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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茫婚姻

婚姻關係與其他感情關係的區別在哪裡?其實,婚姻並不一定會讓感情更持久:有很多未婚的伴侶甚至可以比結婚的夫婦走得更長。孩子也不是專屬於婚姻的產物:在很多國家,未婚父母生孩子的情況和已婚的一樣普遍。未婚的伴侶同居在一起,但他們各自的財產是獨立的。他們也會一起慶祝各種紀念日,交換象徵愛情的禮物。同樣,他們也會對彼此做出承諾。

所以,婚姻的專屬特性並不是承諾、持久度、孩子抑或是愛情。當然,也不是宗教信仰:雖然有部分婚姻是有宗教意義的,但大部分都與宗教無關。其實,已婚與未婚伴侶關係之間最大的區別在於國家的作用,婚姻是受國家承認並接受國家管制的一種伴侶關係。

國家承認婚姻制度,就意味著它會從三個方面介入其中:定義婚姻、認可婚姻、管制婚姻。

首先,國家認可婚姻制度,這意味著國家可以給予婚姻明確的定義。在婚姻制度中,國家決定滿足什麼條件的人才能結婚。它可以決定婚姻必須是一男一女之間的,也可以允許同性婚姻;它可以決定婚姻必須是一夫一妻制還是可以更多;它可以決定什麼條件下可以離婚或者再婚。在婚姻制度中,國家也可能對婚姻實行宗教或種族限制。

通過設立各種各樣的婚姻規章制度,國家就確立了婚姻的意義。它究竟是兩個相愛之人的歸宿,還是宗教文化關係的附庸?它必須服從傳統宗教價值觀,還是可以包容多樣性?國家對婚姻制度的認可會不可避免地直接促使國家對婚姻價值和意義作出複雜而有爭議的論述,從而提倡一些生活方式和家庭形式,否認和打擊另一些。

其次,國家承認婚姻制度,就意味著它會提供公開的官方認可的結婚形式。結成國家認可的婚姻不像獲得駕照或填寫納稅申報單那樣輕鬆:它涉及一種莊嚴的、備受讚美的儀式,國家也會以某種形式密切參與進來。因此,當國家承認婚姻制度時,它也同時賦予了婚姻特殊的意義。

國家承認婚姻的第三個方面是管制婚姻。國家認可的婚姻制度涉及到為已婚人士提供生活領域方方面面的權利和義務,可能包括財政支持、父母責任、繼承權、稅收、移民和親屬關係等——這些是對每個人而言都至關重要的生活要素,不管是已婚還是未婚人士。

對已婚人士來說,許多最重要的權利和義務都與離婚或分居有關。或許,國家認可的婚姻制度存在最有力的理由是,它為離婚夫婦中弱勢的一方(通常是女性)提供強大的法律保護。對於那些犧牲自己的事業,把精力集中在照顧家人和處理家務上的妻子,婚姻保障了她們對家庭收入和財產的合法權利。這種法律保護通常不會賦予未婚伴侶中同樣弱勢的一方。例如,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大多數人認為存在「事實婚姻(Common Law Marriage)」,它可以給予未婚同居人士同樣的婚姻保護。但他們錯了:「事實婚姻」在英格蘭和威爾士並沒有合法地位。那些致力於照顧孩子和做家務的未婚女性沒有任何家庭收入或伴侶名下資產的財產權利,不管他們伴侶之間的關係有多堅固,生活狀態有多麼像結婚。這一點置這些未婚女性於非常不利的地位。

從歷史上看,婚姻是一種極不平等的制度。國家承認婚姻制度的三個介入層面都被用於煽動和延續各種等級制度,最嚴重的就是性別上的不平等,其他也包括種族、宗教、性和階級方面的不平等。

婚姻有各種各樣的約束條件。通常來說,男人和女人在一起才可以結婚,一些國家甚至限制某些特定種族或宗教團體的人才能結婚。例如,美國許多州都曾有反種族通婚法,以防止異族通婚,直到1967年最高法院「洛文訴弗吉尼亞州」一案才宣布這類法律違憲。

婚姻的種種約束條件反映了性別歧視、異性戀主義、種族歧視和對婚姻意義普遍不平等的理解,導致婚姻雙方彼此也不完全尊重。只有部分人才能步入國家認可的婚姻制度,如此不平等的制度帶來了嚴重的社會後果,比如未婚伴侶和他們的孩子會受到詆毀和歧視。

在許多國家,婚姻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在性別上也完全不平等。直到1991年,英國法律才認可了婚內強姦的可能性。在此之前,丈夫強迫妻子進行性行為並不算犯罪。長時間以來,許多國家的已婚婦女對自己的孩子沒有合法的權利,沒有擁有獨立於丈夫的財產權利,沒有反對家暴的權利,也沒有離婚的權利。

有些國家還允許家長決定自己子女的婚姻,這樣家長就很可能將自己的年輕女兒嫁給大齡男人,從而讓女兒屈從於性虐待和強姦。這種「童婚」現象不僅發生在包辦婚姻很普遍的地區,如印度、非洲和中東,而且在部分主導婚姻自由的國家也是如此。例如,美國近年來10歲就已經結婚的孩子大有人在,這是因為根據美國法律,只要有父母的同意或者法官的批准或者已經懷孕,未成年人就可以結婚——即便以她們的年齡根本不具備充分的性意識,因此才在未成年人強姦下不幸懷孕。

因此,女權主義者幾個世紀以來一直反對婚姻,也就不足為奇了。1869年,約翰·斯圖亞特·密爾(John Stuart Mill)在《女性的屈從》(The Subjection of Women)一書中把合法的婚姻制度描述為「永久奴隸制的原始狀態」。在無政府主義者艾瑪·高曼(Emma Goldman)1910年的的文章中,她將婚姻描述成「一個女人用她的名字、隱私、自尊乃至生命換來的保險」,「她必須終生依賴、寄養於家庭,完全不能實現社會以及個人的價值」。在《女性的奧秘》(The Feminine Mystique)中,貝蒂·弗里丹(Betty Friedan)將婚姻視為「種種莫名問題」的原因——體現在美國白人中產階級家庭主婦對家庭徒勞無功的依賴當中。美國作家舒拉密茨·弗艾斯通(Shulamith Firestone)在《性的辯證法》(The Dialectic of Sex)中宣稱:「愛情也許超過了生育,成為當今女性受壓迫的關鍵原因」。在《性政治》(Sexual Politics)中,凱特·米萊特(Kate Millett)總結道:「父權制的首要堡壘就是家庭。」

這些女權主義者的批評在讓女性淪為婚姻附庸的時代和地區有著特殊的力量。但是美國許多州(儘管不是全部)為了達成性別上的平等已經改革了他們的婚姻法,在這樣的情況下,平等的婚姻制度是有望實現的,法律並不會偏袒男性,歧視女性。此時,女性主義對婚姻的批評就顯得有些不合時宜。

然而,在法律中消除對女性的歧視並不等同於將其在文化中消除。例如,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結婚證還要求寫結婚夫婦的父親的名字,而不用母親的。這種帶有性別歧視意味的遺風在查爾斯王子的結婚證上彰顯地尤為難堪,因為它列出了他父親的名字和頭銜(王子殿下,菲利普親王,愛丁堡公爵),而沒有他母親的(女王陛下)!人們還是覺得男人應該奉上戒指求婚,而女人只負責貌美如花盛裝出席就好;男人應該賺錢養家,女人只需要在家中相夫教子就好;男人年紀大了也可以享受單身生活,而女人則要拼了命地及早把自己嫁出去。1998年,小說女主人公布里奇特·瓊斯(Bridget Jones)指出,30多歲的未婚女性「早已習慣父母對她們的失望,還被社會視為怪胎」。社會學研究表明,婚姻與性別不平等之間存在著持續的聯繫:已婚女性比已婚男性和未婚女性做的家務更多;已婚女性比已婚男性更不幸福;婚姻使得女性更容易受到家庭暴力的影響。婚姻仍然是父權制的強大推動力。

然而近年來,社會潮流已經背離了女性主義對婚姻的批判。在進步人士的圈子中,隨著同性婚姻合法化運動在許多國家獲得普遍的法律支持,如英國、美國、荷蘭、比利時、北歐國家、西班牙、法國、愛爾蘭、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婚姻再次成為時尚。同性婚姻合法化象徵著「婚姻平等」的重要一步。因此,同性婚姻也是再次拷問了婚姻是否真的可以實現平等以及如何實現平等等重要問題。

通過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來糾正傳統婚姻中的異性戀主義是一項重要的政治進步。這既表明也促進了異性戀主流對同性戀接受程度的提高。給予同性伴侶婚姻的合法權利和義務,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他們所遭受的種種不公,比如在醫院做臨終決定時同性伴侶的身份不能得到承認和保護;他們也無法合法地生養孩子;他們不能因為想和伴侶在一起而成功移民。如果國家認可異性婚姻,那麼認可同性婚姻確實是促進平等的重要一步。

然而,「婚姻平等」並不等同於「平等」本身。所有國家認可的婚姻制度,無論是怎樣創建或改革而成的,都是不平等的——包括諸如民事伴侶關係等改革。民事伴侶關係是對婚姻制度的重要改善,因為它打破了婚姻史上的性別歧視和異性戀主義,這是一項具有決定性和象徵性的突破。但即使是民事伴侶關係,以及所有國家認可的婚姻制度,都使得婚姻或伴侶關係凌駕於其他形式的關係、家庭形式或生活方式之上;所有國家認可的婚姻或伴侶關係都只賦予已婚伴侶或民事伴侶合法的權利和義務,而疏忽了那些處境類似卻沒有上述合法關係的伴侶。

國家認可婚姻制度也就意味著他們會對已婚伴侶和未婚伴侶做出區別對待,即便他們感情也是一樣的穩定持久專一;以及會對那些有性關係的伴侶和沒有性關係的伴侶,或者只是互相照顧的伴侶做出區別對待;還會對那些一對一的戀愛關係和多元戀愛關係做出區別對待。它表達了官方的觀點,即性伴侶關係既是最終目標,也是約定俗成的規範。它表達了一種假設,即一些核心的關係實踐——養育子女、同居、經濟依賴、移民、彼此照顧、親屬關係、繼承、性——被捆綁在一起,形成了一種主導關係。因此,那些只需要結成其中某一種關係的人無法保障自己的權利,除非他們在其他關係上也捆綁在一起,並通過婚姻的形式得到國家的正式認可。

國家對婚姻的認可從另一個角度說也是對未婚者的歧視。婚姻制度已經成為了一種過時的制度。儘管有很多人確實願意將兩個人之間的種種關係捆綁在一起成為婚姻關係,但是大多數人(包括已婚人士)更希望過多元自由的生活。很多人都處在多元家庭之中,要照顧年老的親戚,面對家庭分居問題,管理多重財務依賴關係。因此,只在婚姻基礎上對伴侶關係進行管制似乎已經不太合時宜。

國家認可婚姻制度的唯一正當理由是婚姻具有獨特的價值,但這句話本身就是對未婚伴侶關係的歧視。將婚姻拔高為一種具有獨特價值的關係形式,也就表明了對未婚人士缺乏足夠的尊重和認可,無論他們是單身還是有伴侶,並會導致整個社會對未婚人士(尤其是女性)及其子女產生歧視。

我們可以批判國家認可婚姻制度的種種缺點,但問題是,該用什麼去替代它呢?目前一個流行的替代方案就是關係契約制。

自上世紀80年代起,馬喬里·馬奎爾·舒爾茨(Marjorie Maguire Shultz)、萊諾爾·魏茨曼(Lenore Weitzman)和瑪莎·菲曼(Martha Fineman)等女權主義理論家便提倡使用關係契約來取代婚姻。這是因為契約可以使每一對夫婦都能夠達成一項符合他們自己獨特境況和偏好的協議。契約制是完全平等的,一方面因為任何人(不僅限於兩個人)都可以在一起共同達成一項契約,而不論他們是何種性別、種族或是宗教,另一方面,因為他們可以在契約中做出完全平等的承諾。因此,關係契約成功規避了種種結婚條件和婚內律法的不平等。

關係契約似乎也可以促進社會自由。制訂關係契約不需要遵循社會規範或其他先例。契約制訂方可以在契約中寫進任何他們想寫的條款規則。他們可以規定彼此忠誠,也可以包容多元之愛,可以依照傳統按性別劃分家務,也可以完全平等地進行分配,可以一生相依,也可以給予有期限的承諾。他們可以在關係契約中明確規定未來將在哪裡生活,哪一方的職業優先順序更高,誰來做哪一部分的家務。關係契約有效規避了一刀切的婚姻模式,允許真正的自由和多樣性。

然而,一旦考慮到國家的介入,關係契約的魅力就會有所減弱。當關係契約不僅僅是一對夫婦公開討論他們的希望和計劃的工具,而成為婚姻的替代品時,它必須能夠得到法律的保障。換句話說,如果關係契約取代婚姻,作為法律規範人際關係的手段,那麼它必須是可以依法執行的。而通常來說關係契約的執行常常困難重重。

首要的問題就是,雖然關係契約可以以平等的方式制訂,但它們也可以反映出深刻的不平等和懸殊的家庭地位。話語權的不平等,以及關於婚內行為種種文化、宗教和性別上的規範,會導致簽約雙方簽下嚴重不對等的「協議」。這時如果國家介入並強行執行契約規定將會造成更深刻的不公,例如規定女性應包攬所有家務、照看孩子、上班工作,或規定丈夫有權管理家中所有財產,以及否認妻子的財產來源和經濟獨立。儘管在婚姻制度下,這樣的安排非常常見,但至少它們(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這樣的規定寫進了契約里,國家就必須強行介入執行契約,從而造成嚴重的不公。

其次,關係契約中的部分條款也難以被國家介入執行。關係契約的提倡者們設想了各種各樣難以介入執行的條款:確保彼此忠誠的條款、契約雙方輪流搬家以促進彼此職業發展的條款。像這樣的條款怎麼能被介入執行呢?在一個自由的婚姻制度下,如果婚姻的條款被違背,那麼唯一合法的解決辦法就是離婚。如果對待關係契約也是如此,它們就失去了作為契約的意義:它們只是單純表達了一些可能被打破的願景,而這些願景即便被打破也不會對任何人施加懲罰。從另一方面來講,如果關係契約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那麼一些噩夢般的場景將會出現。請想像一下,如果國家能夠強迫你放棄原有的生活方式,放棄工作,背井離鄉,離開親朋好友、學校和社區,跨越千山萬水來到伴侶身邊支持他的事業,這將是一件多麼可怕的事情。或者想像一下,一位家庭主婦在多年生活不幸福之後偶然有了外遇,法庭卻判處她賠償一大筆錢給她的富有的伴侶,作為對她私生活不端的懲罰。

我們提倡關係契約,是因為它允許制訂更私人化個性化的協議,但考慮到國家可能會強行介入執行這些契約中的條款,我們就會從自由的烏托邦步入極權主義的夢魘。

我並不是要主張國家應該完全不插手私人關係,相反,私人關係的許多方面都需要國家管制。國家應該判定物品歸屬權、財產所有權、孩子撫養權以及近親關係。它還需要採取措施保護私人關係中弱勢的一方,比如經濟不獨立、照顧家人的一方,受家庭暴力、強姦和虐待的一方,以及移民和生病的一方。在婚姻制度中,國家必須為所有人解決這類問題,而不僅僅是那些已婚人士。在某些地方,已婚人士與未婚人士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區別對待,但在另一些地方,國家總是優先考慮已婚人士,其次才會考慮未婚人士。例如,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只有已婚夫婦在某些方面可以享受一些經濟上保障,如分居、免徵遺產稅以及在移民時享受優惠待遇。

比起通過婚姻來管制,國家更應該管制具體的關係實踐。當關係實踐需要合法確定性或可能傷害某一方利益時,它就需要被管制。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應該盡全力設計管制規則,然後用規則規範每一個從事這種關係實踐的人。換句話說,彼此之間產生關係實踐的人,不需要去追求一個可以賦予他們權利和義務的特殊關係地位——婚姻,而僅僅因為他們之間的關係實踐,本身就自動擁有相對應的權利和義務。

管制關係實踐有許多方法,其中也有相對公正的方式。但我的重點也不在於解決如何實現關係實踐管制的問題。即使是在婚姻制度中,人們對於同居、移民和家庭教育等關係實踐的權利和義務也存在重大分歧。我的觀點很簡單,即國家應該根據具體的關係實踐而不是關係狀態(結婚與否)來設計管制規則,然後用規則規範每一個從事這種關係實踐的人。

為了理解我所提倡的管制形式,而不被關於公共政策內容的兩難問題所困擾,請設想一下以下的思維實驗:

你認為在目前的婚姻制度下,對未婚人士進行管制的理想、公正的方式是什麼?哪些法律可以保障未婚父母、未婚同居人士、未婚移民或未婚財產所有者的權益?

無論你如何回答這些問題,你都應該考慮到,在婚姻制廢除的理想國,這些你認為在婚姻體制下可以保障未婚人士權益的法律到時候都應該適用於所有人。針對目前婚姻體制下的未婚人士,如果你認為應該給其中做家務的人發工資才算得上公正的話,那麼在一個婚姻制廢除的理想國,給每一個做家務的人都發工資才能算得上徹底的公正。同理,如果你覺得現今為提供住所的未婚人士免除遺產稅是公正的,那麼未來所有與他人分享居所的人都應該享受遺產稅的豁免權。

如果你認為區別對待已婚人士和未婚人士才算得上公正,那麼你可以反思一下婚姻到底有何特別之處才值得被區別對待?婚姻內什麼樣的關係實踐值得受到獨特的保護或尊重?不管你想到什麼樣的關係實踐,你都能在未婚伴侶關係中找到同樣的。在多元、自由的社會中,在一個尊重公民自治和平等的社會中,國家沒有任何理由讓任何一種特定的家庭形式凌駕於其他形式之上。

婚姻制廢除的理想國並不會廢除婚禮、慶典、承諾、穩定性或家庭等具體的關係實踐。當然,它也不會影響到愛情。但它確實否認了這些關係實踐從屬於某種特定的關係狀態,並且否認了婚姻關係凌駕於一切關係之上。如果一個國家認可婚姻制度,則意味著它會不公正地對待那些不結婚的人,從而造成不平等。婚姻制廢除的理想國則會公平公正地對待所有家庭與個人。

本文作者克萊爾·錢伯斯是劍橋大學耶穌學院的哲學高級講師,她的新作《反對婚姻:克萊爾·錢伯斯為婚姻制廢除的理想國進行平等性辯護》現在已由牛津大學出版社出版。

(翻譯:朱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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