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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一定要治好精神病?

【鄒宇川的回答(280票)】:

不管是正常人或者病人,都經常在遇到各種問題時採取不同的心理防禦機制,比如迴避,否認,投射,升華等。區別在於,病人往往是"防禦過度"。

比如,很多人小時候可能被蛇咬過,或者被父母告知過蛇的危險性,因而害怕蛇、迴避蛇;這樣可以起到自我保護的作用,是有正面意義的,不能算病。但是,病人(恐蛇症患者)可能會害怕、迴避任何與蛇有關或相似的詞語或場景,以致影響正常生活。顯然這種過度防禦的消極意義已經遠大於其積極意義,算是因噎廢食了;如果「治病」能消除這種過度防禦,顯然是有意義的。

從另一個角度上說,絕大多數精神病從定義上講都需要滿足「影響社會功能」這一條(可參見ICD-10、DSM等診斷標準)。具體而言可分為工作/學習能力、人際關係和自我照料3項;如果治病能使這3項得到恢復,那麼治療顯然是有意義的;反過來講,如果「精神病」沒有影響這3項的話,也就算不上精神病了。

精神病學存在的根本意義是和其他醫學學科一樣的,即提高患者生活質量(life quality)和解除痛苦;如果是超出這個範疇的行為,就不能算是精神科醫生該做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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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重新審了一遍題,發現題主可能更關心一些醫學倫理問題和法律問題,比如「如果他沒有攻擊性和明顯的社會危害的話,是不是一定要選擇「治好」他?」。

這個問題不便說太深。我只想說,按照我國現行法律,除非有傷人或傷己的行為或風險,否則精神科實行自願治療原則。這一點與西方發達國家是基本一致的。

【程毅南的回答(81票)】:

先點了@鄒宇川的贊,繼續討論一點關於社會公益的問題。

首先,精神病人的行為是難以預測的。精神病人的心理狀態,不是你們,呃不,我們這些心智正常的人可以揣測的(差點暴露了,呵呵)。即使被界定為同一癥狀,如抑鬱症,其程度、原因、發病特徵、併發症等等都各不相同,可謂千人千面,不可一概而論。就拿併發症來說,多數患抑鬱症的人也都有2-3項其他精神疾病。人格分裂更誇張,平均每個人格分裂症患者有3個不同的人格,而且有的時候蹭一下就蹦出一個新人格,有的人同時具有13個人格,13個人格啊,裡面萬一有個強姦犯、殺人狂、點贊狂魔,這咋整?所以,普通人類已經十分複雜了,你又怎麼預測精神病人沒有危害呢?

其次,精神病人在事實上會對社會資源造成一定損失。精神病人是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換句話說,不對自己行為負(全部)責任,而且需要額外的監護人做日常看護,以防不確定危害發生。當然,治療也需要一定費用,而且很多病人的癥狀其實非常難以根治(人類目前對大腦的了解還是太有限了),也許將重症患者們集中看護起來是個不錯的方式(各國都有精神病院)。總而言之,大多數精神疾病並非自得其樂,而是像我們平時生病受傷時一樣,需要看護、穩定病情(防止惡化)、必要時動用社會資源解決問題的。

然後,我又想起殭屍發電那道題(程毅南你腦洞這麼大確定不是跑出來的?真不是!我有所好轉了:P),延展出來的一個問題是:精神病人如果已經(部分)喪失自我意志,那他便失去了一部分人權(見上面一段,權利和義務相關聯,你既然對這個社會不承擔義務,亦不享受權利),而且這部分權利並非他主動放棄。那麼,他是否有重獲人權的權力?在他無法做出正常決策的情況下,外界可否「強制幫助」他重獲人權?

上面這個問題,便是當今爭議較大的一個集心理、醫學、政治、哲學、倫理為一體的話題,其實主要是政治話題。認為天賦人權的人認為「當從天道而還權於人」,反對政府強制行為的人會說「別碰他」,慈父聖母們則會說「太可憐了幫幫他吧」,「神經病有所好轉協會」(如果有)則會各抒己見,一邊說感謝人民感謝黨,一邊說「我還想再瘋500年」,而我想絕大多數正常人都會像我一樣:Let it go / 關我屁事。

哦,政治話題的意思就是說,沒有正確答案,只有「正確」答案。

【知乎用戶的回答(41票)】:

感覺題主並沒有在現實里跟精神病人接觸過,只是根據書中的描述想像了一種很浪漫的精神病人的精神狀態。並且題主錯誤的理解了精神疾病的病因學,所以才會有這個問題的產生。。所以這個回答會從病因學入手,進而分析一些精神疾病帶給病人、家屬以及社會的影響。

So,從第一個部分開始。

為什麼我們會得精神疾病?

這個問題是一個很宏大的問題,因為幾乎每一種精神疾病都會有不同的病因。例如精神分裂被認為和腦內的五羥色胺和多巴胺分泌水平有關,而有些特殊的心理疾病,例如產後抑鬱症,會與特殊的生理狀態有關。但是需要承認的一點是,雖然現在的精神病因學已經形成了一個很龐雜的學科體系,但是對於依舊不能解釋很多常見的臨床疾病。

但即使是這樣,現在很多的精神科醫生在臨床實踐過程當中發現了一些明顯的因素。而帶我實習的醫生則用了一個很形象的比喻:可以把精神疾病的發作比作一把手槍發射子彈的過程,其中遺傳因素是手槍中的子彈,生理神經因素是手槍的槍把,社會與生活經歷是槍管,誘發因素則是扳機。

幾乎每一個確診的精神分裂陽性癥狀患者在都有這麼一個模式:家庭中直系或旁系親屬有精神疾病史,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社會適應不良或不良人格,在生理檢查時會發現神經遞質分泌水平異常,最後會找到一個明顯的刺激因素,例如失戀或者失去工作,而這些因素混合在一起時,個體得精神疾病的可能性最高。所以,題主所描述的自動陷入防禦機制的保護之中,只是看到了刺激因素的作用,而忽視了其他因素。

然後進入第二部分。

精神疾病會帶來什麼樣的損害?

首先,讓我們來討論下精神疾病對患者自身帶來了什麼:第一個,精神疾病可能間接導致生命危險。對於這一點的佐證是精神病院當中各種看似不人道的隔離措施。這些隔離措施除了起到了方便管理的作用之外,更關鍵的是,在患者的幻覺爆發的時候,能夠有效的降低患者自傷自殺的可能。第二個,精神疾病會導致思維能力的下降。例如精神分裂的癥狀之一就是強制性思維_百度百科,這種思維癥狀會因為患者腦中的思維觀念過多而影響患者的思維質量,而一般來說,我們認為思維能力很大程度上會影響工作能力。第三個,精神疾病會嚴重影響患者的社會適應能力。這一點在上面很多回答中提到,所以不再多提,只是多說一句,所有人類都有社交的需要,但是精神疾病會很大程度上影響患者的社交需要的滿足,而這也是精神疾病複發的重要影響因素之一。

其次,我們看看精神疾病會給患者的家屬帶來什麼:第一個,就我跟家屬們交流的結果來看,應該是巨大的心理壓力。心理壓力的來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對於患者綿延的病情的擔憂、來自社會另類的眼光帶來的壓力、要照顧患者帶來的疲勞、對患者未來生活的擔憂等等。第二個,來自經濟方面的負擔,這一點對於來自農村的患者影響尤為巨大,因為精神疾病能夠毀滅患者的社會適應能力和工作能力,所以對於一個家庭來說要負擔一個無法工作的成員,會給家庭帶來巨大的負擔,跟別提額外的治療用支出。第三個,可能的受傷以及生命危險,以及精神傷害。在幻想以及躁狂發作時,可能出現家屬與患者扭打的現象。

最後,是患者對於社會的影響:第一個,曾經在診斷標準當中,存在一個名為「觀察者不適」的條目。意思是當其他人在和患者接觸的時候會感覺不舒服。比如說在跟一個有音聯意聯的患者交談時,會明顯的感覺到無法交流。第二個,患者行為對於社會的影響。比如說當一個抑鬱症患者自殺的時候,對於目睹自殺和患者相關的人或群體都會造成負面影響。

考察完上述精神疾病帶來的危害,考慮到患者、家屬、社會三方的利益,對患者的精神疾病進行治療與控制是最有利的。

以上。。。

【知乎用戶的回答(10票)】:

沒有人說過,「一定」要「治好」精神病。

就跟一個人得了癌症,是否選擇治療一樣,看個人意志。

一般來說,會出現來自社會的治療壓力,是因為這個問題給社會帶來了麻煩。比方說,對家人的傷害,比方說,失去自力更生的能力後帶來的生存問題。

但精神障礙患者和一般的癌症患者又有所不同:精神障礙患者的意識收到不同程度的損壞,重症患者的意識甚至是破碎的。面對這樣的一個人,去談論他所處的世界是否幸福,只會陷入「子非魚」一樣的爭論中,沒有頭緒。

社會的法則通常是:當一個人失去基本的判斷能力或者無法自主作出決定時,決策權交由親人或法定監護人代理。因此,面對患者,家屬要求診治合乎法理。(有意思的是,反過來家屬拒絕讓患者接受治療呢?是否和法律保障個人身心健康抵觸?)還有一個方法:對患者進行治療,在自知力、自我功能得到一定恢復之後徵求患者的意見。(但我估計,可能這個也無法讓題主滿意吧,因為這樣這個患者就不再是處於那個精神狀態下了。儘管很可能患者在發病時時常體會到愉悅,治療後時常體會到痛苦,但仍然可能決定在痛苦中繼續活下去。 )

其實在大多數情況下,精神障礙疾病的治療目標,僅僅是讓人們帶著清醒的狀態,在充滿苦難的世界裡儘可能高興地活著,而已。

【陳卓的回答(12票)】:

我來補充大家都不願意去說的那一部分吧,關於對待精神病人的態度,以及是否要強迫他們面對現實。

密爾說:倘若一個人的行為,不傷害他人的利益,那麼哪怕他的行為是荒誕的、愚昧的,我們也沒有權利去阻止。——《論自由》

我想用密爾這句話來奠定我所認為的一個人與人之間的基本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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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心理治療中,我們評判精神病的標準中,有許多方面都是非常主觀的——其中有一個重要的一條,即其行為是否異於常人。但是我們知道,異於常人這一標準本身歸咎的社會因素和情境因素,並且由我們自己去判斷。舉例來說,在阿拉伯國家中,女子蒙著面紗被認為是一種傳統的,甚至是規定的,但到了我們國家,很可能被看做怪異的、甚至是不能容忍的。這種習性的東西,被文化因素和我們周圍人的因素牢牢限定住。因此基於這個標準的評判本身帶來的主觀性是非常強烈的。行為藝術在我們國家很可能是被禁止的最多的東西了,另外,某些異於常人的「天才」也很可能被周圍環境所扼殺。

另一個標準是機能失調,即患者本身無法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甚至不能正常的行動。這也是一個非常主觀的標準,在大多數人眼中的組成部分,不一定會被某些人所接受。比如,中國的韓寒。這是一個很標準的例子。

最後一個標準是痛苦。即患者保有痛苦的感受。我覺得這個標準是所有標準中最合理的一個,但它裡面本身也擁有很大的主觀性。不同人對於痛苦的承受度是不同的。有的人給我們的感覺是非常痛苦,我們認為他需要一定的治療,然而,也許我們本身認為的這些痛苦,對於他來說習以為常。中國莊子妻子死了,卻大笑著放聲而歌,就是一個最明顯的例子。按照目前精神病的標準,他無疑是最標準的一個。

說了這麼多,是在指出,精神病的確立是一個很主觀的判斷。羅森韓恩做的一個探討精神病的標準的實驗,他和幾位同黨裝成精神分裂潛入精神病院,來觀察護士和精神病學家是否能夠識別他是精神病人。結果顯示,工作人員並不能分清正常人與精神病人具體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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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的這一段,我並不是質疑精神病的診斷問題,事實證明就目前發展來看,精神病的診斷仍舊是非常有效的。但是我想證明:我們對於精神病的理解本身帶有非常大的主觀因素,對於精神病是否康復也是如此。

而當我們的的這種主觀性代入到我們的生活中,這種對於輕微的精神病的判斷往往會有失偏頗。一個事實因素是:我們很難確定一點,一個人是究竟是輕微的精神病,還是人格的原因。

比如,一個人究竟是輕微的抑鬱症,還是他本身的性格就是抑鬱質的性格特徵。這需要對他的生平及整個精神狀態進行很全面的分析,而且判斷並不一定準確。

如果事實僅僅停留在精神病的治療這一方面的話,我們仍舊可以抱著寧可錯殺不可放過的原則來處理,更何況現在精神藥物治療的普遍。但當這一問題與社會道德和價值判斷扭曲在一起,那就很難從單獨的醫學角度去分析了。

題主問是否應該使人擺脫精神病?我也問了一個前輩同樣的問題:許多名人都有精神病,他們的行為往往表現為某種強迫性——因為自身存在缺陷或者童年成長中的問題,心理上有一種迫切想證明自己,補償這種缺陷的慾望——如果我們治療好了他們的這種強迫性,他們對於成功的追求動機就會減弱,甚至有可能取得不了目前的社會地位和財富,所以,我們是否要治好他們?

這個問題實質上與題主的問題一樣,但它更加一般性的討論了,對於缺陷我們是否要治療它?特別是這種缺陷還是在擁有某些競爭優勢的時候——對於缺陷的自卑,帶來動機的強烈。

我們可以換個角度來思考,如果我告訴你,你現在正受到抑鬱症的困擾,問題是我治好了你的抑鬱症,你便缺失了成功的可能,你願意換么?

這要結合當下的價值觀判斷,以及結合患者本身的意願。對於那些需要極端的性格成因,才能夠取得支持的東西,我們是不是該治療他呢?比如,海子,比如,尼采,再比如,張國榮。

在電影《美麗心靈》中,納什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當他服用精神類藥物的時候,大腦反應變得遲鈍並且總是力不從心(有些精神病藥物往往擁有巨大的副作用)。面對這種局面,納什扔掉了治療精神病的藥物。

這讓我們思考——就如同題主描述的那樣,有些精神病並非是由於偶然的因素造成的,甚至可以說是必然性——天分以及對於藝術靈感的追求。面對這種疾病,我們是否要治療它?

另外,我們發現,那些名人在取得他們想要的成就之後,他們本身的精神性疾病在康復,起碼是有所減輕。

這就更讓我們矛盾了,治療or not,that"s a question.

在面對矛盾時,我個人覺得,我們本著的原則是:患者本身的意願,這種對於意願的尊重給予的並不是空口而言,而是對於精神病者真正的想法和心意。我們設法讓其明白,他們除了病了,與其他人沒有什麼不同

而真正的治療這種對於病人意志的關懷,以及幫助其尋求存在價值的體驗,才是我們真正該應做的。

寫到這裡,我突然覺得一種稱之為「意志自由」的東西在冉冉升起。也許對於一個社會而言,任何形式的人都有其存在的價值,社會發展到今天為止,我們更應該關心的不再是人們的物質本身,而是精神實質。對於社會每個成員,我們更應有的是尊重,對不同思維,不同觀點,甚至是精神病人這些個體,更多的包容與支持。

因為,沒準,我們手中治療的不是精神病人,而是一個另類的「天才」。

而評價一個社會的先進與否,不應該是以這個社會以什麼樣的形式存在,無論是資本主義,或是某某主義,不應該是某個階級或非某個階級,甚至是精神疾病和非精神疾病等等一系列條條框框的刻板印象的阻礙和限制。真正衡量一個社會先進與否的標準,應該是用社會本身及其所有從屬單位對於個體追求、個人價值實現的途徑,相較之以往,有沒有更加的便捷和輕鬆。對於社會個體的選擇,是否更加尊重。

羅素說:「須知,參差多態,才是世界本源。」

而我們社會的責任,醫療的責任中,很大一部分,是對於參差多態的保護。一如,以往我們稱同性戀為精神病的態度,到今天我們能正視它。

我的思想比較激進,如果大家不認可,勿噴,謝謝!畢竟,我也是參差多態的一員,呵呵

【曹舟力的回答(5票)】:

建議學點相關理論再提問回答。

我的回答從臨床診斷角度:

因為精神病的診斷前提是:缺乏自知力,有幻覺妄想。

生命如此短暫,才三萬天,如有足夠的自我可以應對的意識,還是腳踏實地真實地活著對自身和他人與社會更好。

【陸忍冬的回答(7票)】:

看來你生活中沒有見過精神病患者。

如果這世上每個人孤立地存在,互相不發生關係,那精神病也無所謂,反正人生本來就是一筆糊塗賬。可惜「人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她要養活自己,要生兒育女,而精神病是做不了這些的,她需要家人一刻不停地看護,否則砸了窗戶怎麼辦?傷人了怎麼辦?

整個人類社會都為「正常人」而存在,所以「精神病」必須被治好。

【袁小麥的回答(3票)】:

且不說精神疾病對病人自己,對病人的親人,愛人帶來多麼大的影響與傷害,僅就題主提到的幾點來說。

首先,題主的說法只是一種主觀猜測,病人沉浸在自己的主觀世界不一定就是幸福的,或者說很難是幸福的。比如,精神分裂症患者往往伴有不同程度的恐怖的幻覺,比如看到恐怖的場景,或聽到別人對自己的指責,謾罵(評論性幻聽)。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妄想癥狀也多是令人不快的,比如覺得別人對自己指指點點,覺得別人要害自己,覺得自己被人控制,等等。受這樣的癥狀困擾,有何幸福可言?

其次,我們都生活在現實的世界中,必須要遵從現實的法則,現實的解決自己的問題。一時的逃避可能感覺不錯,但這隻能使問題越來越固化,越來越嚴重,終至使自己無力承受。這個問題就象在說:飲鴆止渴這法子怎麼樣?

【知乎用戶的回答(2票)】:

病人是沒有自主意識的,人活一次不容易,為啥要眼睜睜的令別人活得無意識?我贊同有的人裝瘋賣傻,但是不贊同有病不治。進入病態往往不是個人的選擇,如果一個精神病人在有自我意識的時候要求自己瘋了不要診治,若他無危害,也便不管他了;但是,人不是無知無覺地病了的嗎?不是會渴望救助的嗎?讓病人糊塗著不痛苦,其實只是在安慰旁邊的清醒的人罷了,病的痛苦,只有病人自己最最明了。

【張夏雲的回答(2票)】:

你不是精神病人,你怎麼就知道精神病的感覺很快樂?笑就是快樂?

一個人被打擊到了人格精神都全面崩潰的境地,你卻說:他傻笑的樣子好像還挺樂

成為一精神病患者,難道是他自己願意的嗎?

【宋成軍的回答(2票)】:

虛幻不可怕,可怕的是沒有邏輯的虛幻。

【知乎用戶的回答(2票)】:

我覺得原因應該包括,你不能衡量

【他有沒有攻擊性或明顯社會危害】,要是對社會一點好處、壞處都沒有,沒人幫你治療的(參照各大城鄉結合部、小鎮的精神病乞丐),有些要強制治好的因為治好後能追究責任或者對社會有利。 你的問題就錯了

【花刺的回答(1票)】:

因為正常人面對他們會有不安全感,你說了一句話,知道正常人會怎麼回應,怎麼想,但是你不知道精神病人會怎麼反應,人類總是對未知的事物感到恐懼,包括人

【陳楷文的回答(1票)】:

無非是想讓他們回歸社會

【馬逾的回答(2票)】:

精神病人與心理不健康的人是不一樣的。心理不健康的人需要心理諮詢的干預,但有一個原則:非主動來訪不可諮詢。這是因為即使一個人有心理問題,只要他自己覺得沒影響,任何人都沒有逼迫他做諮詢的權力。但是精神疾病不一樣。首先精神病患者極少有自知力,根本不知道自己不正常。這個時候就不是人家放棄治療的問題,而是沒有自知之明的問題。其次精神病患者的癥狀不僅停留在思維層面,而是造成了實實在在的損害。輕的社會功能受損,重的快要餓死(厭食症)、身體僵直(緊張綜合征)、手舞足蹈抽搐不止(癔症)。這些問題不僅給患者本人造成損害,更有可能影響到身邊的人。為什麼要治精神病?不是因為我們覺得、我們強行要求治,而是因為他的狀態影響了別人,不得不去治。換句話說,只要沒有影響他人、觸犯法律,任何人不能強制別人看病。不論生理,還是精神。

【姜槿儀的回答(1票)】:

溫柔點說,是愛他的人要和他交流,必須在同一種狀態。殘忍了說,人們總覺得自己是對的。

【htzseag的回答(1票)】:

如果是官方的回答的話,就是說精神病是實惠的不安定因素。

但是其實得看你怎麼看待神經病這一族群,在神經病的眼裡,整個世界都是神經病,或者說是「一樣"的人.

我覺得神經病之所以被稱為是神經病是因為他們是占社會的一小部分,而我們則是沉默的大多數。

以上

原文地址: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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