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家、陰陽家對董仲舒法律思想的影響

道家、陰陽家對董仲舒法律思想的影響

發表時間:2009-6-13作者: 李林曉[摘 要] 董仲舒是西漢著名的儒學大家。他吸收道家「無為」精要,提出「君道無為」的理念;運用陰陽學說,論證德主刑輔的理論,完善了天人相應、三綱五常、天譴災異、崇本抑末等諸多學說,成功的實現了先秦儒學的革新與轉化。其法律思想適應了地主階級加強皇權和統治人民的需要,影響中國封建社會達兩千年之久。 [關鍵詞]道家 陰陽五行 董仲舒法律思想 漢代董仲舒精於《春秋》義理,廣涉群經,吸取道、陰陽兩家學說,實現了先秦儒學的革新與轉化。在法律思想領域,他運用道、陰陽兩家學說完善了天道理論體系,在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確立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貢獻,對封建政治規範、司法活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本文從道家、陰陽家影響董仲舒法律思想角度作出初步探究,供商榷。 一、君道無為 (一)君臣之間的體用關係 董仲舒吸取道家對「有」,「無」的認識,論證了君臣之間的體用關係。老子所提出的「有」、「無」,最早可上溯至《周易》之中。道家思想源於《周易》中的乾、坤兩卦。乾代表萬物的本源,坤代表萬物,所謂「乾知大始,坤作成物」[1]。老子吸收了這一思想,指出:「無,名天地之始;有,名萬物之母」[2]。無,即是本體,並不是指空無一物,而是一種純一不雜的境界(乾是純陽卦);有,即是萬物,在本體顯作用時,顯現為有,因此用坤卦表示。這一理論在先秦著述中多有體現,並且堪稱所有宗教的根本原理。古人為了「窮理盡性」,大多對此理論深入探究。董仲舒將這一理論運用到了政治方面。建立起以天為本體的儒家本體論。《天地之行》曰:「天執其道而為萬物主」,認為天可以統帥萬物,號令四時,「天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養,秋清以殺,冬寒以藏。暖暑清寒,異氣而同功,皆天之所以成歲也」[3]。與先秦道家的本體論相比,董仲舒賦予了天道德屬性,使其更具人性意味。天為「無」,萬物為「有」,董仲舒將君臣與之比附,認為君為無,臣為有。用理論推導出了君臣的體用關係。 (二)實現君道無為的方法 為了使人君達到「無」的境界,董仲舒提出來「貴神」的主張。關於神的概念,我們可以結合精、氣、神和「三才」理論進行理解。精、氣、神分別對應地、人、天。從精到神,越來越虛靈,從神到精,越來越物化。所以道家認為道唯集虛,主張以「虛心」來實現養神的目的。董仲舒吸收了道家修身之術,對人君提出了極高的要求,認為人君要從心性和身體兩方面效法於天。 在心性方面,董仲舒說:「為人君者,謹本詳始,敬小慎微,志如死灰,形如委衣,安精養神,寂寞無為」[4];在行為方面,要「休形無見影,揜聲無出響,虛心下士,觀來察往,謀於眾賢,考求眾人」[5]。可以看出,在心性方面,董仲舒吸收了道家修養方法,用以充實儒家修身方面的理論缺失。在行為方面,主要還是尚賢的做法。 (三)陰符思想的落實 道家認為,最高統治者應當處於神而不可測的地位,所謂「太上,不知有之」[6]。這便是古代很重要的「陰符」思想。陰符思想可以上溯到黃帝時期,有《黃帝陰符經》傳世(真本已佚)。有些資料記載,蘇秦、張良都曾精研《陰符經》而有所悟處,可見陰符思想對定國安邦非常重要。董仲舒所論述的「君道無為」,即是對陰符思想的落實。董仲舒說:「人臣居陽而為陰,人君居陰而為陽」[7]。他認為人君雖為主宰,卻要居於「虛無」之位,內心沒有親疏好惡,身體禮賢下士;人臣雖然有所為有所向,卻受制於君主的統治。 (四)影響 首先,董仲舒吸取道家對有、無的論辯,引入了道家無為思想。並且,董仲舒的論述非常精妙,在黃老思想盛行的漢代,任何人都難以從中指出瑕疵或不足,反而被引入董仲舒的思路之中,使這一理論被廣泛的接受。董仲舒將君道分為身心兩方面進行論述,指出心要貴神,身要尚賢,由此解決了儒道兩家對是否尚賢的爭議。其次,董仲舒將君主與本體相比付,極大地提高了君主的權威,為「君權神授」建立了理論基礎,受這一思想的影響,君權具備了凌駕法律之上的威信,君主的詔令便是天的旨意,是不可辯駁的金科玉律。這便迎合了統治階級的需要,逐漸被統治階級所接受。 二、德主刑輔 德刑關係的問題是中國法律思想史上一個長期存在爭議的問題。董仲舒繼承了先秦儒家施行「德治」、「仁政」的主張,又根據陰陽四時的道理闡述法治的必要性,並調和兩者關係,提出「德主刑輔」、「大德小刑」的觀點,才使這一爭論得到了官方性、主流性的答案。 (一)確立德治的重要性 道家認為,道為本體,德是道的功用。董仲舒沿襲了這一觀點,指出天與德的關係是體與用的關係,德是天的自然屬性。人君作為天子,自然應當崇尚德治,施行仁政。德與君權是一體的,有君權自然應當顯現出德政。董仲舒的德政包括「以義正我」,「以仁安人」,施「教化」,守「等級」,行「仁政」等幾個方面[8]。 (二)德與刑的不可或缺 古人認為,陽代表生長、開放、周遊不息的特性,陰具有抑制、收斂、含藏蓄勢的特徵。在冬至時,太陽由南回歸線向北運行,地球發生「一陽來複」的現象,陽氣開始生起,直至春季,陽氣才由地下發展到地上,萬物受到陽氣的滋養,龍蛇驚蟄,枯枝吐秀,含藏在動植物內部的元氣真陽生髮出來,形成一片生機盎然的景象。到夏至時,動植物的元氣已生髮完全,太陽由北回歸線向南運行,陰氣開始發揮作用,動植物開始抑制生命活動,植物形成果實,動物儲備過冬到秋季,陰氣已由地下上升到地表,植物枯萎,蟲豸伏藏,一片收斂肅殺氣象。到冬季時,陰氣充斥天地之間,蕭條死寂,生機全無。陽氣封藏地下,為來年一陽初生蓄積能量,準備下一次輪迴。 古人正是通過認知萬物的規律,來應用於人事。董仲舒也是如此。一方面,董仲舒通過探究陰陽的特性,認為德治化育萬物的特性為陽,刑罰抑制肅殺的特性為陰。《陰陽義》曰:「天地之常,一陰一陽;陽者天之德也,陰者天之刑也。」天地之間,陰陽互根,兩者是對立的統一,不可或缺。所謂「孤陽不生,孤陰不長」。由此,說明了德治與法制不可偏廢。另一方面,董仲舒又將德刑與四時類比,認為德類似於春,刑類似於秋。《四時之副》曰:「春秋屬陽,故行德政;秋冬屬陰,故行刑罰」,一年四季,都不可缺損,沒有春季,萬物無以生長,若無秋時,萬物會過度繁衍。正如陰陽不可或缺一樣,陽雖為歲初,但要陰來成歲,陽雖生之,但須陰成之;陽雖養之,但須陰來藏之。國家治理也是如此,在進行德治的同時,還必須配之以刑罰。 (三)德與刑的主次關係 德與刑雖然都是治國安邦的必要手段,但在具體運用時,卻有主次、顯隱之分。在將德刑與陰陽四時相配之後,董仲舒由陰陽的主次關係,盛衰的顯隱妙用,推導出治國的德刑方針。《天辯在人》曰:「故刑者德之輔,陰者陽之助,陽者歲之主也」。董仲舒認為,歲運的形成與陽氣直接相關,陽氣生髮形成春,陽氣盛極而成夏,陽氣通過陰氣的輔助收斂而成秋,陽氣通過陰氣的作用封藏地下形成冬。因此,陽氣的盛衰主導歲運四時,陰氣只是輔助陽氣消長。由這一理論推導出「刑者德之輔」的主張。認為在政治上,德治應當處於顯要的位置,刑罰應當置於輔助的地位。這樣才與天道相合。 (四)影響 董仲舒用陰陽學說論證陰陽關係,從理論上解決了中國古代法律思想史上這一爭論不休的話題。董仲舒在繼承儒家德治思想的同時,又使法家的法治成為治國的合理手段,把荀子的德刑兼重的主張理論化、權威化了。自此以後,德主刑輔的思想被封建社會歷朝歷代沿襲了下來。 三、天人相應 天人相應源自易學同聲相應的思想。道家認為萬物是相通相應的,所謂「物物一太極」。人身與天地相通,與社會相通。而且,相應的部位,都會有相互的影響。《覽冥訓》曰:「今夫調瑟者,扣宮宮應,彈角角動,此同聲相和者也」。董仲舒對這一思想加以運用,提出了官制象天說和德刑時令說。 (一)官制象天說 董仲舒嫻熟的運用天文學和陰陽五行學說,根據天道四時的運行規律,演繹出為政的慶賞刑罰;從天象星宿的數目,推演出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的官階體制;通過天文中的青龍、白虎、朱雀、玄武四象,說明服制中劍、刀、韍、冠的位置的含義;經過對五行性質的類比,將官職與方位、職責等因素聯繫相互聯繫。總之,董仲舒通過大量的篇幅和嚴密的推理,制定了一套與天象相合的行政體制,其內容極為寬泛,涉及官位、制服、職責、方位、官員數量,以及官員相互之間的倫理規範等相當豐富的內容,極大的提高了封建專制的合理性與神秘性。 (二)德刑時令說 早在《左傳》之中,就有「賞以春夏,刑以秋冬」 的記載。後來這一學說被陰陽家詳細的推演論證。陰陽家將五行與四時相配,認為春屬木德,夏屬火德,秋屬金德,冬屬水德,一年四時按照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的順序循環往複,無有終期(土配於四季之末,即每月的第三月屬土)。董仲舒完全接受了這一思想,指出:「以慶副暖而當春,以賞副暑而當夏,以罰副清而當秋,以刑副寒而當冬」[9],並將這一理論引申到司法實務當中:春天司法部門要疏通監獄,解除犯人的桎梏,停止獄訟和拷掠犯人;夏天為避免犯人發生疾病瘟疫,對輕罪的犯人要抓緊決遭和寬緩,對重犯人要放鬆管理,改善伙食,暫停審訊;秋冬之時,進行審訊和判決,凡斷決死刑,都要在孟春十月進行[10];在四季土月,司法官員對司法活動進行總結,以配合土的特性。自此,漢代立春至秋分停止決囚,並建立起春季行赦,秋冬行刑等制度,並被後世歷朝歷代沿用。 (三)影響 董仲舒根據天象、星宿、五行學說制定官制,指導司法活動,其意義在於:一方面為西漢政權的行政結構設置提供理論依據,並提高了封建統治的權威性,增強了皇權的神秘性;另一方面為統治者提供了治理國家的方法論。陰陽的消長,五行的刑衝剋害關係,是古代治國安邦的秘笈。古人行事所依循的一條規則是「法於陰陽,和於術數」。董仲舒的許多理論都有陰陽學說作為理論基礎,至今仍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四、三綱五常 (一)三綱 董仲舒所提出的「三綱」的內容可以概括為「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三綱結合了孔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夫,婦婦」的敦倫盡份思想和韓非子 「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的倫理觀念。董仲舒是這樣進行論述的: 首先,董仲舒將三綱提到了天道的高度,董仲舒說:「王道之三綱,可求於天」[11],認為君臣、父子、夫婦是與陰陽、四時相應的。「天為君而覆露之,地為臣而持載之,陽為夫而生之,陰為婦而助之,春為父而生之,夏為子而養之,秋為死而棺之,冬為痛而喪之」[12]。由此來說明,仁義制度之數,全部取於天道。 然後,董仲舒運用陰陽學說論證三綱的主次關係。董仲舒說:「君臣、父子、夫婦之義,皆取諸陰陽之道。君為陽,臣為陰,父為陽,子為陰,夫為陽,妻為陰」[13],根據當時流行的陰陽學說,陽為主導,陰順於陽,可以推導出君對臣、父對子、夫對婦的領導關係。 另外,董仲舒根據五行之義,將忠孝引入三綱。在《五行對》中,董仲舒根據五行相生的規律,結合父子之間的生養關係,論證「孝」是天之經;又根據天地之間雲雨產生的道理,指出「地不敢有其功名,必上之於天」,「 故下事上,如地事天也,可謂大忠矣」。論證「忠」是地之義。 董仲舒的三綱思想,構建了國家與家族之間的縱向順從關係,同時將忠孝引入政治領域,使君臣關係不僅披上了天地之道的外衣,還使宗法等級制度擁有了天經地義的人性色彩。但是後世的經學大師片面強調陽對陰的主導作用,忽視了董仲舒所強調的「臣兼功於君,子兼功於父,妻兼功於夫」[14],使三綱成為了約束人性的封建流毒。 (二)五常 董仲舒在回答漢武帝的策問時就曾提出五常之道,在《春秋繁露》中又運用陰陽學說進行了詳盡的論證。他把儒家的「仁」與陰陽五行學說的「天」相結合,把仁義禮智信與五行相比附,認為這些倫理是法於天地,恆常不變的。《王道通三》曰:「故人之受命天之尊,父兄子弟之親,有忠信慈惠之心,有禮義廉讓之行,有是非逆順之治,文理燦然而厚,知廣大有而博,唯人道為可以參天」。並且,「五常之道,王者所當修飾也;五者修飾,故受天之佑,而享鬼神之靈,德施於外,延及群生也」,他認為只要遵循五常之理,便可以合於天道,得到天的庇佑,鬼神的幫助。「五常」確立了人們相互之間的橫向關係。「三綱」、「五常」縱橫交叉,共同構成維護封建專制秩序的倫理規範。 (三)影響 董仲舒的三綱五常思想,用陰陽學說構架了封建統治的縱向、橫向的關係,被確立為德教禮化和立法的根本原則。三綱五常糾正了法家思想中功利與暴虐的一面,同時也使得中國古代法律思想開始具有以儒家道德為主導,法律規則與道德相混同的特色[15]。 五、天譴災異 早在上古時期,人們便開始運用各種天人關係理論來推演世間萬物的發展,這種推演始終沒有中斷過,然而這些理論由於過於玄奧或者不經世用大多亡佚了,部分推演災異事件的記載被保留在《春秋》中,由儒家傳承了下來。董仲舒的天譴災異論主要源於兩個方面:一是《春秋》中的記載;二是當時流行的陰陽五行學說和象數易學。他用很大的篇幅闡述了災異產生的原因以及補救方法。 (一)人與天相通相應的道理 董仲舒說:「人有三百六十節,偶天之數也;形體骨肉,偶地之厚也;上有耳目聰明,日月之象也;體有空竅理脈,川穀之象也;心有哀樂喜怒,神氣之類也」[16],認為人是天的副本。董仲舒又根據自然界的各種現象,說明「氣同則會,聲比則應」的道理。由以上理論,董仲舒將自然事件與政治現實聯繫了起來。 (二)政治司法活動的內部關係 董仲舒將五行的關係分為相生,相勝,順逆三種,並根據五行性質將政治司法活動劃入五行的範疇,如「木者,司農也」,「火者,司馬也」,「土者,君之官也」,「金者,司徒也」,「水者,司寇也」[17]。並根據五行之間的三種關係來推演政治司法活動,提出自然界的突發變異與政治上的失誤有關。例如,董仲舒根據水的類像,認為「人君簡宗廟,不禱祀,廢祭祀」,就會導致「民病流腫、水張、痿痹、孔竅不通」 [18],並影響到自然界,咎及介蟲。 (三)補救的方法 董仲舒說:「五行變至,當救之以德,施之天下,則咎除」[19]。並說明了補救的具體方法,如木有變,表現為「春凋秋榮」,「 繇役眾,賦斂重,百姓貧窮叛去,道多飢人」。應當以「省繇役,薄賦斂,出倉谷,振困窮」的方法救濟。其它五行出現問題可依五行學說類推。 董仲舒還將災異理論用於推演《春秋》中所記述的災異現象,以探求天人之間的某些聯繫。關於政治行為與自然災害是否有聯繫,這在古代便存有爭議。然而董仲舒通過自己對陰陽學說的精深造詣,不但論證了《春秋》中各個災異的前因後果,而且運用自己的理論防控自然災害,屢屢見效(見《春秋繁露》中的《求雨》、《止雨》及相關歷史資料)。我認為,災異理論中的許多內容仍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可一概否認。 (四)影響 董仲舒的天譴災異理論在當時的影響是很大的,他是以政府要員和正統學者的身份將這種存在爭議的理論進行了肯定。在政治方面,這一理論對君主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使君主注意自己的言行,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皇權。在司法方面,歷朝歷代的統治者常常因災異而聯想到冤獄,由此產生錄囚、熱審、大赦之制。 六、崇本抑末 「崇本抑末」是中國根深蒂固的傳統思想,先秦各家在學術觀點上多有衝突,卻一致的強調重視根本,反對捨本逐末。道家認為「清凈為天下本」,法家以「法治」為本,農家以「農」為本。董仲舒的崇本觀念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以農業為本 在中國古代社會,重視農民的樸實勞動,可以淳化民風,保持社會安定。《呂氏春秋·上農》中說:「民農則朴,朴則易用。易用則邊境安,主位尊。民農則重,重則少私義,少私義則公法立」。董仲舒對這一觀點非常贊同。 公元前120年,關東地區發生大水災,漢武帝採取了各種賑災政策,卻收效甚微,只得遷徙災區百姓到稍富裕的地方,或充實邊境。這時,關東許多人發現從事商販比農耕更輕鬆,更易於獲利。於是社會上出現了一股趨利的風潮。百姓廢棄良田,做起糧食生意來。董仲舒認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他引用《春秋》向漢武帝指出農業的重要性。董仲舒說:「《春秋》它谷不書,至於麥禾不成則書之,此見聖人於谷最重麥與禾也」。並批評百姓不思農耕,棄農就商的行為是舍本求末的,丟棄了《春秋》所偏重的東西,結果只能是「損生民之具也」。建議漢武帝派大司農指導種植宿麥,不要誤了農時[20]。 (二)以三才為本 「三才」思想可以追溯到《易傳》之中。《繫辭》曰:「六爻之動,三極之道也」[21]。古人將重卦分為上、中、下三部分,五爻、上爻為上象天,三爻、四爻為中象人,初爻、二爻為下象地,並通過探究爻的陰陽和時位來明事理。因此對三才的認識不可拘於天地人三者,任何事物都可劃分為三進行分析,這便是三才之道。 董仲舒在《立元神》中自問自答:「何謂本?曰:天,地,人」,即認為崇本應當以天地人為本。從理論上講,天地人所包含的內容是十分寬泛的。董仲舒根據天、地、人之間的生成關係,將三才具體化為孝悌,衣食,禮樂。孝悌是倫理,衣食是生活所需,禮樂社會規範和娛樂活動,這些都是人的生活所必須的,從中我們可以發現,董仲舒最終要說明的是保障民生,反映出董仲舒對統治階級的殷切希望和對勞動人民的深切關懷。 (三)影響 崇本抑末思想對封建社會的影響非常深遠。一方面,崇本可以使民風淳化,社會安定,防止好利的世俗之風,增強封建法律的規範作用(農家認為崇本可以防止「巧法令」)。另一方面,諸子的崇本抑末思想主要是反對「奇技淫巧」,最終也抑制了科技和物質文明的發展。但古人認為外物不能根本解決人類的問題,他們更注重心性的修養。 -------------------------------------------------------------------------------- [1]《周易·繫辭上》 [2]《老子·一章》 [3]《春秋繁露·四時之副》 [4]《春秋繁露·立元神》 [5]《春秋繁露·立元神》 [6]《老子·十七章》 [7]《春秋繁露·立元神》 [8] 鄒新:《董仲舒的「德主刑輔」思想初探》,載《求實》2006年第Ⅰ期,第122頁。 [9]《春秋繁露·四時之副》 [10] 周建英:《董仲舒法律思想簡論》,載《衡水學院學報》2005年第4期,第35頁。 [11]《春秋繁露·基義》 [12]《春秋繁露·基義》 [13]《春秋繁露·基義》 [14]《春秋繁露·基義》 [15] 周建英:《董仲舒法律思想簡論》,載《衡水學院學報》2005年第4期,第34頁。 [16]《春秋繁露·人副天數》 [17]《春秋繁露·五行相勝》 [18]《春秋繁露·五行順逆》 [19]《春秋繁露·五行變救》,下同 [20] 周桂鈿、吳峰:《董仲舒》,吉林文史出版社2003年版,第292-294頁 [21]《周易·繫辭上》 來源:中華法律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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