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引誘、教唆未成年人吸毒即使有悔罪表現亦應從重處罰(部門機構編輯出版的參考性案例中確定的審判規則)...

【審判規則】

行為人通過向非吸毒人員宣稱吸毒十分舒服或者可以治療疾病,誘使非吸毒人員產生吸毒的意願,並要求上述人員按照其示範的方法吸食毒品的,構成引誘、教唆他人吸毒罪。鑒於行為人具有多次引誘、教唆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人吸毒,且引誘、教唆吸毒的人員數量巨大,即使行為人在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悔罪表現,亦應當從重處罰。 

【關鍵詞】

刑事 引誘他人吸毒 教唆他人吸毒 吸毒人員 治療疾病 吸毒意願 示範方法 定罪 未成年人 數量巨大 如實供述 悔罪表現 從重處罰

【基本案情】

崔X系吸毒人員。2000年3月上旬,崔X在其家中對張XX(1983年8月15日生)稱吸毒十分舒服,會產生「飄」的感覺,併當場向張XX演示了吸食毒品的方法。張XX基於好奇心理仿照崔X吸食了毒品。當月中旬,崔X攜帶毒品前往印X(1984年1月30日生)家中,以吸食毒品可以治療感冒、腳痛等疾病,且會產生「飄」的感覺為由,誘使印X以及在場的張XX、錢鋒(22歲)等人仿效其吸食毒品。崔X還曾在孫衛(21歲)家中以相同的理由要求孫衛、倪忠明(22歲)等人仿效其吸食毒品。此後,印X、張XX、錢鋒、孫衛、倪忠明等多次拼湊購買毒品的錢款,由崔X購買毒品後,共同吸食。崔X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悔罪表現。

公訴機關以崔X犯引誘、教唆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訴。

崔X在庭審中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對公訴人當庭所舉的證據沒有異議,表示認罪悔罪,要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崔X的辯護人辯稱:崔X引誘、教唆吸食毒品的人均系經常一同玩耍,且年齡相近的朋友,其系基於好奇才犯罪的。因崔X的犯罪情節尚不屬嚴重,故應對其從輕處罰。

【爭議焦點】

行為人向非吸毒人員宣稱吸毒十分舒服,並做示範以便非吸毒人員模仿,引誘其吸毒,依法構成引誘、教唆他人吸毒罪。行為人歸案後悔罪態度良好,可以從輕處罰,但行為人引誘、教唆吸毒的人系未成年人,且人數眾多,應從重處罰。綜上,應否對行為人進行從重處罰。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崔X犯引誘、教唆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宣判後,崔X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規則評析】

所謂引誘、教唆他人吸毒罪,即行為人通過使用引誘、教唆的方法,促使尚未染上毒癮的人員或者曾有毒癮但已經戒除的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系我國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以及他人的身體健康。而本罪的主觀表現為直接故意,客觀則表現為引誘、教唆他人吸毒。其中,引誘他人吸毒的行為經常表現為:以金錢或物質條件誘惑;要求他人吸食或注射含有毒品的物質;鼓動他人吸毒。教唆他人吸毒的行為經常表現為:向他人宣揚吸毒的好處;向他人示範吸毒的方法;勸說他人吸毒;慫恿他人吸毒。

本案中,印X、張XX、錢鋒、孫衛、倪忠明等人原均非吸毒人員,系崔X向上述人員宣傳吸毒可以治療感冒、腳痛等疾病,會產生「飄」的感覺,即通過使用引誘、教唆的方法,才使本無吸毒意願的印X、張XX等人吸食了毒品。據此,可以認定崔X的行為符合引誘、教唆他人吸毒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當以引誘、教唆他人吸毒罪對其定罪處罰。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據此,崔X引誘、教唆了當時尚屬未成年人的印X、張XX吸毒,具有從重處罰的情節。且崔X引誘、教唆吸毒的人員數量眾多,亦存在多次引誘、教唆吸毒的行為。根據上述情況,雖然崔X在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悔罪表現,但其犯罪情節嚴重,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法律修訂】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生效)將《刑法》修改,本案例適用的第三百五十三條內容沒有變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生效)將《刑法》修改,本案例適用的第三百五十三條內容沒有變更。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生效)將《刑法》修改,本案例適用的第三百五十三條內容沒有變更。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生效)將《刑法》修改,本案例適用的第三百五十三條內容沒有變更。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生效)將《刑法》修改,本案例適用的第三百五十三條內容沒有變更。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生效)將《刑法》修改,本案例適用的第三百五十三條內容沒有變更。

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將《刑法》修改,本案例適用的第三百五十三條內容沒有變更。

【法律文書】

拘留通知書 逮捕決定書 起訴意見書 刑事起訴狀 公訴意見書 辯護詞 刑事答辯狀 刑事一審判決書

【效力與衝突規避】

參考性案例 有效 參考適用

崔X引誘、教唆他人吸毒案

【案例信息】

【中法碼】刑法總則·刑罰裁量·量刑情節·應當型情節·應當從重 (G120101037)

【案號】 (2000)嘉刑初字第281號

【罪名】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判決日期】 2000年12月20日

【權威公布】 被法律出版社《中國指導案例、參考案例判旨總提煉:刑事卷(三)》收錄

【檢索碼】 P1017+7350SH++JD0300D

【審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審級程序】 第一審程序

【審理法官】 陳銘華 趙建華 徐聞翌

【公訴機關】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 崔X

【辯護人】 富康(上海市疁城律師事務所)

【裁判文書原文】 (如使用請核對裁判文書原件內容)

《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崔X。

辯護人:富康,上海市疁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以(2000)嘉檢訴字第3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崔X犯引誘、教唆他人吸毒罪,於200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唐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崔X及其辯護人富康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0年3月中旬某晚7時許,被告人崔X攜購買的毒品至家住本區方泰鎮花園新村的印X(男,1984年1月30日生)處,對在場的印X、張XX(男,1983年8月15日生),錢鋒(男,22歲)等人宣揚吸食毒品能治病、會產生「飄」的感覺等吸毒後的所謂體驗,併當場示範吸食毒品的方法,致使印X、張XX、錢鋒產生吸食毒品的慾望,並仿效被告人崔X的方法吸毒。此後,被告人崔X多次夥同印X、張XX、錢鋒、孫衛(男,21歲)、倪忠明(男,22歲)等人籌集錢款購買和吸食毒品。指控的證據有:吸毒人員印X、張XX、錢鋒、孫衛、倪忠明等的證言及被告人崔X的供述等。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崔X以精神方面的誘惑、宣揚吸毒後的體驗、示範吸毒方法,引誘、教唆他人吸食毒品,造成多人沾染吸食毒品的惡習的後果,且被引誘、教唆人員涉及未成年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定,構成引誘、教唆他人吸毒罪,應依法從重處罰。公訴人當庭建議法院在量刑中考慮到被告人崔X犯罪的主觀惡性尚不是很深,到案後有認罪悔罪表現等情節。

被告人崔X在庭審中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對公訴人當庭所舉的證據沒有異議,表示認罪悔罪,要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崔X所引誘、教唆吸毒的人都是其平時一起玩的年齡相近的人,其是在好奇和糊塗中走上犯罪的,其犯罪的情節尚不屬嚴重,提請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崔X吸毒之後,於2000年3月上旬在家中誘使張XX(男,1983年8月15日生)仿效其吸食毒品。同年3月中旬某夜,被告人崔X攜所買的毒品至家住上海市嘉定區方泰鎮花園新村的印X家中,對在場的印X(男,1984年1月30日生)、張XX和錢鋒(男,22歲)等人宣揚吸食毒品能治感冒、腳痛等病,會產生「飄」的感覺等,併當場演示吸食毒品的方法,引誘、唆使印X、張XX和錢鋒仿效其吸毒的方法吸食毒品。同年3、4月間,被告人崔X在方泰鎮孫衛家中,以上述相同方法誘使孫衛(男,21歲)等人吸食毒品。之後,印X、張XX、錢鋒、孫衛及倪忠明(男,22歲)等人多次湊錢由被告人崔X購買毒品後多次吸食。公安機關於2000年11月13日將被告人崔X等查獲歸案。

證實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吸毒人員印X關於3、4月某晚9時許在其家中崔X稱吸毒能治病,會產生「飄」的感覺,誘使其及張XX、錢鋒照崔的樣子吸毒,之後直至10月間,大家籌錢,主要由崔X弄來海洛因一起吸食,共有20—30次的證言;吸毒人員張XX關於3月上旬某日下午其在崔X家中聽崔講吸毒很舒服,有一種「飄」的感覺,其好奇,照崔的樣子吸毒,3月中旬某晚7時許,在方泰印X家中,崔對印及錢鋒講吸毒能治病,並會產生「飄」的感覺,當場教印、錢吸毒,後來倪忠明、孫衛也加入他們一起吸毒,其共吸過20多次,毒品由大家籌錢由崔X買的證言;吸毒人員錢鋒關於3月中旬某晚在印X家中崔X教其及印X、張XX等吸毒,後由其及印X、張XX、倪忠明、孫衛等湊錢由崔X到嘉定買來毒品在家中吸食,其共吸過5—6次的證言;吸毒人員孫衛關於3、4月某日在其家中,崔X先和錢鋒吸毒後講蠻「飄」的並叫其吸毒,後其隨崔X吸毒有10多次,毒品是大家湊錢後由崔X買的證言;吸毒人員倪忠明關於其吸毒有20—30次,第一次是在5月份某日崔X叫他吸的,並講吸毒能治牙痛等,吸毒的還有印X、孫衛、錢鋒等,錢是大家拼湊的證言;販毒犯鄭皆冬關於崔X曾到其家等處多次購買海洛因的供述;有關的戶籍證明以及被告人崔X的供述等。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合法有效,應予確認。

本院認為,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崔X犯引誘、教唆他人吸毒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X歸案後能如實供述,有一定的認罪悔罪表現,但其引誘、教唆他人吸毒多人多次,情節較為嚴重,且引誘、教唆未成年人吸毒,還有劣跡,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現為嚴肅國法,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不受侵犯,維護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社會管理秩序,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崔X犯引誘、教唆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1月13日起至2003年11月12日止。)

(罰金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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