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該案的成功辦理在咸陽地區引起廣泛關注,市政法系統召開警示教育大會,要求幹警以此案為戒,規範執法行為,端正執法態度,促進社會正義。此後,該市巡警隊在巡邏過程中,成功消除了多起惡性案件的發生,此案的辦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

張某招收學生徇私舞弊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男,生於1975年10月,漢族,大學文化,系咸陽市某縣公安局派出所副所長。2008年8月22日因涉嫌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被取保候審。

2006年11月份,被告人張某在擔任咸陽市某縣公安局派出所內勤兼戶籍警期間,受人請託、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好處費4500元。以人口信息補錄的方式先後為劉某等十名外省高考考生偽造了戶籍檔案,該十名外籍考生依據張某所偽造的戶籍,分別在該縣多所中學報名參加了2007年高考。5人分別被大學錄取,其中1名考生在高考結束後被查出系高考移民,被取消了當年的錄取資格,其餘4名均未被錄取。2008年考生劉某又繼續在該縣報名參加高考,在資格審查時,被有關部門發現系高考移民並被取消參加當年高考資格。贓款已被紀檢部門追繳。

2008年8月10日,咸陽市人民檢察院受理線索初查後,交由某縣檢察院辦理,同年8月22日,該縣檢察機關對被告人張某以涉嫌招收學生徇私舞弊案立案偵查,同年10月13日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11月20日提起公訴。2009年3月30日該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犯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判處免於刑事處罰。

案例點評

高考工作本應該嚴肅客觀、公開公正,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不僅破壞了國家對高考工作的管理秩序,而且損害了廣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引起了廣大群眾的極大不滿,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檢察機關對被告人張某以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立案後,有力地震懾了高考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有效地規範了高考管理秩序。同時,檢察機關及時向發案單位發出檢察建議,市上開展了高考招生的全面整頓工作,制定了各項措施,完善了各項規章制度,使得高考招生工作在公平廉潔的環境中得以順利進行。該案是我市近年來在高考招生工作中查辦的第一起典型徇私舞弊案,該案的辦理,不僅拓寬了檢察機關查辦瀆職侵權犯罪的領域,而且在社會各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趙某等人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某,男,生於1967年8月26日,大學本科,系某航空制動科技有限公司起降中心2室設計員。2008年2月1日因涉嫌故意泄漏國家秘密罪被咸陽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肖某,男,生於1948年6月22日,系某航空制動科技有限公司46所2室主任、設計員。2003年退休後被反聘三年,2005年被聘北京摩擦材料廠(以下簡稱北摩廠)任總工程師。2008年1月25日因涉嫌故意泄漏國家秘密罪被咸陽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2007年9月6日,咸陽市人民檢察院在查處某航空制動科技有限公司職務犯罪案件中,發現該廠被告人趙某、肖某涉嫌將公司資料泄露給北京一家公司並收受該公司資金。經查,從2006年4月至2007年7月趙某先後向北摩廠6次出售航空資料,共收受其人民幣61560元。根據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保密辦(2007)102號鑒定:趙某竊取並通過國際互聯網發往北摩廠肖某的資料,有3項屬國家機密,5項為國家秘密。

2008年1月21日,被告人趙某、肖某涉嫌故意泄漏國家秘密罪一案由咸陽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年3月24日,該市人民檢察院將案件交由某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同年5月30日,該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肖某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案例點評

該案是檢察機關在辦理涉案單位其他職務犯罪案件中自行發現的案件線索,是近年來我市首例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被告人身為國家涉密單位的技術人員,將屬於國家秘密等級的技術資料,通過國際互聯網發給他人,從中謀取私利,給國家和企業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深挖細究,不放過任何蛛絲馬跡,縝密偵查,從中發現線索。辦案人員發揚不怕疲勞、連續作戰的精神,先後到北京、安徽等地內查外調,調取證據,行程近萬里。靈活運用偵查和審訊謀略,充分發揮偵查一體化,上下形成合力,充分發揮同步錄音錄像功能,及時固定證據,使該案在較短時間內辦結,有力的震懾了犯罪,有效的維護了國家秘密的安全及嚴肅性。該案在成功辦結後,檢察機關及時向涉案單位提出檢察建議,敦促該企業從中吸取教訓、建章立制,杜絕此類案件再次發生。

馬某等人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馬某,男,生於1972年8月25日,漢族,大專文化,系咸陽市某縣公安局看守所副所長。2007年6月26日因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被某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徐某,女,生於1977年7月3日,漢族,大專文化,系咸陽市某縣公安局看守所民警。2007年6月26日因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被某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2007年6月22日,被告人馬某、徐某受單位指派,負責押解田某、李某等四名罪犯分別到陝西省少管所、漢中監獄投勞。投勞時,因罪犯李某被陝西省新安醫院初步診斷為貧血和肝炎,省少管所拒收。此時已是晚上19時許,經請示縣看守所所長,其要求將未投勞的兩罪犯田某、李某當晚押解回所,改日投勞。從少管所上車後,田某、李某稱手銬太緊,要求松一下,馬某遂將手銬鑰匙透過囚籠柵欄遞給兩名罪犯讓自行松銬,但兩名罪犯藉機打開了手銬。返回途經西安市金花北路華潤萬家超市附近時,被告人馬某、徐某商議停車給罪犯李某買點葯。遂將車停在附近立交橋下,馬某、徐某與司機郭某一同下了車,鎖了車門,便離開囚車辦理商訂事務。罪犯田某、李某見無人看管,頓生脫逃念頭,就由李某看人,田某用腳使勁蹬開囚籠前小門,即鑽出小門,打開車門脫逃。約十幾分鐘後,馬某、徐某與司機郭某回到車上,發現兩名罪犯脫逃,就立即抓捕,並將情況報告了所長文某,後按照縣公安局統一部署展開了抓捕工作,罪犯李某於6月23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同月25日,被告人馬某、徐某即來檢察機關主動投案。後為了抓捕另一罪犯田某,兩被告人自費在西安、咸陽等地抓捕。2007年9月26日22時許,公安機關根據兩被告人提供的信息,在旬邑縣原底鄉南頭村將罪犯田某抓獲。

2007年6月26日,被告人馬某、徐某涉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一案由某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年10月12日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同月30日提起公訴。同年11月22日該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徐某在押解罪犯投勞途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二名罪犯脫逃,其行為已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鑒於二被告人案發後能主動投案自首,且為破獲田某脫逃一案提供了可靠線索促使成功抓獲,屬立功表現,其認罪態度尚好。判處二被告人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免於刑事處罰。

案例點評

該案的發生是由於賦有監管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在押解被監管人員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押人員脫逃,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壞影響,嚴重損害了國家司法機關的形象。通過該案的成功查辦,對全縣的政法幹警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使其引以為戒,杜絕此類案件的再次發生,對全縣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深入開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也為全市檢察機關查辦司法幹警在辦案工作過程中瀆職失職犯罪提供了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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