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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加名不是你想加就能加

「沒想到在房產證加名字這事,老公同意不算,房管局同意不算,還得銀行同意才行。」因為被銀行拒絕了加名申請,王薇(化名)很無奈。據記者了解,目前廣州並不是所有房屋都可以加名,大部分銀行對仍在還貸中的房屋不支持在房產證上加名,加名不是業主想加就能加的。

房管局同意加名,但銀行不同意

王薇和老公結婚一年多,住在濱江東路某小區,房子80平方米左右,是結婚前老公買的。婚後,兩人一起供房,現在準備在房產證上加上王薇的名字。於是兩人來到房管局交登中心,因為是婚前房產加名,工作人員先給他們開具了一個免稅證明,遞交了材料後十天就拿到了同意加名的批複,不過,由於房屋仍在還貸中,工作人員讓他們找貸款銀行的人一起來辦理即可。

「當時還想原來加名不要錢還這麼容易的,挺開心。」誰知去到貸款的銀行,客戶經理的一席話讓他們頓跌谷底,客戶經理告訴王薇,按照銀行規定,房貸沒有還完是不能加名的,因此他們不能出具同意書,除非還完房貸才行。

記者聯繫到王薇貸款的農業銀行,該行相關人士表示,銀行不同意給房貸未還清的房屋加名是出於控制風險的考慮,因為沒有還清貸款的房子增加了名字,相當於改變了借款人,債權債務關係也就因此發生了改變,對銀行來說這存在潛在風險。今後如果兩人鬧糾紛,就有可能出現不能按期還款的情況。但該人士同時表示,這並非硬性規定,各分行有權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個別銀行可給按揭中的房產加名

廣州其他銀行的情況又如何呢?據工商銀行相關人士表示,在該行按揭的、未還完房貸的房屋也是不能加名的。「如果要加名,等於就是轉按揭,需要重新出一份貸款合同,當中存在風險。」在光大銀行,該行某支行信貸部的客戶經理告訴記者,如果想在房產證在加名,需要寫一份申請,然後夫妻雙方帶上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原件到銀行重新填一份貸款資料。「資料將遞交到總行,最後由總行來審批,通過了就可以辦理加名。」該客戶經理說,「不過也不知道能批下來的幾率有多大,之前沒有處理過此類申請。」

在多家銀行中,只有中國銀行明確表示可以給仍在還貸的婚前房產加名。據了解,在該行加名是免費的,但是因為涉及到重新出貸款合同,所以有一筆按揭費,費用根據貸款金額不同,一般多在一兩千或者兩三千元。

對此,廣東博厚律師事務所程磊律師認為,婚前購買的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婚後加名變為夫妻共有財產,房屋權屬發生變更。由於房屋存在抵押貸款,借款人將由一人變成兩人,根據《物權法》191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因此,在房產證上加名須還清銀行房貸,辦理塗銷抵押後才能加名,有抵押貸款的房屋加名須徵得抵押權人即銀行同意。

也有銀行界人士表示,其實加名對銀行來說屬於帶有服務性質的業務,因為這個業務不產生利潤,所以很多銀行都沒有動力做。加名只是在程序操作上麻煩一點,相當於重新申請一次貸款,重新走遍流程。「只是手續麻煩一點。」

Q&A

1. 房產證上是夫妻雙方的名字,離婚時怎麼判?

程磊:離婚時房產有夫妻兩人名字,且為共同共有的,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男女方各佔一半產權。

2. 婚前購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離婚時怎麼分配?

程磊:一般判房屋歸屬房地產權證登記一方所有,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產生的房價增值部分,由房地產權證登記方補償另一方。

3. 離婚時房貸還未還完的,又如何判?

程磊:法院判決房屋歸屬一方所有的,由所有人負責還清貸款,另一方未取得產權的,有權獲得房屋凈值一半的補償款。

中介支招

兩種方法可實現加名

一部《婚姻法》新司法解釋,一本房產證,讓許多夫妻既無奈又糾結?在銀行不同意又沒法還清貸款的情況下,想在房產證上加名還有其他辦法嗎?有中介人士支招,將正常的按揭貸款轉為純抵押貸款就能加名,或者去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也能達到加名的效果。但是,這兩種方法一個成本太高,一個在一定程度上或將增加婚姻的矛盾。

1.轉純抵押貸款成本高

中介人士表示,對於這類涉及房貸未清的婚前房屋加名,可以用轉為抵押貸款的方式「曲線加名」。操作方式為找按揭公司墊資贖契,即借錢還清貸款,然後辦理加名手續,加名後再將房屋進行純抵押貸款重新進行按揭。據了解,目前純抵押貸款年限最長為10年,有的銀行只能做三到五年,並且還需要買家提供貸款的用途,如是用於經營、或者用於大宗消費(提供發票)等。此外,贖契重新做抵押貸款的時間越長,費用也越高。

如100萬元的房子,貸款70萬元20年,現有60萬元貸款未還清,按6.55%的基準利率,等額本息月供為5239.64元。如果轉為純抵押貸款,貸款60萬元,一般利率上浮1.1倍為7.205%,按貸款10年計算,月供變為7030.07元,比以前多了約1790元/月。此外,還需要支付按揭公司1%-3%/月的墊資費,60萬元的借款,每月費用在6000-18000元。

2.辦理贈與公證接受度低

程磊表示,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去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公證不是婚前財產公證,主要解決的是夫妻財產歸屬的約定,僅在夫妻雙方具有法律效力,對不知情的第三方不具有約束力。

根據《物權法》,房產認定以產權登記為準,登記後也有對外公示的作用。若只做夫妻財產約定,沒有進行產權變更登記,對外公示該房產仍為一人所有,因此,房產所有者一方可以私自將房產進行變賣。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另一方可以拿著經過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向法院起訴配偶賠償。

也有法律界人士建議,在婚前房產婚後共同還貸,卻不能加名的情況下,另一方可以保留公共還貸的憑證或銀行轉賬記錄,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不過,大多數夫妻對於這種公證的接受度是比較低的,多數人認為這可能讓婚姻產生隔閡,增加雙方的不信任感,「畢竟,又不是為了一套房才嫁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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