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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的財產認定

2012-03-25 10:54:00|分類: 二、婚姻家庭、繼 |標籤: |字型大小大中小訂閱

本文引用自快樂《事實婚姻的財產認定》

來源:法律快車

  事實婚姻的財產認定

  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的不斷推進,人們的法制觀念不斷提高,事實婚姻這一名詞也隨著歷史的不斷發展進步在人們心中逐漸淡忘,但作為我國一定歷史發展時期的產物,事實婚姻已深深打上了時代的烙印,在社會現實中,特別是廣大農村依然存在。人民法院時不時地涉及到事實婚姻的財產認定糾紛的處理。能否正確處理好這類糾紛,對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事實婚姻是指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以前,沒有配偶的男女,符合法定結婚的實質要件,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應當具備以下特徵:(一)男女雙方均無配偶;(二)具有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三)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得到群眾的認可;(四)符合法定結婚實質要件;(五)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六)在1994年2月1日之前。

  如何認定事實婚姻中男女雙方的財產,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既然我國婚姻法認可了事實婚姻的效力,那麼事實婚姻當事人之間的人身關係和事實婚姻的財產認定,就受婚姻法的制約,由婚姻法調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審理事實婚姻關係事實婚姻的財產認定的離婚案件,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這充分說明我國對事實婚姻當事人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認定和處理,完全適用婚姻法的規定。事實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適用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沒有約定或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同樣,事實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特別提醒:《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這主要考慮到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為,如果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解除這一同居關係,人民法院當然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同居關係。至於男女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係,因同居關係的建立未經法律途徑,不是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其解除也無須經過法律途徑,自行解除即可。所以,當事人如果起訴僅僅要求解除同居關係,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如事實婚姻的財產認定和子女撫養問題提起訴訟的,屬於法律調整的民事法律關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平等地保護子女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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